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ST安控 公告编码: 2023-036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
风险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今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情况,本次新增诉讼、仲裁事项情况,已披露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情况等进行风险提示如下: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经公司自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今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情况如下:
(1)公司累计的诉讼、仲裁事项共计121件,其中118件已结案,剩余3件未结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共计16件,其中15件已结案,剩余1件未结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共计105件,其中103件已结案,剩余2件未结案。本次无新增诉讼案件、无诉讼案件进展。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部分涉案金额合计为186,842.69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
459.24%)。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合计涉案金额为69,869.44万元人民币,占累计涉案总金额的37.3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合计涉案金额为116,973.25万元人民币,占累计涉案总金额的62.61%。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已结案的诉讼金额合计为
182,020.37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447.39%)。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已结案的诉讼金额为67,480.73万元人民币,占已结案的诉讼总金额的37.0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已结案的诉讼金额为114,539.64万元人民币,占已结案的诉讼总金额的62.93%。
(4)根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的判决和调解情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需执行金额合计为158,817.01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390.36%),已执行金额为71,655.07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176.12%),尚未执行金额为87,161.94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214.24%)。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需执行金额合计为65,243.00万元人民币,已执行金额为1,532.77万元人民币,尚未执行金额为63,710.23万元人民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需执行金额合计为93,574.01万元人民币,已执行金额为70,122.3万元人民币,尚未执行金额为23,451.71万元人民币。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2018年11月11日起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已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二、 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
根据《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管理及财产变价方案》,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将重整案资产包通过京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买受人杭州智德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智德达)于2022年12月27日通过公开竞价成交拍卖标的,杭州智德达已于2023年3月20日全额支付成交价款。
公司与杭州智德达签署了《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是重整案资产包移交确认书》,已将标的公司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及权利移交给杭州智德达。
截至2023年3月31日,安控科技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银行账户冻结情况。
三、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具有不确定性,具体数据请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有关要求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 前期诉讼披露情况
1、公司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今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分别于2019年11月11日、2019年12月24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3日、2020年1月13日、2020年2月24日、2020年3月23日、2020年4月7日、2020年4月17日、2020年5月12日、2020年5月20日、2020年6月5日、2020年7月3日、2020年7月10日、2020年7月21日、2020年7月31日、2020年8月8日、2020年9月8日、2020年9月29日、2020年10月14日、2020年11月4日、2020年11月16日、2020年11月26日、2020年12月4日、2020年12月29日、2021年1月6日、2021年2月3日、2021年2月19日、2021年3月4日、2021年4月2日、2021年4月15日、2021年4月19日、2021年5月7日、2021年5月21日、2021年6月4日、2021年7月2日、2021年7月21日、2021年8月4日、2021年8月18日、2021年9月3日、2021年10月12日、2021年11月3日、2021年11月29日、2021年12月6日、2022年1月7日、2022年1月21日、2022年2月7日、2022年2月11日、2022年2月18日、2022年3月4日、2022年3月18日、2022年3月29日、2022年4月8日、2022年5月10日、2022年6月8日、2022年6月15日、2022年6月30日、2022年7月4日、2022年8月5日、2022年8月24日、2022年9月6日、2022年10月12日、2022年11月4日、2022年11月14日、2022年12月6日、2023年1月9日、2023年2月6日、2023年3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已披露诉讼案件进展
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3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9-24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补充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关于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1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补充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关于公司收到诉讼材料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73)、《关于公司子公司提起诉讼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12)、《关于公司前期诉讼进展及新增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5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64)、《关于公司前期诉讼进展及新增诉讼、仲裁的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169)、《关于公司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71)、《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7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8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209)、《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2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22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237)、《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42)、《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4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251)、《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6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
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29)、《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74)、《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0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20)、《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9)、《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32)、《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5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6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70)、《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7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8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03)、《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11)、《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1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8)、《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5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71)、《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5)、《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8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2-088)、《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97)、《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10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2-117)、《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14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3-01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
2、公司对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冻结的事项进行了统计,分别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2月19日、2020年2月24日、2020年3月4日、2020年3月6日、2020年3月26日、2020年4月7日、2020年5月12日、2020年6月5日、2020年7月3日、2020年8月8日、2020年9月8日、2020年9月11日、2020年10月14日、2020年11月4日、2020年12月4日、2021年1月6日、2021年2月3日、2021年3月4日、2021年4月2日、2021年5月7日、2021年6月4日、2021年7月2日、2021年8月4日、2021年9月3日、2021年10月12日、2021年11月3日、2021年12月6日、2022年1月7日、2022
年2月11日、2022年3月4日、2022年4月8日、2022年5月10日、2022年6月8日、2022年7月4日、2022年8月5日、2022年9月6日、2022年10月12日、2022年11月4日、2022年12月6日、2023年1月9日、2023年2月6日、2023年3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8)、《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补充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0-026)、《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及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0)、《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0-038)、《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及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7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1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0-15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6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8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20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216)、《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22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0-237)、《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25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
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7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0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1-12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5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6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7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8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1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2-02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5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7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8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8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97)、《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10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117)、《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2-14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
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附件1:《已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特此公告。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7日
附件1:已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情简述 | 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 | 涉案 金额 (万元) | 受理日期 | 判决时间 | 处理结果/ 进展情况 | 结案 情况 | 首次披露日期 |
1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西安国仪测控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各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57.37 | 2017-3-23 | 2019-7-25 | 该案件(案号:【2017】京0108民初14968号)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出具的2份《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国仪测控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7.92万元、经济损失3.6万元。 | 已结案 | 2019-12-24 |
