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henzhen Uniconn Technology Co., Ltd.(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大华路1号A栋301-501,B栋501)
关于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申请文件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1-1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3年1月19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010048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连科技”、“公司”或“发行人”)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各方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认真进行了逐项落实、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注:
一、如无特别说明,本问询函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招股说明书的相同。
二、本问询函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问询函回复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 | 问询函所列问题 |
宋体、Times New Roman |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楷体加粗 |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及补充 |
1-2
目 录
目 录 ...... 2
问题1、关于“侨云”系公司 ...... 3
问题2、关于发行人与关联方供应商重叠 ...... 43
问题3、关于芜湖侨云 ...... 71
问题4、关于客户和毛利率 ...... 81
1-3
问题1、关于“侨云”系公司申请文件和历次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黄献川控制或参股多家“侨云”系公司,且多家“侨云”系公司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请发行人:
(1)梳理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控制或参股“侨云”系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股权结构、关联关系、主要业务、报告期内主要经营业绩等。
(2)说明“侨云”商号的所有权属,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共用“侨云”商号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法律纠纷,并充分披露共用商号的风险。
(3)说明多家“侨云”系公司与发行人经营相同业务的原因,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独立性的影响,是否构成对发行人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请:
(1)详细说明针对“侨云”系公司与发行人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等所采取的核查措施及结论、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及结论。
(2)结合前述问题,说明“侨云”系相关公司股权结构是否清晰,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等特殊利益安排,发行人对关联方的披露是否准确完整。
回复:
一、发行人情况说明
(一)梳理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控制或参股“侨云”系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股权结构、关联关系、主要业务、报告期内主要经营业绩等
1、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控制或参股“侨云”系公司的总体情况
经全面梳理,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控制或参股的“侨云”系公司可分为以下几类:(1)田王星胞妹田海平之配偶黄献川控制的公司;(2)发行人参股的公司;(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田王星控制或参股的公司(主体);(4)由第三方实际控制,田王星曾代为持股的公司,总体情况如下:
相关方类型 | 主体 | 存续情况 | 关联关系 | 主要业务 |
黄献川控制的公司 | 上海侨云科技 | 存续 | 上海侨云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田王星胞妹田海平之配偶黄献川及其子 | 医疗、家电(消费)、工业等传统低压线束 |
1-4
黄田持股100%,并由黄献川任执行董事;田王星、田海平曾担任董事,于2021年1月辞任 | 研发、生产和销售 | |||
江苏侨云 | 存续 | 江苏侨云电子有限公司,黄献川持股100%,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 主要为家电等消费领域低压线束生产、销售 | |
乐清诚和 | 存续 | 乐清市诚和实业公司,田海平及其配偶黄献川持股100%并由黄献川任总经理;田王星报告期内曾持有其38.64%股权,于2020年12月转让该等股权 | 主要向上海侨云科技供应自产或外购的连接器 | |
上海侨云电子 | 存续 | 上海侨云电子有限公司,黄献川持股90%,并任执行董事;田王星曾担任董事,于2021年5月辞任 | 主营线束原材料贸易、物业租赁,主要为上海侨云科技提供部分配套采购 | |
上海侨云电器 | 存续 | 上海侨云电器有限公司,田海平及其配偶黄献川持股100%,并由田海平任执行董事 | 物业租赁 | |
发行人参股的公司 | 芜湖侨云 | 存续 | 芜湖侨云友星电气工业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持股49%的参股公司,控股股东为南通优仕达精密机电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潘晓林;南通优仕达及其实际控制人潘晓林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 汽车类非动力电池相关低压线束生产及销售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田王星控制或参股的公司(主体) | 王星实业 | 存续 | 深圳市王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侨云电子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田王星、田奔 | 物业租赁 |
香港侨云 | 已注销 | 香港侨云电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田王星在中国香港设立的个人业务(非法人实体),为代收代付境外款项平台,香港侨云于2021年5月结业终止运营 | 境外代收付货款平台,于2021年5月注销 | |
侨云电子公司 | 已注销 | 侨云电子公司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田王星之配偶于中国香港设立的个人业务(非法人实体),为代收代付境外款项平台,侨云电子公司于2009年结业终止运营 | 境外代收付货款平台,于2009年注销 | |
侨云通讯 | 存续(已停业) | 深圳市侨云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田王星持股40%并任监事,实际控制人为包建敢 | 设立之初为电子产品贸易,报告期内未实际开展业务 | |
由第三方实际控制,田王星曾代为持股的公司 | 侨云商贸 | 已注销 | 深圳市侨云商贸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田王星曾受朋友王剑波、陈竖成委托持股90%并任执行董事,侨云商贸于2021年4月注销 | 在境内从事电子产品进出口贸易,2020年年中停止业务经营,于2021年4月注销 |
侨云有限公司 | 存续 | 侨云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田王星曾受朋友王剑波、陈竖成委托持股100%并任董事(已于2018年4月转让股权并辞去董事职务) | 在中国香港从事电子元器件贸易 |
注:黄献川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田王星胞妹田海平之配偶;乐清诚和不涉及“侨云”商号,属于黄献川控制的关联公司。
上述企业中,王星实业系发行人控股股东,芜湖侨云系发行人参股公司;除王星实业和芜湖侨云外,发行人成立至今不存在由上述其他企业投资持股或发行人曾投资持股上述企业的情况。
1-5
关于发行人与上述企业在股权结构、出资、任职等方面是否存在联系,情况如下:
相关方类型 | 主体 | 发行人 | ||
股权结构 | 出资 | 任职 | ||
黄献川控制的公司 | 上海侨云科技 | 不存在投资持股或其他股权上的联系 | 不存在联系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田王星曾担任该公司董事,于2021年1月辞任 |
江苏侨云 | 不存在投资持股或其他股权上的联系 | 不存在联系 | 不存在联系 | |
乐清诚和 | 不存在投资持股或其他股权上的联系 | 不存在联系 | 不存在联系 | |
上海侨云电子 | 不存在投资持股或其他股权上的联系 | 不存在联系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田王星曾担任该公司董事,于2021年5月辞任 | |
上海侨云电器 | 不存在投资持股或其他股权上的联系 | 不存在联系 | 不存在联系 | |
发行人参股的公司 | 芜湖侨云 | 发行人持有该公司49%股权 | 2019年11月以1,127.00万元收购田王星持有的芜湖侨云49%股权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总经理田奔担任该公司的监事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田王星控制或参股的公司(主体) | 王星实业 | 该公司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 该公司直接持有发行人1,782.42万股股份,已实缴出资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田王星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发行人副总经理卓祥宇担任该公司监事 |
香港侨云 | 不存在投资持股或其他股权上的联系 | 不存在联系 | 不存在联系 | |
侨云电子公司 | 不存在投资持股或其他股权上的联系 | 不存在联系 | 不存在联系 | |
侨云通讯 | 不存在投资持股或其他股权上的联系 | 不存在联系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田王星担任该公司监事 | |
由第三方实际控制,田王星曾代为持股的公司 | 侨云商贸 | 不存在投资持股或其他股权上的联系 | 不存在联系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田王星曾受朋友王剑波、陈竖成委托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于2021年4月注销该公司 |
侨云有限公司 | 不存在投资持股或其他股权上的联系 | 不存在联系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田王星曾受朋友王剑波、陈竖成委托担任该公司董事,于2018年4月辞任 |
除了发行人控股股东王星实业和参股公司芜湖侨云外,发行人与上述其他企业均不存在投资持股或其他股权、出资上的联系。在人员任职方面,田王星亲属黄献川在创业早期考虑扩大企业影响力的需要委托田王星担任上海侨云电子、上海侨云科技董事;田王星受托担任侨云商贸、侨云有限公司董事亦是田王星朋友王剑波和陈竖成欲借助其在线束领域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为其创业早期提供便利;田王星均不参与前述公司实际经营
1-6
管理,且均已辞任相关职务。自发行人成立至今,黄献川、黄田、王剑波和陈竖成等人亦未在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2、黄献川控制的公司
(1)上海侨云科技
①基本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海侨云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上海侨云科技有限公司 | ||
成立时间 | 2003年6月24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751468800U | ||
注册资本 | 3,809.55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黄献川 | ||
注册地 | 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博学路1218号 | ||
主营业务 | 医疗、家电、工业等传统低压线束研发、生产和销售 | ||
股权结构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黄田 | 3,238.12 | 85.00% | |
黄献川 | 571.43 | 15.00% | |
合计 | 3,809.55 | 100.00% | |
主要财务数据 |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 |
营业收入(万元) | 20,950.60 | ||
总资产(万元) | 20,016.59 | ||
净资产(万元) | 12,203.43 | ||
净利润(万元) | 3,498.36 |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②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
上海侨云科技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田王星之胞妹田海平之配偶黄献川及其子黄田持股100%的公司,由黄献川任执行董事。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海侨云科技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交易内容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上海侨云科技 | 关联采购 | - | 217.78 | 619.47 |
上海侨云科技为线束生产商,有向泰科电子采购连接器作为原材料。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因原材料临时性需求向上海侨云科技采购泰科品牌的连接器。报告期内,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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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海侨云科技与向无关联第三方供应商如昆山千金电子有限公司等采购相同规格型号连接器的采购单价对比情况如下:
时间 | 规格型号 | 供应商 | 价格(元/件) |
2020年度 | 3050****217 | 上海侨云科技 | 0.17 |
第三方供应商 | 0.18 | ||
2021年度 | 3020****268 | 上海侨云科技 | 0.30 |
第三方供应商 | 0.29 |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就相同规格型号连接器向无关联第三方供应商采购单价与向上海侨云科技采购单价基本一致,定价公允。为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增加向其他连接器生产商、贸易商的采购,并在2021年末停止了与上海侨云科技之间的交易。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海侨云科技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和资金往来。
③主营业务情况
上海侨云科技主营业务为工业、消费、医疗领域的低压线束生产和销售,其采购原材料主要包括连接器、电线、辅料等;发行人主营电芯连接组件、动力传输组件、低压信号传输组件等电连接组件产品,其中电芯连接组件、动力传输组件均用于新能源领域,仅与上海侨云科技在非新能源类低压信号传输组件业务上存在重叠;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海侨云科技存在重叠的产品销售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20.81%、14.00%、
8.72%。上海侨云科技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独立性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具体详见本题“一、(三)、1、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之回复。
报告期内,上海侨云科技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4,861.25万元、20,270.10万元和20,434.22万元,其主要产品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产品应用领域 | 销售金额 |
2022年度 | 工业设备类 | 9,273.16 |
消费电子类 | 7,791.01 | |
医疗设备类 | 2,918.88 | |
合计 | 19,983.05 | |
主营业务收入 | 20,434.22 | |
占比 | 97.79% | |
2021年度 | 工业设备类 | 11,259.79 |
消费电子类 | 4,878.11 |
1-8
期间 | 产品应用领域 | 销售金额 |
医疗设备类 | 2,859.15 | |
合计 | 18,997.05 | |
主营业务收入 | 20,270.10 | |
占比 | 93.72% | |
2020年度 | 工业设备类 | 8,100.35 |
消费电子类 | 3,307.81 | |
医疗设备类 | 2,541.70 | |
合计 | 13,949.86 | |
主营业务收入 | 14,861.25 | |
占比 | 93.87% |
注:上海侨云科技主营业务收入主要由工业设备类、消费电子类、医疗设备类等非新能源类低压线束构成;除工业设备类、消费电子类和医疗设备类领域产品外,上海侨云科技主营业务中其他产品与发行人不存在重叠。报告期内,上海侨云科技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原材料种类 | 采购金额 |
2022年度 | 连接器 | 6,625.68 |
电线 | 4,192.77 | |
辅材 | 2,373.43 | |
合计 | 13,191.88 | |
占采购额比例 | 95.94% | |
2021年度 | 连接器 | 6,529.53 |
电线 | 4,770.60 | |
辅材 | 2,389.27 | |
合计 | 13,689.41 | |
占采购额比例 | 95.66% | |
2020年度 | 连接器 | 4,601.38 |
电线 | 2,166.09 | |
辅材 | 1,704.81 | |
合计 | 8,472.27 | |
占采购额比例 | 95.15% |
④主要客户和供应商
报告期内,上海侨云科技主要客户包括Air Pacific Instruments, Inc、HolleyPerformance Products Inc.、艾欧史密斯等公司,主要供应商包括昆山欧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昆山汉江电线有限公司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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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苏侨云
①基本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江苏侨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江苏侨云电子有限公司 | ||
成立时间 | 2011年6月8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0575449060D | ||
注册资本 | 250.00万美元 | ||
法定代表人 | 黄献川 | ||
注册地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顾高镇工业集中区 | ||
主营业务 | 家电等消费领域低压线束生产、销售 | ||
股权结构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额(万美元) | 出资比例 |
黄献川 | 250.00 | 100.00% | |
合计 | 250.00 | 100.00% | |
主要财务数据 |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 |
营业收入(万元) | 4,726.49 | ||
总资产(万元) | 3,354.48 | ||
净资产(万元) | 1,803.23 | ||
净利润(万元) | 187.19 |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②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
江苏侨云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黄献川持股100%,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江苏侨云无关联交易。
③主营业务情况
江苏侨云主要从事消费电子类(主要为家电领域)低压线束的生产、销售,仅与发行人的非新能源类低压信号传输组件业务存在重叠。江苏侨云的主要客户为艾欧史密斯、博西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等家电消费领域线束客户,其采购原材料主要包括连接器、电线、辅料等原材料。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江苏侨云存在重叠的产品销售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20.81%、14.00%、8.72%。江苏侨云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独立性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具体详见本题“一、(三)、1、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之回复。
报告期内,江苏侨云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3,940.82万元、4,512.63万元和4,726.49万元,其主要产品销售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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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期间 | 产品应用细分领域 | 销售金额 |
2022年度 | 消费电子类 | 4,476.80 |
工业设备类 | 243.48 | |
医疗设备类 | 6.22 | |
合计 | 4,726.49 | |
主营业务收入 | 4,726.49 | |
占比 | 100% | |
2021年度 | 消费电子类 | 4,473.04 |
工业设备类 | 13.32 | |
医疗设备类 | 13.28 | |
合计 | 4,499.64 | |
主营业务收入 | 4,512.63 | |
占比 | 99.71% | |
2020年度 | 消费电子类 | 3,857.22 |
工业设备类 | 79.80 | |
医疗设备类 | 0.00 | |
合计 | 3,937.02 | |
主营业务收入 | 3,940.82 | |
占比 | 99.90% |
注:江苏侨云主营业务收入主要由工业设备类、消费电子类、医疗设备类等非新能源类低压线束构成;除工业设备类、消费电子类和医疗设备类领域产品外,江苏侨云主营业务中其他产品与发行人不存在重叠。
报告期内,江苏侨云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原材料种类 | 采购金额 |
2022年度 | 连接器 | 1,270.23 |
电线 | 1,339.22 | |
辅材 | 590.33 | |
合计 | 3,199.78 | |
占采购额比例 | 98.79% | |
2021年度 | 连接器 | 1,286.69 |
电线 | 1,431.40 | |
辅材 | 599.62 | |
合计 | 3,317.70 | |
占采购额比例 | 96.96% | |
2020年度 | 连接器 | 879.79 |
1-11
期间 | 原材料种类 | 采购金额 |
电线 | 1,149.91 | |
辅材 | 619.49 | |
合计 | 2,649.19 | |
占采购额比例 | 91.63% |
④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情况
报告期内,江苏侨云的主要客户包括博西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南京双星塑料模具有限公司等公司,主要供应商包括江苏江扬电缆有限公司、科陆电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拓来电子有限公司等公司。
(3)乐清诚和
①基本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乐清诚和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乐清市诚和实业公司 | ||
成立时间 | 1993年11月9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382145545503L | ||
注册资本 | 88.0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黄献川 | ||
注册地 | 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湖上岙(水溪坑) | ||
主营业务 | 五金件、连接器等贸易、加工 | ||
股权结构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田海平 | 54.00 | 61.36% | |
黄献川 | 34.00 | 38.64% | |
合计 | 88.00 | 100.00% | |
主要财务数据 |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 |
营业收入(万元) | 796.54 | ||
总资产(万元) | 199.06 | ||
净资产(万元) | 261.77 | ||
净利润(万元) | 20.12 |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②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
乐清诚和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田王星之胞妹田海平及其配偶黄献川共同控制并由黄献川任总经理的公司;田王星曾持有其38.64%股权,并于2020年12月转让该
1-12
等股权。报告期内,田王星未参与乐清诚和的经营管理,亦未领取乐清诚和的分红和薪酬。除前述情形外,乐清诚和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乐清诚和存在少量原材料采购的情况,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交易金额 |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乐清诚和 | - | - | 5.10 |
发行人向乐清诚和采购少量端子、塑壳、针座等原材料,金额较小。
③主营业务情况
乐清诚和主营业务为五金件、连接器等贸易、加工,产品主要包括端子、塑壳、胶料、针座等,其与发行人为上下游关系,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业务重叠。报告期内,乐清诚和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519.79万元、775.98万元和796.54万元,经营规模较小。
④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情况
报告期内,乐清诚和主要客户为上海侨云科技,各期销售占比均达到90%以上。乐清诚和主要采购TPU颗粒、聚丙烯、塑料等原材料用于生产连接器,报告期内,乐清诚和主要供应商包括万华化学(烟台)销售有限公司、乐清市诚信塑化有限公司、乐清市鸿坤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
(4)上海侨云电子
①基本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海侨云电子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上海侨云电子有限公司 | ||
成立时间 | 1997年12月24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6073832984 | ||
注册资本 | 512.75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黄献川 | ||
注册地 | 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嘉戬支路355号 | ||
主营业务 | 物业租赁、低压线束原材料贸易 | ||
股权结构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黄献川 | 461.48 | 90.00% | |
朱华华 | 51.28 | 10.00% | |
合计 | 512.75 | 100.00% | |
子公司 | 苏州侨云泰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侨云电子曾持股50%的公司,该公司于2021年3月注销 | |
主要财务数据 |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
1-13
营业收入(万元) | 189.11 |
总资产(万元) | 860.13 |
净资产(万元) | 789.39 |
净利润(万元) | 73.40 |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②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
上海侨云电子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黄献川控制的企业,另一位股东朱华华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在王星实业(前身“深圳侨云电子”)线束业务发展良好的背景下,黄献川在创业早期考虑扩大企业影响力的需要使用“侨云”商号设立上海侨云电子且委托田王星担任该公司董事,田王星已于2021年5月辞去该公司董事职务。根据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和上海侨云电子的资金流水、重大合同审批和签发等资料并经相关主要人员访谈确认,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上海侨云电子均为独立开拓业务市场和经营发展,不存在互相投资持股和参与经营管理等情形,田王星未在上海侨云电子领取分红、薪酬。报告期内,上海侨云电子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交易。
③主营业务情况
报告期内,上海侨云电子主营业务系为上海侨云科技提供部分配套采购,与发行人业务不存在重叠;报告期内,上海侨云电子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32.81万元、86.24万元和97.68万元,经营规模较小。
④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
报告期内,上海侨云电子向创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采购微动开关并销售给上海侨云科技,金额较小;除此之外,上海侨云电子将其厂房租赁给上海特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存在其他客户和供应商。
(5)上海侨云电器
①基本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海侨云电器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上海侨云电器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02年9月17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474327327X2 |
注册资本 | 218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田海平 |
注册地 | 嘉定区安亭镇园耀路508号 |
1-14
主营业务 | 物业租赁 | ||
股权结构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田海平 | 119.90 | 55.00% | |
黄献川 | 98.10 | 45.00% | |
合计 | 218.00 | 100.00% | |
主要财务数据 |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 |
营业收入(万元) | 534.86 | ||
总资产(万元) | 2,264.53 | ||
净资产(万元) | 1,895.36 | ||
净利润(万元) | 269.08 |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②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
上海侨云电器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田王星之胞妹田海平及其配偶黄献川共同控制并由田海平任执行董事的公司,报告期内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交易。
③主营业务情况
报告期内,上海侨云电器主营业务为物业租赁,营业收入分别为527.05万元、527.05万元和534.86万元,经营规模较小,与发行人业务不存在重叠。
④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
报告期内,上海侨云电器将其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园耀路508号的厂区租赁给上海真仁堂药业有限公司,其与发行人不存在重叠客户或重叠供应商。
3、发行人参股的公司
(1)基本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芜湖侨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芜湖侨云友星电气工业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1999年10月25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00711798813K |
注册资本 | 2,300.00万元 |
实收资本 | 2,30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潘晓林 |
注册地 |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马山路6号 |
主营业务 | 主营汽车类非动力电池相关低压线束生产、销售 |
1-15
股权结构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南通优仕达精密机电有限公司 | 1,173.00 | 51.00% | |
壹连科技 | 1,127.00 | 49.00% | |
