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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08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3-054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4月7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姜滨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股份202,00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8240%。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01,918,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80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88,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02%。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90,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05%。

4、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秘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议案1.00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1,91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0%;反对8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504%;反对8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4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议案2.00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201,91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0%;反对8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504%;反对8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4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议案3.00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1,91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0%;反对8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504%;反对8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4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议案4.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1,91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560%;反对8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504%;反对8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4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宁、石薇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4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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