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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江控股: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08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通知的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3年4月7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公司4名监事现场参与了本次会议。会议召开及决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此议案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并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此议案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年度公司(母公司数,下同)实现净利润964,020,066.77元,加母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324,416,191.30元,计提盈余公积96,402,006.68元,减2021年度现金分红130,737,524.88元,减2022年前三季度现金分红294,159,430.98元,公司2022年底可供股东分配利润总计为767,137,295.53元,资本公积余额为1,514,882,622.59元,盈余公积余额为301,797,430.96元。

为使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根据公司目前的资金状况,董事会提出以公司未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2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392,212,574.64元。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仍有未分配利润374,924,720.89元,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如在本预案披露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由于股份回购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红总额。

三、审议并通过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此议案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1)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2)《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四、审议并通过《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监事会按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态度,认真审阅公司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后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自我评价意见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现状。公司按照监管要求将主要的经营单位纳入了内部控制规范和评价的范围,这些单位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执行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监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无异议。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此议案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分别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瀚园支行(原番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安支行、广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碧桂园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及广

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公司分别与上述银行、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遵循《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进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在使用及披露过程中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形。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不存在变相变更使用募集资金以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合法、合规。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更能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计提2022年度资产减值准备。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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