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4月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1. 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
鉴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 变更日期
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解释15号及解释16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监管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公司实际,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新的会计准则能够使得公司更加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全体监事会成员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 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