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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茂泰:公司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08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制度修订对照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1月修订)》及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和《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本次修订内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套期保值管理制度》修订内容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和期货交易流程,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套期保值和期货交易有序进行,根据公司章程及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宗商品(包括原材料和产成品)的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健全和完善公司内控管理机制,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充分发挥套期保值在公司生产经营中规避价格风险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2第二条 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的主要目的系通过商品期货合约对拟采购的原材料和销售的产品进行套期保值,避免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原材料及产品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稳定原材料和产品价格。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是指,为了避免原材料和产品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根据有效合同或预测订单需求量和产品销量,以及常备库存需要,在期货交易所通过买卖与铸造铝合金原料、产品价格匹配度较高的商品期货品种进行的套期保值。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是指为管理大宗商品的价格风险而达成与该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
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远期结售汇不适用本制度,应适用远期结售汇相关监管规则及公司《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3新增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非标准化期权合约等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4第三条 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原则上应当控制现货与期货在种类、规模及时间上相匹配。 公司从事期货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于生产经营积累的自有资金,期货交易品种,只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原材料等,根据套期保值目的从事的期货交易品种持仓量原则上不超过现货需求(原材料)或销量(产品),因现货需求量或销量变动而导致的富余仓单应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进行平仓或移仓处理,期货交易初始保证金额度或最高持仓量根据公司授权审批制度,由相应的审批机构审批。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交易。第四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公司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五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九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套期保值业务。
5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期货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
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品种、规模及期限,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套期保值业务的执行进展和资金安全状况。
6新增第八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7第六条 公司从事期货交易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风险控制制度,业务至少需两名以上的人员共同参与,不相容的岗位相互分离、互相制约。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风险控制制度,不相容的岗位相互分离、互相制约,申请、决策、交易、风控、核算、披露等职能严格分开,各司其职。
8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为从事期货交易的主要审批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公司设立“期货业务领导小组”从事商品期货交易日常决策,公司总经理任期货业务领导小组组长,公司财务负责人、采购负责人、销售部负责人和控制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期货交易组织机构如下:第十二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与采购、销售等现货业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期货与衍生品交易部门(以下简称“交易部门”))以及内控、财务、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披”)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如下: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主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业务、交易、内控、财务、信披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
9第八条 公司按以上组织机构在采购部、销售部、财务部和控制部设置相应的岗位人员,具体如下:第十四条 公司在相关部门设置相应的套期保值业务工作人员,具体如下: (一)业务部门设置人员负责套期保值业
(一)交易员由公司采购部、销售部负责人兼任; (二)资金调拨员由财务部资金科长兼任; (三)会计核算员由主办会计兼任; (四)档案管理员由资金科出纳员兼任; (五)风险控制员由控制部负责人兼任。务申请; (二)交易部门设置交易员负责套期保值账户交易和管理; (三)内控部门设置风险控制员负责套期保值流程的审核、风控; (四)财务部门设置资金调拨员负责资金转入,设置会计核算员负责核算套期保值业务盈亏及会计处理,设置档案管理员负责套期保值资料的归档; (五)信披部门设置人员负责套期保值的披露。
10第九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主管期货交易业务,担任期货交易业务领导小组负责人,期货交易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安排小组成员制订相关制度,并报董事会审批。 (二)负责召开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决策机构审批; (三)听取期货交易操作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期货交易方案; (四)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五)负责对公司从事的期货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 (六)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负责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的套期保值品种、额度、期限等授权范围内,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决策。具体职责为: (一)组织拟订、修订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并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二)组织制定、修订公司套期保值具体业务流程、内控管理细则; (三)组织拟订公司套期保值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四)审批公司套期保值申请; (五)审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计划; (六)审批公司套期保值账户交易方案; (七)审批公司套期保值账户的开立相关事宜; (八)审批资金划转申请; (九)决定各环节具体工作人员及其职责; (十)审批交易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处置方案; (十一)审批套期保值风险控制报告; (十二)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11新增第十七条 业务部门负责套期保值的申请。具体职责包括: (一)拟订拟套期保值产品销售计划; (二)建立拟套期保值现货库存台账; (三)根据产品销售计划、现货库存台账测算现货套期保值需求并拟订套期保值申请; (四)参与拟订套期保值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参与拟订套期保值业务计划; (六)参与拟订套期保值账户交易方案,包括交易方向、品种、数量、价格等; (七)参与拟订并执行已经审批的交易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处置方案;