合计 | 2,300.00 | 100.00% | |
主要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 |
营业收入(万元) | 28,375.35 | ||
总资产(万元) | 12,827.39 | ||
净资产(万元) | 416.06 | ||
净利润(万元) | -61.05 |
(2)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
芜湖侨云于1999年10月由田王星与朋友金友友合资设立,主营业务为汽车类低压线束的生产和销售,设立以来发生多次股权转让和增资,在发行人取得芜湖侨云股权前南通优仕达精密机电有限公司和田王星分别持有芜湖侨云51.00%和49.00%的股权。为进一步增强发行人和其实际控制人的业务独立性,发行人于2019年11月以人民币1,127.00万元收购田王星持有的芜湖侨云49.00%股权。芜湖侨云设有执行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各1名,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由南通优仕达精密机电有限公司委派,监事由发行人委派,芜湖侨云的实际控制人为南通优仕达精密机电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潘晓林,其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芜湖侨云的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交易内容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芜湖侨云 | 关联采购 | 28.25 | - | 0.22 |
发行人与芜湖侨云之间的交易主要系在个别型号原材料短缺的情况下购买少量原材料,金额较小。
(3)主营业务情况
芜湖侨云主营汽车类低压线束的生产及销售,主要客户为奇瑞汽车相关公司,其仅与发行人在低压信号传输组件业务存在重叠。报告期内,芜湖侨云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7,245.04万元、16,361.63万元和26,367.06万元。芜湖侨云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独立性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具体详见本题“一、(三)、2、芜湖侨云”之回复。
1-16
芜湖侨云主要采购连接器、电线等原材料,报告期内,其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原材料种类 | 采购金额 |
2022年度 | 电线 | 7,323.72 |
连接器 | 10,630.99 | |
辅材 | 3,252.95 | |
合计 | 21,207.66 | |
占采购额的比例 | 86.33% | |
2021年度 | 电线 | 4,602.75 |
连接器 | 7,017.34 | |
辅材 | 2,001.30 | |
合计 | 13,621.39 | |
占采购额的比例 | 100.00% | |
2020年度 | 电线 | 1,940.94 |
连接器 | 2,710.87 | |
辅材 | 976.45 | |
合计 | 5,628.26 | |
占采购额的比例 | 99.99% |
(4)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
报告期内,芜湖侨云主要客户为奇瑞汽车,主要供应商包括江苏江扬线缆有限公司、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华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田王星控制或参股的公司
(1)王星实业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王星实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深圳市王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曾用名 | 深圳市侨云电子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1991年11月26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279413469U |
注册资本 | 5,000.00万元 |
实收资本 | 5,00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张莉玭 |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 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大华路1号C栋宿舍101 |
主营业务 | 主营物业租赁,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竞争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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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田王星 | 4,000.00 | 80.00% | |
卓祥宇 | 500.00 | 10.00% | |
田奔 | 500.00 | 10.00% | |
合计 | 5,000.00 | 100.00% | |
主要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 |
营业收入(万元) | 4,031.76 | ||
总资产(万元) | 15,227.41 | ||
净资产(万元) | 12,058.52 | ||
净利润(万元) | 610.13 |
2019年之前,壹连科技和王星实业所从事的业务均涉及电连接组件的生产及销售。为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增强发行人经营独立性,壹连科技于2019年10月整合王星实业的线束业务,以现金方式收购了王星实业生产线束业务相关的机器设备、存货等经营性资产,同时承接其客户资源并聘用相关人员。收购完成后,王星实业主要从事物业租赁,不再涉及电连接组件的生产及销售,其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大华路1号王星工业园的厂房租赁给壹连科技、深圳市万欣荣模具塑胶有限公司、阿米斯科自动化元件(深圳)有限公司等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业务重叠,也不存在重叠客户及供应商。
(2)香港侨云
中国香港地区外资银行资源丰富,为方便办理银行结算、境外采购款支付等手续,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田王星于2006年10月20日在中国香港地区设立香港侨云(个人业务,非法人实体)用于收付部分境外货款;2015年开始,壹连科技部分境外款项收付业务亦通过该主体进行。发行人终止与香港侨云代收代付境外款项的业务后,香港侨云已于2021年5月结业。
报告期内,香港侨云仅用于代付少量境外款项,不存在代发行人收取款项的情况,与发行人业务不存在重叠,不存在重叠客户及供应商。报告期内,香港侨云电子代发行人支付境外款项分别为44.17万元、0.72万元、0万元,金额较小。香港侨云上述资金代付与发行人相关业务记账凭证、销售订单、出口报关单、资金流水相互匹配,不存在异常情况。
(3)侨云电子公司
侨云电子公司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田王星之配偶朱青青于1999年在中国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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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的个人业务主体(非法人实体),主要为办理银行结算、境外采购款支付等,未实际开展业务,其已于2009年结业终止运营。
(4)侨云通讯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侨云通讯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深圳市侨云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 ||
成立时间 | 2012年4月23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594345486Y | ||
注册资本 | 1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包建敢 | ||
注册地 | 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大华路1号侨云厂区B栋501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通讯产品、通讯终端产品、MP3、MP4、电子产品、电脑的技术开发与销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电子产品、手机的生产销售。 | ||
企业状态 | 停业并已清税,报告期内未开展经营 | ||
股权结构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包建敢 | 6.00 | 60.00% | |
田王星 | 4.00 | 40.00% | |
合计 | 10.00 | 100.00% |
侨云通讯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田王星与其朋友包建敢设立的公司,根据对田王星、包建敢的访谈确认,该公司设立原旨在借助田王星在电子元件领域的声誉和“侨云”商号从事手机配件相关业务。报告期内,侨云通讯已为停业待注销状态;根据深圳市税务局出具的清税证明,其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侨云通讯与发行人不存在业务重叠或关联交易。
5、由第三方实际控制,田王星曾代为持股的公司
(1)侨云有限公司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侨云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侨云有限公司(QIAOYUN LIMITED) |
成立时间 | 2006年1月18日 |
企业编号 | 1020118 |
董事 | 林晓双 |
企业类型 |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香港) |
主营业务 | 销售电子元器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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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额 (万元/港币) | 出资比例 |
林晓双 | 1.00 | 100.00% | |
合计 | 1.00 | 100.00% |
因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田王星的朋友王剑波具有连接器相关材料采购、销售和仓储经验,于2006年与陈竖成计划设立一家主营连接器等材料进出口贸易的公司,而田王星当时在线束领域已拥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以田王星名义设立公司有助于其较快开拓业务,且田王星具有采购原材料连接器的需求。经王剑波安排,其朋友陈竖成具体负责公司设立、资金支付和运营管理,委托田王星在中国香港设立侨云有限公司并任董事,主营业务为连接器等电子元器件的贸易。2018年4月,为解除委托持股情形,田王星根据王剑波和陈竖成的要求将侨云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予林晓双并辞去董事职务。经田王星、王剑波、陈竖成和林晓双等相关人员确认,除了侨云商贸和侨云有限公司的委托持股及代持还原外,王剑波、陈竖成和林晓双与田王星不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关联关系,报告期内亦不存在异常资金往来。
侨云有限公司年营业收入约100万美元,经营规模较小,其主要向TE ConnectivityHK Limited采购连接器等原材料并主要销售给怡邦有限公司、INTEG (HK) LIMITED等客户,与发行人不存在交易和资金往来。报告期内,侨云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存在重叠的客户仅有东莞市新波特电气有限公司,该客户在临时性原材料短缺时曾向发行人采购部分原材料,为行业间较为普遍的原材料采购行为,交易金额较小,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名称 |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东莞市新波特电气有限公司 | 交易金额 | 42.54 | 16.15 | 4.84 |
(2)侨云商贸
随着侨云有限公司业务规模扩大,为便于境内集中进口报关相关手续,王剑波和陈竖成有意新设一家主营连接器贸易的境内公司,经王剑波安排,其朋友陈竖成具体负责公司设立、资金支付和运营管理,委托田王星于2011年设立侨云商贸,由田王星名义持有该公司90%股权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主营业务为连接器等原材料贸易。侨云商贸于2020年年中停止业务经营,并于2021年4月注销。报告期内,田王星未实际参与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领取该公司任何分红、薪酬待遇。经田王星、王剑波和陈竖成等相关人员确认,除了侨云商贸和侨云有限公司的委托持股及代持还原外,王剑波、陈竖成与田王星不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关联关系,报告期内亦不存在异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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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往来。
侨云商贸曾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基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考虑,经双方协商,侨云商贸于2020年年中停止业务经营,并于2021年4月正式注销。侨云商贸主要经营连接器等电子元器件的贸易业务,主要采购泰科品牌连接器并用于销售,其注销前一年具体收入、成本和费用情况(未经审计)如下:
项目 | 2020年度 |
营业收入(万元) | 98.32 |
营业成本(万元) | 95.71 |
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等(万元) | 124.56 |
注:侨云商贸整体经营规模较小,贸易类业务利润率较低,2020年已筹划停止业务经营;2020年在年中停止业务经营,营业收入较小但仍存在人工(包括遣散费)、房租、报关费用、汇兑损益等费用。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向侨云商贸采购部分泰科品牌连接器,截至2020年末双方已不再发生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名称 |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侨云商贸 | 交易金额 | - | - | 33.98 |
发行人向侨云商贸与向无关联第三方采购相同规格型号原材料的单价对比情况如下:
时间 | 规格型号 | 供应商 | 价格(元/件) |
2020年度 | 3050****063 | 侨云商贸 | 0.38 |
第三方供应商 | 0.36 | ||
3050****284 | 侨云商贸 | 0.15 | |
第三方供应商 | 0.14 | ||
3020****894 | 侨云商贸 | 0.09 | |
第三方供应商 | 0.09 |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就相同规格型号原材料向第三方供应商采购与向侨云商贸采购的单价不存在重大差异,采购价格公允。截至2020年末,发行人已停止与侨云商贸之间的交易。
(3)侨云商贸、侨云有限公司的代持原因、代持还原时间以及中介机构相关核查
因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田王星的朋友王剑波具有连接器相关材料采购、销售和仓储经验,于2006年与陈竖成计划设立一家主营连接器等材料进出口贸易的香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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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田王星当时在线束领域已拥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与较多知名连接器厂商也有所合作,以田王星名义设立公司有助于其较快开拓业务,且田王星也具有采购原材料连接器的需求。于是,在王剑波安排下,由其朋友陈竖成具体负责公司设立、资金支付和运营管理,委托田王星在中国香港设立了侨云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连接器等原材料进出口贸易。随着侨云有限公司业务规模扩大,为便于境内集中进口报关相关手续,王剑波和陈竖成有意新设一家主营连接器贸易的境内公司,故与侨云有限公司类似,2011年经王剑波安排,由陈竖成具体负责公司设立、资金支付和运营管理,委托田王星在深圳设立了侨云商贸并代为持有股权,主营业务为连接器等原材料贸易。
2018年4月,为解除委托持股情形,田王星按照王剑波和陈竖成的要求将侨云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予林晓双并辞去董事职务。侨云商贸曾与发行人存在交易,2019年发行人向其采购连接器的金额为473.25万元,基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考虑,经双方协商,侨云商贸于2020年年中停止业务经营,并于2021年4月正式注销。
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针对上述事项主要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①核查侨云商贸2011年出资流水和田王星当时收取陈竖成出资款项的银行流水,为陈竖成将45万元支付予田王星并向侨云商贸实缴出资;
②核查侨云商贸和侨云有限公司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确认两家公司与田王星及其亲属不存在任何资金往来;
③核查侨云商贸的注销登记文件、侨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文件;
④对田王星、王剑波、陈竖成和林晓双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确认除了侨云商贸和侨云有限公司的委托持股及代持还原外,王剑波、陈竖成和林晓双与田王星不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关联关系,报告期内亦不存在异常资金往来;
⑤根据田王星的说明并核查田王星的银行流水,田王星未实际参与侨云商贸和侨云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领取前述公司任何分红、薪酬。
通过执行上述核查程序,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确认侨云商贸、侨云有限公司为田王星受王剑波、陈竖成委托代为持股,相关代持情形均已真实解除和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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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说明“侨云”商号的所有权属,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共用“侨云”商号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法律纠纷,并充分披露共用商号的风险
1、“侨云”商号的所有权属,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共用“侨云”商号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法律纠纷
(1)“侨云”商号的所有权属
“侨云”系公司较早使用“侨云”商号的公司为深圳市侨云电子有限公司(现为深圳市王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于1991年由侨胞设立,取“华侨云集”之意而使用了“侨云”商号,田王星在深圳市侨云电子有限公司工作从事线束相关业务并于1996年入股深圳市侨云电子有限公司,在多次股权转让后于1999年控股深圳市侨云电子有限公司。发行人部分关联方基于创业早期共用商号有助于扩大影响力也使用了“侨云”商号,部分公司沿用至今。由于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合作关系紧密、产品高度定制化,早期使用的“侨云” 商号对发行人独立开展业务不构成重大影响,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商号权属问题导致的纠纷。2021年6月,发行人及子公司的商号由“侨云”变更为“壹连”;2022年1月,深圳市侨云电子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市王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再使用“侨云”商号。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均已不再与其他关联方共用“侨云”商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规定了企业享有名称权,但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与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共同构成了我国的企业名称,除非构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号,否则单独的商号难以确认为具有专属或者排他保护的权利。因此,鉴于“侨云”商号未被任何有权机关认定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号,“侨云”商号在法律上不构成具有专属或者排他保护的知识产权或者名称权等权利,“侨云”系公司对“侨云”商号均不享有独占的权利。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已经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对于不同行政区域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其字号(商号)能否相同的问题,没有予以明文禁止。“侨云”系关联方企业未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设立在同一行政区域,“侨云”商号相关的关联方均已依法获得工商登记机关的核准,享有相应的法律权利,可独立自主使用“侨云”商号,不依附于任何授权。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共用“侨云”商号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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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纠纷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共用“侨云”商号的原因主要为创业早期共用商号有利于提高知名度、扩大影响力,但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等方面均相互独立,并按照各自独立的发展战略经营管理,早期共用“侨云”商号具有合理性。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关联方不存在与商号相关的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2、充分披露共用商号的风险
发行人产品主要为根据客户需求设计、生产的高度定制化产品,不需要使用商号对相关产品进行标识化,与关联方使用相同的商号不会造成下游客户和终端消费者混淆。发行人客户主要以中大型企业为主,专业性较高,客户与发行人常年的合作过程中,主要关注发行人的设计能力、产品品质、交付能力和性价比情况。发行人主要通过参加行业展会、客户(或第三方)验厂、竞争性谈判、产品开发和品质管控能力与客户建立和维护长期合作关系,发行人不存在依赖商号开展业务经营的情况。2021年6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字号由“侨云”变更为“壹连”,已避免与关联方共同使用同一商号的情形,发行人生产经营保持稳定和持续发展。同时,发行人主要客户确认,发行人变更商号不会对其业务与合作关系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使用“侨云”商号对发行人独立开展业务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诉讼、仲裁、纠纷或潜在纠纷等风险。
(三)说明多家“侨云”系公司与发行人经营相同业务的原因,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独立性的影响,是否构成对发行人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与发行人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关联方企业主要包括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田王星亲属黄献川控制的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以及发行人参股公司芜湖侨云。
1、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
(1)与发行人经营相同业务的原因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田王星于1996年入股王星实业开始正式从事线束业务,当时线束业务市场广阔,国内外市场正值快速发展阶段,王星实业线束业务发展良好,在此背景下,田王星之胞妹田海平之配偶黄献川在了解线束行业发展情况后亦看好线束业务的发展,其以家电线束起步开始进入线束市场,并于2003年设立了上海侨云科技。随着业务规模扩大,为降低人工、生产成本,黄献川于2011年在泰州市设立江苏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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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做上海侨云科技转移的订单。因此,形成了黄献川控制的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与发行人从事部分相似业务的情况,该等情况均系黄献川基于其对线束市场的行情判断、自身发展需要独立做出的经营决策。
(2)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独立性的影响,是否构成对发行人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①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的基本情况
上海侨云科技系由黄献川委托侨云电子公司(非法人实体,田王星配偶朱青青在中国香港注册设立)于2003年6月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美元,相关出资资金来源于黄献川从事出口贸易业务收入所得。黄献川委托侨云电子公司设立上海侨云科技开展业务的主要原因为外商投资企业在早期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黄献川在创业早期考虑扩大企业影响力的需要使用“侨云”商号设立上海侨云科技且委托田王星担任该公司董事,田王星已于2021年1月辞去该公司董事职务。上海侨云科技基本情况详见本题“一、(一)、2、(1)上海侨云科技”之回复。
江苏侨云系由黄献川于2011年出资设立的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其基本情况详见本题“一、(一)、2、(2)江苏侨云”之回复。
②朱青青代黄献川持有上海侨云科技的原因及中介机构相关核查
经核查,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早期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黄献川于2003年考虑在中国香港注册公司进而返程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上海侨云科技,然而由于香港商业登记政策逐步趋严,香港商业登记部门对于无法证明确实已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均予以拒绝,黄献川当时无法自行注册设立香港公司,而朱青青在政策收紧前已于1999年在香港注册设立侨云电子公司,可以配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因此黄献川委托朱青青通过侨云电子公司设立并持有上海侨云科技股权。
我国对境内居民返程投资的管理规定最早可追溯至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5年颁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29号,已失效)、《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已失效)等规范性文件,因此朱青青在香港设立侨云电子公司时尚无明文规定要求办理相关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根据前述规范性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2005年以前境内居民已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已完成返程投资的,应按照规定要求补办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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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外汇登记,否则将由外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前述规定及朱青青的说明,朱青青于1999年设立侨云电子公司后因不了解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新要求而未及时按照国家相关外汇登记规定补办外汇登记手续,但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且侨云电子公司已办理注销,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朱青青亦不存在涉及境外投资或外汇管理等相关处罚情形。
经核查上海侨云科技全套工商档案、设立时的验资报告,对黄献川、朱青青进行访谈并取得确认函,确认上海侨云科技系由黄献川将从事出口贸易收入所得分多次转入侨云电子公司并由其代为实缴出资合计500万美元,具体出资时间和出资金额如下:
验资报告 | 出资时间 | 出资金额(美元) |
上海正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正道验验字(2003)012号的《验资报告》 | 2003年 | 375,000.00 |
上海正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正道验验字(2003)105号的《验资报告》 | 2003年 | 399,954.00 |
上海正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正道验验字(2003)2598号的《验资报告》 | 2003年、2004年 | 1,254,639.13 |
上海汇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编号为汇永验字(2008)091号的《验资报告》 | 2007年、2008年 | 2,489,751.00 |
上海汇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编号为汇永验字(2008)117号的《验资报告》 | 2008年 | 480,655.87 |
总计 | 5,000,000.00 |
经向侨云电子公司开户的香港汇丰银行沟通确认,该银行无法查询取得距查询日超过七年的银行流水,为此,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主要采取如下核查手段以验证上述代持情况:
A.核查上海侨云科技分红款资金流水及朱青青、黄献川的确认函,确认上海侨云科技分红资金均最终分配至黄献川及其子黄田:
上海侨云科技分配至香港侨云电子公司 | 香港侨云电子公司分配至黄献川/黄田 | ||||
日期 | 币种 | 金额(美元) | 日期 | 币种 | 金额 (美元) |
2015/10/27 | USD | 1,600,000.00 | 2015/11/3 | USD | 1,600,000.00 |
2015/12/2 | USD | 676,169.05 | 2016/2/17 | USD | 100,000.00 |
2016/3/16 | USD | 100,000.00 | |||
2016/3/17 | USD | 100,000.00 | |||
2016/3/18 | USD | 100,000.00 | |||
2016/3/21 | USD | 100,000.00 | |||
2016/3/22 | USD | 1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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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29 | USD | 76,169.05 | ||
合计 | 2,276,169.05 | 合计 | 2,276,169.05 |
注:经核查报告期内上海侨云科技资金流水,未进行分红。
B.获取并核查上海侨云科技重大合同审批和签发文件等资料,验证重要合同的审批和签发均由黄献川负责,不存在田王星、朱青青经办的情形;C.对田王星、朱青青、黄献川、上海侨云科技的主要管理人员黄田、黄帅、叶巍等人员访谈,并实地查看上海侨云科技的工厂和经营情况,确认田王星、朱青青等人不参与上海侨云科技的实际经营;D.对上海侨云科技主要供应商及客户进行访谈,向其主要客户和供应商问询关于上海侨云科技的负责人员,并得到确认:上海侨云科技与主要客户、供应商业务合作过程中,重大商务谈判或签订合同的负责人系黄献川;E.获取田王星、田奔和朱青青报告期内全部银行资金流水进行核查,确认银行账户的实际归属、资金来源、资金往来性质及合理性;检查交易对方是否为黄献川、上海侨云科技或其他黄献川控制的公司和相关人员,确认与黄献川及其相关公司、人员是否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对于重要性水平以上或异常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查,覆盖和确认比例达100%;经核查,报告期内田王星、田奔、朱青青与黄献川及其相关公司、人员不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不存在收取上海侨云科技分红款或薪酬以及其他资金往来的情形;F.获取发行人及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乐清诚和、上海侨云电子等黄献川控制的公司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核查其是否与发行人、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主要重叠供应商存在异常资金往来;经核查,黄献川控制的公司与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主要重叠供应商不存在异常资金往来,不存在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通过上述核查措施,确认上海侨云科技的实际生产经营由黄献川控制,朱青青和壹连科技实际控制人田王星、田奔均未参与上海侨云科技的经营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且报告期内与上海侨云科技无任何资金往来或领取薪酬等情形,侨云电子公司确系为黄献川代持上海侨云科技股权。
