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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裕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07

证券代码:301358 证券简称:湖南裕能 公告编号:2023-013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21号)同意注册,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9,313,2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7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499,974,764.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11,482,234.4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88,492,529.55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2月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2-4号)。公司及子公司四川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存,并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203,849.00万元,由公司全资子公司贵州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裕能”)作为实施主体,

用于磷酸铁锂及磷酸铁锂前驱体(磷酸铁)生产线的建设,并使用超募资金45,000.25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近日,贵州裕能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贵州裕能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3年3月30日,公司新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营业部”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的下属机构,此次对外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序号户名开户行账号专户余额(元)募集资金用途
1贵州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营业部7329026338106660年产15万吨磷酸铁锂生产线项目
2贵州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营业部7329026338109080磷矿石全量化利用年产20万吨磷酸铁锂前驱体(新型能源材料)生产线项目--其中磷酸铁部分
3贵州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营业部7329026338102060

磷矿石全量化利用年产10万吨磷酸铁、15万吨磷酸铁锂及配套磷酸生产线项目--其中年产7.5万吨磷酸铁锂部分

合计0-

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帅、胡德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若甲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对应台账,按月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明细表,同时抄送丙方的保荐代表人进行备案。

7、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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