2 |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浙江永炜通信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各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661.36 | 2018-7-25 | 2019-3-25 | 该案件(案号:【2018】浙0108民初3987号)以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 已结案 | 2019-12-24 |
3 | 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郑州百赛文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郑州贝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0 | 2018-10-19 | 2019-5-15 | 该案件(案号:【2018】豫01民初3950号)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5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令郑州百赛文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郑州贝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 | 已结案 | 2019-12-24 |
4 | 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司 | 深圳市标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温本赫a | 根据各方签订的《贸易采购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1,145.02 | 2018-12-4 | 2019-6-19 | 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及相关费用共计1,145.02万元。 | 已结案 | 2019-12-24 |
5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成都瑞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各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85.35 | 2018-12-7 | 2019-10-28 | 该案件(案号:【2018】成仲案字第1406号)以成都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16日出具的《调解书》,调解结案。 2019年10月28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川0108执3114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853,547元。 | 已结案 | 2019-12-24 |
6 | 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根据各方签订的《旋转导向技术服务框架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494.94 | 2019-4-28 | 2019-8-14 | 该案件(案号:【2019】京0105民初40136号)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4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结论如下: 被告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于全部财产保全措施解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和解款4,949,400元。 | 已结案 | 2019-12-24 |
7 | 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荆州市建业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各方签订的《Purchase Contract》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支付货款。 |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280.42 | 2019-10-24 | 2020-1-8 | 该案件(案号:【2019】鄂1002民初3197号),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8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结论如下: 被告荆州市建业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于财产保全措施实际解除当日向原告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返还货款共计2,638,680元。 | 已结案 | 2019-12-24 |
8 | 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濮阳市粮食储备库 | 根据各方签订的《仓储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合同款与违约金。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69.60 | 2019-11-7 | 2020-7-29 | 一、被告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231,432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231,432元;二、原、被告其他互无争执。 | 已结案 | 2020-2-24 |
9 | 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司 | 千峡湖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根据各方签订的《千峡湖旅游度假小镇(一号区块一期)项目11#楼弱电工程施工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月与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 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人民法院 | 145.78 | 2019-12-12 | 2020-2-26 | 被告定于2020年3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430,496.29元; | 已结案 | 2020-2-24 |
10 |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顾笑也、蒋晨雯、李玉玲 |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资质证书及所有业务合同等资料。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0.00 | 2020-1-8 | 2020-11-12 | 该案件(案号:【2020】浙0212民初390号),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向原告返还其持有原告的业务合同、劳动人事、财务账册的相关资料及电子设备、证书等。 被告顾笑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11月12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2民终4119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已结案 | 2020-2-24 |
11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笑也、王瑜、沙晓东、王蓓 | 合同纠纷: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60,573.45 | 2019-10-21 | 2021-11-24 | 该案件(案号:【2019】京01民初647号),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4日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现金补偿款595,988,697元并支付违约金(以636,683,357元为基数,自2019年6 | 已结案 | 2019-11-11 |
(2)如果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则由被告顾笑也、王瑜予以清偿; (3)如果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则由被告顾笑也、沙晓东、王瑜、王蓓予以清偿; (4)驳回原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
案件受理费3,070,47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笑也、沙晓东、王瑜、王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收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笑也、沙晓东、王瑜、王蓓等主体的上诉状。 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笑也、王瑜、沙晓东、王蓓自动撤回 |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本院已接到你单位与顾笑也、王瑜、沙晓东、王蓓、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案的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立案移交执行一庭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申请执行的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执行程序,履行法定义务。 限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10日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包括银行存款、劳动收入、投资、固定资产、票证、承包收入等)或债权向本院举证,如不能在此期限内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法对本案中止或终结执行。 |
申请人沙晓东、王蓓因与公司及一审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笑也、王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的【2019】京01民初647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2年6月29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与顾笑也、王瑜、沙晓东、王蓓、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2022】京民申506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申请人沙晓东、王蓓的再审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 |
| | | | | | | | 形,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沙晓东、王蓓的再审申请。 | | |
12 | 江苏景雄科技有限公司 | 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根据各方签订的《设备采购、安装、调试买卖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价款。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1,441.92 | 2020-4-15 | 2022-3-25 | 该案件(案号:【2021】苏0506民初4128号),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5日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被告于2022年4月15日之前向原告支付7500,000元。 | 已结案 | 2020-4-17 |
13 | 陕西安控科技有限公司 | 晋中丰亿机械有限公司 | 销售合同纠纷: 根据各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与违约金。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206.91 | 2020-5-9 | 2020-8-26 | 该案件(案号:【2020】陕113民初10614号),以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晋中丰亿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陕西安控科技有限公司1,979,580元。 (2)若被告晋中丰亿到期未足额履行,则原告陕西安控科技有限公司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 已结案 | 2020-6-5 |
| | | | | | | | 并按日息万分之三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计算违约金。 目前该案件处于强制执行阶段。 | | |
14 | 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闫宝和 | 劳动争议纠纷: 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绩效工资等。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33.81 | 未见受理通知书 | 2021-8-16 | 该案件(案号:【2021】京01民终6556号),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如下: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4841号仲裁书,原告向被告支付绩效工资等共计338,060.34。原告不服仲裁结果,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绩效工资等共计334,265.54元。 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闫宝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民终6556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闫宝和 | 已结案 | 2021-12-6 |
| | | | | | | | 公司于2022 年 9 月 23 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驳回闫宝和提出的追加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 | |
15 | 陕西安控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一:吴作胜、被告二:丁连英、被告三:陕西德利化工有限公司 |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原告将其持有的陕西安控石油技术有限公司51%的股权转让给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未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264.80 | 2022-1-29 | 已撤诉 | 该案件(案号:【2022】京0108民初4662号),已于2022年9月22日开庭,公司已撤诉。 | 已结案 | 2022-5-10 |
| | | 按照各方所签协议约定支付原告股权转让价款,根据各方签订协议,原告要求被告一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违约金、律师费等,要求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 | | | | | |
16 |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一:陕西安控石油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二:吴作胜、被告三:丁连英、被告四:陕西德利化工有限公司 | 民间借贷纠纷: 2019年9月16日,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控科技”)与陕西安控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控石油”)、吴作胜、丁连英、陕西德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德利”)签订了《还款协议》(以下简称“协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388.71 | 2022-5-5 | 开庭尚未判决 | 公司接到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通知,该案件(案号:【2022】京 0108 民初 13626 号),开庭尚未判决。 | 未结案 | 2022-9-6 |
| 议”), 由安控石油向安控科技偿还借款本金1901万元及利息,吴作胜、丁连英、陕西德利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协议生效后,安控石油于2019年9月、2021年2月偿还了部分款项,剩余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 原告要求安控石油立即偿还全部本息,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要求吴作胜、丁连英、陕西德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 | | | | | |
合计 | - | - | 69,869.44 | - | - | - | - | - |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情简述 | 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 | 涉案 金额 (万元) | 受理 日期 | 知悉 日期 | 判决 时间 | 处理结果/ 进展情况 | 结案 情况 | 首次 披露 日期 |
1 | 宁波市梅 | 北京安控科技 | 损害公司利益责 | 宁波市 | 2,499.59 | 2019-2-26 | 2019-2-27 | - | 原告撤诉 | 已结案 | 2019-12-31 |
| 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 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占用第三人资金并赔偿利息损失。 | 鄞州区人民法院 | | | | | | | |
2 |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占用的资金并赔偿利息损失。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3,936.65 | 2019-2-28 | 2019-3-1 | - | 原告撤诉 | 已结案 | 2019-12-31 |