(八)建立套期保值现货交易台账,汇总相关数据并报告; (九)领导小组授予的其他职责。
12第十条 交易部门为小组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职责为: (一)拟定、调整期货交易申请表、计划和操作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审批; (二)执行具体品种的期货交易和结算; (三)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必要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四)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交易部门负责套期保值的交易。具体职责为: (一)管理套期保值账户; (二)审核套期保值申请; (三)参与拟订套期保值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参与拟订套期保值业务计划; (五)参与拟订并执行已经审批的套期保值账户交易方案; (六)拟订资金划转申请,并执行资金转出; (七)建立套期保值账户交易台账,汇总相关数据并报告; (八)参与拟订并执行已经审批的交易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处置方案; (九)收集分析期货和衍生品市场信息,关注价格走势; (十)负责相关的会议记录。 (十一)领导小组授予的其他职责。
13第十一条 核算部门协助交易部门做好资金调拨和财务核算工作,职责为: (一)根据公司的相关制度以及交易记录完成相应的资金收付款。 (二)严格管理相关的账户及账务处理工作; (三)负责期货交易资料管理,包括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交易原始日报表和结算资料等。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负责套期保值的核算。具体职责为: (一)执行资金转入; (二)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 (三)建立套期保值盈亏台账,核算盈亏; (四)套期保值资料的复核、归档; (五)领导小组授予的其他职责。
14第十二条 监督部门的职责为负责监督和跟踪每笔交易与期货交易方案的一致性,如有异常需立即向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汇报。必要时每月向领导小组书面汇报风险控制工作。第十九条 内控部门负责套期保值的风险控制。具体职责包括: (一)审核套期保值申请; (二)审核套期保值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审核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及执行情
第二十八条 公司风险管理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期货业务有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及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二)监督相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三)审核期货交易方案是否与本制度规定一致; (四)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交易计划方案; (五)对期货持仓头寸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期货业务的正常进行; (六)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七)评估、防范和化解公司期货业务的法律风险。况; (四)审核套期保值账户交易方案; (五)审核资金划转申请; (六)审核套期保值账户交易明细; (七)审核套期保值现货交易台账、账户交易台账等,审核对应关系; (八)监督业务流程执行情况,包括审批单、报告、会议记录等; (九)监督套期保值账户的管理、资金划转、交易; (十)收集期货和衍生品市场风险信息、评估交易风险及预警; (十一)参与拟订并执行已经审批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处置方案; (十二)编制套期保值风险控制报告; (十三)领导小组授予的其他职责。
15新增第二十一条 信披部门负责套期保值的披露。具体职责包括: (一)审核套期保值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披露; (二)办理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程序事项; (三)披露套期保值进展; (四)领导小组授予的其他职责。
16第十三条 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第二十五条 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经领导小组审批并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签署。
17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审批权限: 公司从事期货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期货交易初始保证金占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上述保证金是指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约定的最低初始交易保证金比例计算的保证金,遇法定节假日而临时追加的保证金或因实物交割而增加的资金不计入上述投资额度(保证金)范围。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
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18第十五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交易的范围、初始保证金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保证金余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初始保证金额度。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19第十六条 董事会授权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执行的期货业务,应在审批权限范围及期货交易计划额度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执行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应在授权及审批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20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公司期货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公司期货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负责审批套期保值品种、额度、期限等重大事项。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套期保值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21第十八条 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期货交易授权书由董事长签发。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账户的管理实行授权制度,授权书由总经理签发。授权书应列明被授权的交易员名单、可交易的具体品种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等授权范围。
22第十九条 被授权人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权利,从事期货交易。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的,被授权人的权限应当立即进行调整,并立即由授权人通知相关方。第二十七条 被授权交易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权利,从事套期保值账户交易。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交易员或授权范围变动的,应重新签发授权书,并通知相关部门。