因发行人与上海侨云科技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机构等方面均相互独立,发行人以新能源领域业务为发展主轴,与上海侨云科技主营工业、消费、医疗等非新能源领域低压线束业务的经营战略存在较大差异,主要客户均不重叠,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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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新能源领域业务相似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独立性不存在重大影响;除少量行业内较为普遍的原材料采购关联交易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海侨云科技不存在重大交易或资金往来,故早期未就上述代持事项予以处理。中介机构于2019年、2020年曾尝试协助发行人对黄献川控制的上海侨云科技开展收购整合的谈判工作,但上海侨云科技实际控制人黄献川及其子黄田基于上海侨云科技良好的经营业绩、与发行人不同的经营理念、发展战略等因素明确拒绝了发行人提出的收购方案。在上述背景下,2021年1月侨云电子公司代黄献川持有的上海侨云科技100%股权还原至黄献川及其子黄田,并不存在发行人为上市切割部分发行人控制的分子公司情形。
③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独立性不存在重大影响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独立性的影响分析如下:
编号 | 核查事项 | 具体情况 | 核查意见 |
1 | 发行人与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的经营地域 |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分布于深圳、宁德、溧阳、宜宾、肇庆等,发行人在主要客户周边建立生产基地以满足主要客户配套需求;江苏侨云、上海侨云科技主要生产基地及供应商、客户集中于上海及周边地区,同时客户多为外资企业或境外公司; (2)在客户周边就近合作有利于电连接组件或线束行业厂商快速响应客户需求并节约成本,因主要客户分布存在较大差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江苏侨云、上海侨云科技的经营区域存在较为明显的地域分布特点 | 发行人与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经营地域存在明显地域分布特点 |
2 | 发行人与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产品或服务的定位 | (1)主要产品与客户群体存在较大差异,发行人主要生产和销售电芯连接组件、动力传输组件、低压信号传输组件等各类电连接组件的产品,主要客户为宁德时代、小鹏汽车、零跑汽车等新能源领域客户;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的产品主要为应用在工业、消费、医疗等行业的非新能源类低压线束产品,主要客户为艾欧史密斯等传统线束领域客户,仅与发行人非新能源类低压信号传输组件业务存在重合,报告期内此类业务贡献收入在发行人全部业务收入中占比不足30%; (2)发行人与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主要产品定位与应用领域存在较大差异,发行人主要产品应用于动力电池、新能源整车、储能系统等新能源领域,对于安全性、稳定性有着高标准高要求,客户开发需要经历较为复杂且周期较长的质量审核,同时需具备IATF 16949汽车质量管理体系;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科技主要产品应用于工业、消费、医疗等领域,不具备发行人新能源领域客户质量审核所要求的条件。因此,发行人与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主要产品及市场定位存在较大差异 | 发行人与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主要产品定位存在较大差异 |
3 | 发行人与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之间是否存在非公平竞争 | 发行人与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之间产品定位存在较大差异,主要客户不存在重叠,存在部分供应商重叠的情况,但不会导致非公平竞争: (1)发行人与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独立经营、独立对外签署合同,不存在共用采购、销售渠道的情况; (2)主要重叠供应商较多为行业内知名的连接器或电线供应商,发行人与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向其采购具有合理性; | 发行人与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之间不存在非公平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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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部分主要重叠供应商为发行人下游客户指定供应商,发行人向其
采购具备必要性;
(4)同时期各方与主要重叠供应商交易金额差异较大,发行人及上海
侨云科技、江苏侨云向主要重叠供应商均大量采购的情况较少,不存在各方对单一供应商协商共同采购谋求优势采购价格的情形;
(5)发行人与主要重叠供应商之间基于市场行情独立谈判定价,交易
符合商业逻辑;
(6)关于对主要重叠供应商的核查详见本回复“问题2、关于发行人
与关联方供应商重叠”之回复;
(7)经走访确认,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均表示不存在上海侨云科
技、江苏侨云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或输送利益的情形;
(8)经核查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
岗位人员银行流水,确认发行人及上述人员与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及特定人员之间不存在异常资金往来;
(9)经核查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确认其与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主要重叠供应商不存在异常资金往来,其与主要重叠供应商的交易情况同资金收支情况相匹配,关于资金流水的核查详见本题“二、(二)、2、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及结论”之回复
4 | 发行人与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 (1)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工商变更等历史沿革与发行人不存在交集,双方无互相增资入股或者互相持有对方股权等情形;发行人与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在历史沿革方面与发行人相互独立;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独立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拥有完整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体系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发行人与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在资产方面相互独立; (3)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全部人员,独立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独立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规章制度,在员工社会保障、工资报酬等方面进行独立管理,拥有独立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体系;发行人与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在人员方面独立; (4)发行人及子公司具备完整的业务流程、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及供应、销售部门和渠道,能够独立开展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海侨云科技虽然存在关联交易,但该交易系正常的商业经营活动,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依赖对方开展业务的情形;发行人与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在业务方面独立; (5)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专利及研发、生产等环节所用技术系独立开发,与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不存在共同研发或共享相关权利的情况,不存在技术共用、混同和技术依赖等情形;发行人与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在技术方面独立; (6)发行人及子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具备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及规范、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独立进行财务决策,不存在与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共用银行账户、共同支配资金的情况;发行人与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在财务方面独立; (7)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设立股东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设置董事会为决策机构、设置监事会为监督机构,并完善了内部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有效。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建立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独立、健全和完整的内部经营职能机构。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业务部门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 | 发行人与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之间不存在利益输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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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规定进行运作,不存在与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之间机构混同的情形;综上,发行人与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机构等各方面均保持相互独立,不存在利益输送
5 | 发行人与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之间是否存在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 | (1)发行人与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主要产品定位存在较大差异,主要客户不存在重叠,部分供应商存在重叠的情形,但发行人与主要重叠供应商间交易定价公允,交易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 (2)发行人主要产品应用于动力电池、新能源整车、储能系统等新能源领域,对于安全性、稳定性有着高标准高要求,客户开发需要经历较为复杂且周期较长的质量审核,同时需具备IATF 16949汽车质量管理体系;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科技主要产品应用于工业、消费、医疗等领域,不具备发行人新能源领域客户质量审核所要求的条件,发行人与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主要客户不存在重叠,不存在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 | 发行人与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之间不存在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 |
6 | 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等方面 |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等已采取措施避免损害未来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1)发行人已制定《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避免实际控制人同业竞争、利益输送、及利益冲突,保持公司独立性,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3)基于发行人与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独立发展的客观情形,发行人无收购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的安排,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不以任何形式对关联方黄献川、黄田从事的任何企业(以下简称‘特定企业’)进行投资、提供资助、担保或发生其他经济业务往来;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特定企业的经营;本公司与特定企业保持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技术等方面的相互独立,不与特定企业发生任何形式的捆绑采购或联合议价,不与特定企业发生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且承诺长期有效。” | 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不会对发行人未来发展产生潜在不利影响 |
综上,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虽与发行人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但与发行人经营地域存在明显地域分布特点,产品定位存在较大差异,不存在非公平竞争,不存在利益输送,不存在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未来发展构成潜在不利影响,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独立性不存在重大影响。
④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对发行人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发行人主要生产和销售电芯连接组件、动力传输组件、低压信号传输组件等各类电连接组件的产品,主要客户为宁德时代、小鹏汽车、零跑汽车等新能源领域客户。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的产品主要为应用在工业、消费、医疗等行业的线束产品,主要客户为艾欧史密斯等传统线束领域客户,该类产品仅与发行人低压信号传输组件业务板块中占比较小的非新能源低压类产品存在一定重合,此类业务贡献收入在发行人全部业务收入中占比不足30%。发行人与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主要产品及市场定位存在较大差异。具体对比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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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别 | 生产产品及应用领域 | 是否存在竞争 | |
发行人 | 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 | ||
电芯连接组件 | 占主营业务收入52.08%左右,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储能系统 | 无 | 该细分领域不存在竞争,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无该产品的生产技术工艺,也未曾生产该产品 |
动力传输组件 | 占主营业务收入13.18%左右,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储能系统 | 无 | 该细分领域不存在竞争,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无该产品的生产技术工艺,也未曾生产该产品 |
低压信号传输组件 | 其中新能源类产品占主营业务收入24.07%左右,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储能系统;非新能源类产品占主营业务收入8.95%左右,主要应用于工业设备、医疗设备、消费电子产品等 | 无新能源类产品;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主要产品即非新能源类低压线束 | 新能源类产品不存在竞争;在非新能源类产品领域,发行人与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但具体产品和客户存在差异 |
其他FPC组件 | 占主营业务收入1.73%左右,主要应用于动力电池板、电容屏、电阻屏等 | 无 | 该细分领域不存在竞争,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无该产品的生产技术工艺,也未曾生产该产品 |
注:表中数据以2022年度占比列示。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按照产品类别划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电芯连接组件 | 142,172.40 | 52.08 | 64,522.46 | 45.66 | 31,646.93 | 45.75 |
动力传输组件 | 35,972.12 | 13.18 | 19,111.41 | 13.52 | 7,722.54 | 11.16 |
低压信号传输组件 | ||||||
其中:新能源类 | 65,704.62 | 24.07 | 31,168.00 | 22.05 | 12,190.58 | 17.62 |
工业设备类 | 16,114.53 | 5.90 | 12,526.29 | 8.86 | 8,328.02 | 12.04 |
消费电子类 | 5,524.10 | 2.02 | 5,492.94 | 3.89 | 4,606.88 | 6.66 |
医疗设备类 | 2,170.71 | 0.80 | 1,758.59 | 1.24 | 1,459.52 | 2.11 |
游戏机设备类 | 631.8 | 0.23 | 1,794.83 | 1.27 | 1,584.53 | 2.29 |
合计: | 90,145.77 | 33.02 | 52,740.66 | 37.32 | 28,169.53 | 40.72 |
其他FPC组件 | 4,722.45 | 1.73 | 4,945.93 | 3.50 | 1,633.17 | 2.36 |
合计 | 273,012.73 | 100.00 | 141,320.46 | 100.00 | 69,172.17 | 100.00 |
如上表所示,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与发行人重叠的业务领域为工业、消费、医疗领域的非新能源低压信号传输组件产品,该部分产品非发行人主要产品,在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中占比较小。
报告期内,上海侨云科技累计同类业务收入为55,565.57万元,占发行人累计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11.49%;上海侨云科技累计毛利润为17,532.81万元,占发行人累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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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务毛利润比例为17.56%。报告期内,江苏侨云累计同类业务收入为13,179.94万元,占发行人累计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2.73%;江苏侨云累计毛利润为3,274.25万元,占发行人累计主营业务毛利润比例为3.28%。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均未达到30%,对发行人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与发行人相互独立运作,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机构等方面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资金往来以及重叠客户、供应商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黄献川不属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直系亲属,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亲属关系,其控制的企业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应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范畴,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同类产品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均未达到30%,不构成对发行人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芜湖侨云
(1)与发行人经营相同业务的原因
芜湖侨云于1999年10月由田王星与金友友合资设立,主营业务定位为汽车类非动力电池低压线束的生产和销售,但因早期缺少汽车线束领域的经营经验,业务并未有效开展,金友友于2001年退出了芜湖侨云;经人引荐,南通优仕达入股芜湖侨云,并开始逐步主导芜湖侨云的汽车线束业务的经营管理,旨在通过芜湖侨云的运营打开奇瑞汽车线束市场。南通优仕达及其子公司具备汽车线束领域的生产管理经验及生产技术,其子公司南通友星线束有限公司主营汽车线束生产和销售,主要客户为江淮、北汽等知名汽车品牌,由南通优仕达运营芜湖侨云具有合理性。因此,芜湖侨云从事线束业务系历史原因造成的,具有合理性。但其从事的汽车类非动力电池低压线束业务与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相关电连接组件业务存在较大区别。
(2)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独立性的影响,是否构成对发行人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因早期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田王星对芜湖侨云存在重大影响,为进一步增强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业务的独立性,发行人于2019年11月以人民币1,127.00万元收购田王星持有的芜湖侨云49.00%股权。芜湖侨云设有执行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各1名,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由南通优仕达委派,监事由发行人委派,芜湖侨云的实际控制人为南通优仕达控股股东潘晓林。发行人收购田王星持有的芜湖侨云49%股权后,田王星除通过壹连科技间接持有芜湖侨云股权外,其未通过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持有芜湖侨云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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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不在芜湖侨云担任任何职务;芜湖侨云控股股东南通优仕达及其实际控制人潘晓林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任何利益安排。芜湖侨云主营各类汽车非动力电池相关低压线束的生产和销售,具体产品包括仪表线束、地板线束、门舱线束、底盘线束、顶棚线束等,与发行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相关产品定位存在较大差异。动力电池属于新能源车的核心部件,与其相关的电连接组件的技术、工艺要求较高,存在较高准入门槛,客户开发需要经历较为复杂且周期较长的质量审核,发行人主要客户为宁德时代、小鹏汽车、零跑汽车等新能源领域知名客户;芜湖侨云的产品应用于汽车(含新能源及燃油车)的仪表盘、车板、底盘、车门等,其产品相对传统,技术成熟,准入门槛相对较低,且芜湖侨云的产品主要销售给奇瑞汽车,客户相对单一并主要配套其较低价格车型,与发行人之间的产品定位与客户群体区别显著,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不重叠。发行人与芜湖侨云部分供应商重叠的情况详见本回复“问题2、关于发行人与关联方供应商重叠”之回复。主要重叠供应商与芜湖侨云交易金额均较小,发行人不存在通过主要重叠供应商进行价格操控、利益输送的情况。芜湖侨云在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机构等方面与发行人相互独立,具体情况如下:
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独立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拥有完整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体系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芜湖侨云在资产方面相互独立;
②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独立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体系,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田奔担任芜湖侨云的监事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在芜湖侨云兼职、领薪等情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芜湖侨云在人员方面相互独立;
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研发、采购、生产和销售系统,具备独立的业务经营能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芜湖侨云业务独立进行;
④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专利及研发、生产等环节所用技术系独立开发,与芜湖侨云不存在共同研发或共享相关权利的情况,不存在技术共用、混同和技术依赖等情形;
⑤发行人及子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具备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及规范、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独立进行财务决策,发行人及子公司与芜湖侨云在财务方面相互独立;
⑥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设立股东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设置董事会为决策机构、设置监事会为监督机构,并完善了内部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有效。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建立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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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和完整的内部经营职能机构。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业务部门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运作,不存在与芜湖侨云之间机构混同的情形。
综上,芜湖侨云作为发行人的参股公司与发行人在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机构等方面均相互独立,其从事的汽车类非动力电池低压线束业务与发行人的产品定位存在较大差异,不存在通过重叠客户、供应商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也不存在与发行人非公平竞争、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未构成对发行人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问题(一)、问题(二)、问题(三)的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1、核查程序
(1)通过企查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络公开渠道查询,了解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芜湖侨云等“侨云”系公司股权结构、历史沿革等基本情况;
(2)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核查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芜湖侨云等“侨云”系公司设立的背景、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3)访谈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芜湖侨云等“侨云”系公司的股东、相关管理人员,并实地走访查看了其生产经营场所,核查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芜湖侨云等“侨云”系公司的主营业务、股权结构、设立背景等情况;
(4)取得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芜湖侨云等“侨云”系公司银行流水,确认其与发行人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客户和主要供应商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
(5)获取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芜湖侨云等“侨云”系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采购和销售明细表、业务合同等资料,核查其财务状况以及主要客户、供应商的情况;
(6)比对发行人与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芜湖侨云等“侨云”系公司的采购和销售明细表,分析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芜湖侨云等“侨云”系公司产品定位,确认是否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是否与发行人存在重叠客户或重叠供应商;
(7)获取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芜湖侨云等“侨云”系公司的工商档案或注册文件,核查其股权结构、历史沿革、存续状况等情况;
(8)对香港侨云报告期内的资金收付与发行人相关业务记账凭证、销售订单、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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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资金流水进行匹配核对,分析其资金收付是否与业务经营相匹配;
(9)核查上海侨云科技的分红资金流水、重大合同签发以及审批文件等资料,并对田王星、朱青青、黄献川、上海侨云科技的主要管理人员、上海侨云科技的主要供应商及客户等进行访谈,分析田王星、田奔是否参与上海侨云科技的经营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确认上海侨云科技的实际控制人;