3 | 陈文兵 |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邾爱莲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0.80 | 2019-3-29 | 2019-4-1 | 2019-5-30 | 该案件(案号:【2019】浙0212民初5498号),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陈文兵的诉讼请求。 | 已结案 | 2019-12-24 |
4 | 深圳市科尔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产品采购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依约支付的货款及违约金。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9.58 | 2019-4-9 | 2019-4-12 | 2019-5-21 | 该案件(案号:【2019】粤0306民初9643号),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科尔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 已结案 | 2019-12-24 |
5 | 平顶山森源电气有限公司 | 陕西安控科技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依约支付的货款及违约金。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55.41 | 2019-8-28 | 2019-9-2 | 2019-11-14 | 该案件(案号:【2019】陕0133民初20979号),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容如下: 被告于2019年11月28日之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集成费及相关费用合计392,220元。 | 已结案 | 2019-12-24 |
6 |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借款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俞凌、袁忠琳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4,578.17 | 2019-9-19 | 2019-8-29 注1 | 2019-9-19 | 该案件(案号:【2019】京0102民初37469号),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容如下: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共计4,578.17万元。 | 已结案 | 2019-12-24 |
7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 借款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俞凌、董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3,636.54 | 2019-9-26 | 2019-10-24 | 2019-10-30 | 该案件(案号:【2019】京0108民初60441号),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容如下: | 已结案 | 2019-12-24 |
| | 民 | | | | | | |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共计3,636.54万元。 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围垦街与福城路交叉口东北角不动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8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借款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俞凌、袁忠琳、董爱民、陆卫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592.58 | 2019-9-29 | 2019-10-22 | 2019-11-25 | 该案件(案号:【2019】津0103执保字1913号),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出具的《执行裁定》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925,809.9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 已结案 | 2019-12-24 |
借款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要求被告支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 | 1,801.71 | 2019-9-29 | 2019-10-22 | 2019-12-16 | 该案件(案号:【2019】津0103民初14682号),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 | 2019-12-24 |
| | 保证人:俞凌、袁忠琳、董爱民、陆卫 | 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 | 院 | | | | | 2019年12月16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容如下: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共计1801.71万元。 | | |
9 |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损害股东利益纠纷: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滥用股东权利造成的经济损失。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6,892.55 | 2019-10-8 | 2019-9-30 注2 | 2019-10-31 | 2019年10月31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顾笑也以东望智能的名义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已结案 | 2019-12-31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2-12 | 2019-12-20 | 2020-1-3 | 2020年1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9-12-31 |
10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伟、张滨、王芳、 | 损害股东利益纠纷: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滥用职权造成的第三人商誉减值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997.54 | 2019-10-22 | 2019-11-4 | 2020-11-20 | 该案件(案号:【2019】浙0212民初15371号),于2020年9月3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起诉。 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 | 已结案 | 2019-12-31 |
| | | | | | | | | 2020年11月20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浙02民终4866号),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
11 | 沧州鑫鹏电子机箱制造有限公司 | 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工货款及违约金。 |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 100.00 | 2019-11-12 | 2019-11-15 | 2019-11-20 | 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货款及相关费用共计1,000,000元。 | 已结案 | 2019-12-24 |
12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借款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俞凌、董爱民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 | 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9-7-26 | 2019-9-2 | 2019-10-17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凌、董爱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26日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公司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该案件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 | 2020-2-24 |
| | | | | | | | | (【2019】京04民初733号)之一,判定: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 | |
| | |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6,769.71 | 2019-12-2 | 2019-12-5 | 2019-12-24 | 2、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2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2日出具《执行裁定》。 | 已结案 | 2020-2-18 |
13 | 余海杰 | 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 |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 23.00 | 2019-7-25 | 2019-8-12 | 2019-12-27 | 该案件(案号:【2019】豫1322民初6333号),以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裁定:准许原告余海杰撤回起诉。 | 已结案 | 2020-2-24 |
14 | 平顶山森源电气有限公司 | 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承揽合同纠纷: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承揽合同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 | 334.77 | 2019-12-6 | 2019-12-11 | 2020-1-15 | 该案件(案号:【2020】豫0191民初981号),以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 已结案 | 2020-2-24 |
| | | 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及违约金。 | 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 | 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5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容如下: 经双方一致确认,被告按约定支付原告合同欠款及相关费用共计2,217,179.6元。 | | |
15 | 杭州数梦工场科技有限公司 |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合同款项。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0.73 | 2019-11-8 | 2019-11-12 | 2020-6-8 | 该案件(案号:【2019】浙0212民初16122号),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杭州数梦工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 已结案 | 2020-2-24 |
16 | 杭州数梦工场科技有限公司 |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技术开发合同纠纷: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长沙公安警务应用项目技术服务合同(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第二阶段合同款。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763.77 | 2019-11-8 | 2019-11-13 | 2020-8-27 | 该案件(案号:【2019】浙02知民初403号),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杭州数梦工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第二阶段合同款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合计7,708,006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并 | 已结案 | 2020-2-24 |
| | | | | | | | | 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264元,由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17 | 宁波高新区易和泰科技有限公司 |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承揽合同纠纷: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慈溪市社会治安动态监控系统项目的《施工服务协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105.42 | 2020-1-17 | 2020-1-23 | 2020-7-20 | 该案件(案号:【2020】浙0282民初1128号),以慈溪市人民法院2020年7月20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容如下: 被告于2020年10月31日之前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及相关费用合计666,910元。 | 已结案 | 2020-2-24 |
18 | 河南省国泰高科钻采工程有限公司 | 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租赁合同纠纷: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压裂车租赁合同》,原告要求 |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 944.61 | 2019-11-25 | 2019-12-16 | 2020-8-31 | 该案件(案号:【2020】豫08民终2058号),于2020年8月31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 | 已结案 | 2020-2-24 |
| | | 被告支付租赁费及滞纳金。 | | | | | | 解书》,河南省国泰高科钻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当日出具《执行通知书》,执行内容如下: 1、被告向申请人支付欠款9,877,923元。 2、承担案件执行费76,790元。 | | |
19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原告要求被告撤销2019年11月6日董事会作出的决议。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0.00 | 2020-1-2 | 2020-1-8 | 2020-5-25 | 该案件(案号:【2020】浙0212民初41号),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 | 已结案 | 2020-2-24 |
20 | 北京华宇基业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款项。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30.54 | 2019-8-15 | 2019-8-20 | 2019-9-5 | 该案件(案号:京海调援【2019】第0313号),经北京市海淀区调解与法律援助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结案,调解内容如下: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申请人 | 已结案 | 2020-2-24 |
| | | | | | | | | 货款共计305,416元。 | | |
21 | 西安正通电气有限公司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外协加工合同》《采购合同》《订货单》,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126.85 | 2020-1-9 | 2020-1-13 | 2020-1-17 | 该案件(案号:【2020】京0108民初2310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诉结案。和解内容如下:甲方同意按规定支付乙方货款1,101,742.99元。 | 已结案 | 2020-2-24 |
22 | 杭州数梦工场科技有限公司 |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第一笔合同款项。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40.41 | 2019-11-12 | 2019-11-15 | 2020-5-27 | 该案件(案号:【2019】浙0106民初9797号),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杭州数梦工场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 已结案 | 2020-2-24 |
23 | 乐清市远方电子电镀有限公司 | 杭州安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原告要求撤销向被告支付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 |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 4.00 | 2020-1-7 | 2020-2-28 | 2020-4-20 | 该案件(案号:【2020】浙0382民初374号),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0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40,000元款项。 | 已结案 | 2020-3-23 |
24 | 陈德峰 | 借款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要求被告支 | 河源市源城区 | 4,000.00 | 2020-3-2 | 2020-3-20 | 2020-4-28 | 该案件(案号:【2020】浙1602民初646号),已于 | 已结案 | 2020-3-23 |
