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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洲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07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亚洲新能源(宝应)风力发电有限公司49%股权并增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关于亚洲新能源(宝应)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全资子公司哈尔滨九洲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京能国际能源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进行同比例增资,遵循了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股权收购并增资事项。

二、关于《向中国进出口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向中国进出口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公司将自有厂房及办公楼等房产抵(质)押给中国进出口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用作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我们认为: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具有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此次申请流动贷款可以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因此,我们同意向中国进出口银行

黑龙江省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签字页)独立董事:

张成武 丁云龙 刘晓光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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