(10)核查了“侨云”商号的使用情况,就“侨云”商号的来源访谈了田王星、黄献川;在发行人主要客户的走访过程中,了解发行人商号的变更是否对其业务的正常进行造成重大影响;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企查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确认是否存在“侨云”商号相关的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共用“侨云”商号的原因主要为创业早期共用商号有利于提高知名度、扩大影响力,但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等方面均相互独立,并按照各自独立的发展战略经营管理,早期共用“侨云”商号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与商号相关的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2)“侨云”系公司中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田王星亲属黄献川控制的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以及发行人参股公司芜湖侨云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黄献川控制的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与发行人从事相似业务系早期王星实业线束业务发展良好的背景下,黄献川基于其对线束市场的行情判断、自身发展需要做出的经营决策,不存在任何协议安排或利益安排;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等黄献川控制的公司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机构等方面与发行人均相互独立,从事相似业务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独立性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黄献川不属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直系亲属,其控制的企业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应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范畴,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同类产品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均未达到30%,对发行人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4)芜湖侨云主营汽车类非动力电池低压线束的生产和销售,与发行人的产品定位存在较大差异,发行人参股芜湖侨云主要有助于进一步增强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业务的独立性;芜湖侨云自成立伊始的主营业务定位即为汽车线束的生产和销售,其从事发行人相似业务系历史原因造成的,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并不主导其经营管理,在收购田王星持有的芜湖侨云49%股权后,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未通过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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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芜湖侨云的股权;芜湖侨云控股股东南通优仕达及其实际控制人潘晓林与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任何利益安排,上述从事相似业务情形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独立性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也未构成对发行人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二)详细说明针对“侨云”系公司与发行人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等所采取的核查措施及结论、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及结论
1、针对“侨云”系公司与发行人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等所采取的核查措施及结论
(1)核查措施
相关方类型 | 主体 | 核查措施 |
黄献川控制的公司 | 上海侨云科技 江苏侨云 乐清诚和 上海侨云电子 上海侨云电器 | ①通过企查查等网络公开渠道以及获取工商档案资料等方式,了解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乐清诚和、上海侨云电子、上海侨云电器的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主要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②获取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等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以及采购和销售明细表,分析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等公司的财务状况,将其主要产品与发行人的主要产品进行了比对,结合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等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的情况,分析其是否与发行人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 ③根据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提供的财务报表、财务数据,测算了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同类业务营业收入和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毛利比例,分析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对发行人独立性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④访谈了田王星、朱青青以及上海侨云科技等公司主要管理人员黄献川、黄田等,核查了黄献川控制公司的设立背景,经营运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了解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田王星、田奔是否参与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等公司的经营管理;并结合对上海侨云科技的主要客户、供应商的走访、重大合同签发和分红情况,分析黄献川委托侨云电子公司设立上海侨云科技的合理性,确认上海侨云科技的实际控制人; ⑤实地走访上海侨云科技、上海侨云电子、乐清诚和等公司,查看上海侨云科技、上海侨云电子、乐清诚和等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经实地走访,乐清诚和为小作坊模式,规模较小,上海侨云电器主营业务租赁,将其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园耀路508号的厂区租赁给上海真仁堂药业有限公司; ⑥根据对发行人和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等公司历史沿革、资产、人员、机构、业务、技术、财务等基本情况的核查,确认发行人与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等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⑦比对发行人与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等黄献川控制公司的采购明细表和销售明细表,核查上述公司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叠客户或重叠供应商,经比对,发行人与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等公司主要客户不存在重叠,存在部分供应商重叠的情况; ⑧通过企查查等公开渠道查询,并对主要重叠供应商进行了访谈,了解重叠供应商的主营业务、经营规模等基本情况以及与发行人的合作内容、关联关系情况,确认业务对接人员是否相同、采购内容和采购定价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存在联合议价、代为收付款的情况,分析发行人及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与主要重叠供应商交易的独立性;访谈发行人采购负责人了解主要重叠供应商的行业地位、客户指定供应商的情况等,确认发行人向主要重叠供应商采购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⑨根据发行人、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等公司的采购明细表,筛选并比对了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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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规格原材料的单价情况,确认采购定价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⑩核查了发行人与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等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金额、交易内容等情况,并与发行人和无关联第三方交易单价进行了对比,确认是否存在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 ?经反复沟通获取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等公司报告期内的银行账户开户清单、银行流水,将银行流水对手方与发行人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及主要重叠供应商进行了交叉比对,确认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 ?查阅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田王星、田奔出具的《承诺函》,确认其无收购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等公司的计划 | ||
发行人参股的公司 | 芜湖侨云 | ①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并获取芜湖侨云的工商档案等资料,并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田王星、芜湖侨云董事长潘晓林、总经理周忠进行了访谈,了解芜湖侨云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及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②根据对发行人和芜湖侨云历史沿革、资产、人员、机构、业务、技术、财务等基本情况的核查,分析发行人与芜湖侨云是否存在混同经营,确认经营的独立性; ③获取芜湖侨云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以及采购和销售明细表,了解芜湖侨云的财务状况、主要原材料和主要产品情况,分析与发行人产品定位的差异;将发行人与芜湖侨云的采购明细和销售明细进行交叉比对,确认发行人与芜湖侨云是否存在重叠客户和重叠供应商,经比对,芜湖侨云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不存在重叠,存在部分供应商重叠的情况; ④对发行人与芜湖侨云主要重叠供应商进行了访谈,了解主要重叠供应商的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经营规模及与发行人的交易内容、关联关系等情况,确认其与发行人、芜湖侨云的业务对接人是否相同、定价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与芜湖侨云是否存在联合议价和代为收付的情况,分析发行人与芜湖侨云与主要重叠供应商交易的独立性; ⑤登录企查查等公开网络渠道查询主要重叠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并结合对主要重叠供应商的访谈,了解主要重叠供应商的经营规模、行业地位、主营业务等情况,分析发行人向主要重叠供应商采购的合理性、必要性; ⑥根据发行人和芜湖侨云的采购明细表,筛选并对比发行人、芜湖侨云向主要重叠供应商采购相同规格型号原材料的单价,分析采购单价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⑦取得了芜湖侨云报告期内的银行开户清单和银行流水,将银行流水对手方与发行人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及主要重叠供应商进行了交叉比对,确认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田王星控制或参股的公司(主体) | 王星实业 香港侨云 侨云电子公司 侨云通讯 | ①通过企查查等网络公开渠道对王星实业、香港侨云、侨云电子公司、侨云通讯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核查,了解前述公司的设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历史沿革等基本情况; ②取得了王星实业的工商档案以及发行人收购王星实业线束业务的会议文件、合同等资料,了解王星实业的股权结构、业务变更情况,根据王星实业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租赁合同等资料,确认王星实业的主营业务情况,分析是否与发行人存在竞争; ③取得了侨云电子公司的注册文件、结业文件,确认侨云电子公司已于2009年注销; ④获取了香港侨云的注册文件、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报告期内银行流水了解香港侨云的运营情况,并结合发行人与香港侨云往来的相关业务记账凭证、销售订单、出口报关单等,分析其资金流水与业务往来是否匹配,确认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⑤获取了侨云通讯税务清算证明,并访谈侨云通讯实际控制人包建敢了解侨云通讯的主营业务、存续情况,分析侨云通讯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业务重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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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第三方实际控制,田王星曾代为持股的公司 | 侨云商贸 侨云有限公司 | ①通过企查查等网络公开渠道对侨云商贸、侨云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主要人员、历史沿革等基本情况进行了核查; ②获取了侨云商贸的工商档案、注销文件、财务报表及出资流水,并对田王星及委托持股人王剑波、陈竖成进行了访谈,了解侨云商贸设立的背景和主要业务情况,分析田王星代持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确认股权结构是否清晰;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侨云商贸的交易情况,比对发行人向侨云商贸和向无关联第三方采购连接器单价,确认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 ③获取了侨云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文件,并对田王星,委托持股人王剑波、陈竖成,侨云有限公司股东林晓双等进行了访谈,了解侨云有限公司设立的背景、委托田王星持股的原因,分析田王星代持股权的合理性,确认股权转让的真实性 |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
“侨云”系关联公司中与发行人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关联方企业包括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田王星亲属黄献川控制的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以及发行人参股公司芜湖侨云。其中:
①江苏侨云、上海侨云科技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机构等方面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资金往来以及重叠客户、供应商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报告期内,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均未达到30%,与发行人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②芜湖侨云与发行人在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机构等方面均相互独立,产品定位存在较大差异,不存在通过重叠客户、供应商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除了发行人参股芜湖侨云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未通过任何形式持有芜湖侨云股权,与发行人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及结论
(1)核查措施
①核查范围
针对发行人及子公司的资金流水,获得了企业征信报告、银行开立户清单等文件并验证完整性,同时基于银行开立户清单陪同发行人财务人员实地前往发行人各开户银行打印所有已开立账户自2020年1月1日或开户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或注销日止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取得了控股股东以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已开立账户自2020年1月1日或开户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或注销日止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
对于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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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等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取得了自2020年1月1日或开户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或注销日止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同时获取了自然人出具的全部资金流水的承诺函,并对报告期内相关人员银行互转情况和相互之间的银行转账记录进行了交叉核对,以确认银行账户的完整性。除此之外,通过银联云闪付APP查询或陪同当事人去银行打印了主要商业银行流水或账户清单,核查其流水完整性。取得了“侨云”系公司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乐清诚和、上海侨云电子、芜湖侨云等公司的开户清单,并打印前述主体各开户银行已开立账户自2020年1月1日或开户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或注销日止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
具体核查范围如下:
序号 | 与发行人关系/职务 | 核查主体 | 核查账户数量 |
1 |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 壹连科技、宁德壹连、溧阳壹连、宜宾壹连、肇庆壹连、浙江侨龙、溧阳汽电 | 32 |
2 | 控股股东 | 王星实业 | 9 |
3 |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 田王星及其配偶朱青青、田奔及其配偶张莉玭 | 67 |
4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 深圳奔云、深圳侨友、厦门奔友、深圳嗨先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香港侨云电子 | 5 |
5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 | 程青峰、范伟雄、卓祥宇及其配偶陈玉欧、贺映红、孟琦、廖桂香、丁华山、邹侨远、郑梦远、曹华、黄玉云、谭礼旗、胡甜娣、林佳丽、刘桂丹、乔云燕、王巧珍、许婷婷、杨媛媛、张海清、张建珠、谢清清、周丽、胡静、陈夏、周月珍、叶淑瑜、张小月、郑周、张少凤、倪伟伟、张伟华、伍勇明、董熙等 | 274 |
6 | “侨云”系公司 | 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乐清诚和、上海侨云电子、芜湖侨云、侨云商贸、侨云有限公司等公司 | 23 |
合计 | 410 |
②核查标准
A.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综合考虑财务报表审计重要性水平、公司的经营模式以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因素,对大额交易及异常资金往来(交易对手、备注等异常情况)进行了核查;B.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等自然人账户,选取5万元(或等值外币)及其他异常资金往来(交易对手、备注等异常情况)作为资金流水核查的标准;C.对“侨云”系公司,重点关注其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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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以及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主要重叠供应商是否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
③针对是否存在“侨云”系公司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资金闭环的核查过程A.获取并核查包括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的资金流水,确认个人账户的实际归属、资金来源、资金往来性质及合理性;检查交易对方是否为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检查是否与“侨云”系或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对于重要性水平以上或异常资金往来进行了全面核查,覆盖和确认比例达100%;经核查,发行人前述主体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侨云”系公司不存在异常资金往来,不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或代替公司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
B.获取发行人《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核对发行人账面银行账户与《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是否一致,核查了发行人全部银行账户,检查是否存在发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受发行人控制或未在发行人财务核算中全面反映的情况。经核查,不存在银行账户不受发行人控制或未在发行人财务核算中全面反映的情况;
C.了解公司资金管理相关内控制度并进行测试,分析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是否存在重大缺陷。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了解公司资金管理、收支审批程序、资金保管、现金及银行总账与日记账的登记、票据的收付及管理等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情况;执行相关的穿行及控制测试,确认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情况,经核查,发行人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
D.检查发行人现金明细账,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大额存取现情况,获取大额存现、取现的记账凭证,了解大额存现、取现原因、合理性及必要性。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异常存取现情况;
E.获取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银行流水,执行如下核查程序:a.检查收付款金额、收付款单位是否一致;b.检查是否属于与业务不相关款项;c.是否存在在关联方资金占用;d.是否存在转移资金;e.是否利用员工账户或其他个人账户进行货款收支;f.是否存在出借账户等行为。重点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银行流水交易对手方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清单比对,检查交易对方是否为公司真实客户或供应商,确认交易性质是否具备合理性,是否与“侨云”系公司存在异常资金往来;将银行流水与记账凭证双向核对,检查记账凭证、记账金额与交易金额是否一致。报告期内,发行人银行流水核查金额分别占发行人资金流水总额的89.13%、81.10%和79.89%;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体外资金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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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不存在资金闭环回流的情况;F.对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供应商交易金额及往来余额进行函证。报告期内,通过函证方式确认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95.84%、95.81%和94.08%;报告期各期通过函证方式确认的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80.90%、68.73%和71.99%;G.对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走访、访谈,经访谈,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确认:a.其与壹连科技交易按市场价进行;b.不存在以私下利益交换方式进行交易的情形;c.壹连科技不存在通过其他补偿利益的方式从而要求供应商调高或调低采购价格的情况;经访谈确认,发行人主要客户与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芜湖侨云客户均不存在重叠,主要重叠供应商与发行人、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芜湖侨云的交易均独立进行,不存在联合议价、共同支付、代为收货、代为付款等情形;
H.获取了发行人前述关联方企业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乐清诚和、上海侨云电子、芜湖侨云等“侨云”系公司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核查其是否与发行人、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主要重叠供应商存在异常资金往来;经核查,“侨云”系公司与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主要重叠供应商不存在异常资金往来,不存在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
①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银行账户不受发行人控制的情形,不存在漏记资金活动、虚增业务等与银行账户活动未在发行人财务核算中全面反映相关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银行开户数量与业务需要不符的情形;
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等报告期内大额资金流入、流出的具体情况均有合理原因,不存在大额异常且无法合理解释的资金往来;
③“侨云”系关联公司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等以及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主要重叠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不存在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也不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利益输送或转移以及其他对发行人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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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合前述问题,说明“侨云”系相关公司股权结构是否清晰,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等特殊利益安排,发行人对关联方的披露是否准确完整关于“侨云”系公司的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详见本题“一、(一)梳理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控制或参股‘侨云’系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股权结构、关联关系、主要业务、报告期内主要经营业绩等”之回复;关于“侨云”系公司核查措施详见本题“二、(二)详细说明针对‘侨云’系公司与发行人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等所采取的核查措施及结论、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及结论”之回复。
相关方类型 | 主体 | 股权情况 |
黄献川控制的公司 | 上海侨云科技 | 田王星配偶朱青青所有的侨云电子公司曾代黄献川持有100%股权,股权代持已还原 |
江苏侨云 | 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代持 | |
乐清诚和 | 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代持 | |
上海侨云电子 | 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代持 | |
上海侨云电器 | 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代持 | |
发行人参股的公司 | 芜湖侨云 | 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代持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田王星控制或参股的公司(主体) | 王星实业 | 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代持 |
香港侨云 | 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代持,已于2021年5月注销 | |
侨云电子公司 | 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代持,已于2009年注销 | |
侨云通讯 | 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代持 | |
由第三方实际控制,田王星曾代为持股的公司 | 侨云商贸 | 田王星曾受王剑波、陈竖成委托持有90%股权,公司已于2021年4月注销 |
侨云有限公司 | 田王星曾受王剑波、陈竖成委托持有100%股权,代持已还原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田王星配偶朱青青所设立的侨云电子公司曾代黄献川持有上海侨云科技100%股权,系黄献川为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于2003年委托侨云电子公司设立,资金来源于黄献川,代持股权已于2021年1月还原至黄献川及黄田名下;经核查上海侨云科技的工商档案、验资报告、分红流水及重大合同签发等情况,并对黄献川、黄田、田王星等访谈确认,上海侨云科技股权代持业已还原,股权结构清晰;
王剑波、陈竖成曾委托田王星分别于2006年、2011年设立侨云有限公司、侨云商贸,田王星所代持的侨云有限公司股权已于2018年4月转给林晓双,侨云商贸已于2021年4月注销;经核查田王星报告期内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检查是否在侨云有限公司、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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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商贸有取得分红或薪酬,是否有异常资金往来,取得并核对陈竖成向田王星的出资款转账水单,对田王星以及委托持股人王剑波、陈竖成、侨云有限公司股东林晓双进行访谈,确认田王星非侨云有限公司、侨云商贸的实际控制人,仅为代持股权,股权代持情形已经解除,股权结构清晰。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途径,发行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完整的披露了关联方。
(四)中介机构质控、内核部门发表明确意见
1、保荐人质控、内核部门对上述问题所采取的复核程序及相关复核意见
保荐人质控、内核部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保荐人内部规章制度,针对
上述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就项目组关于问询函的回复、项目组执行的核查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复核,并执行了相应的质量控制工作及核查程序:
(1)在项目申报前,保荐人内控部门对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在质控、内核审核阶段,保荐人质控、内核部门均重点关注了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等相关企业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出资资金来源及业务独立性,质控、内核部门与项目组沟通了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等相关企业的经营规模与独立性,项目组向质控与内核部门提交了相关企业的财务报表,并测算了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同类业务收入及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及毛利的比例,确认对发行人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审核了项目组对本问题的回复内容,并通过进一步问询,了解上述问题的基本情况,对项目组所执行的相关核查程序、所获取的证据以及发表的核查结论进行了逐项复核;
(3)查阅项目组对“侨云”商号的网络核查资料及对黄献川、田王星的访谈资料,了解“侨云”商号的来源及是否存在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4)复核了“侨云”系公司的核查资料,包括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芜湖侨云等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财务报表、银行流水以及采购和销售明细表,核查了项目组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对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芜湖侨云等公司股东、相关管理人员的访谈记录,重点关注对上海侨云科技分红资金流水、重大合同审批和签发等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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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侨云”系公司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是否对发行人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