| | 限公司 保证人:俞凌、张滨、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 | 付借款本金、利息。 | 人民法院 | | | | | 2020年4月28日调解结案。调解内容如下: 原告同意被告分八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金额共计5,113.29万元(利息依法暂计至2020年10月30日)。 | | |
25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 | 借款人: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保证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顾笑也、俞凌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534.52 | 2020-1-20 | 2020-3-20 | 2020-11-26 | 该案件(案号:【2020】浙0205民初435号),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出具了《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529.52万元。 公司不服判决,提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出具《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2民终0357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原告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出具《执行通 | 已结案 | 2020-3-23 |
| | | | | | | | | 知书》,内容如下: 1、被执行人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金额25,315,164.17元; 2、被执行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顾笑也,俞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84,263元、执行费92,715.16元。 | | |
26 | 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 借款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俞凌、袁忠琳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及违约金。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50.00 | 2019-10-15 | 2019-10-17 | 原告撤诉 | 该案件(案号:【2019】京0105民初70921号),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撤诉。 | 已结案 | 2020-2-24 |
27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 |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凌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216.53 | 2020-3-18 | 2020-3-19 | 2020-9-8 | 该案件(案号:【2020】浙02民终3485号),于2020年9月8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宁波市鄞州区 | 已结案 | 2020-3-23 |
| | | | | | | | | 人民法院于当日出具了《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1、被告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金额22,065,000元及利息; 2、负担申请执行费89,465元。 | | |
28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 | 胡国平、陈花平、谭璇、胡景泽、北京安控自动化有限公司、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追偿权纠纷: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车辆损失费。 |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 6.69 | 2020-4-30 | 2020-5-8 | 2021-5-10- | 该案件(案号:【2020】京0108民初44632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0日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容如下: 被告于2021年6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费共计66,138元。 | 已结案 | 2020-5-20 |
29 | 上海申势诚企业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服务合同纠纷: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咨询顾问服务协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拖欠服务费及逾期利息。 |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40.00 | 2020-4-29 | 2020-4-30 | 2020-8-3 | 该案件以裁决书:【2020】沪贸仲裁字第0654号裁决,裁决如下: 支付服务款本金及仲裁费290,275.00元。 | 已结案 | 2020-5-20 |
30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 | 借款人: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贷款本金、利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 | 4,500 | 2020-3-13 | 2020-1-1 注3 | 2020-5-12 | 该案件(案号:【2020】浙0205民初35号),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 | 已结案 | 2020-1-3 |
支行 | 担保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凌 | 息、罚息、复利 | 院 | | 2020年7月9日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执行裁定》 (案号:【2020】浙0205执1245号)裁定如下: 1、被执行人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江北支行借款共计标的金额4,00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 2、被执行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凌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3、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凌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4、被执行人北京安控科技 |
| | | | | | | | | 5、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 | |
31 | 西安正通电气有限公司 | 陕西安控科技有限公司 |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承揽合同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违约金。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178.80 | 2020-5-6 | 2020-5-18 | 2020-5-11 | 该案件(案号:【2020】陕0113民初6212号),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1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容如下:被告陕西安控向西安正通支付欠款总金额共计1770,322.47元。 | 已结案 | 2020-6-5 |
32 |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 借款人: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 俞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未付借款本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1,264.49 | 2020-5-13 | 2020-5-25 | 2021-1-29 | 该案件(案号:【2020】沪0115民初26729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9日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逾期违约金等共 | 已结案 | 2020-6-5 |
| | | | | | | | | 计9,873,837.04元。 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出具的《执行通知书》,执行内容如下: 一、公司向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支付9,873,837.04元; 二、向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76,769.19元。 | | |
33 | 上海众邦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景雄科技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采购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到货款及迟延履行利息。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109.13 | 2020-5-16 | 2020-5-27 | 2020-7-30 | 该案件(案号:【2020】苏0506民初3142号),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江苏景雄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众邦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75,200元。 目前已强制执行。 | 已结案 | 2020-6-5 |
34 | 宁波一机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 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各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欠款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35.39 | 2020-5-26 | 2020-6-12 | 2020-6-22 | 该案件(案号:【2020】浙0191民初1387号),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如下: 被告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货款35.39万元。 | 已结案 | 2020-7-3 |
35 | 胜利油田豪威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各方签订的《工业买卖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损失。 |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 37.05 | 2020-6-11 | 2020-6-12 | 2020-12-9 | 该案件(案号:【2020】鲁0505民初1866号),于2020年9月10日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370,501.27元及利息损失。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请上诉。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9日出具《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鲁05民终1986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于2022年7月29 | 已结案 | 2020-7-3 |
| | | | | | | | | (1)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执行费5,458元,案件受理费3,429元。 | | |
36 |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保证人: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俞凌 |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4,622.59 | 2020-5-18 | 2020-6-15 | 2020-5-18 | 该案件(案号:【2020】京0108执10376号),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4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评估并拍卖被执行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5号楼-1至4层101、6号楼1至4层101的房产以及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的土地使用权。 | 已结案 | 2020-7-3 |
37 | 北京普林亿方科技发展有限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加工合同纠纷: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承揽加工合 |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 22.13 | 2020-7-6 | 2020-7-7 | 2020-11-10 | 该案件(案号:【2020】冀0921民初1517号),以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于2020 | 已结案 | 2020-7-10 |
| 公司 | | 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工费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 | | | | | 年11月10日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容如下: 被告于2020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加工费221,307.79元。 | | |
38 | 黄山鑫宏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黄山鑫宏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未按时兑付票据。 |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 50.00 | 2020-6-16 | 2020-7-6 | 2020-9-8 | 该案件(案号:【2020】皖1021民初152号),于2020年9月8日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容如下: 被告于2020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票款50万元。 | 已结案 | 2020-7-10 |
39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9,124.55 | 2020-7-13 | 2020-7-20 | 2020-7-14 | 该案件(案号:【2021】京0108执1150号),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7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通知如下: 执行依据为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9)京中信内经证字64162、64163号公证书和(2020)京中信执字00365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由浦发银行北京分行变更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 | 已结案 | 2020-7-21 |
| | | | | | | | | 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注5 | | |
40 | 宁波港豪进出口有限公司 |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企业借贷纠纷: 根据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529.07 | 2020-7-13 | 2020-7-23 | 2020-11-27 | 该案件(案号:【2020】浙0206民初3720号),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出具了《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及相应利息。 | 已结案 | 2020-7-31 |
41 | 华北油田科达开发有限公司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根据各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及违约金。 |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 195.68 | 2020-7-17 | 2020-7-24 | 2020-11-18 | 该案件(案号:【2020】冀0982民初2117号),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容如下: 被告于2021年1月15日前支付原告拖欠的货款及违约金。 | 已结案 | 2020-7-31 |
42 | 易事特智能化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 浙江求是嘉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承揽合同纠纷: 根据各方签订的《陕西省储备粮库智能升级改造项目(一标段数据中心机房建设项目)》原告要求被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160.5 | 2020-7-27 | 2020-8-4 | 2020-12-3 | 该案件(案号:【2020】陕0112民初9889号),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浙江求是嘉禾信息技 | 已结案 | 2020-8-8 |