23第二十条 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根据年度经营计划、现货和期货行情制定年度期货交易方案,并根据需要的保证金额度或持仓量报有权限的审批机构审批。采购部、销售部根据对所持有的有效合同(预测订单需求量和产品销量)和中标业务以及常备库存的均价和数量,负责拟定期货交易的具体操作方案,经采购部、销售部领导分别审批通过后,报公司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第二十八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根据产品销售计划、现货库存价格和数量、期货和衍生品行情等情况,制订套期保值可行性分析报告,确定套期保值品种、额度、期限等,并进一步结合半年度、季度或月度实际情况,制订相应期限的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以及相应的资金划转申请、套期保值账户交易方案并执行。具体业务流程如下:
第二十一条 期货交易人员应根据期货交易方案,填写汇入或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知书,根据公司资金审批制度审批后执行。期货交易人员应根据交易方案下达交易指令,成交确认后,交易人员应填写交易明细表。期货交易人员应适时监控期货风险度,适时追加或划出保证金。
24新增第二十九条 领导小组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在征求小组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由总经理最终决定和签署审批文件,必要时应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25新增第三十条 套期保值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审批流程: 业务部门根据拟套期保值产品销售计划、现货库存台账测算现货套期保值需求,并拟订年度套期保值申请,提交交易、内控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拟套期保值产品销售计划包括订单/合同
或销售计划中的公司名称、拟销售产品、数量、价格、日期、客户名称、对应订单/合同名称、签订日期、编号以及所需原材料品种、数量、价格等信息。 拟套期保值现货库存台账包括公司名称、现货库存的品种、数量、价格等信息。 套期保值申请包括公司名称、需要套期保值的品种、数量、价格、多单/空单、期限等信息,并将拟套期保值产品销售计划、现货库存台账作为附件。 年度套期保值申请审批通过后,业务、交易部门共同拟订套期保值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内控、信披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核。 套期保值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根据上年度销售情况对本年度销售的预测、现货库存分析、期货和衍生品行情介绍、套期保值的具体计划、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等方面。 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如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最终审批。 套期保值可行性分析报告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最终审批后,公司方可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且应当严格遵守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套期保值品种、额度、期限等的授权。
26新增第三十一条 套期保值业务计划的审批流程: 套期保值可行性分析报告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最终审批后,由业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半年度、季度或月度产品销售计划、现货库存台账测算对应期限内的现货套期保值需求,并拟订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的套期保值申请,提交交易、内控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的套期保值申请审批通过后,业务、交易部门共同拟订相应期限的套期保值业务计划,提交内控
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最终审批。 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发生调整也应按以上流程审批。 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包括根据上年同期销售情况对本半年度、季度或月度销售的预测、现货库存分析、期货和衍生品行情介绍、套期保值的具体计划、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等方面。
27新增第三十二条 资金划转申请的审批流程: 套期保值业务计划最终审批通过后,由交易部门拟订资金划转申请,提交内控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资金转入由财务部门执行,资金转出由交易部门执行。 资金划转申请包括公司名称、转入/转出账户名称、开户经纪公司、账号、金额、日期等。
28新增第三十三条 套期保值账户交易方案的审批流程: 套期保值业务计划最终审批通过后,由业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拟订每一次交易的套期保值申请,提交交易、内控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每次套期保值申请审批通过后,由业务、交易部门共同拟订套期保值账户交易方案,提交内控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最终审批。 套期保值账户交易方案的调整也应按以上流程审批。最终审批通过后,由交易部门执行交易。 套期保值账户交易方案包括公司名称、开户经纪公司、账号、交易日期、多单/空单、品种、价格、数量等信息。
29第二十二条 会计核算员根据期货交易方案每日核查期货交易清单、核对自己账户盈亏,如有异常及时汇报领导小组组长。同时仔细核对经纪公司寄来的月对账单,并签字确认。第三十六条 报告及核算流程: 交易部门应根据持仓及交易的实际情况,定期向内控部门提交截止本交易日盘后的套期保值账户交易明细、账户交易台账,同时,业务部门应根据现货库存、实际发生的采购入库、销售价格和数量以及后续销售计划等实际情况,定期向内控部门提交拟套期保值现货库存台账、产品销售计划和套期保值现货交易台账。 内控部门审核套期保值账户交易明细、账户交易台账、现货交易台账与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方案是否一致,并进一步提交财务部门核算盈亏,同时将审核资料抄送信披部门;如不一致,应同时报告领导小组。财务部门核算完成后,形成套期保值盈亏台账,并将账户交易台账、盈亏台账报送领导小组,其中盈亏台账抄送内控、信披部门。 套期保值账户交易明细为套期保值账户导出的各类交易和资金划转记录等资料。 套期保值账户交易台账包括账户信息、日期、开仓量及品种、平仓量及品种、价格、多/空单、资金转入转出金额及日期、持仓权益、已用资金、可用资金等信息。 套期保值现货交易台账包括已开展套期保值的现货品种、数量、实际采购和销售价格、日期等信息。 套期保值盈亏台账包括账户信息、日期、本年度累计盈亏,盈亏金额分为平仓盈亏、持仓盈亏、合计盈亏等信息,除前述账户盈亏信息外,还包括与套期保值现货加总后的综合盈亏等信息,并按日期、品种对应,以明确套保关系。
第二十三条 风险管理员应每日核查交易是否符合经审批的交易方案,若不符合需立即报告公司期货业务领导小组组长。
30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员需对每次的交易方案和业务相关的账本及资料进行及时归档。第五十条 内控部门定期开展对拟套期保值产品销售计划、现货库存台账、套期保值申请、可行性分析报告、业务计划、资金划转申请、账户交易方案、账户交易明细、账户交易台账、现货交易台账、盈
亏台账、会议记录、交易风险应急处置预案、风险处置方案、风险控制报告等底稿资料的审核。审核中发现问题,由相应部门补充更正后再次提交审核,全部审核无误后将资料提交财务部门归档。
31第二十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如需要进行实物交割了结套保头寸时,应提前对现货产品采购执行人,交易员及资金调拨员等相关各方沟通协调,以确保交割按时完成。第三十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如需要进行实物交割了结套期保值头寸时,领导小组应提前组织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以确保交割按时完成。