(5)查阅了项目组对主要重叠供应商的访谈资料,结合采购明细表以及主要重叠供应商的确认复核了发行人及关联方向主要重叠供应商采购的公允性;
(6)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侨云”系公司的开户清单、银行流水,结合项目组对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的走访资料及函证资料,重点关注“侨云”系公司与发行人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分析“侨云”系公司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
(7)查阅了项目组提供的关于上海侨云科技、侨云有限公司、侨云商贸公司股权代持情况的核查底稿,包括工商档案、股权转让协议、访谈资料、银行流水等材料,分析股权代持的合理性以及代持解除的真实性。
经复核,保荐人质控、内核部门认为:(1)黄献川控制的公司、芜湖侨云、侨云有限公司、侨云商贸等公司均与发行人相互独立;(2)“侨云”系公司使用“侨云”商号为历史原因造成的,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字号已由“侨云”变更为“壹连”,已不存在与“侨云”系公司共用商号的情形,不存在涉及“侨云”商号相关的诉讼、仲裁、纠纷或潜在纠纷等风险;(3)“侨云”系公司中仅黄献川控制的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及发行人参股公司芜湖侨云存在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行人与前述主体独立运作、产品定位存在较大差异,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对发行人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4)朱青青、田王星曾分别代为持有上海侨云科技及侨云商贸、侨云有限公司的股权,代持股权已真实还原,“侨云”系公司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特殊利益安排;(5)保荐人项目组针对上述问题回复已履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尽职调查程序充分恰当,核查意见发表适当。
2、发行人律师内核部门复核意见
基于项目组针对本问题履行的核查程序、取得的工作底稿,发行人律师内核部门对于项目组关于“问题1、关于“侨云”系公司”的回复内容、核查程序及意见无异议。
问题2、关于发行人与关联方供应商重叠
申请文件和历次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与黄献川控制的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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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诚和以及发行人参股49%的芜湖侨云存在供应商重叠情况,且发行人及关联方各期向重叠供应商采购金额及占比均较高。请发行人:
(1)说明主要重叠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股权结构、关联关系、主要业务、经营情况等,说明发行人及关联方与重叠供应商交易的必要性,是否存在替代供应商。
(2)逐个说明发行人及关联方向重叠供应商采购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原材料品类、采购金额及占比、采购单价等。
(3)结合发行人及关联方业务开展情况,说明采购原材料品类及数量的合理性,与发行人及关联方生产经营规模是否匹配。
(4)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采购同品类原材料价格的差异情况及差异原因,与市场公开价格的差异情况及差异原因,发行人与关联方采购价格是否公允。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请:
(1)说明针对重叠供应商采取的核查措施及核查结论。
(2)结合上述问题与资金流水核查情况,说明对是否存在通过“侨云”系公司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资金闭环等的核查情况及核查证据、核查结论。
回复:
一、发行人情况说明
(一)说明主要重叠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股权结构、关联关系、主要业务、经营情况等,说明发行人及关联方与重叠供应商交易的必要性,是否存在替代供应商
发行人与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乐清诚和、芜湖侨云主要重叠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如下:
发行人与上海侨云科技主要重叠供应商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经营情况及主要业务 | 主要股东 | 关联关系 | 发行人采购内容 | 采购合理性及必要性 |
1 | 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 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注册资本810万美元,主要产品为连接器产品,2021年营业收入约163.39亿元,泰科电子系纽交所上市公司,连接器行业龙头 | 泰连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持股100%; 实际控制人为:Tyco Electronies Hong Kong Holdings No.3 Limited | 无 | 连接器 | 全球连接器品牌龙头企业,业务涵盖连接器各应用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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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东莞市日新传导科技有限公司 | 东莞市日新传导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0月,注册资本1.68亿元,主要产品为特种线缆,2021年营业收入约6.62亿元 |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下属企业 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无 | 电线 | 宁德时代指定供应商 |
3 | 大联大商贸有限公司 | 大联大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3月,注册资本5,828万美元,主要销售产品为电子元器件、连接器等,2021年集团公司营业收入约938.10亿元,系全球知名电子元器件分销商 | WPG INTERNATIONAL (HONG KONG)LIMITED 持股100%; 实际控制人为:大联大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无 | 连接器 | Molex品牌连接器国内最大的代理商,系Molex指定的销售渠道;亦为宁德时代指定供应商 |
4 | 今朝联合有限公司 | 今朝联合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注册资本1亿元,主要产品为巴片、接插件等,年营业收入约1.8亿元 | 长兴明扬电气有限公司持股100%;实际控制人为厉海飞、李维特、黄琼莹 | 无 | 铜铝巴、线束隔离板、连接器 | 其与溧阳壹连距离较近,运输便利 |
5 | 东莞市铭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东莞市铭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2月,注册资本500万元,主要产品为电子产品、金属制品、电子线束等,2021年营业收入约3,930.91万元 | 彭世光持股90%,干美霞持股10%; 实际控制人为:彭世光 | 无 | 连接器、电线 | 其与发行人距离较近,运输便利,发行人与其合作时间较长 |
6 |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注册资本7,282.39万元,主要产品为工业线、光伏线缆、高压线缆等,2021年营业收入约8.18亿元 | 卜晓华持股28.84%、孙群霞持股28.84%、杨宇伟持股24.72%;实际控制人为卜晓华 | 无 | 电线 | 宁德时代指定供应商;国内从事新能源线缆业务比较早的厂家 |
7 | 昆山千金电子有限公司 | 昆山千金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注册资本500万元,主要产品为连接器等,年营业收入约3.5亿元 | 丘敬谦持股92.00%、张秀珍持股8.00%; 实际控制人为:丘敬谦 | 无 | 连接器 | 其在JST连接器贸易方面服务能力较强 |
8 | 富昌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 富昌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注册资本240万美元,主营业务为电子元器件贸易,2021年营业收入约110亿元,系全球知名芯片原厂授权分销商及电子元器件供应商 | Future Electronics Inc. (Distribution) Pte Ltd. 持股100%; 实际控制人为Future Electronics Ltd. | 无 | 连接器 | 宁德时代指定Hirson品牌连接器的供应商 |
发行人与江苏侨云主要重叠供应商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经营情况及主要业务 | 主要股东 | 关联关系 | 发行人采购内容 | 采购合理性及必要性 |
1 | 厦门海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厦门海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注册资本3,733.33万元;主要业务为线束加工专用电子设备,以及线束加工行业FMS柔性制造系统等工业智能制造系统整体解决方案,年营业收入约1亿元 | 李普天持股39.49%,菲尼克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股25%;实际控制人为李普天 | 发行人持有其9.37%股权且田奔任董事 | 设备及配件 | 其系国产线束加工设备知名企业,其产品稳定性、交付能力较好,合作时间较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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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昆山千金电子有限公司 | 昆山千金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注册资本500万元,主要产品为连接器等,年营业收入约3.5亿元 | 丘敬谦持股92.00%、张秀珍持股8.00%; 实际控制人为:丘敬谦 | 无 | 连接器 | 其在JST连接器贸易方面服务能力较强 |
3 | 上海雅风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 上海雅风电子元件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注册资本350万元,主营业务为胶壳、端子、连接器等贸易,为TE、Molex连接器等贸易商,年营业收入约2亿元 | 沈劲松持股90%,沈航持股10%;实际控制人为沈劲松 | 无 | 连接器 | 其系TE、Molex连接器等贸易商,服务较好,合作时间较长 |
4 |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注册资本12.60亿元,专业从事高分子核辐射改性新材料及系列电子、电力新产品和新设备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公司产品包括:热缩套管、热缩母排、热缩电缆附件、冷缩电缆附件、电缆分支箱、环网柜等2,500多种产品,集团公司年营业收入约54亿元 | 周和平持股11.08%、邱丽敏持股7.32%;实际控制人为周和平 | 无 | 热缩管 | 国内知名的热缩管供应商;合作时间较长 |
5 | 上海长园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 上海长园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注册资本6,000万元,主要产品为热缩管,年营业收入约4.8亿元 | 长园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实际控制人为周和平 | 无 | 热缩管 | 其系国产热缩管知名企业沃尔核材通过长园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控股 |
6 | 上海侨云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侨云科技具体情况详见本题“一、(一)、2、(1)上海侨云科技” | ||||
发行人与乐清诚和主要重叠供应商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经营情况及主要业务 | 主要股东 | 关联关系 | 发行人采购内容 | 采购合理性及必要性 |
1 | 浙江合兴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 浙江合兴电子元件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6月,注册资本3,000万元,主要产品为电子连接类、电子元器件等,年营业收入约4亿元 | 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实际控制人为陈文葆 | 无 | 连接器 | 国内连接器知名品牌;宁德时代、青岛尼得科指定供应商 |
发行人与芜湖侨云主要重叠供应商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经营情况及主要业务 | 主要股东 | 关联关系 | 发行人采购内容 | 采购合理性及必要性 |
1 | 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 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注册资本810万美元,主要产品为连接器产品,2021年营业收入约163.39亿元 | 泰连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持股100%; 实际控制人为:Tyco Electronies Hong Kong Holdings No.3 Limited | 无 | 连接器 | 全球连接器品牌龙头企业,业务涵盖连接器各应用领域 |
2 | 安费诺汽车连接系统(常州)有限公司 | 安费诺汽车连接系统(常州)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注册资本286.46万美元,主要产品为连接器,2021年营业收入约16.60亿元 | 安费诺(东亚)有限公司100%; 实际控制人为:安费诺集团(Amphenol Corporation) | 无 | 连接器、密封件 | 连接器知名品牌商;宁德时代、小鹏指定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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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海尔曼太通(无锡)电器配件有限公司 | 海尔曼太通(无锡)电器配件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1月,注册资本340万美元,主要产品为卡扣、扎带等,年营业收入约15亿元 | 海尔曼太通私人有限公司(HELLERMANN TYTON PTE LTD)持股100%,系新加坡企业 | 无 | 线束隔离板、扎带、连接器、防尘盖 | 汽车领域扎带知名供应商 |
4 |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注册资本16.31亿元,主营业务是高可靠光、电、流体连接器及相关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线束、高压连接器、高压设备用信号连接器、充电枪、充电座、充电桩等,2021年营业收入约128.67亿元 | 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37.69%;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无 | 连接器、五金件 | 宁德时代指定供应商,国内连接器知名品牌 |
5 | 温州丰迪接插件有限公司 | 温州丰迪接插件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7月,注册资本6000万元,主要产品为端子、保险盒、铜铝巴等,年营业收入约8.6亿元 | 黄志生持股50%,黄志才持股50%;实际控制人为黄志生、黄志才 | 无 | 铜铝巴、连接器 | 宁德时代指定供应商 |
6 | 上海福尔欣线缆有限公司 | 上海福尔欣线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营业务为汽车电线的生产和销售,年营业收入约60亿元 | 霍焰持股82%、刘印江持股10%、施爱伟持股8%;实际控制人为霍焰 | 无 | 电线 | 国内电线知名品牌,宁德时代指定供应商 |
7 | 江苏亨通电子线缆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亨通电子线缆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注册资本1.3亿元,主营业务为汽车线缆生产、销售,年营业收入约7亿元 |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1.54%、江苏亨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持股38.46%;实际控制人为崔根良 | 无 | 电线 | 国内电线知名品牌,宁德时代指定供应商 |
注:1、表中列示主要重叠供应商以发行人各年度向重叠供应商采购金额前五大列示,发行人各期与主要重叠供应商合计交易金额占其与所有重叠供应商的合计交易金额达到70%以上;注:2、美国安费诺集团创立于1932年,是全球最大的连接器制造商之一,总部位于美国康涅狄格州,主要业务为研发、生产及销售电气、电子、光纤连接器,互联系统、天线、传感器及基于传感器的模块,同轴及特种高速数据电缆等产品。美国安费诺在国内广州、深圳、珠海等多地设有几十家子公司,各子公司独立运作,产品涉及连接器产业链上下游产品。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向安费诺汽车连接系统(常州)有限公司、安费诺(常州)连接系统有限公司、广州安费诺电子有限公司、安费诺(常州)电子有限公司等公司采购连接器、温度传感器等电子元件,均为发行人下游客户宁德时代指定供应商。前述安费诺主体股东均为安費諾(東亞)有限公司,各主体采购、研发、生产及销售均独立进行,业务范围包括连接器、线束、传感器等。安费诺集团业务涵盖连接器上下游产品,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其有意在新能源领域进行延伸布局,拓展了新能源电连接组件或线束领域的业务。如其国内子公司安费诺(宁德)电子有限公司主要产品包含传感器及有关的组装电子器件与电池,电源配套的连接器、线束、电源器件及组装件,传感器信号传输器件及模块,其线束组件中包括与发行人电芯连接组件产品相似的产品,该产品的主要客户为宁德时代,因此安费诺(宁德)电子有限公司在电芯连接组件业务上同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但由于双方对应的宁德时代终端客户项目存在差异,导致高度定制化的产品线仍存在差异。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向安费诺汽车连接系统(常州)有限公司、安费诺(常州)连接系统有限公司、广州安费诺电子有限公司等安费诺旗下公司采购原材料,上述公司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其他同类产品供应商安费诺(宁德)电子有限公司存在较大差异,各安费诺主体采购、研发、生产及销售均独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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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与前述关联方主体存在一定数量的重叠供应商,主要原因为:
1、产品高度定制化,部分供应商为发行人客户指定
前述主要重叠供应商部分为发行人下游客户宁德时代、小鹏汽车等指定供应商。发行人部分主要客户基于其对电连接组件产品质量、供应和成本等方面管控的需要为发行人指定部分供应商,因发行人产品高度定制化,为满足下游客户需求需要向前述供应商采购相应原材料,具备必要性。
2、部分重叠供应商属于知名供应商,供应能力和产品质量有保证
上述关联方主体与发行人存在相似或上下游业务,向部分相同知名供应商采购连接器、线材、辅料等存在合理性。例如,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为行业内连接器龙头供应商,大联大商贸有限公司为全球知名电子元器件分销商,富昌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为全球知名芯片原厂授权分销商及电子元器件供应商,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长园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为国产热缩管知名企业,发行人向具备较高知名度的供应商采购存在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行人同行业公司沪光股份、胜蓝股份、瑞可达等公司亦向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安费诺汽车连接系统(常州)有限公司、海尔曼太通(无锡)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上海福尔欣线缆有限公司、江苏亨通电子线缆科技有限公司等知名供应商进行采购。
3、部分重叠供应商虽存在替代供应商,但是其交付能力较好、服务能力较强、与发行人距离较近,且双方合作时间较长,交易具备合理性,如东莞市铭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与发行人距离较近,双方已合作七年;昆山千金电子有限公司为连接器贸易商,服务能力好,交付能力较强。
综上,发行人向主要重叠供应商采购符合行业特征和商业逻辑,部分重叠供应商虽存在替代选择,但目前仍是发行人采购相关原材料的较优方案,发行人及关联方与重叠供应商交易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
(二)逐个说明发行人及关联方向重叠供应商采购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原材料品类、采购金额及占比、采购单价等
1、发行人及关联方向主要重叠供应商采购原材料品类、采购金额及占比情况
因电连接组件行业定制化特点,发行人与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芜湖侨云等公司向重叠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用途、具体采购型号差异较大,原材料采购价格需要结合具体规格、型号进行分析比较;主要重叠供应商与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芜湖侨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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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交易金额相对较小。发行人与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芜湖侨云采购原材料的差异情况详见本题“一、(三)、1、发行人与关联方业务及采购原材料的差异情况”。发行人与关联方不存在通过主要重叠供应商调控采购价格、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发行人及关联方向主要重叠供应商采购情况如下:
(1)上海侨云科技
单位:万元
期间 | 重叠供应商 | 发行人 | 上海侨云科技 | |||
主要采购内容 | 合计采购额 | 应用于非新能源低压信号传输组件 | 主要采购内容 | 合计采购金额 | ||
2022年度 | 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 连接器 | 9,511.97 | 593.69 | 连接器 | 1,136.87 |
东莞市日新传导科技有限公司 | 电线 | 9,156.47 | 111.86 | 电线 | 55.00 | |
铭岳电子 | 电线、连接器 | 2,949.33 | 2,440.61 | 线束 | 1.88 | |
今朝联合有限公司 | 铜铝巴、线束隔离板、连接器 | 2,766.80 | 0.60 | 连接器 | 4.38 | |
大联大商贸有限公司 | 连接器 | 2,116.91 | 81.67 | 连接器 | 69.35 | |
其他 | - | 2,648.59 | 1,462.84 | - | 1,430.24 | |
合计 | - | 29,150.06 | 4,691.28 | - | 2,697.72 | |
占采购总额比例 | - | 13.27% | 2.14% | - | 19.62% | |
2021年度 | 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 连接器 | 5,488.27 | 644.53 | 连接器 | 1,616.18 |
东莞市日新传导科技有限公司 | 电线 | 3,855.76 | 6.93 | 电线 | 94.70 | |
铭岳电子 | 电线、连接器 | 1,903.43 | 1,865.37 | 线束 | 0.21 | |
大联大商贸有限公司 | 连接器 | 896.44 | 116.38 | 连接器 | 145.00 | |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电线 | 782.68 | 9.19 | 电线 | 17.69 | |
其他 | - | 3,921.15 | 1,742.65 | - | 1,252.43 | |
合计 | - | 16,847.73 | 4,385.05 | - | 3,126.21 | |
占采购总额比例 | - | 13.91% | 3.62% | - | 21.85% | |
2020年度 | 铭岳电子 | 电线、连接器 | 2,338.94 | 2,338.94 | 线束 | 1.72 |
东莞市日新传导科技有限公司 | 电线 | 1,733.84 | 15.97 | 电线 | 41.20 | |
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 连接器 | 1,135.37 | 10.25 | 连接器 | 1514.32 | |
昆山千金电子有限公司 | 连接器 | 911.75 | 691.86 | 连接器 | 281.22 | |
富昌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 连接器 | 722.17 | 2.99 | 辅材 | 26.22 | |
其他 | - | 2,149.27 | 725.13 | - | 1,118.35 | |
合计 | - | 8,991.34 | 3,785.14 | - | 2,983.03 | |
占采购总额比例 | - | 16.53% | 6.96% | - | 3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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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侨云科技向重叠供应商采购线材、连接器、辅材等主要用于工业、消费、医疗等非新能源低压线束产品,发行人向重叠供应商采购线材、连接器、铜铝巴、辅材等主要用于新能源汽车、储能等相关产品,发行人向重叠供应商采购用于非新能源低压信号传输组件生产的原材料占比较小。除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外,前述主要重叠供应商与上海侨云科技交易金额均较小。
(2)江苏侨云
单位:万元
期间 | 重叠供应商 | 发行人 | 江苏侨云 | |||
主要采购内容 | 合计采购额 | 应用于非新能源低压信号传输组件 | 主要采购内容 | 合计采购金额 | ||
2022年度 | 厦门海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设备及配件 | 422.59 | - | 机器配件 | 0.26 |
昆山千金电子有限公司 | 连接器 | 351.28 | 161.20 | 连接器 | 6.12 | |
上海雅风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 连接器 | 257.93 | 178.09 | 连接器 | 3.64 | |
上海长园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 热缩管 | 248.00 | - | 热缩管 | 0.07 | |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 热缩管 | 95.71 | 22.75 | 热缩管 | 0.31 | |
其他 | - | 131.60 | 53.89 | - | 152.45 | |
合计 | - | 1,507.11 | 415.93 | - | 162.85 | |
占采购总额比例 | - | 0.69% | 0.19% | - | 5.03% | |
2021年度 | 昆山千金电子有限公司 | 连接器 | 701.10 | 401.29 | 连接器 | 11.29 |
厦门海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设备及配件 | 308.60 | - | 机器配件 | 0.58 | |
上海雅风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 连接器 | 295.20 | 238.64 | 连接器 | 7.04 | |
上海侨云科技有限公司 | 连接器 | 217.78 | 202.59 | 连接器 | 193.39 | |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 热缩管 | 99.51 | 45.86 | 热缩管 | 0.39 | |
其他 | - | 55.14 | 54.32 | - | 323.70 | |
合计 | - | 1,677.33 | 942.70 | - | 536.39 | |
占采购总额比例 | - | 1.39% | 0.78% | - | 15.68% | |
2020年度 | 昆山千金电子有限公司 | 连接器 | 911.75 | 691.86 | 连接器 | 2.07 |
上海侨云科技有限公司 | 电线、连接器、管材 | 619.47 | 498.68 | 连接器 | 1.20 | |
上海雅风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 连接器 | 191.95 | 153.01 | 连接器 | 17.19 | |
厦门海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设备及配件 | 136.02 | - | 机器配件 | 0.66 | |
上海长园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 热缩管 | 67.18 | - | 热缩管 | 0.48 | |
其他 | - | 87.65 | 59.25 | - | 293.41 | |
合计 | - | 2,014.02 | 1,402.81 | - | 315.01 | |
占采购总额比例 | - | 3.70% | 2.58% | - | 10.90% |
江苏侨云向重叠供应商采购线材、连接器、辅材等主要用于电源线、家电等非新能源低压线束产品,壹连科技向重叠供应商采购线材、连接器、铜铝巴、辅材等主要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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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储能等相关产品,发行人向重叠供应商采购用于非新能源低压信号传输组件的原材料占比较低。同时,前述主要重叠供应商与江苏侨云交易金额均较小。
(3)芜湖侨云
单位:万元
期间 | 重叠供应商 | 发行人 | 芜湖侨云 | |||
采购内容 | 合计金额 | 应用于低压信号传输组件 | 主要采购内容 | 合计采购金额 | ||
2022年度 | 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 连接器 | 9,511.97 | 6,111.77 | 连接器、套管 | 4,500.00 |
安费诺汽车连接系统(常州)有限公司 | 连接器、密封件 | 4,470.52 | 2,557.07 | 部件 | 124.90 | |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连接器、五金件 | 1,397.41 | 520.67 | 连接器 | 333.00 | |
海尔曼太通(无锡)电器配件有限公司 | 线束隔离板、扎带、连接器、防尘盖 | 1,158.27 | 295.81 | 连接器 | 3.54 | |
温州丰迪接插件有限公司 | 连接器、铜铝巴 | 958.91 | 52.16 | 连接器 | 5.06 | |
其他 | - | 1,502.20 | 636.51 | - | 1,806.52 | |
合计 | - | 18,999.27 | 10,173.98 | - | 6,773.02 | |
占采购总额比例 | - | 8.65% | 4.63% | - | 27.57% | |
2021年度 | 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 连接器 | 5,488.27 | 3,335.34 | 部件、连接器、套管 | 2,995.99 |
安费诺汽车连接系统(常州)有限公司 | 连接器、密封件 | 1,972.97 | 1,104.11 | 部件 | 150.00 | |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连接器、五金件 | 901.48 | 397.51 | 连接器 | 613.00 | |
温州丰迪接插件有限公司 | 连接器、铜铝巴 | 847.08 | 25.54 | 连接器 | 7.41 | |
海尔曼太通(无锡)电器配件有限公司 | 线束隔离板、扎带、连接器、防尘盖 | 844.56 | 169.33 | 连接器 | 29.00 | |
其他 | - | 1,028.50 | 660.36 | - | 1,987.07 | |
合计 | - | 11,082.87 | 5,692.19 | - | 5,782.47 | |
占采购总额比例 | - | 9.15% | 4.70% | - | 42.45% | |
2020年度 | 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 连接器 | 1,135.37 | 630.86 | 部件、连接器、天线 | 835.16 |
江苏亨通电子线缆科技有限公司 | 电线 | 877.64 | 176.07 | 电线 | 693.24 | |
安费诺汽车连接系统(常州)有限公司 | 连接器、密封件 | 720.66 | 334.00 | 半成品、部件、预制线、连接器 | 150.00 | |
上海福尔欣线缆有限公司 | 电线 | 518.55 | 380.33 | 电线 | 91.54 | |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连接器、五金件 | 516.16 | 206.74 | 连接器 | 374.00 | |
其他 | - | 1,308.53 | 442.25 | - | 326.29 | |
合计 | - | 5,076.91 | 2,170.24 | - | 2,470.23 | |
占采购总额比例 | - | 9.33% | 3.99% | - | 43.89% |