| | | 告支付合同款。 | | | | | | 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易事特智能化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工程款140.5万元及按照140.5万为基数,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4月28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 | |
43 | 杭州恩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浙江求是嘉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53.13 | 2020-7-15 | 2020-8-4 | 2020-8-11 | 被告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杭州恩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共计531,290元。 | 已结案 | 2020-8-8 |
44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 |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原告要求被告撤销2020年5月24日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0.00 | 2020-8-18 | 2020-8-19 | 2020-11-2 | 该案件(案号:【2020】浙0212民初10046号),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案,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已结案 | 2020-9-8 |
| 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 | | | | |
45 | 浙江加加林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欠款、违约金及其利息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85.54 | 2020-8-28 | 2020-9-1 | 2021-4-23 | 该案件(案号:【2020】浙0212民初10616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原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利息损失及违约金。 公司不服判决,已于2021年1月18日提请上诉。 2021年4月23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浙02民终691号),二审判决情况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已结案 | 2020-9-8 |
46 | 沧州亿航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加工合同纠纷: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货款及利息。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56.48 | 2020-8-31 | 2020-9-2 | - | 该案件(案号:【2020】冀0927民初1416号),被告提交管辖权异议,该案目前从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已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 | 已结案 | 2020-9-8 |
| | | | | | | | | 民法院,已撤诉。 | | |
47 | 北京纬创资通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双方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82.69 | 应诉通知书未写受理日期 | 2020-8-28 | 2021-1-15注7 | 该案件(案号:【2021】京0108民初38575号),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5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容如下: 被告于2021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2,834,230元。 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被告与北京纬创资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20)京0108民初38575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纬创资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05月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5月12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 | 已结案 | 2020-9-8 |
| | | | | | | | |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 | |
48 | 上海欧品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双方签订《购销协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74.05 | 2020-10-10 | 2020-8-26 | 2021-1-12 | 该案件(案号:【2020】京0108民初38547号),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2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容如下: 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40,578元并赔偿诉讼费损失5602元。 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被告与上海欧品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 | 已结案 | 2020-9-8 |
| | | | | | | | | 的(2020)京0108民初38547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欧品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0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5月1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 | |
49 | 克拉玛依市腾达共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律师代理费、仲裁费等。 | 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 | 215.68 | 2020-9-15 | 2020-9-15 | 2020-9-15 | 该案件(案号:【2020】克仲案字第58号),双方于2020年9月15日调解结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0日前分批向申请人支付款项172.97万元。 | 已结案 | 2020-9-29 |
50 | 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 |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货款及违约金。 | 吴中区人民法院 | 183.32 | 2020-9-24 | 2020-9-8 注6 | 2020-10-12 | 该案件(案号:【2020】苏0506民特456号),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收到吴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 已结案 | 2020-10-14 |
| | | | | | | | | 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收到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内容如下: 原告申请执行的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13,200元及利息。经本院立案受理,现已强制执行到位。至此,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苏0506民特456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 | |
51 | 北京精诚创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欠款。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3.43 | 2020-9-12 | 2020-9-12 | 2020-10-22 | 该案件为小额诉讼,已于2020年9月29日开庭,该案件因涉及3个案号,其中一个案号原告撤诉,其他两个案号判决如下: 案号:(【2020】京0114民初14239号)以北京市昌 | 已结案 | 2020-10-14 |
| | | | | | | | | 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8,560元; 案号:(【2020】京0114民初14241号)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700元。 | | |
52 | 上海熙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货款及违约金。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180.82 | 2020-9-27 | 2020-10-9 | 2021-1-20 | 该案件(案号:【2020】沪0115民初63445号),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0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万元,违约金271,398元等。 | 已结案 | 2020-10-14 |
53 | 天津波普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 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加工定做合同纠纷: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款项及利息。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117.6 | 2020-9-25 | 2020-10-10 | 2020-12-7 | 该案件(案号:【2020】津0116民初27725号),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款项1,121,378元及利息。 | 已结案 | 2020-10-14 |
| | | | | | | | | 2021年2月15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通知书》(案号:【2021】津0116执3816号),执行内容如下: 责令被告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
54 | 宝鸡市利诺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诉称被告欠其货款,要求支付货款、律师费等。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307.11 | 未见受理通知书 | 2020-10-14 | 2021-4--14 | 该案件(案号:【2020】京0108民初34172号),于2020年10月14日,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如下:被告于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货款及相关费用共计3,121,097元。 2021年2月4日,原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4日出具《执行通知书》(案号:【2021】京0108执7731号),执行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 已结案 | 2020-11-4 |
| | | | | | | | |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引用法律法规相关条款用汉字数字,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 | |
55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借款方: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担保方:西安安控鼎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1,792.35 | 无应诉通知书 | 2020-11-12 | 2021-3-29 | 该案件(案号:【2021】京0106民初1943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等共计1,805.87万元。 2、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西安安控鼎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泽天盛海的给付义务中泽天盛海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 已结案 | 2020-11-16 |
| | | | | | | | | 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被告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21)京0106民初1943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2021年0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6月16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 | |
56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 被告一宁波港豪进出口有限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宁波市北仑区 | 200.00 | 2020-10-30 | 2020-11-6 | 2020-11-26 | 该案件(案号:【2020】浙0206民初6517号),于2020 | 已结案 | 2020-11-16 |
| 公司宁波分行 | 公司; 被告二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一起诉并冻结了被告二银行账号,原告认为,被冻结的银行账号系被告二的应收账款,该应收账款已质押给原告,故提议本案之诉,要求解除对上述应收账款的查封、冻结等执行程序。 | 人民法院 | | | | | 年11月26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一、被告二的起诉。 | | |
57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借款人: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担保人:王瑜、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顾笑也,徐辉、俞凌 |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9,345.11 | 2020-11-17 | 2020-12-3 | 2021-2-8 | 该案件(案号:【2020】浙0203民初11799号),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8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容如下: 被告于2022年6月30日前还清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等共计93,710,616.92元。 2021年12月15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通知书》(案号:【2021】浙0203执恢998号),执 | 已结案 | 2020-12-4 |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瑜、顾笑也、徐辉、俞凌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的(2020)浙0203民初117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当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标的金额93,451,089.42元。二、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 |
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已将其对借款人东望智能及担保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瑜、顾笑也、俞凌、徐辉享有的权利(句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损失赔偿权、利息债权)依法转让给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合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 |
| | | | | | | | | 的受让方,现要求借款人东望智能及担保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瑜、顾笑也、俞凌、徐辉立即向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 | |
58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借款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人:俞凌、西安安控鼎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西安赛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4,961.71 | 无应诉通知书 | 2020-12-3 | 2021-3-29 | 该案件(案号:【2021】京0106民初1942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等共计4,990.39万元; 2、俞凌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5,000万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西安安控鼎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安控科技的给付义务 | 已结案 | 2020-12-4 |
