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以及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
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回避表决,由无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7、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该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和业务骨干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净利润增长率和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设置了以下业绩考核目标: 2023-2025年净利润环比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50%、50%、50%且各年度营业收入均不低于上年。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归属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李浩 李金桂
日期: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