芜湖侨云向重叠供应商采购线材、连接器、辅材等主要用于汽车类非动力电池低压线束生产,壹连科技向重叠供应商采购线材、连接器、铜铝巴、辅材等主要用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类电连接组件等相关产品,发行人向重叠供应商采购用于低压信号传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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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原材料占比较低。同时,除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江苏亨通电子线缆科技有限公司外,前述主要重叠供应商与芜湖侨云交易金额均较小。
(4)乐清诚和
单位:万元
期间 | 重叠供应商 | 发行人 | 乐清诚和 | ||
采购金额 | 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 采购内容 | ||
2020年度 | 浙江合兴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 8.32 | 连接器 | 3.00 | 连接器 |
乐清诚和主营业务为连接器、五金件的加工和贸易,主要原材料包括TPU颗粒、聚丙烯、塑料等,报告期内其仅采购少量连接器销售,金额较小。
2、发行人及关联方向主要重叠供应商采购原材料单价情况
发行人及关联方与主要重叠供应商交易均独立进行,定价为根据各自交易产品型号、采购数量等参考市场行情确定,不存在通过主要重叠供应商调控采购价格、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发行人及关联方向主要重叠供应商采购相同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不存在较大差异,具体采购价格主要受采购时间、具体规格品种、定制化标准不同而有所差异。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关联方向主要重叠供应商采购相同规格的原材料的情形相对较少,主要原因如下:(1)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的主要产品系医疗、消费、工业等领域非新能源低压线束,芜湖侨云主要产品为汽车非动力电池类低压线束,与发行人主要产品定位存在较大差异;(2)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芜湖侨云虽然在低压线束领域与发行人存在重叠,但具体产品及客户存在差异,受客户定制化需求的影响,发行人、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芜湖侨云产品在结构、形态、技术参数、功能、应用终端存在较大差异,不同种类产品所需采购的原材料在具体规格和型号上差异较大;(3)乐清诚和主营业务为五金件、连接器等贸易、加工,产品主要包括端子、塑壳、胶料、针座等,其营业收入、利润规模均较小,五金件、连接器等属于发行人的上游原材料范畴,与发行人不存在业务重叠。
综上,发行人产品种类和材料规格、型号较多,与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乐清诚和、芜湖侨云采购原材料型号存在较大差异,不同型号电线、连接器价格差异较大,发行人与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芜湖侨云等向主要重叠供应商采购部分相同规格、型号原材料的采购单价比对情况如下:
单位:元/件、元/米
报告期 | 重叠供应商 | 原材料品 | 规格型号 | 交易单价 | 非重叠供应商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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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 壹连科技 | 上海侨云科技 | 供应商 | 报价 | |||
2020年度 | 上海雅风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 连接器 | 390****040 | 0.04 | 0.04 | 东莞市文尚电子有限公司 | 0.04 |
2020年度 | 昆山千金电子有限公司 | 连接器 | 087****039 | 0.02 | 0.02 | - | - |
2021年度 | 大联大商贸有限公司 | 连接器 | 390****038 | 0.03 | 0.03 | 深圳市京鸿志电子有限公司 | 0.03 |
2021年度 | 昆山千金电子有限公司 | 连接器 | PH**** | 0.03 | 0.03 | 深圳市稳胜电子有限公司 | 0.03 |
2021年度 | 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 连接器 | 121****4-1 | 0.16 | 0.16 | - | - |
2022年度 | 今朝联合有限公司 | 连接器 | DJ45**** | 0.17 | 0.15 | - | - |
2022年度 | 大联大商贸有限公司 | 连接器 | 390****038 | 0.03 | 0.03 | 深圳市京鸿志电子有限公司 | 0.03 |
2022年度 | 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 连接器 | 428****0-1 | 0.15 | 0.15 | 广州诺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0.14 |
报告期 | 重叠供应商 | 原材料品类 | 规格型号 | 交易单价 | 非重叠供应商报价 | ||
壹连科技 | 江苏侨云 | 供应商 | 报价 | ||||
2020年度 | 厦门海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输送带 | 3380**** | 663.72 | 663.72 | - | - |
2021年度 | 厦门海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测长轮 | 5A30**** | 265.49 | 230.09 | - | - |
2022年度 | 上海雅风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 连接器 | 390****046 | 0.05 | 0.05 | 东莞市文尚电子有限公司 | 0.05 |
报告期 | 重叠供应商 | 原材料品类 | 规格型号 | 交易单价 | 非重叠供应商报价 | ||
壹连科技 | 芜湖侨云 | 供应商 | 报价 | ||||
2020年度 | 海尔曼太通(无锡)电器配件有限公司 | 扎带 | 151****830 | 0.26 | 0.26 | - | - |
2020年度 | 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 连接器 | 147****2-1 | 12.54 | 11.70 | 东莞市辰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2.40 |
2020年度 | 上海福尔欣线缆有限公司 | 电线 | F****0.5 | 0.25 | 0.24 | 广东仁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0.24 |
2020年度 | 江苏亨通电子线缆科技有限公司 | 电线 | F****0.5 | 0.24 | 0.25 | 广东仁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0.24 |
2021年度 | 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 连接器 | 232****1-1 | 0.06 | 0.06 | 广州诺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0.06 |
2022年度 | 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 连接器 | 592****9-1 | 0.06 | 0.06 | - | - |
2022年度 | 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 连接器 | 173****6-1 | 0.08 | 0.08 | 东莞市锦隆电子有限公司 | 0.09 |
注:上表所列发行人及关联方向重叠供应商采购的相同规格型号的原材料交易单价系全年加权平均采购单价,定制化产品主要根据订单所需采购材料,同一规格材料采购均价受采购时点和集中采购规模的影响较大;部分型号原材料未向非重叠供应商询价,因此未列示。
(1)发行人及关联方企业向重叠供应商采购相同规格原材料价格不存在较大差异如上表所示,主要重叠供应商向发行人、关联方企业销售同型号原材料整体定价差
1-54
异较小,部分型号差异相对较大主要系发行人和关联方向主要重叠供应商采购材料的批次、采购时点以及采购规模有所不同,且当期该型号材料价格波动相对较大从而导致发行人采购同型号原材料的年度均价与关联方的采购均价有所差异,符合行业特征。2021年度发行人及江苏侨云向厦门海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5A30****型号的同规格端子机配件测长轮,发行人主要于2021年1月采购该配件,而江苏侨云主要在2021年10月采购,上述采购时点的不同导致发行人、江苏侨云向重叠供应商的采购价格存在一定差异。
(2)发行人与关联方企业向重叠供应商采购价格与第三方报价不存在较大差异由上表,发行人、关联方向前述重叠供应商采购部分规格连接器、电线单价与非重叠第三方供应商报价不存在较大差异,定价具有公允性。
发行人向厦门海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的设备配件为发行人向海普锐采购的线束设备配套的设备配件,无第三方供应商报价;海尔曼太通(无锡)电器配件有限公司销售的扎带为其自有品牌,因此亦无第三方供应商报价,但发行人与关联方采购价格不存在较大差异,定价公允。综上,主要重叠供应商与发行人、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芜湖侨云的交易均独立进行,主要重叠供应商的相关材料定价主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其根据各方交易产品型号、数量等结合当期材料的价格走势情况与各方独立确定交易价格,定价公允,不存在为发行人或关联方进行价格调控、利益输送的情形。
(三)结合发行人及关联方业务开展情况,说明采购原材料品类及数量的合理性,与发行人及关联方生产经营规模是否匹配
1、发行人与关联方业务及采购原材料的差异情况
发行人主营电芯连接组件、动力传输组件及低压信号传输组件等电连接组件产品,其主要原材料包括连接器、电线、FPC组件以及铜铝巴,其中FPC组件、铜铝巴主要用于发行人新能源领域电芯连接组件的生产;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芜湖侨云主营低压线束的生产、销售,主要原材料为电线和连接器,不涉及铜铝巴、FPC组件的采购;乐清诚和主要采购TPU颗粒、聚丙烯、塑料等原材料用于连接器的生产加工,经营规模较小。发行人、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芜湖侨云主要原材料中均涉及连接器、电线,但因发行人与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芜湖侨云产品定位存在较大差异,其采购的连接器、电线在规格、型号及应用领域上存在较大差异。
1-55
发行人、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芜湖侨云采购金额较大的连接器、电线规格情况如下:
发行人 | ||||
连接器 | 型号 | 应用场景 | 产品应用领域 | 图片 |
1 | ES095-03C95-2SYX****橙 | 新能源电连接组件 | 新能源汽车 | |
2 | ES095-03C95-1SYY****黑 | 新能源电连接组件 | 新能源汽车 | |
3 | 2141227**** | 新能源电连接组件 | 新能源汽车 | |
4 | Amphenol/MPS02-**** | 新能源电连接组件 | 新能源汽车 | |
5 | Amphenol/ACC00E22-9S(G96)**** | 新能源电连接组件 | 新能源汽车 | |
电线 | 型号 | 应用场景 | 产品应用领域 | 规格参数 |
1 | HT/EVBA15C01/50mm2/1C**** | 新能源电连接组件 | 新能源汽车 | 额定电压1500V.AC;截面积50mm2;单芯编织铝箔屏蔽线;绝缘材料:XLTPE |
2 | EV50mm2+B+ALXLPE125℃**** | 新能源电连接组件 | 新能源汽车 | 额定电压1500V.AC;截面积50mm2;单芯编织铝箔屏蔽线;绝缘材料:XLPE |
3 | UL3932/95mm?/**** | 新能源电连接组件 | 新能源汽车 | 额定电压2000V.AC;截面积95mm2;单芯非屏蔽线;绝缘材料:XLPE |
4 | LEONI/FHLR2GCB2G/EV50mm2**** | 新能源电连接组件 | 新能源汽车 | 额定电压600V.AC;截面积50 mm2;单芯编织铝箔屏蔽线;绝缘材料:硅橡胶 |
5 | NO-UL/0.5mm?/4C/AS**** | 工业控制线束 | 工业类 | 额定电压300V.AC;截面积4*0.5mm2;四芯非屏蔽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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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侨云科技 | ||||
连接器 | 型号 | 应用场景 | 产品应用领域 | 图片 |
1 | 2-167**** | 车载冰箱线束 | 消费类 | |
2 | 2-520**** | 空调线束 | 消费类 | |
3 | 1599**** | 电控电器线束 | 消费类 | |
4 | 9176**** | 车载冰箱线束 | 消费类 | |
5 | 3-520**** | 空调线束 | 消费类 | |
电线 | 型号 | 应用场景 | 产品应用领域 | 规格参数 |
1 | 1015#14TS**** | 车载冰箱线束 | 消费类 | 14AWG(截面积2.0mm2)额定电压600V;绝缘材料:PVC |
2 | 1015#****康 | 空调线束 | 消费类 | 18AWG(截面积0.85mm2)额定电压600V;绝缘材料:PVC |
3 | 1015#****江 | 电控电器线束 | 消费类 | 18AWG(截面积0.85mm2)额定电压600V;绝缘材料:PVC |
4 | GXL#18AS**** | 车载冰箱线束 | 消费类 | 18AWG(截面积0.81mm2)额定电压50V;绝缘材料:XLPE |
5 | SJTW#14/3C**** | 空调线束 | 消费类 | 14AWG (截面积 3*2.0mm2)额定电压600V;3芯非屏蔽线 芯线绝缘材料:PVC;外被材料:PVC |
芜湖侨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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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器 | 型号 | 应用场景 | 产品应用领域 | 图片 |
1 | CT63C**** | 室内线束总成 | 乘用车 | |
2 | 1-227**** | 前舱线束总成 | 乘用车 | |
3 | 21E6**** | 室内线束总成 | 乘用车 | |
4 | 5-928**** | 室内线束总成 | 乘用车 | |
5 | 1746**** | 前舱线束总成 | 乘用车 | |
电线 | 型号 | 应用场景 | 产品应用领域 | 规格参数 |
1 | FL****0.5B | 室内线束总成 | 乘用车 | 额定电压60V;截面积0.5mm2;单芯非屏蔽线;颜色:黑色;绝缘材料:PVC |
2 | QYJRE**** (16)R | 前舱线束总成 | 乘用车 | 额定电压60V;截面积16mm2;单芯非屏蔽线;颜色:红色 绝缘材料:XLPE |
3 | FL****16R | 室内线束总成 | 乘用车 | 额定电压60V;截面积16mm2;单芯非屏蔽线;颜色:黑色; |
4 | FLR****0.5G | 室内线束总成 | 乘用车 | 额定电压60V;截面积0.5mm2;单芯非屏蔽线;颜色:绿色;绝缘材料:PVC |
5 | FL****0.5W | 前舱线束总成 | 乘用车 | 额定电压60V;截面积0.5mm2;单芯非屏蔽线;颜色:白色;绝缘材料:PVC |
江苏侨云 | ||||
连接器 | 型号 | 应用场景 | 产品应用领域 | 图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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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TP18**** | 小家电电源线 | 消费类 | |
2 | TR18**** | 小家电电源线 | 消费类 | |
3 | 6010**** | 小家电电源线 | 消费类 | |
4 | HR18**** | 小家电电源线 | 消费类 | |
5 | 普拉格/10A**** | 小家电电源线 | 消费类 | |
电线 | 型号 | 应用场景 | 产品应用领域 | 规格参数 |
1 | 聚氯乙烯线60227IEC53RVV300/500V3*1.0MM?**** | 小家电电源线 | 消费类 | 额定电压300/500V;导截面积3*1.0mm2;3芯非屏蔽线;芯线绝缘材料:PVC;外被材料:PVC |
2 | 聚氯乙烯线60227IEC53RVV300/500V3*0.75MM?**** | 小家电电源线 | 消费类 | 额定电压300/500V;导截面积3*0.75mm2;3芯非屏蔽线;芯线绝缘材料:PVC;外被材料:PVC |
3 | 聚氯乙烯线60227IEC53RVV300/500V3*4MM?**** | 小家电电源线 | 消费类 | 额定电压300/500V;导截面积3*4.0mm2;3芯非屏蔽线;芯线绝缘材料:PVC |
4 | H05VV-F3G0.75MM?护套:QY-001H**** | 小家电电源线 | 消费类 | 额定电压300/500V;导截面积3*0.75mm2;3芯非屏蔽线;芯线绝缘材料:PVC;外被材料:PVC |
5 | H03VVH2-F2G0.75MM?**** | 小家电电源线 | 消费类 | 额定电压300;导截面积2*0.75mm2;2芯扁平非屏蔽线;芯线绝缘材料:PVC;外被材料:PVC |
由上表,发行人、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芜湖侨云等公司连接器、电线采购与其业务开展相符,采购连接器、电线规格、应用场景及产品的应用领域存在较大差异,
1-59
发行人及关联方企业原材料采购品类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及关联方采购原材料品类及数量与生产经营规模匹配,具备合理性发行人与关联方企业采购原材料品类和具体型号存在差异,与其业务开展情况相符,其原材料采购品类和采购量与主营业务成本变动较为一致。发行人、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乐清诚和、芜湖侨云原材料采购与经营规模匹配情况如下:
(1)发行人
单位:万米、万件、万元
主体 | 主要业务 |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发行人 | 电芯连接组件、动力传输组件及低压信号传输组件等电连接组件产品 | 电线采购量 | 38,779.07 | 20,698.24 | 9,535.15 |
连接器采购量 | 116,458.94 | 75,284.59 | 43,986.56 | ||
FPC组件采购量 | 1,170.34 | 625.40 | 355.43 | ||
铜铝巴采购量 | 21,148.18 | 10,166.78 | 5,194.68 | ||
主营业务成本 | 219,832.03 | 110,656.01 | 53,159.10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品类及采购数量与业务规模相匹配,具体分析如下:
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金额、采购量与主营业务成本均大幅增长,主要系新能源市场需求增长,发行人客户订单量增加,相关原材料的采购量也同步增长。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品类及采购数量与主营业务成本变动趋势较为一致。
(2)上海侨云科技
因上海侨云科技电线采购数量单位包括“件”和“米”,口径存在不一致且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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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算,故分析上海侨云科技原材料采购与业务规模的匹配情况以主要原材料采购金额与主营业务成本金额进行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主体 | 主要业务 |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上海侨云科技 | 医疗、家电、工业等传统低压线束研发、生产和销售 | 电线采购金额 | 4,192.77 | 4,770.60 | 2,166.09 |
连接器采购金额 | 6,625.68 | 6,529.53 | 4,601.38 | ||
主营业务成本 | 13,508.83 | 14,210.31 | 10,313.62 |
报告期内,上海侨云科技主要原材料品类及采购金额与业务规模相匹配,具体分析如下:
由上表,报告期内上海侨云科技主要原材料品类及采购量与经营规模变动较为一致。
(3)江苏侨云
单位:万米、万件、万元
主体 | 主要业务 |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江苏侨云 | 电源线、家电线束生产销售 | 电线采购量 | 2,200.27 | 2,173.70 | 2,412.28 |
连接器采购量 | 8,474.50 | 8,935.52 | 9,626.20 | ||
主营业务成本 | 3,526.50 | 3,338.11 | 3,041.08 |
报告期内,江苏侨云主要原材料品类及采购量与业务规模相匹配,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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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江苏侨云主要原材料品类及采购量整体与主营业务成本变动较为一致。
(4)乐清诚和
乐清诚和主营连接器加工,其采购TPU颗粒、聚丙烯、塑料等原材料用于连接器的生产加工,其原材料种类较多,金额较小,计量单位口径不一致,故分析乐清诚和原材料品类及采购量与业务规模的匹配情况以原材料采购金额与主营业务成本金额进行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主体 | 主要业务 |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乐清诚和 | 连接器加工 | 原材料采购金额 | 562.91 | 528.56 | 334.01 |
主营业务成本 | 708.60 | 653.53 | 42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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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乐清诚和原材料品类及采购金额与其主营业务成本较为匹配,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乐清诚和业务规模逐渐增大,原材料品类及采购金额与主营业务成本变动较为一致。
(5)芜湖侨云
单位:万米、万件、万元
主体 | 主要业务 |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芜湖侨云 | 汽车类低压线束生产、销售 | 电线采购量 | 14,739.82 | 8,796.64 | 4,684.54 |
连接器采购量 | 39,480.14 | 26,728.11 | 7,970.19 | ||
主营业务成本 | 24,032.12 | 14,596.26 | 6,73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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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芜湖侨云主要原材料品类及采购量与业务规模相匹配,具体分析如下:
由上表,报告期内芜湖侨云主要原材料品类及采购量与业务规模变动较为一致。综上,发行人、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乐清诚和、芜湖侨云原材料品类与其业务开展情况相符,采购量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不存在代发行人购买原材料或代为支付成本、费用的情况。
3、中介机构结合存货盘点情况,说明相关原材料是否在各自厂房,是否存在交叉使用等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于每年进行存货盘点,由财务部牵头组织仓储、生产等部门对公司存货进行实地盘点,并由中介机构进行监盘,具体情况如下:
盘点前,财务部门制定完整的盘点计划,完成人员的指派,明确盘点时间、参与人员、要求和注意事项。仓储部门根据公司盘点工作的要求做好盘点的准备工作,并对存货进行整理以便盘点。
盘点工作开展流程:财务部门从系统中打印盘点表,盘点范围包括所有的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仓储、生产等部门记录盘点数据,财务部门、中介机构进行监盘,并对盘点结果进行核对。经核对双方记录数一致后,才能确认为盘点数,并在盘点过程中对存货的形态进行检查,看其是否有损毁破坏。
盘点结果整理:盘点工作结束后,盘点人员提交经签字确认的纸质盘点表并保留复印件备查,存在盘点差异的,在盘点表中对于盘点差异如实填写,由财务、仓储部门共同分析差异原因,并及时处理。盘点结果由财务部门、仓储部门、中介机构等盘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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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签字予以确认。
报告期内,中介机构对壹连科技、各子公司以及各大寄售仓存货进行了监盘,在盘点过程中检查账面记录的存货是否实际存放于仓库,并核对仓库存放的存货是否记录在盘点清单上,确认账实是否相符;在盘点过程中,中介机构检查存货的包装、标签等,核查是否存在关联方企业的存货存放于壹连科技及子公司仓库,并向仓管人员进行了解是否有关联方的存货存放于壹连科技仓库。对于发行人的发出商品,因该类产品仍在运输途中或在客户产线及其指定的仓库中,无法执行实物盘点,中介机构通过对发出商品进行函证以及核查发出商品期后收入实现的情况,确认发出商品的数据的准确性及实际为发行人所有。报告期各期末,通过监盘、函证以及替代程序确认的存货占比分别为
79.75%、69.65%和73.44%,确认发行人存货实物与账面相符。
同时,中介机构对关联方企业进行了实地走访,观察了其仓储物流运输及原材料入库管理过程,重点查看其厂区是否存放标有壹连科技标识或名称的存货,查看是否有铜铝巴、线束隔离板等壹连科技生产所需原材料,并访谈了仓储管理人员,向其了解是否有存货存放于壹连科技或者代壹连科技保管存货的情况,确认其与壹连科技独立进行存货管理,不存在交叉管理或使用的情况。
综上,经中介机构对发行人盘点情况进行监盘,并对关联方进行实地查看,确认其相关原材料存放在各自厂房,不存在交叉使用等情形。
(四)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采购同品类原材料价格的差异情况及差异原因,与市场公开价格的差异情况及差异原因,发行人与关联方采购价格是否公允
1、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采购同品类原材料价格的差异情况及差异原因
发行人的产品均为定制化产品,不同客户所需产品以及同一客户不同项目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用途等均存在差异。因此,为适应定制化产品的需求,发行人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种类、规格、型号众多,不同规格原材料价格差异较大。发行人与前述关联企业采购部分同品类相同规格原材料单价比对情况如下:
单位:元/件、元/米
期间 | 原材料种类 | 规格型号 | 发行人 | 关联方企业 |
2022年度 | 电线 | F****0.5 | 0.33 | 0.32 |
电线 | F****0.75 | 0.48 | 0.47 | |
电线 | F****1.0 | 0.64 | 0.62 | |
电线 | 10****#12 | 2.40 | 2.36 | |
连接器 | 4-28****0-1 | 0.15 | 0.15 | |
连接器 | 5-92****9-1 | 0.06 | 0.06 |
1-65
连接器 | 174****3-1 | 0.29 | 0.28 | |
连接器 | 824****447 | 0.09 | 0.09 | |
连接器 | SXA****0.6 | 0.03 | 0.03 | |
2021年度 | 电线 | F****0.35 | 0.24 | 0.25 |
电线 | F****0.5 | 0.33 | 0.32 | |
电线 | F****0.75 | 0.48 | 0.48 | |
电线 | F****1.0 | 0.65 | 0.64 | |
连接器 | 121****4-1 | 0.16 | 0.16 | |
连接器 | 232****1-1 | 0.06 | 0.06 | |
连接器 | 93****8-1 | 0.95 | 0.96 | |
连接器 | 159****5-1 | 0.18 | 0.18 | |
连接器 | SRA****-4 | 0.07 | 0.07 | |
连接器 | 3-16****6-1 | 0.19 | 0.18 | |
连接器 | SPS****250 | 0.10 | 0.10 | |
2020年度 | 扎带 | 151****830 | 0.26 | 0.26 |
电线 | F****0.75 | 0.37 | 0.40 | |
电线 | 10****#18 | 0.47 | 0.50 | |
连接器 | 08-7****039 | 0.02 | 0.02 | |
连接器 | 147****2-1 | 13.43 | 11.70 | |
连接器 | 147****4-1 | 15.57 | 16.80 | |
连接器 | 823****272 | 0.07 | 0.07 | |
连接器 | 824****447 | 0.09 | 0.09 | |
连接器 | SXM****0.6 | 0.04 | 0.04 |
由上表可见,发行人与前述关联企业采购相同规格原材料定价不存在较大差异,系根据各自采购数量、采购时间及商务谈判等情况独立确定,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具备公允性。
2、与市场公开价格的差异情况及差异原因,发行人与关联方采购价格是否公允
因发行人产品高度定制化,所需材料种类、规格较多且一般为上游供应商加工后的产品,不存在公开的市场价格可供查询;但发行人通常采用询价对比的方式来了解相关材料的市场行情并确定最终的采购价格,即发行人向多家供应商提出询价需求,多家供应商向发行人提供报价清单,发行人在价格对比的基础上进一步掌握市场行情并综合考虑供应商资质、质量、供应、服务以及信用情况等方面后确定最终供应商。其中,在多家供应商报价相近时,发行人通常优先考虑选择品牌、质量较好的供应商,以保证产品物流、售后等方面的服务质量,降低采购风险与成本。
发行人通常采用询价对比的方式掌握市场行情并确定相关材料的采购价格,采购价格符合市场行情。发行人与关联方的主要重叠供应商向发行人销售材料的单价与其销售给第三方同规格材料的单价不存在较大差异,符合市场行情。发行人与关联方采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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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对问题(一)、问题(二)、问题(三)、问题(四)的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1、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乐清诚和、芜湖侨云采购明细表,比对前述公司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叠供应商;访谈了发行人采购业务负责人,了解向重叠供应商进行采购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2)通过企查查、上市公司公告文件等公开渠道对主要重叠供应商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对主要重叠供应商进行了访谈,了解其基本情况及与发行人、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乐清诚和、芜湖侨云的交易情况;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与主要重叠供应商进行比对,核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根据发行人、上海侨云科技、芜湖侨云等公司的采购明细表,比对了发行人及上海侨云科技、芜湖侨云等公司向主要重叠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的单价;对比发行人与关联方企业向重叠供应商采购价格与第三方报价情况,分析发行人与关联方企业采购定价的公允性;访谈发行人采购负责人,了解公司向供应商通过询价确定采购价格的过程,结合采购金额较大的主要重叠供应商向发行人销售价格与其向第三方销售价格的比对情况,分析发行人采购定价的公允性;
(4)根据发行人、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乐清诚和、芜湖侨云提供的采购明细表,核查其原材料采购情况,分析其采购原材料的品类、数量与其经营规模是否匹配。
(5)根据发行人、上海侨云科技、芜湖侨云等公司采购明细表了解其采购的连接器、电线具体型号,对比其采购差异情况;对发行人盘点进行了监盘,并对关联方进行实地走访,确认其原材料是否存放在各自厂房及是否存在原材料交叉使用的情况。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认为:
(1)主要重叠供应商多为行业内知名企业或发行人下游客户指定供应商,发行人向其采购具有合理性、必要性,部分重叠供应商虽存在替代供应商,但是其交付能力较好、服务能力较强、与发行人距离较近,且双方合作时间较长,交易具备合理性;
(2)主要重叠供应商与发行人、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芜湖侨云的交易均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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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主要重叠供应商的相关材料定价主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其根据各方交易产品型号、数量等结合当期材料的价格走势情况与各方独立确定交易价格,定价公允;
(3)发行人、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乐清诚和、芜湖侨云原材料采购品类与其业务相符,原材料采购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发行人、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乐清诚和、芜湖侨云采购原材料存在较大差异,其采购连接器、电线具体型号差异较大,不同型号原材料性能、规格及应用领域不同;发行人与前述关联企业原材料存放于各自厂房,不存在原材料交叉使用的情况;
(4)发行人与前述关联方企业采购相同规格原材料定价不存在较大差异,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具备公允性。
(二)说明针对重叠供应商采取的核查措施及核查结论
1、核查措施
(1)取得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乐清诚和、芜湖侨云报告期内的采购明细表,并将其与发行人报告期内采购明细进行比对,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乐清诚和、芜湖侨云重叠供应商的情况;