32第二十六条 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经纪公司或交易所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通知经纪公司或交易所,并由经纪公司或交易所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程序。再向经纪公司或交易所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需履行公司报告制度,再由交易员采取相应的指令,交易指令应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第三十四条 交易错单处理流程: (一)当发生属经纪公司或交易所过错的错单时,交易部门应报告领导小组,并通知经纪公司或交易所,由经纪公司或交易所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程序,再向经纪公司或交易所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交易部门应报告领导小组讨论解决方案,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33新增第三十七条 召开会议应由交易部门形成书面会议记录,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发表意见。会议记录经参会人员签字后,连同相关会议资料一起报送各部门及领导小组成员。
34新增第三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进行会计处理,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套期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而导致适用其他会计准则的除外。
35新增第三十九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
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36新增第四十条 信披部门发现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达到披露标准时,应及时披露进展。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而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37第二十七条 风险管理岗位不得与期货交易业务的其他岗位交叉,对期货业务监督部门负责。第四十一条 套期保值各环节具体工作人员应由领导小组在相应部门内部指定,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能力,能够切实遵守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具体业务流程及内控管理细则。其中,风险管理员不得与套期保值业务的其他岗位交叉任职。
38新增第四十三条 内控部门应当收集、分析相关风险信息,定期发送交易部门、领导小组,并与业务、交易部门共同拟订交易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报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交易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包括公司拟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介绍、风险分析、报告及处置程序、处置预案等方面。
39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跟踪期货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期货交易授权执行情况、期货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期货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第七条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四十六条 内控部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内控部门应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内控部门应定期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并结合套期保值业务审核情况,编制风险控制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并抄送各部门。 风险控制报告包括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所达到的效果、风险分析、控制措施等方面。
40第三十条 公司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按照不同月份实施情况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持仓量,期末持仓量不得超过授权范围。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规模,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数量、期限不得超过销售计划或合同、订单对应的现货数量、期限。对于因市场、政策等其他原因导致实际销售减少或销售计划缩减,从而出现超出销售用量之外的现货库存,需要开展现货库存的卖出套期保值时,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及衍生品数量、期限不得超过库存现货数量和卖出期限。
41第三十一条 公司按照下述规定进行风险测算: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拟追加保证金的准备数量;第四十二条 内控部门应当关注和评估以下风险: (一)宏观经济风险、突发事件风险、国际政治经济风险、金融风险; (二)现货市场供需风险、价格波动风险;
(二)保证金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期货业务方案测算已建头寸和需建头寸在价格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三)期货及衍生品市场风险、价格波动风险; (四)监管政策变动风险; (五)公司资金风险、持仓风险、交易风险; (六)公司内部管理的合规风险; (七)领导小组要求关注的其他风险。
42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异常波动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管理员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组长: (1)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具体的期货交易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3)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方案; (4)公司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期货交易过程的正常进行; (5)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1.领导小组组长及时召开小组成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对措施; 2.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第四十四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内控部门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 (一)出现重大风险事项,可能导致套期保值业务亏损达到亏损预警线、止损平仓线; (二)亏损已经达到亏损预警线、止损平仓线; (三)套期保值业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业务流程、审批流程; (四)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方案等不符合监管规定; (五)交易部门实施的交易不符合已经审批的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方案; (六)其他风险。 对第(一)项所述重大风险,内控部门应做出预警,报告领导小组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对措施,并与业务、交易部门共同拟订风险处置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执行。 风险处置方案包括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风险分析、处置措施、后期关注事项等方面。 对其他风险,内控部门应定期报告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分析讨论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整改措施,形成会议纪要,各部门应按会议纪要落实、整改。
43新增第四十七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或者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的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且绝对金额超过800万人民币(亏损预警线)的,交易员应报告内控部门及领导小组,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相关风险、套期关系等进行讨论,决定是否对原业务计划、交易方案做出调整,确定亏损达到止损平仓
线后的具体处置措施。