宁波银行对西安赛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质押地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被告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21)京0106民初1942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2021年0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6月16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 | | | | | | | | 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 | |
59 | 沧州华云运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加工合同纠纷: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工费及违约金。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40.49 | 2020-11-3 | 2020-11-27 | 2021-4-25 | 该案件(案号:【2021】京0108民初17709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5日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 已结案 | 2020-12-4 |
60 | 陕西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各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15.03 | 2020-12-7 | 2020-12-15 | 2021-1-13 | 该案件(案号:【2020】陕0112民初22354号),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3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容如下: 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0,296.21元。 | 已结案 | 2020-12-29 |
61 | 温岭市东南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各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6.58 | 未见受理通知书 | 2020-12-24 | 2021-2-3 | 该案件(案号:【2020】京0108民初43377号),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3日出具的《民 | 已结案 | 2020-12-29 |
| | | 其货款及利息。 | | | | | |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如下: 被告于2021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265,760.03元及诉讼费1,322元,共计267,082.03元。 | | |
62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魏公村支行 | 借款人: 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担保人: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俞凌、董爱民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1,969.82 | 2020-12-23 | 2020-12-25 | 2022-1-20 | 该案件(案号:【2021】京0108民初1388号),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魏公村支行撤回起诉。 | 已结案 | 2020-12-29 |
63 | 天津金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违约金、律师费等。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16.77 | 未见传票与应诉通知书 | 2021-2-2 | 2021-3-24 | 该案件(案号:【2020】京0108民初25926号),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容如下:被告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货款、违约金等,共计60,829元。 | 已结案 | 2021-2-3 |
64 | 远东宏信(天津)融 | 借款方: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 | 保理合同纠纷:原告要求被告向其 | 天津市滨海新 | 584.63 | 2021-1-29 | 2021-2-2 | 2021-3-31 | 2021年3月31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出具《执 | 已结案 | 2021-2-3 |
| 资租赁有限公司 | 限公司、杭州安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担保方: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司、俞凌、张滨、徐辉 | 支付回收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 | 区人民法院 | | | | | 行裁定》(【2021】津0116执5464号),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安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司、俞凌、张滨银行存款6,177,835.0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 | |
65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地支行 | 借款方: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俞凌、董爱民 |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4,091.44 | 2021-1-25 | 2021-2-1 | 2021-3-25 | 该案件(案号:【2021】京0108民初2512号),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容如下: 被告于2021年9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本金、利息及罚息等,共计42,248,731.27元。 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3日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 已结案 | 2021-2-3 |
| | | | | | | | | 执行内容如下: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俞凌、董爱民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地支行一案,(2021)京0108民初2512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地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1-07-22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等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 | |
66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微路支行 | 借款方: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担保方: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凌 |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825.85 | 2021-1-26 | 2021-2-1 | 2021-3-25 | 该案件(案号:【2021】京0108民初2537号),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容如下: 被告于2021年8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本金、利息、罚息等共计 | 已结案 | 2021-2-3 |
| | | | | | | | | 8,747,108.98元。 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3日出具的《执行通知书》,执行内容如下: 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凌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微路支行一案,(2021)京0108民初2537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微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1-07-22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等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 | |
67 |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18.57 | 未见传票与应诉通知书 | 2021-1-23 | 2021-4-30 | 该案件(案号:【2021】京0105民初34971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30日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 已结案 | 2021-2-3 |
| | | | | | | | | 被告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9,500元及利息违约金等。 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7日出具的《执行通知书》,执行内容如下: 你(单位)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案,(2021)京0105民初34971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07-06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 | |
68 | 河南海洋化工科技股份有限 | 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 | 合同纠纷: 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双方支付货款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 | 25.13 | 2021-1-11 | 2021-1-12 | 2021-2-1 | 该案件(案号:【2021】豫0183民初346号),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21 | 已结案 | 2021-2-3 |
| 公司 | 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及违约金。 | 院 | | | | | 年2月1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容如下: 被告于2021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等共计229,538.5元。 | | |
69 | 贝克休斯(中国)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各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货款及利息 | 北京市仲裁委员会 | 627.35 | 2020-12-31 | 2021-3-3 | 2021-6-3 | 该案件(案号:【2021】京仲案字第0340号),以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北京泽天盛海仍有5,006,018元的货款尚未支付予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分期偿还上述欠款。(2)被申请人北京泽天盛海应支付违约金及仲裁费用等共计1,076,125.5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1日出具《执行通知书》,执行内容如下: 你(单位)与贝克休斯(中国)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已结案 | 2021-3-4 |
| | | | | | | | | 一案,(2021)京仲调字第0445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贝克休斯(中国)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1-07-08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等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公司2021年12月28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驳回贝克休斯(中国)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追加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 |
70 | 杭州江航信息科技 | 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要求被告支 | 浙江省杭州市 | 240.96 | 2021-1-7 | 2021-3-2 | 2021-4-27 | 该案件(案号:【2021】浙0104民初138号),杭州市 | 已结案 | 2021-3-4 |
| 有限公司 | | 付货款及违约金。 | 江干区人民法院 | | | | | 江干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案,裁定内容如下: 允许原告杭州江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 | |
71 | 深圳市博海粤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要求被告承兑商业汇票并支付利息。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42.99 | 无应诉通知书,受理时间不明 | 2021-2-22 | 2021-5-10 | 该案件(案号:【2020】京0108民初47520号),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案,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博海粤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429,936元并支付利息。 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8日出具的《执行通知书》,执行内容如下: 你(单位)与深圳市博海粤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一案,(2020)京0108民初47520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深 | 已结案 | 2021-3-4 |
| | | | | | | | | 圳市博海粤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1-07-07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等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 | |
72 |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宏信木器厂 |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要求被告承兑商业汇票并支付利息。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5 | 2021-2-20 | 2021-2-22 | 2021-3-15 | 被告于2021年4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0元诉讼费。 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4日出具的《执行通知书》,执行内容如下: 你(单位)与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宏信木器厂一案,(2021)京0108民初1357 | 已结案 | 2021-3-4 |
| | | | | | | | |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宏信木器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07-12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等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 | |
73 |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宏信木器厂 |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要求被告承兑商业汇票并支付利息。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5 | 2021-2-20 | 2021-2-22 | 2021-3-15 | 被告于2021年4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0元诉讼费。 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4日出具的《执行通知书》,执行内容如下: 你(单位)与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宏信木器厂一案,(2021)京0108民初1350 | 已结案 | 2021-3-4 |
| | | | | | | | |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宏信木器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07-12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 | |
74 | 西安万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要求被告承兑商业汇票并支付利息。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11 | 2021-3-11 | 2021-3-12 | 2021-5-24 | 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万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兑汇票票据金额11万元,并支付利息。 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 已结案 | 2021-4-2 |