(2)通过企查查等公开渠道查询,并对主要重叠供应商进行了访谈,了解重叠供应商的主营业务、经营规模等基本情况以及与发行人的合作内容、关联关系情况,确认业务对接人员是否相同、采购内容和采购定价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存在联合议价、代为收付款的情况,分析发行人及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等公司与主要重叠供应商交易的独立性;访谈发行人采购负责人了解主要重叠供应商的行业地位、客户指定供应商的情况等,并获取发行人主要采购合同、订单、出入库单据等,分析发行人向主要重叠供应商采购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核查发行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的《调查表》,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公开搜索途径,核查发行人主要关联方对外投资或任职情况,并与前述主要重叠供应商进行交叉比对,确认主要重叠供应商与发行人、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等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4)结合发行人及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等公司采购明细表,了解其采购原材料的种类、数量和金额,比对发行人与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等公司向主要重叠供应商采购相同规格原材料的价格情况,并与其他供应商报价进行比对,分析采购单价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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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发行人及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芜湖侨云等公司的采购明细表,统计发行人、上海侨云科技等公司采购各类原材料的金额、数量并与各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进行了匹配,分析各公司原材料采购是否与业务规模匹配;
(6)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确认其不以任何形式对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等公司进行投资、提供资助、担保或发生其他经济业务往来,不与其发生任何形式的捆绑采购或联合议价,不与其发生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7)扩大资金流水的核查范围
①获取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银行流水,重点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银行流水交易对手方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清单比对,检查交易对方是否为公司真实客户或供应商,确认交易性质是否具备合理性,是否与“侨云”系公司存在异常资金往来;将银行流水与记账凭证双向核对,检查记账凭证、记账金额与交易金额是否一致;
②获取并核查包括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的资金流水,确认个人账户的实际归属、资金来源、资金往来性质及合理性;检查交易对方是否为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检查是否与“侨云”系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
③获取并核查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乐清诚和、芜湖侨云等公司银行流水,重点核查其是否与发行人、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及主要重叠供应商存在异常资金往来。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认为:
(1)前述主要重叠供应商多为行业内知名企业或发行人下游客户指定供应商,发行人向主要重叠供应商采购具有合理性、必要性;主要重叠供应商与发行人、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芜湖侨云等的交易均独立进行,不存在联合议价、共同支付、代为收货、代为付款等情形;
(2)因产品定位存在差异,发行人及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乐清诚和、芜湖侨云其向重叠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的品类存在差异,相同规格原材料采购定价无较大差异,符合市场行情;发行人向相关供应商的采购价格不存在异常,采购定价公允;
(3)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乐清诚和、芜湖侨云不存在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不存在通过重叠供应商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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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合上述问题与资金流水核查情况,说明对是否存在通过“侨云”系公司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资金闭环等的核查情况及核查证据、核查结论
1、核查情况
(1)发行人向与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乐清诚和、芜湖侨云主要重叠供应商采购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向行业内知名供应商进行采购为普遍现象具有合理性,同时,部分主要重叠供应商为发行人下游客户指定供应商,采购具备必要性;
(2)因发行人与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乐清诚和、芜湖侨云产品定位存在较大差异,同时基于产品定制化要求,发行人与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乐清诚和、芜湖侨云向重叠供应商采购原材料在具体型号、规格上存在差异,主要重叠供应商向发行人、关联方企业销售同型号原材料定价差异较小,部分型号存在差异主要系采购时间、采购规模有所不同,符合行业特征,主要重叠供应商与发行人、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芜湖侨云的交易独立进行,其根据各自交易产品型号、数量等参考市场行情独立确定交易价格,定价公允;
(3)发行人、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乐清诚和、芜湖侨云原材料采购数量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不存在代为购买原材料或代为支付成本、费用的情况。
资金流水核查情况详见本回复“问题1、关于‘侨云’系公司”之“二、(二)、2、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及结论”。
2、核查证据
发行人、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乐清诚和、芜湖侨云等公司工商档案、财务报表、采购及销售明细表;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发行人主要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关键岗位人员的银行流水及流水往来凭证等;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乐清诚和、芜湖侨云等公司银行流水;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访谈记录;发行人与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乐清诚和、芜湖侨云主要重叠供应商的访谈记录及确认文件。
3、核查结论
经对“侨云”系公司、主要重叠供应商及发行人和前述主要关联方银行流水的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认为不存在通过“侨云”系公司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不存在资金闭环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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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介机构质控、内核部门发表明确意见
1、保荐人质控、内核部门对上述问题所采取的复核程序及相关复核意见保荐人质控、内核部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保荐人内部规章制度,针对上述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就项目组关于问询函的回复、项目组执行的核查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复核,并执行了相应的质量控制工作及核查程序:
(1)在项目申报前,保荐人内控部门对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在质控、内核审核阶段,保荐人质控、内核部门均重点关注了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等公司是否与发行人存在重叠客户、重叠供应商,质控、内核部门建议取得主要重叠供应商就其与发行人及关联方企业交易情况的确认,为此,项目组对主要重叠供应商进行了访谈确认,核查了主要重叠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关联方企业交易的独立性;
(2)审核了项目组对本问题的回复内容,并通过进一步问询,了解上述问题的基本情况,对项目组所执行的相关核查程序、所获取的证据以及发表的核查结论进行了逐项复核;
(3)查阅了主要重叠供应商的基本信息资料,复核发行人向主要重叠供应商采购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4)复核了发行人、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乐清诚和、芜湖侨云的采购明细表,并与项目组进行沟通,了解发行人及关联方企业向主要重叠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的主要种类、具体型号、采购单价的公允性,分析各主体原材料采购种类和数量是否与其业务开展相匹配;
(5)查阅了项目组对主要重叠供应商的访谈资料,结合采购明细表以及主要重叠供应商的确认复核了发行人及关联方向主要重叠供应商采购的公允性;
(6)查阅了项目组对发行人的盘点资料、对关联方企业的实地走访材料以及对关联方企业银行流水核查资料。
经复核,保荐人质控、内核部门认为:(1)发行人与上海侨云科技、江苏侨云等公司主要重叠供应商多为行业内知名企业或下游客户指定供应商,发行人向其采购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2)主要重叠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关联方企业的交易均独立进行,不存在联合议价或代为付款的情况;(3)发行人及关联方企业原材料采购品类与其业务相符,原材料采购量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不存在原材料交叉使用的情况;(4)发行人与前述关联方企业采购相同规格原材料定价不存在较大差异,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具备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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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5)发行人及关联方企业与主要重叠供应商不存在异常资金往来,不存在代为承担成本、费用或利益输送的情况;(6)保荐人项目组针对上述问题回复已经履行了必要核查程序,尽职调查程序充分恰当,核查意见发表适当。
2、发行人律师内核部门复核意见
基于项目组针对本问题履行的核查程序、取得的工作底稿,发行人律师内核部门对于项目组关于“问题2、关于发行人与关联方供应商重叠”的回复内容、核查程序及意见无异议。
3、申报会计师质控部门复核意见
申报会计师质控部门已履行了必要的复核工作,认为申报会计师项目组执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依据核查程序形成了恰当的结论。
问题3、关于芜湖侨云
申请文件和历次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参股49%的芜湖侨云主营汽车类低压线束的生产及销售,与发行人低压信号传输产品相同,主要客户为奇瑞汽车相关公司。
请发行人:
(1)说明芜湖侨云第一大股东南通优仕达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发行人与其合作经营芜湖侨云的背景及商业合理性。
(2)说明报告期内芜湖侨云产品结构及对应收入情况、主要经营业绩情况,并说明各期变动原因。
(3)说明芜湖侨云与发行人毛利率、净利率差异情况,并分析差异原因,发行人盈利水平的合理性、芜湖侨云是否存在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针对芜湖侨云采取的核查措施及核查结论,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资金闭环等的核查情况及核查证据、核查结论。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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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情况说明
(一)说明芜湖侨云第一大股东南通优仕达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发行人与其合作经营芜湖侨云的背景及商业合理性
1、芜湖侨云第一大股东南通优仕达的基本情况及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南通优仕达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南通优仕达精密机电有限公司 | ||
成立时间 | 2009年03月26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00687165070B | ||
注册资本 | 88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潘晓林 | ||
注册地 | 南通市跃龙南路182号 | ||
股权结构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潘晓林 | 787.60 | 89.50 | |
徐炳芬 | 52.80 | 6.00 | |
江苏联科物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26.40 | 3.00 | |
何勋 | 2.20 | 0.25 | |
陆明才 | 2.20 | 0.25 | |
王正荣 | 2.20 | 0.25 | |
张瑞岷 | 2.20 | 0.25 | |
钱国华 | 2.20 | 0.25 | |
顾烨泽 | 2.20 | 0.25 | |
合计 | 880.00 | 100.00 | |
主营业务 | 南通优仕达主营电器、汽车等电子装置模具设计和生产销售,其控股子公司南通友星线束有限公司主营汽车线束生产和销售,主要客户为江淮、北汽等知名汽车品牌,具有丰富的汽车类线束的生产经验和渠道。 |
经核查,南通优仕达及其实际控制人潘晓林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2、发行人与其合作经营芜湖侨云的背景及商业合理性
芜湖侨云系田王星、金友友于1999年设立,主营业务定位为汽车类非动力电池低压线束的生产和销售,但因早期缺少汽车线束领域的经营经验,业务并未有效开展,金友友于2001年退出了芜湖侨云。南通优仕达及其子公司具备汽车线束领域的生产管理经验及生产技术,经人引荐,南通优仕达入股了芜湖侨云,并逐步开始主导芜湖侨云的汽车线束业务的经营管理,旨在通过芜湖侨云的运营打开奇瑞汽车线束市场。截至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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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出具日,南通优仕达持有芜湖侨云51%的股权,为芜湖侨云控股股东。虽然芜湖侨云成立时间早于发行人,且其从事的汽车类非动力电池低压线束业务与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相关电连接组件业务存在较大区别,但是早期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田王星对其存在重大影响,故收购芜湖侨云原股东田王星持有的49%股权有助于进一步增强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业务的独立性,同时亦有助于发行人间接参与到国内重要汽车制造厂商奇瑞汽车的业务拓展中并获取部分投资收益。综上所述,发行人与南通优仕达合作经营芜湖侨云是为了发挥其优势打开奇瑞汽车的线束市场,同时也有助于发行人间接参与到国内重要汽车制造厂商奇瑞汽车的业务拓展中并增强了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性,双方的合作具有合理性。
(二)说明报告期内芜湖侨云产品结构及对应收入情况、主要经营业绩情况,并说明各期变动原因
1、报告期内芜湖侨云产品结构及对应收入情况
报告期内,芜湖侨云的产品结构及对应的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类别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金额 | 变动 | 金额 | 变动 | 金额 | 变动 | |
非动力电池低压线束 | 26,367.06 | 61.15% | 16,361.63 | 125.83% | 7,245.04 | -32.78% |
其他 | 2,008.28 | 118.13% | 920.69 | 1465.06% | 58.83 | -50.34% |
合计 | 28,375.35 | 64.19% | 17,282.32 | 136.62% | 7,303.87 | -32.97% |
芜湖侨云主营汽车(包括新能源车和燃油车)非动力电池相关低压线束的生产和销售,具体产品包括仪表线束、前舱线束、车地板线束、底盘线束、车门线束等;其他业务收入主要是塑料件、端子、租金收入等。报告期内,芜湖侨云的产品主要销售给奇瑞汽车,受益于近年来下游市场的快速发展,芜湖侨云的销售收入总体呈现增长的趋势。2020年度,受经济下行及搬迁新厂房的影响,收入相对较少。芜湖侨云收入的变化符合市场需求及其实际经营情况。
2、报告期内芜湖侨云主要经营业绩情况
报告期内,芜湖侨云的主要经营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营业收入 | 28,375.35 | 17,282.32 | 7,303.87 |
营业成本 | 25,618.37 | 15,446.59 | 6,79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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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利 | 2,756.98 | 1,835.73 | 512.87 |
综合毛利率 | 9.72% | 10.62% | 7.02% |
销售费用 | 254.13 | 78.18 | 217.99 |
管理费用 | 1,197.72 | 831.31 | 587.79 |
研发费用 | 1,233.28 | 901.70 | 332.74 |
净利润 | -61.05 | -49.18 | -253.93 |
报告期内,芜湖侨云的销售收入总体呈现增长的趋势。受搬迁新厂房的影响,2020年度收入相对较少。芜湖侨云主营各类汽车非动力电池相关低压线束的生产和销售,具体产品包括仪表线束、地板线束、门舱线束、底盘线束、顶棚线束等,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相关线束相比,产品利润率相对较低。报告期内,芜湖侨云的净利润存在一定的波动,由于宏观经济波动及搬迁厂房造成短期停产且搬迁至新厂区后新增装修及设备支出较多,导致2020年净利润亏损较多;2021年、2022年受研发投入增加的影响,净利润略有亏损。芜湖侨云经营业绩的变化符合其实际经营情况。
(三)说明芜湖侨云与发行人毛利率、净利率差异情况,并分析差异原因,发行人盈利水平的合理性、芜湖侨云是否存在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1、芜湖侨云与发行人毛利率、净利率差异情况及差异原因分析
报告期内,芜湖侨云与发行人毛利率、净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壹连科技 | |||
项目 | 2022年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营业收入 | 275,794.04 | 143,387.96 | 69,877.04 |
营业成本 | 221,897.31 | 112,280.33 | 53,743.42 |
综合毛利率 | 19.54% | 21.69% | 23.09% |
主营业务毛利率 | 19.48% | 21.70% | 23.15% |
净利率 | 8.37% | 9.68% | 9.33% |
芜湖侨云 | |||
项目 | 2022年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营业收入 | 28,375.35 | 17,282.32 | 7,303.87 |
营业成本 | 25,618.37 | 15,446.59 | 6,791.00 |
综合毛利率 | 9.72% | 10.62% | 7.02% |
主营业务毛利率 | 8.86% | 10.79% | 6.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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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连科技 | |||
项目 | 2022年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净利率 | -0.22% | -0.28% | -3.48% |
差异 | |||
主营业务毛利率差异 | 10.62% | 10.91% | 16.16% |
净利率差异 | 8.59% | 9.96% | 12.81% |
芜湖侨云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净利率差异较大主要系产品类别存在差异,导致盈利能力不一致。芜湖侨云主营汽车非动力电池相关低压线束的生产和销售,具体产品包括仪表线束、车地板线束、底盘线束、车门线束、前舱线束等;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包括电芯连接组件、动力传输组件、低压信号传输组件等电连接组件产品,向整车领域供应的均为应用于新能源车的产品,且主要与新能源车动力电池系统相关。芜湖侨云产品相比发行人的产品的毛利率、净利率较低的具体原因如下:
(1)竞争程度不同。发行人的产品主要应用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领域,动力电池属于新能源车的核心部件,与其相关的电连接组件的技术、工艺要求要高,准入门槛相比较高。芜湖侨云的产品应用于汽车(含新能源及燃油车)的仪表盘、车板、底盘、车门等,其产品相对传统,技术成熟,准入门槛相对较低,且芜湖附近地区成熟的供应商较多,竞争更为激烈,因此导致芜湖侨云产品的议价能力不高,毛利率及净利率较低。
(2)产品定位和客户群体有所不同。发行人拥有优质的客户资源,下游客户包括宁德时代、小鹏汽车、北汽新能源、威睿电动等国内知名的厂家,向其供应的产品附加值及单价较高;芜湖侨云的产品主要销售给奇瑞汽车,客户单一且主要配套其较低价格车型;早期芜湖侨云主要系为奇瑞汽车传统燃油车提供仪表盘、车板、底盘、车门等线束,价格及毛利率一直较低,即便后期转为向新能源汽车提供非动力电池相关产品,奇瑞汽车仍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导致芜湖侨云产品毛利率及净利率相对较低。
上述原因导致发行人的毛利率、净利率与芜湖侨云的毛利率、净利率相比存在一定差异,差异原因符合实际经营情况。
2、芜湖侨云产品的毛利率与同行业公司类似产品的毛利率对比情况
(1)芜湖侨云产品的毛利率与发行人类似产品的毛利率相比无异常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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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电芯连接组件 | 142,172.40 | 52.08 | 64,522.46 | 45.66 | 31,646.93 | 45.75 |
低压信号传输组件 | 90,145.77 | 33.02 | 52,740.66 | 37.32 | 28,169.53 | 40.72 |
其中:新能源类低压信号传输组件 | 65,704.62 | 24.07 | 31,168.00 | 22.05 | 12,190.58 | 17.62 |
动力传输组件 | 35,972.12 | 13.18 | 19,111.41 | 13.52 | 7,722.54 | 11.16 |
其他FPC组件 | 4,722.45 | 1.73 | 4,945.93 | 3.50 | 1,633.17 | 2.36 |
合计 | 273,012.73 | 100.00 | 141,320.46 | 100.00 | 69,172.17 | 100.00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电芯连接组件、动力传输组件和低压信号传输组件中的新能源类产品主要应用于下游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相关,与芜湖侨云非动力电池相关低压类产品存在较大差异。发行人仅在2019年度向比亚迪销售的低压信号传输组件中存在与芜湖侨云相似的非动力电池相关低压类产品,包括座椅、车灯等部位的低压信号传输组件,销售金额为1,566.54万元,占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仅为2.15%,占比较小,对应的毛利率为12.94%。由于仪表线束、车地板线束、底盘线束、车门线束、前舱线束等汽车非动力电池线束产品市场成熟,市场竞争激烈,产品价格与利润率较低,发行人销售给比亚迪的非动力电池相关低压类产品与芜湖侨云主营业务毛利率较为接近。随着新能源行业的不断发展,发行人逐步向宁德时代、小鹏汽车、欣旺达等多家行业知名企业供应附加值较高的新能源动力电池相关产品,毛利率相对较高,且发行人基于公司产品定位、产品毛利率、投入产出比等方面的综合考虑,在2020年暂时中止了与比亚迪的上述合作。
(2)芜湖侨云产品的毛利率与可比上市公司类似产品的毛利率相比无异常
根据本回复“问题4、关于客户和毛利率”之“一、(一)、2、发行人与可比公司之间产品及其功能、应用领域、主要客户和原材料对比情况”的相关说明,芜湖侨云的主要产品与发行人可比上市公司中沪光股份的传统汽车线束产品构成较为相似,而上市公司永鼎股份的主营业务中包含30%左右的汽车线束产品,该类产品也与芜湖侨云的产品构成较为相似,涵盖了车身总成线束、仪表板线束、门控系统线束、安全气囊线束、车顶线束、车前线束等多个产品类型。具体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产品名称 | 2022年 度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沪光股份 | 汽车线束(仪表板线束、车身线束、门线束、顶棚线束等) | 未披露 | 9.29% | 1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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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产品名称 | 2022年 度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永鼎股份 | 汽车线束(车身总成线束、仪表板线束、门控系统线束、安全气囊线束、车顶线束、车前线束等多个产品类型) | 未披露 | 6.37% | -10.20% |
芜湖侨云 | 汽车线束(仪表线束、车地板线束、底盘线束、车门线束、前舱线束等) | 8.86% | 10.79% | 6.99% |
注:1、上市公司数据来源于wind、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招股说明书;2、根据永鼎股份2020年年报,其2020年度汽车线束业务毛利率较低是因为年降及宏观经济波动等原因,且主机厂无法及时开工,销量未达到预期。由上表可知,芜湖侨云的产品与上市公司沪光股份和永鼎股份主要产品中的传统汽车线束产品构成相似,近几年毛利率水平均相对较低,符合行业特征。2020年度芜湖侨云的毛利率相对较低主要系芜湖侨云2020年度搬迁新厂房停产及销售规模相比沪光股份较小所致。
发行人主要产品毛利率与可比上市公司业务体系中与发行人在应用场景、实现功能、客户群体等方面较为相似产品的毛利率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具有合理性,详见本回复“问题4、关于客户和毛利率”之“一、(一)、3、结合上述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各主要产品的差异情况对发行人与可比公司各类主要产品毛利率的对比分析”的相关说明。
综上所述,芜湖侨云与发行人的毛利率、净利率存在差异主要系产品类别不一样、盈利能力不同所致。芜湖侨云与发行人之间产品的市场竞争程度、产品的市场定位及客户差异导致其毛利率、净利率相比发行人偏低。芜湖侨云的毛利率、净利率符合其自身的经营情况及行业同类产品的特征,不存在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发行人的盈利水平合理。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中介机构对问题(一)至问题(三)的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1、核查程序
(1)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关于南通优仕达的工商信息、股东情况、股权关系、经营范围等,核查其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2)对南通优仕达精密机电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潘晓林进行了访谈,了解其及相关公司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3)获取报告期内芜湖侨云的销售明细表,按产品类别统计销售收入的情况,并结合下游客户的需求情况分析其报告期内变动的原因;
(4)获取报告期内芜湖侨云的财务报表,并结合下游市场的发展情况、芜湖侨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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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情况等分析其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业绩情况的变化原因;
(5)获取发行人、芜湖侨云的产品类别明细表,费用类别明细表,分析各自产品的毛利率、净利率情况是否存在异常;
(6)向发行人、芜湖侨云等了解芜湖侨云产品毛利率较低的原因,并从其产品市场竞争、产品定位、客户群体等方面分析其毛利率、净利率较低的合理性;
(7)对比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与芜湖侨云类似产品的毛利率情况,分析芜湖侨云的产品毛利率与发行人、可比上市公司类似产品的毛利率的是否存在较大差异,确认芜湖侨云毛利率较低的合理性。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认为:
(1)芜湖侨云第一大股东南通优仕达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与其合作经营芜湖侨云具有商业合理性;
(2)报告期内芜湖侨云产品主要为汽车非动力电池相关低压线束,包括仪表线束、前舱线束、车地板线束、底盘线束、车门线束等,其主要系销售给奇瑞汽车,报告期内其营业收入、经营业绩总体上呈现增长的态势,报告期内受宏观经济波动、厂房搬迁以及研发投入增加等影响净利润有所亏损,符合行业发展及其经营情况;
(3) 报告期内芜湖侨云与发行人毛利率、净利率存在差异,主要系产品类型不一致所致,发行人盈利水平合理,芜湖侨云不存在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二)中介机构对芜湖侨云采取的核查措施及核查结论,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资金闭环等的核查情况及核查证据、核查结论
1、核查情况
(1)获取报告期内芜湖侨云的财务报表,结合市场的竞争程度、产品定位、客户群体、企业的经营情况等分析其毛利率、净利率与发行人、可比上市公司的毛利率、净利率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并向芜湖侨云主要负责人访谈了解其毛利率、净利率低于发行人的毛利率、净利率是否符合其实际经营情况,了解及识别其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
(2)获取报告期内芜湖侨云成本、费用明细表,分析芜湖侨云成本、费用的构成是否存在较大的变化,成本、费用变动是否真实、合理,与芜湖侨云的经营规模是否相符,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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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获取发行人与芜湖侨云重叠供应商的采购明细表,比较分析双方向重叠供应商采购单价差异的合理性;访谈了解重叠供应商采购单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确认发行人与芜湖侨云采购价格是否公允;
(4)获取芜湖侨云的《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核对芜湖侨云提供的银行流水账户名称、账号是否与《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上的一致,核验账户提供的完整性,检查是否存在银行账户不受其控制或未在其财务核算中全面反映的情况;
(5)获取芜湖侨云的银行流水进行核查,重点检查流水收付的对方身份是否为发行人、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人员;检查对重叠供应商流水支付是否与相应的采购业务相匹配,是否存在替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的情形;检查是否存在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将资金支付给芜湖侨云,芜湖侨云再将资金支付给发行人相关客户,客户将资金支付给发行人以形成资金闭环或类似的异常情形;
(6)获取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的资金流水,选取5万元以上及其他异常资金往来(交易对手、备注等异常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是否存在将资金支付给芜湖侨云、芜湖侨云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等用以支付给发行人供应商、客户等以形成代垫成本或者资金闭环的情形;
(7)对发行人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进行函证,确认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回函金额与发行人的账面记录金额是否一致,对于不一致的情形,分析差异的原因,了解是否存在代垫采购成本、代收销售回款的情形;对主要客户和主要供应商进行访谈,就是否存在私下利益交换、协助发行人虚增利润、资金闭环、承担成本费用进行访谈确认;
