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在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技术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对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并将全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自筹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追加投资及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筹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追加投资及募投项目延期,符合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需求、契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
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公司使用自筹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追加投资及募投项目延期,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筹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追加投资及募投项目延期。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清木 李 磊 吴锦凤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