| | | | | | | | | 被告与原告票据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21)京0108民初15952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万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17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8月18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 | |
75 | 西安万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要求被告承兑商业汇票并支付利息。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5 | 2021-3-11 | 2021-3-12 | 2021-5-24 | 该案件(案号:【2021】京0108民初15953号),公司于2021年6月8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24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案,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 | 已结案 | 2021-4-2 |
| | | | | | | | | 限公司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万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兑汇票票据金额5万元,并支付利息。 | | |
76 | 西安万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要求被告承兑商业汇票并支付利息。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5 | 2021-3-11 | 2021-3-12 | 2021-5-24 | 该案件(案号:【2021】京0108民初15954号),公司于2021年6月8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24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案,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万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兑汇票票据金额5万元,并支付利息。 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被告与原告票据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21)京0108民初15954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 | 已结案 | 2021-4-2 |
| | | | | | | | | 人西安万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8月18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 | |
77 | 西安万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要求被告承兑商业汇票并支付利息。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10 | 2021-3-11 | 2021-3-3 | 2021-5-24 | 该案件(案号:【2021】京0108民初15956号),公司于2021年6月8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24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案,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万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兑汇票票据金额10万元,并支付利息。 | 已结案 | 2021-4-2 |
78 | 深圳市爱 | 宁波市东望智 | 买卖合同纠纷: | 宁波市 | 140.09 | 2021-2-26 | 2021-3-11 | 2021-4-16 | 该案件(案号:【2021】浙 | 已结案 | 2021-4-2 |
| 克信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 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根据各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依约支付的货款及利息。 | 鄞州区人民法院 | | | | | 0212民初2976号),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1,339,675.88元,并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 | |
79 | 安徽天光传感器有限公司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依约支付的货款及违约金。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48.44 | 2021-3-15 | 2021-3-18 | 2021-5-13 | 该案件(案号:【2020】京0108民初43355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3日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容如下: 被告于2021年8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货款及违约金2,690,814.21元。 公司于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 已结案 | 2021-4-2 |
| | | | | | | | | 被告与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20)京0108民初43355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天光传感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0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9月26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 | |
80 | 北京斯迪莱铂油气技术有限公司 | 北京泽天盛海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克拉玛依泽天盛海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依约支付的货款及违约金。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374.73 | 2021-1-5 | 2021-3-2 | 2021-3-20 | 该案件(案号:【2020】京0115执482号),于2021年3月20日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进行和解,和解内容如下: 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及违约金3,747,274元,首笔支付不低于200万元,剩余款项 | 已结案 | 2021-4-2 |
| | | | | | | | | 自中止执行裁定下达的次月开始,每月28日前按15万元/月分期支付。 | | |
81 | 徐辉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103.91 | 2021-3-17 | 2021-4-13 | 2021-7-21 | 该案件(案号:【2021】京0108民初16956号),公司收到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1日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4,1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33元,由被告负担13,61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已结案 | 2021-4-15 |
82 | 天津滨耀特控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及时支付的货款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96.32 | 2021-4-1 | 2021-4-3 | 2021-5-27 | 该案件(案号:【2020】京0108民初40707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滨耀特控货款963,218,4元. | 已结案 | 2021-4-15 |
| | | | | | | | | 被告与天津滨耀特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20)京0108民初40707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滨耀特控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8月2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 | |
83 | 北京众恒恒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要求被告承兑商业汇票并支付利息。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40.55 | 2021-4-21 | 2021-4-25 | 2021-5-17 | 该案件(案号:【2021】京0108民初17685号),公司于2021年6月8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 | 已结案 | 2021-5-7 |
| | | | | | | | | 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向原告北京众恒恒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102,647元。 | | |
84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担保方: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凌。 |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1,784.26 | 2021-4-22 | 2021-4-25 | 2021-7-12 | 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470,000元,支付利息1,367,440.26元、复利398.83元、罚息4,803.66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00元、财产保全申请 | 已结案 | 2021-5-7 |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 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997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司收到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凌银行存款、收入17,997,642.75 |
| | | | | | | | | 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85 | 北京京海建坤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双方签订的《空调项目采购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依约支付的货款及违约金等。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14.11 | 2021-4-15 | 2021-4-21 | 2021-5-10 | 该案件(案号:【2021】京0108民初17854号),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0日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容如下: 被告于2021年6月10日前给付原告质保金及违约金共计21,760元。 | 已结案 | 2021-5-7 |
86 | 杭州天阙科技有限公司 |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根据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价款及违约金等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174.44 | 2021-4-19 | 2021-4-20 | 2021-5-25 | 该案件(案号:【2020】浙02知民初476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5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案,内容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及违约金共计1,396,042元。 | 已结案 | 2021-5-7 |
87 | 北京纬创资通科技 | 四川按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各方签订的 | 北京市海淀区 | 30.03 | 无应诉通知书,受理时 | 2021-5-25 | 2021-7-23 | 该案件(案号:【2021】京0108民初24256号),以北 | 已结案 | 2021-6-4 |
| 有限公司 | | 《买卖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货款及利息 | 人民法院 | | 间不明 | | |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23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案,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纬创资通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300,296.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 | | |
88 | 西安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各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货款及违约金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73.47 | 传票中未显示受理时间 | 2021-6-10 | 2021-7-9 | 该案件(案号:【2021】京0108民初4752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9日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西安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等共计207,6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 已结案 | 2021-7-2 |
| | | | | | | | | 院。 | | |
89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 | 借款人: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司 保证人: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俞凌、董爱民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和复利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1,786.70 | 2021-6-18 | 2021-7-19 | 2021-10-11 | 该案件(案号:【2021】浙0106民初5969号),公司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 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共计18,299,472.59元。 | 已结案 | 2021-7-21 |
90 | 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各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货款及利息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328.27 | 2020-10-15 | 2021-7-21 | 2021-9-30 | 该案件(案号:【2020】京0108民初34564号),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案,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3,098,000元及利息。 | 已结案 | 2021-8-4 |
91 | 北京京海建坤科技有限公司 |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各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货款及利息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9 | 2021-7-1 | 2021-7-6 | 2021-8-3 | | | |
该案件(案号:【2021】京0108民初14622号),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日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容如下:
被告于2021年10月31日
| | | | | | | | | 前原告货款20,940元及案件受理费162元。 | | |
92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 | 被告一: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三: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俞凌 被告五:袁忠琳 被告六:董爱民 被告七:陆卫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和复利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11,338.87 | 2021-6-17 | 2021-8-17 | 2022-6-30 | 该案件(案号:【2021】浙01民初1666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30日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借款本金111,918,619.56元,支付计算至2021年6月2日止的利息1,143,426元及罚息245,256元。(此后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有权以浙(2019)杭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47365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抵押物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14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 已结案 | 2021-8-18 |
