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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联新材: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07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报时间:2019年11月22日
保荐代表人名称:王粹萃、张峰保荐机构编号:Z2634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人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 况内 容
保荐机构名称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3幢1单元5-5
主要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668号华润置地大厦C座31-33层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王粹萃、张峰
联系电话13911158869、18618347367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 况内 容
发行人名称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联新材”、“发行人”或“公司”)
证券代码123057
注册资本52,447.277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市美联路1号
主要办公地址广东省汕头市美联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伟汕
实际控制人黄伟汕
联系人段文勇
联系电话0754-8983191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0年7月1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年7月27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情 况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 经审阅,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情况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了审阅。 经审阅,公司历次披露的年报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现场检查情况保荐机构定期对发行人的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检查:(1)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2)信息披露情况;(3)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4)募集资金使用情况;(5)关联交易、
项 目情 况
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6)经营情况。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对公司现场检查3次。
4、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针对以下事项对公司予以督导和重点关注:(1)上市公司独立性;(2)内控制度;(3)三会运作情况;(4)关联交易;(5)对外投资及担保 ;(6)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等。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5、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调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督导发行人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检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情况、检查募投项目实施现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保荐机构定期查询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能够严格执行。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6、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了解了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保荐代表人未列席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公司“三会”会议文件进行了审阅。
7、对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的培训情况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董监高人员、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
8、对公司股价异动及相关媒体报道的关注与核查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股价异动及相关媒体报道保持关注,未发现重大股价异动及重大负面报道。

9、对公司高管人员以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能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调查情况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未发现公司高管人员以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能损害公司利益行为。
10、督导公司董事、监事及高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未发现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项 目情 况
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情况理人员未勤勉尽责的情况。
11、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的关注情况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无违反相关规定的变动。
12、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根据相关规定对涉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另外,保荐机构按期出具了对公司的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13、保荐机构发表公开声明情况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未发生发表公开声明的情况。
14、保荐机构向交易所报告情况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未发生向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15、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积极配合交易所工作。

五、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1年8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年产2万吨高浓度彩色母粒建设项目区域营销服务中心的部分建设地点由桐城、中山和宁波变更为合肥、顺德和台州。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和2022年1月24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年产2万吨高浓度彩色母粒建设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同意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募投项目终止及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委托相关人员办理专户注销事项。截至2022年3月29日,相关募集资金账户均已注销,剩余资金转入公司一般户。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证券法律法规的要求,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现场检查、培训、质询、访谈等工作,及时通知保荐机构相关重要事项并进行有效沟通,并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安排列席相关会议等事宜,持续督导工作的总体配合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证券服务机构。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和持续督导的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深交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王粹萃

张 峰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林 立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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