44第三十三条 公司已交易期货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第四十八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或者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的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止损平仓线)的,交易员应报告内控、信披部门、领导小组,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进行讨论。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亏损情况,同时按照既定处置措施,交易部门应将持有的期货和衍生品全部平仓。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45新增第四十九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审批文件的提交、审核、审批均应签字确认,台账、明细等汇总资料应定期签字确认。
46第三十四条 公司期货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期货交易的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10年。第五十一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资料由财务部门归档保存至少10年,归档前应再次检查资料数量、签字是否完整,如有缺漏,由相应部门按本制度流程补充。
47第三十五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第五十二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48新增第五十三条 公司套期保值账户密码等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向除公司总经理、交易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不得向任何人员通过各类电子形式发送,通过纸质书写提供的,应销毁纸质文件。
49第三十六条 公司期货业务的相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透漏公司的期货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信息。第五十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应严格保密,不得向除董事会成员、领导小组成员、业务工作人员及监管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
50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期货交易按照规定的业务流程和审批流程操作的,交易损益由公司承担;未按规定流程和审批程序的交易行为,其导致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在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人员可以免责。第五十五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按照本制度规定的业务流程和审批流程实施的,亏损由公司承担;未按本制度规定的业务流程和审批流程实施的,亏损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但在决策和实施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人员可以免责。
51第三十八条 相关人员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将赔偿的金额支付至公司账户;多人违规导致公司损失的,通常由决策和授权者承担主要责任,交易和资金划拨者承担次要责任。第五十六条 相关人员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在合理时间内将赔偿的金额支付至公司账户;多人违规导致公司损失的,通常由决策和授权者承担主要责任,实施的工作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修订内容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控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健全和完善公司内控管理机制,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充分发挥远期结售汇在进出口业务中规避外币汇率波动风险的功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2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者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的条款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者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的条款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3新增第五条 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4新增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币种、规模及期限,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套期保值业务的执行进展和资金安全状况。
5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第七条 公司从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币种,且原则上应当控制远期结售汇合约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公司用于套期保值的远期结售汇合约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远期结售汇合约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6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第九条 公司进行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期限相匹配。
7新增第十一条 公司对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的管理实行授权制度,授权书由总经理签发。授权书应列明被授权的交易员名单、可交易的具体币种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等授权范围。
8新增第十二条 被授权交易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权利,从事远期结售汇账户交易。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交易员或授权范围变动的,应重新签发授权书,并通知相关部门。
9新增第十四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拟开展场外远期结售汇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10第十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机构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其对应的审批权限为: 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远期结售汇保证金占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机构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其对应的审批权限为: 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保证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11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结售汇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范围、保证金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保证金余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保证金额度。