四、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凌、袁忠琳、董爱民、陆卫对前述第一项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应付款项在最高债权额1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公司提出上诉,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传票》(【2022】浙民终 952 |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 2022 年9 月 8 日在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浙江作为被传唤人参与线上审理。 公司申请撤诉并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准许浙江安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2浙01执1448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凌、袁忠琳、董爱民、陆卫款项人民币128519389.73元及债务利 |
| | | | | | | | | 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凌、袁忠琳、董爱民、陆卫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93 | 浙江耀江企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 借款人: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司;保证人: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15.13 | 2021-6-1 | 2021-6-10 | 2021-6-25 | 该案件(案号:【2021】浙0104民初3734号),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案。判决结论如下:被告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借款本金1,798,487元及违约金14,434.25元及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2022年3月2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浙01民终8417 | 已结案 | 2021-9-3 |
| | | | | | | | | 号),二审判决情况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
94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借款人:杭州安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董爱民、俞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73.23 | 2021-9-8 | 2021-9-28 | 2021-11-10 | 该案件(案号:【2021】浙0105民初5768号),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0日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案。判决结论如下:被告杭州安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78,037.58元、罚息190,782.63元及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公司收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书案号:【2022】浙0105执1246号)具体内容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安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董爱民、俞凌银行存款人民币2,522,548.91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 | 已结案 | 2021-10-12 |
| | | | | | | | | 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
95 | 北京实创上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及水电费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45.85 | 未见受理通知书 | 2021-10-12 | 2021-10-22 | 该案件(案号:【2021】京0108民初56291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案,内容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水电费、采暖费共计458,464.81元。 | 已结案 | 2021-11-3 |
96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借款人: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司; 保证人: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安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爱民、俞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罚息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368.44 | 2022-3-14 | 2022-3-17 | 2022-9-28 | 该案件(案号:【2022】浙0105民初1312号),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收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2】浙0105民初1312号之一内容如下: 经审查,本院认为,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针对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并已决定对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启动与重整程序的事实。故 | 已结案 | 2022-3-18 |
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收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该案件以案号(【2022】浙0105民初7368号)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重新受理,通知内容如下: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22年9月28日作为被传唤人参与此案开庭审理。 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 |
被告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罚息234,008.54元。 被告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代理费37,460.7元。 被告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安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爱民、俞凌对被告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收到南京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2)浙0105执5428号】,具体内容如 |
| | | | | | | | | 下: 1、被执行人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归还贷款本金 23,411,667.22 元,支付罚息 234,008.54 元(罚息暂计算至 2022 年 1 月 29 日,此后的罚息继续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8.4825%计算至贷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 2、被执行人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代 理费 37,460.7 元; 3、被执行人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安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爱民、俞凌对上述第 1、2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 160,216 元,申请执行费 91,083 元。 | | |
97 | 西安粟米科技有限 | 陕西安控科技有限公司 |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根据双方签订 | 西安市中级人 | 42.35 | 2022-3-25 | 2022-4-6 | 2022-5-12 | 该案件(案号:【2022】陕01知民初297号),西安市 | 已结案 | 2022-4-8 |
| 公司 | | 的《技术服务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价款。 | 民法院 | | | | | 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案件受理费共42.1万元。 | | |
98 | 西安粟米科技有限公司 | 陕西安控科技有限公司 | 技术服务纠纷:根据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价款。 |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82.92 | 2022-4-8 | 2022-4-18 | 2022-5-19 | 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共81万元。 | 已结案 | 2022-5-10 |
99 | 西安正通电气有限公司 |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承揽合同纠纷:根据双方签订的《外协加工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价款。 |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60.17 | 2022-4-8 | 2022-4-20 | 尚未开庭 | 该案件(案号:【2022】川1521民初2076号),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收到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决定对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有关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 未结案 | 2022-5-10 |
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收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传票》内容如下: 该案件新(案号:【2022】川1521民初5062号),将于2022 年 8 月 18 日开庭。 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收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针对 |
| | | | | | | | |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并已决定对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启动重整程序,有关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 | |
100 | 北京阿杰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一: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二: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液流空化储层改造增产措施合作合同》等,原告要求被告一支付用户结算款。被告一为被告二全资子公司,原告要求被告二对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3.13 | 2022-4-19 | 2022-4-28 | 2022-5-8 | 该案件(案号:【2022】京0108民初14770号),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原告北京阿杰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法院于同日准许原告撤诉。 | 已结案 | 2022-5-10 |
| | | 务承担连带责任。 | | | | | | | | |
101 | 北京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一: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二: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俞凌、董爱民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该借款系华夏银行与原告达成债权转让安排所致。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253.85 | 受理通知书未写明日期 | 2022-6-6 | 尚未开庭 | 该案件(案号:【2022】京0108民初21098号),尚未开庭。公司已提管辖权异议申请。公司于2022 年 9 月 30 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至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 未结案 | 2022-6-8 |
102 | 安徽云龙粮机有限公司 | 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各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货款及违约金 |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 37.1 | 2022-08-01 | 2022-10-10 | 2022-12-11 | 该案件(案号:【2022】皖1282民初4034号),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判决结论如下:被告郑州鑫胜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 | 已结案 | 2022-10-12 |
| | | | | | | | | 公司收到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皖12民终7338号】判决结案,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
103 | 沧州宏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加工合同纠纷: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工费及利息损失 |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 34.36 | 2022-8-23 | 2022-10-10 | 2022-10-24 | 被告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货款40000元及利及 逾期付款损失。 | 已结案 | 2022-10-12 |
104 | 河南绿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违约金. |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24.01 | 2022-9-30 | 2022-10-10 | 2022-12-23 | 该案件(案号【2022】豫1503民初5726号)以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案。判决结论如下: 被告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 | 已结案 | 2022-10-12 |
| | | | | | | | | 内支付给原告施工工程款136546.96元及利息。 | | |
105 | 杭州安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各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货款及违约金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8.76 | 2023-1-3 | 2022-10-10 | 2023-1-31 | 该案件(案号[2022]浙0106民初8301号)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31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 具体内容如下: 被告郑州鑫胜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及违约金共计200,000元。 | 已结案 | 2022-10-12 |
合计 | - | - | 116,973.26 | - | - | - | - | - | - |
注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诉前保全,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知悉后,与对方沟通进行调解,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简易程序审理,当天9月19日出具《民事调解书》;注
: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从东望智能员工处得知诉讼信息后,去法院查询并沟通相关情况,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因此知悉时间早于法院立案时间;注
:宁波银行江北支行采取了诉前保全,公司于2020年1月1日知悉银行账号冻结,并与对方沟通,所以早于法院立案时间;注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为执行裁定,于2020年05月18日立案并执行,公司过后才收到执行裁定书;注
: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北京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20京中信执字00365号文书。
注
:公司知悉时间2020年9月8日为诉前调解时间,2020年9月24日为案件受理时间。
注
:该案件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5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由于调解当日缺少代理人委托手续,后续补充了委托手续,法院收到委托手续后方才邮寄调解书,调解书落款时间为调解时间,实际收到《民事调解书》日期为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