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9725 证券简称:惠丰钻石 公告编号:2023-037
柘城惠丰钻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柘城惠丰钻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已于2023年4月6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十三)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出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十四)非标准审计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带有强调事项段、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的无保留意见)。
(十五)本制度中“以上”“达到”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十六)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投资咨询机构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一百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〇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〇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制度自动失效。
柘城惠丰钻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