第十六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结售汇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12新增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远期结售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13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审议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方案,根据流动性和金额大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远期结售汇方案; (三)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审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方案,根据流动性和金额大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远期结售汇方案; (三)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14第十五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资金科: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内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内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第二十一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内控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内控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15第十六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资金科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应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建议; (二)销售部根据客户订单预测额,采购部根据供应商订单预测额,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 (三)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结合销售部的预测结果,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并提交总经理审核; (四)董事会、股东大会在权限范围内审议; (五)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第二十二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作,应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建议; (二)销售部门根据客户订单预测额,采购部门根据供应商订单预测额,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 (三)财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结合销售部门、采购部门的预测结果,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并提交总经理审核; (四)董事会、股东大会在权限范围内审议; (五)财务部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提交远期结售汇申请书; (六)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币种、金额、汇率、期限、交割日期等内容,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七)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总监、财务经理、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经理; (八)财务部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九)财务部应每季度将发生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盈亏情况经财务总监审核后上报总经理; (十)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内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结售汇申请书; (六)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币种、金额、汇率、期限、交割日期等内容,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七)财务部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售汇交易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总监、财务经理、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经理; (八)财务部门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形成业务台账,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九)财务部门应定期将发生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盈亏情况在业务台账中反映,经财务总监审核后上报总经理; (十)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部门,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内控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二)财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对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16第十八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第二十四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控部门负责监督。
17新增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合约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18第二十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当关注和评估影响汇率波动的各类风险,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理。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
19新增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当跟踪远期结售汇合约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远期结售汇合约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财务部门应及时跟踪远期结售汇合约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财务部门应定期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并结合远期结售汇业务审核情况,编制风险控制报告。
20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第三十条 公司内控部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21第二十三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第三十一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22新增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保证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合约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23新增第三十三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或者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的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且绝对金额超过800万人民币(亏损预警线)的,财务部门应报告内控部门及总经理,并召开会议,对相关风险、套期关系等进行讨论,决定是否对原业务计划、交易方案做出调整,确定亏损达到止损线后的具体处置措施。
24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第三十四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或者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的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止损线)的,财务部门应报告总经理、内控部门和信息披露部门,并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同时执行既定处置措施。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25新增第三十五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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