(8)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公司资金管理、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等相关内控制度,分析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检查发行人采购合同、物流单据、采购发票、付款单据等资料,对公司采购与付款循环执行穿行测试,测试公司采购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检查发行人销售合同、销售订单、出库单、送货单、报关单、对账单、记账凭证、发票以及银行回单等原始凭据,对发行人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循环执行穿行测试,测试公司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核查证据
(1)芜湖侨云毛利率分析表;(2)芜湖侨云费用的支出明细表;(3)芜湖侨云、发行人银行开户清单及银行流水;(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董事(不包含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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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的银行流水;(5)访谈记录;(6)相关询证函;
(7)芜湖侨云、发行人采购明细表;(8)发行人资金管理收支相关的审批单、银行回单,采购循环穿行测试相关的采购合同、物流单据、采购发票、付款单据等资料和销售与收款循环穿行测试相关的销售合同、销售订单、出库单、送货单、报关单、对账单、记账凭证、发票以及银行回单等原始凭据。
3、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认为:芜湖侨云不存在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资金闭环回流等情况。
(三)中介机构质控、内核部门就上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1、保荐人质控、内核部门对上述问题所采取的复核程序及相关复核意见
保荐人质控、内核部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保荐人内部规章制度,针对
上述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就项目组关于问询函的回复、项目组执行的核查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复核,并执行了相应的质量控制工作及核查程序:
(1)在项目申报前,保荐人内控部门对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在质控、内核审核阶段,保荐人质控、内核部门均重点关注了发行人参股公司芜湖侨云的相关情况,与项目组沟通关于尽职调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及发现的问题;
(2)审核了项目组对本问题的回复内容,并通过进一步问询,了解上述问题的具体情况;针对芜湖侨云的历史沿革和经营情况与项目组进行了沟通确认,并查阅项目组获取的有关南通优仕达基本情况的资料以及项目组对相关人员的访谈记录;
(3)查阅项目组获取的有关发行人和芜湖侨云的财务报表、成本费用明细表、银行流水、采购明细表等资料,并与项目组进一步沟通了解芜湖侨云经营业绩变动情况及其毛利率较低的原因;
(4)复核项目组关于发行人与芜湖侨云向重叠供应商采购同类产品价格公允性的底稿,与项目组就价格差异的情况进行充分沟通、确认;
(5)复核项目组提供的采购循环穿行测试、销售与收款循环穿行测试的底稿以及项目组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访谈记录、函证记录,结合项目组资金流水核查底稿分析性复核发行人是否存在资金闭环回流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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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阅了项目组提交的历次对外报送文件及相关底稿,对申报材料中涉及芜湖侨云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关注、审阅和问询。经复核,保荐人质控、内核部门认为:(1)芜湖侨云第一大股东南通优仕达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与其合作经营芜湖侨云具有商业合理性;(2)报告期内芜湖侨云产品主要向奇瑞汽车销售汽车非动力电池相关低压线束,受宏观经济变动、厂房搬迁以及研发投入增加等影响,报告期内其经营业绩变动符合行业发展及其经营情况;(3)报告期内芜湖侨云与发行人毛利率、净利率存在差异,主要系产品类型不一致所致,芜湖侨云不存在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发行人盈利水平合理,不存在资金闭环回流等情况;(4)保荐人项目组针对上述问题回复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尽职调查程序充分恰当,核查意见发表适当。
2、申报会计师质控部门复核意见
申报会计师质控部门已履行了必要的复核工作,认为申报会计师项目组执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依据核查程序形成了恰当的结论。
问题4、关于客户和毛利率
申报文件及审核问询回复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毛利率与可比公司存在差异,主要原因是发行人电连接组件产品为高度定制化产品,应用领域广泛,不同细分领域在产品的质量、规格型号、工艺路线、产能规模、成本结构、客户结构等方面不同,且可比公司大多属于连接器或线束生产厂商,与公司主营业务定位也有所区别。
请发行人:
(1)结合自身在产业链中所处环节,与可比公司之间产品及其功能、应用领域、主要客户和原材料的差异情况等,分析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合理性。
(2)分业务说明发行人各项业务的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基本情况,销售和采购的内容、价格,向各项业务主要客户的销售毛利率情况及差异(如有)的合理性,发行人向宁德时代销售产品占该客户同类产品采购的比例。
(3)结合发行人主要客户其他供应商的产品、同行业芜湖侨云相关产品毛利率情况,说明发行人各类型产品毛利率水平的合理性、认为发行人毛利率与可比公司不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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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发行人情况说明
(一)结合自身在产业链中所处环节,与可比公司之间产品及其功能、应用领域、主要客户和原材料的差异情况等,分析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合理性
1、发行人主要产品在产业链中所处环节
发行人深耕电连接组件领域,电连接组件制造行业的上游为连接器、FPC组件、电线、铜铝巴等原材料供应商,下游主要包括新能源汽车、储能系统、工业设备、医疗设备、消费电子等行业的大型企业。其中,发行人应用于新能源汽车、储能等新能源领域的电连接组件产品销售占比已达到80%以上,形成了以新能源汽车为发展主轴,其他多个应用领域齐头并进的产业发展格局。
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发行人电连接组件主要应用于汽车动力电池系统及其相关产品。动力电池通常指应用在新能源汽车动力驱动系统上的锂电池,是新能源汽车成本占比最高的部分,也是影响新能源汽车安全、续航里程、整车寿命等关键指标的重要部件。动力电池相关的电连接组件主要包括电芯连接组件、动力传输组件和低压信号传输组件。其中,电芯连接组件通过FPC、线束、温度传感器、保险丝形成一体化集成组件,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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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实现电压和温度的采集,而且有助于电池组的工业化生产;动力传输组件属于高压电气连接,起到传递电流的作用;低压信号传输组件属于低压电气连接,起到采集数据、监控和通信的作用,有效保障了动力电池系统的安全运行。总体而言,电连接组件是新能源汽车的中枢神经系统,是新能源汽车动力传输、信号输送的载体。电连接组件将中央控制部件与汽车控制单元、电气电子执行单元、电器件有机地连接在一起,形成完整的新能源汽车电气电控系统,从而实现电信号传输、检测、控制、通信等多种功能。
2、发行人与可比公司之间差异情况分析
(1)非上市可比公司情况
①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硅翔”)
东莞硅翔专业从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加热、隔热、散热及汽车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动力电池热管理产品(加热膜、隔热棉、缓冲垫)和汽车电子产品(柔性电路板FPC、集成母排CCS)。其中,汽车电子产品(集成母排CCS)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电池模组,能实时监测温度、电压、电流状态,实现信号采集、电芯保护和电池间的动力传输,与发行人主要产品电芯连接组件属于同类产品。东莞硅翔汽车电子产品主要销售给动力电池行业客户如中创新航、国轩高科、亿纬锂能、蜂巢能源等。
上市公司高澜股份于2019年收购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51%的股权。根据高澜股份披露的年度报告,其在收购东莞硅翔后2019年至2022年1-6月的新能源汽车电子制造产品收入分别为1,189.19万元、13,186.17万元、35,275.62万元和27,860.76万元,毛利率分别为41.88%、34.15%、27.69%和23.24%。根据高澜股份的说明,东莞硅翔毛利率下滑主要是因为产品销售量逐步扩大的情况下,产品的单价出现下降,另外,大宗商品价格的上涨对其生产成本形成一定的压力。
②惠州金日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金日”)
惠州金日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电池包高低压线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为电池包PACK线束(连接电池模组到BMS),电池模组CCS线束(采集电芯温度和电压信号),PDU控制盒线束等,主要向比亚迪、中创新航、欣旺达、瑞浦能源等知名新能源车动力电池厂商和相关领域知名企业供货。其产品与发行人应用于新能源领域的电连接组件产品属于同类或相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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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硕贝德:关于公司以股权受让及增资方式收购惠州金日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51.28%股权的公告》,硕贝德于2022年10月16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惠州金日工业科技有限公司51.28%股权的议案。公告显示惠州金日2021年度、2022年1月-8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3,841.85万元和12,929.55万元,未披露毛利率数据。
③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西典”)
根据苏州西典2023年1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其主营业务为电连接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电池连接系统和复合母排,产品广泛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电化学储能、轨道交通、工业变频、新能源发电等领域。主要客户包括宁德时代、比亚迪、法拉电子、中国中车、阳光电源、国轩高科等。苏州西典传统优势产品为复合母排,与发行人主要产品差异较大;在电池连接系统领域,其主要提供热压集成方案的电池连接系统,虽然在技术路线上与发行人存在较大差异,且对应终端客户产品也与发行人存在较大区别,但是与发行人电芯连接组件产品功能相同,主要客户亦为宁德时代,属于类似产品。2019年至2022年1-6月,苏州西典电池连接系统产品分别形成收入1,602.81万元、9,750.07万元、58,898.95万元和47,572.35万元,毛利率分别为22.83%、12.39%、15.88%和15.87%。苏州西典在招股说明书中解释其电池连接系统毛利率较低的主要原因系其在2018年才首次向宁德时代推广电池连接系统及热压方案,经过较长时间评估后双方于2019年才开始就T项目动力电池连接系统开展对接,2020年首次向宁德时代批量供货。苏州西典认为该项目既是其进入宁德时代供应商体系的首个项目,也是其FPC采样电池连接系统能否快速占领市场份额的重要契机,对其未来发展具有战略性的重要意义。综合上述因素并考虑市场竞争局面,苏州西典有意采取了具有竞争力的报价策略,以相对较低的毛利率水平成功入围该项目。其2019年电池连接系统产品的毛利率相对较高,主要客户为和中普方。总体而言,由于苏州西典与宁德时代合作时间较晚,对接项目和产品种类也相对集中,因此在议价方面需要做出较大的让步,导致其毛利率水平较低;同时,苏州西典主要提供热压集成方案的电池连接系统,与发行人电芯连接组件的技术路线差异较大,适用宁德时代不同终端项目和客户群体。
④广州安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安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2月,由FPC供应商安捷利(番禺)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宁德博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资建立。其主要产品包含新能源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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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件、传统电芯管理模组、热压电芯管理模组、叠层母排等。主要产品中的传统电芯管理模组、热压电芯管理模组与发行人电芯连接组件产品类似,主要客户为宁德时代,该公司相关数据信息暂未公开披露。
⑤安费诺(宁德)电子有限公司
美国安费诺集团创立于1932年,是全球最大的连接器制造商之一,总部位于美国康涅狄格州,主要业务为研发、生产及销售电气、电子、光纤连接器,互联系统、天线、传感器及基于传感器的模块,同轴及特种高速数据电缆等产品。安费诺(宁德)电子有限公司为安费诺集团旗下子公司之一,于2016年10月成立,主要产品包含传感器及有关的组装电子器件与电池,电源配套的连接器,线束,电源器件及组装件,传感器信号传输器件及模块。其主要向宁德时代供应非热压方案CCS,该公司相关数据信息暂未公开披露。
(2)已上市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
①瑞可达
瑞可达是从事连接系统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生产制造商,产品包括连接器件、连接器组件以及连接器模块,主要应用于移动通信领域、新能源汽车领域以及轨道交通、电力设备等工业领域,主要客户包括中兴通讯、诺基亚、爱立信、三星、蔚来汽车、上汽集团、长安汽车、宁德时代、玖行能源等。
瑞可达主要产品按应用领域可分为新能源连接器产品、通信连接器产品和其他连接器产品。虽然瑞可达新能源汽车领域产品以各类连接器为主(连接器属于发行人上游产品),但也包含部分动力传输连接器组件、高压线束总成等(数据未单独披露)属于发行人新能源类产品同类或相似的产品,实现功能相同,且宁德时代也是瑞可达新能源产品的客户之一,因此其新能源连接器产品与发行人主要产品在应用领域、产品功能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可比性相对较高。
瑞可达的通信连接器产品和其他连接器产品与发行人主要产品在产品形态、应用场景和功能上差异较大,不具可比性。
②得润电子
得润电子主营电子连接器和精密组件、汽车连接器及线束、汽车零部件产品等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产品广泛应用于家用电器、计算机及外围设备、通讯、智能手机、 LED照明、智能汽车、新能源汽车等各个领域;其上市较早且经营规模较大,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为73.71亿元,其中家电与消费电子类产品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超过40%,汽车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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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及新能源汽车业务占比约为25%,主要业务定位和客户群体与发行人有所不同。得润电子的汽车连接器及线束业务适用于各类汽车,主要产品包括仪表板线束、发动机线束、底盘线束、顶棚线束等传统汽车线束产品以及新能源类汽车线束。其中,新能源类汽车线束与发行人的动力传输组件和新能源类低压信号传输组件属于同类或相似产品。2016年得润电子收购的柳州市双飞汽车电器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即是主营汽车线束的研发、生产、检测和销售,为各种乘用车、商用车等配套生产汽车线束,主要客户为上汽通用五菱、东风柳汽、北汽福田、柳工机械等国内知名汽车厂商。
得润电子新能源类产品销售占比较低,主要新能源产品还包括与发行人产品形态、功能差异较大的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管理模块、车联网、安全和告警传感器等,并未单独披露新能源动力电池相关的高低压汽车线束产品情况;此外,根据得润电子披露的公开资料,近几年其经营业绩出现亏损等异常情况,主要系其业务受宏观经济变动、芯片及相关原材料短缺等不利因素影响较大,导致客户订单的波动及部分业务产品量产交付不同程度递延,盈利空间受到严重挤压,加之投资收益大幅下降,汇兑损失较大等因素,与其他可比公司的利润情况存在较大差异。
③沪光股份
沪光股份主要从事各类汽车线束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营产品包括整车客户定制化线束、新能源汽车高低压线束、发动机线束、仪表板线束、车身线束、门线束、顶棚线束及尾部线束等,主要应用在整车制造领域,包括传统燃油车和新能源汽车,下游客户主要为汽车整车制造商,有上汽大众、大众汽车、上汽通用等传统车企以及理想汽车、金康新能源等新势力,与发行人主要产品聚焦新能源汽车领域有所区别。沪光股份的新能源汽车高低压线束与发行人的动力传输组件、低压信号传输组件属于同类或相似产品,均应用于新能源汽车领域,起到传输电流和信号等作用;发动机线束、仪表板线束、车身线束、门线束、顶棚线束及尾部线束等沪光股份传统优势产品在整车上用于非动力电池系统相关,该领域产品市场成熟,市场竞争也较为激烈,利润率相对较低,与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应用场景及实现功能差异较大,但沪光股份将上述新能源及非新能源类产品按照汽车线束产品整体披露,导致其汽车线束的毛利率水平相对较低。
同时,根据沪光股份披露的公开资料,其2021年存在因汽车行业芯片短缺、宏观经济变动、客户订单不稳定等原因导致的业绩亏损情形,与其他可比公司盈利水平存在一定差距。
④徕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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徕木股份是专业从事以连接器和屏蔽罩为主的精密电子元件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按照应用领域的不同,其产品可分为汽车精密连接器及配件、组件,汽车精密屏蔽罩及结构件,手机精密连接器,手机精密屏蔽罩及结构件;其中,汽车精密连接器及组件、配件在2021年实现销售占比为66.75%,手机类产品销售占比为25.67%。徕木股份的主要客户包括法雷奥集团、麦格纳集团、科世达集团、比亚迪集团、宁德时代、蜂巢电驱、汇川技术、均胜电子、马瑞利等,汽车类产品客户较多,宁德时代也是其下游客户之一。徕木股份汽车类产品业务包含了较多新能源汽车领域产品,但以发行人的上游产品汽车精密连接器为主,在终端产品应用和客户群体上与发行人存在一定相似之处,但未披露其细分品类数据。
⑤胜蓝股份
胜蓝股份专注于电子连接器及精密零组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产品包括消费类电子连接器及组件、新能源汽车连接器及组件、光学透镜等,主要应用于消费类电子、新能源汽车等领域。胜蓝股份的新能源汽车连接器及组件产品主要包括动力电池结构件、高压连接器、高压线束、BMS采样线束、电池盖板等,主要应用在新能源汽车电池系统上,起到传输电流和信号等作用;虽然以发行人上游产品连接器为主,但部分高压线束产品属于发行人动力传输组件的同类或相似产品。胜蓝股份新能源类产品的下游客户主要为比亚迪、长城汽车、广汽集团等汽车整车制造商。
胜蓝股份各类产品收入构成与发行人差异较大,2021年其消费类电子连接器及组件实现的收入占比为66.79%,新能源汽车连接器及组件实现的收入占比仅为24.32%,与发行人新能源车为发展主轴的业务构成有所区别。胜蓝股份的新能源汽车连接器及组件产品在终端产品应用及实现功能上与发行人的动力传输组件存在一定可比性,但未细分其中的连接器和其他连接器组件类产品。
⑥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地电气870436)
大地电气主要为汽车厂及发动机等核心零部件厂商提供成套线束、发动机线束、功能线束和汽车连接组件等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以及相关方案设计等服务。其主要产品包括成套线束、发动机线束、功能线束等汽车线束,以及新能源充电枪、充电宝等新能源汽车充电组件和汽车连接组件,产品主要应用在汽车整车组装、发动机制造、工程机械、农业园林机械及新能源车领域。主要客户包括北汽福田、福田戴姆勒、东风柳汽、中国重汽、山东汽车、潍柴动力、上柴动力、北京汽车、北汽新能源等。
根据大地电气公开发行说明书,其汽车线束产品主要应用于传统燃油车,且主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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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室线束、车身线束、车架线束、底盘线束、前围线束、仪表线束、机舱线束,门线束等产品,与发行人新能源动力电池相关电连接组件产品在功能、应用场景上存在较大差异;其功能线束产品——新能源高压线束主要应用在电动汽车上,主要连接电动车的电池单元、电机单元、电控单元以及充电单元等,与发行人的动力传输组件产品属于相似产品。但该类产品占大地电气销售比例较低,2019年至2022年1-6月销售额仅为
600.32万元、330.59万元、338.38万元和252.35万元,毛利率分别为27.31%、32.78%、
37.31%和18.34%,波动较大主要系其功能线束产品中的高毛利产品占比发生变化所致。
(3)发行人与可比公司产品及其功能、应用领域、主要客户和原材料对比情况
名称 | 主要产品 | 主要产品功能分析 | 主要原材料 | 应用领域 | 主要客户 |
发行人 | 电芯连接组件、动力传输组件以及低压信号传输组件等各类电连接组件 | (1)电芯连接组件能够实现新能源汽车和储能系统电芯间串并联,并采集温度信号和电压信号; (2)动力传输组件能实现整车内各模块设备间大电流传输; (3)低压信号传输组件中的新能源类产品可以实现新能源动力电池模组间电压和温度等信号采集,电池控制系统与整车的通讯互联; (4)低压信号传输组件中非新能源类产品能够实现医疗、影音、工业等多类设备终端之间的电信号传输 | 主要为连接器(含塑壳、端子)、FPC组件、电线、铜铝巴等 | 应用于新能源汽车、储能、工业设备、消费电子、医疗设备等领域 | 宁德时代、小鹏汽车、威睿电动、零跑汽车、北汽新能源、欣旺达、迈瑞医疗、尼得科、多美达等国内外各领域知名企业 |
东莞硅翔 | 动力电池热管理产品(加热膜、隔热棉、缓冲垫)和汽车电子产品(柔性电路板FPC、集成母排CCS) | (1)汽车电子产品(集成母排CCS)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电池模组,能实时监测温度、电压、电流状态,实现信号采集、电芯保护和电池间的动力传输,与发行人主要产品电芯连接组件属于同类产品; (2)动力电池热管理产品与发行人主要产品差异较大 | 铜、铝等大宗商品,其他未披露 | 汽车电子产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电池模组 | 动力电池行业客户如中创新航、国轩高科等 |
惠州金日 | 电池包PACK线束,电池模组CCS线束,PDU控制盒线束等 | 电池包PACK线束用于连接电池模组到BMS,电池模组CCS线束用于采集电芯温度和电压信号等,与发行人应用于新能源领域的电连接组件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 未披露 | 新能源车动力电池 | 主要向比亚迪、中创新航、欣旺达、瑞浦能源等知名新能源车动力电池厂商和相关领域知名企业供货 |
苏州西典 | 电池连接系统和复合母排 | (1)电池连接系统/CCS:通过热压方式实现电芯间串并联,温度、电压等信号采集和传输的电连接系统,与发行人的电芯连接组件属于类似产品,但技术路线不同; | 主要包括电子材料、铜材、铝材、绝缘材料等 | 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电化学储能、轨道交通、工业变频、 | 包括宁德时代、比亚迪、法拉电子、中国中车、阳光电源、国轩高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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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主要产品 | 主要产品功能分析 | 主要原材料 | 应用领域 | 主要客户 |
(2)复合母排:运用在变频器、逆变器等功率转换模块中,实现功率 器件与主电路组件的电气连接 | 新能源发电等领域 | ||||
广州安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包含新能源电池组件、传统电芯管理模组、热压电芯管理模组、叠层母排 等 | 主要产品中的新能源电池组件、传统电芯管理模组与发行人电芯连接组件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 未披露 | 新能源车动力电池 | 主要客户为宁德时代 |
安费诺(宁德)电子有限公司 | 包含传感器及有关的组装电子器件与电池,电源配套的连接器,线束,电源器件及组装件,传感器信号传输器件及模块 | 主要向宁德时代供应非热压方案CCS,系发行人之外的宁德时代第二大非热压方案CCS供应商 | 未披露 | 新能源车动力电池 | 主要客户为宁德时代 |
瑞可达 | 包括连接器件、连接器组件以及连接器模块,按用途可分为通信连接器产品、新能源汽车连接器产品和其他连接器产品 | (1)通信连接器产品主要是应用于通信连接系统中的通信基站的天馈部分,其他连接器产品主要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电力设备等; (2)与发行人相似度较高的为新能源汽车连接器产品,主要为纯电动、混合动力整车及其电机、动力电池和电控系统做配套,提供电流或信号的传输和监测等功能; (3)虽然瑞可达新能源汽车领域产品以各类连接器为主,但也包含部分动力传输连接器组件、高压线束总成等与发行人的动力传输组件属同类或相似产品,因此瑞可达既是上游连接器生产企业又在部分细分产品上与发行人产品具备可比性 | 主要原材料为铜材等金属原材料,塑胶材料,结构件、元器件、五金件等外购配件,以及包材等辅料 | 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领域,通信领域以及轨道交通、电力设备等工业领域 | 包括中兴通讯、诺基亚、爱立信、三星、蔚来汽车、上汽集团、长安汽车、宁德时代、玖行能源等。 |
得润电子 | (1)消费电子领域:主要包括家电连接器及线束、电脑连接器、 LED连接器、通讯连接器等; (2)汽车领域:主要包括汽车连接器及线束、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管理模块、车联网、安全和 | (1)消费电子领域产品主要是在电子产品或家用电器中实现器件与组件、组件与机柜、系统与子系统之间起电连接和信号传递的作用; (2)汽车领域产品的终端市场包括燃油车和新能源车,在汽车电气系统中起到电连接和信号传递的作用,并通过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管理模块、车联网、安全和告警传感器、汽车电子等实现新能源汽车电气系统的信号传递作用; (3)汽车领域产品中的汽车连接器及线束产品存在部分高压线束以及 | 主要原材料为各类铜材、端子、胶壳、线材、热缩管等 | 主要应用于家用电器、计算机及外围设备、通讯、智能手机、LED照明、智能汽车、新能源汽车等各个领域 | 与创维、美的、TCL等家电龙头存在稳定的战略性合作关系,也进入了进入众多国内外整车厂及汽车零部件厂商的供应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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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主要产品 | 主要产品功能分析 | 主要原材料 | 应用领域 | 主要客户 |
告警传感器、汽车电子等 | 电池包线束产品与发行人的产品属同类或相似产品 | ||||
沪光股份 | 成套线束、发动机线束及其他线束;产品主要涵盖:整车客户定制化线束、新能源汽车高压线束、发动机线束、仪表板线束、车身线束、门线束、顶棚线束及尾部线束等 | (1)为汽车各种电器与电子设备提供电能和电信号的电子控制系统;成套线束是构成车身主要部分,视整车生产工艺不同具有一定差异;发动机线束是指整车发动机舱内的相关线束;其他线束是指门线束、顶篷线束、尾部线束等非核心部分的线束; (2)沪光股份的非动力电池相关汽车线束产品与发行人主要产品差异较大;新能源汽车高(低)压线束与发行人的新能源类电连接组件产品属于同类或相似产品 | 主要原材料包括护套、导线、端子、继电器、防水栓等 | 主要应用在整车制造领域,下游客户主要为汽车整车制造商 | 大众汽车、戴姆勒奔驰、奥迪汽车、通用汽车、福特汽车、理想汽车、捷豹路虎、金康新能源等 |
徕木股份 | 汽车精密连接器及配件、组件,汽车精密屏蔽罩及结构件,手机精密连接器,手机精密屏蔽罩及结构件 | (1)精密连接器产品是为电子产品的器件、组件、子系统或电子设备之间传送能量和信号,其中的汽车精密连接器包含了较多新能源汽车领域产品; (2)屏蔽罩产品是贴装电子主板上的一种金属壳体,通过自身的屏蔽体将元部件、电路、组合件、电缆或整个系统的干扰源包围起来,防止干扰电磁场向外扩散并通过将板上器件隔离,达到屏蔽各种电磁装置的功效 | 主要原材料包括金属材料(主要为精密电子铜带)、塑胶粒子等 | 主要应用在手机、通讯和汽车领域 | 法雷奥集团、麦格纳集团、科世达集团、比亚迪集团、宁德时代、蜂巢电驱、汇川技术、均胜电子、马瑞利等 |
胜蓝股份 | 消费类电子连接器及组件、新能源汽车连接器及组件、光学透镜等 | (1)新能源汽车连接器及组件产品主要包括动力电池结构件、高压连接器、高压线束、BMS采样线束、电池盖板等,主要应用在新能源汽车电池系统上,起到传输电流和信号等作用;部分高压线束产品属于发行人动力传输组件的同类或相似产品; (2)消费类电子连接器及组件可以实现电子产品之间的电流和数据传输,连接其内部PCB板,以及实现电气导通和信号传输; (3)光学透镜产品主要包括折射式透镜和反射式透镜,其功能是改变LED 背光模组的光照角度,以改善光的均匀分布 | 主要原材料包括铜材、塑胶材料等 | 主要应用于消费类电子、新能源汽车等领域 | 富士康、立讯精密、小米、 TCL、日本电产、日立集团、比亚迪、长城汽车等 |
大地电气(北交所上市) | 包括成套线束、发动机线束、功能线束等汽车线束,以及新能源充电枪、充电宝 | (1)大地电气销售占比较低的新能源高压线束主要应用在电动汽车上,主要连接电动车的电池单元、电机单元、电控单元以及充电单元等,与发行人的动力传输组件产品属于相似产品; | 主要为导线、端子、护套等物品,涉及铜材、橡胶、塑料等材质 | 主要应用在汽车整车组装、发动机制造、工程机械、农业园林机械及 | 主要包括北汽福田、福田戴姆勒、东风柳汽、中国重汽、山东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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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主要产品 | 主要产品功能分析 | 主要原材料 | 应用领域 | 主要客户 |
等新能源汽车充电组件和汽车连接组件 | (2)驾驶室线束、车身线束、车架线束、底盘线束、前围线束、仪表线束、机舱线束,门线束等非动力电池相关线束产品,与发行人新能源类产品在功能、应用场景上存在较大差异 | 新能源车领域 | 潍柴动力、上柴动力、北京汽车、北汽新能源等 |
由上表可见,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主要产品在应用领域、产品功能和客户群体上存在重合或相似的情形。以东莞硅翔为例,其汽车电子产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领域,能实时监测温度、电压、电流状态,实现信号采集、电芯保护和电池间的动力传输,与发行人主要产品电芯连接组件属于同类产品;其主要客户中创新航、国轩高科等属于发行人主要客户宁德时代的竞争对手。在电芯连接组件产品上,东莞硅翔与发行人具备可比性。
但国内鲜有在各细分产品领域与发行人具备较高可比性的上市公司,可比公司的主要业务与客户构成与发行人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以瑞可达为例,虽然瑞可达新能源汽车领域产品包含部分动力传输连接器组件、高压线束总成等属于发行人同类或相似产品,实现功能相同,且宁德时代也是瑞可达新能源产品的客户之一,但其最主要产品仍以各类连接器为主(连接器属于发行人上游产品),因此虽然其新能源连接器产品与发行人主要产品在应用领域、产品功能和客户群体等方面相对较为接近,但在细分产品布局方面仍与发行人存在差异。
总体而言,国际市场上,由于美国安费诺、莫仕,瑞士泰科,韩国KET、德国代傲、EK、劳士领等大型企业对新能源电连接组件产品的研发和生产起步较早,产业链布局较为完善;而国内市场由于新能源行业的起步较晚,多年来较多厂商仍主要致力于传统燃油汽车线束的生产。随着近年来国家对于新能源行业的大力扶持及终端市场的需求增长,宁德时代、中创新航、欣旺达等新能源电池厂商快速发展,对于作为动力电池关键部件的电芯连接组件产品需求也随之快速增长,国内市场上逐渐出现了以壹连科技、东莞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安费诺(宁德)电子有限公司、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安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为代表的电连接组件厂商,部分主营连接器业务或汽车线束业务的上市公司如瑞可达、胜蓝股份、沪光股份等也在新能源领域进行了延伸布局,在保持其传统业务基础上拓展了新能源电连接组件或线束领域的业务,从而加快实现新能源电连接组件与线束产业国产自研自制与进口替代。
在各可比公司之中,瑞可达的新能源汽车连接器产品,胜蓝股份的新能源汽车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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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及组件、消费类电子连接器及组件,东莞硅翔的汽车电子产品,苏州西典的热压方案电池连接系统,大地电气的功能线束产品以及安费诺(宁德)电子有限公司和广州安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非热压方案CCS等产品与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在应用领域、实现功能、主要客户情况等方面相似度较高。
3、结合上述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各主要产品的差异情况对发行人与可比公司各类主要产品毛利率的对比分析
公司名称 | 产品名称 | 与发行人产品可比性 | 2022年 度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瑞可达 | 新能源连接器产品 | (1)主要包括新能源领域的连接器、连接器组件以及连接器模块等产品,其中连接器主要为发行人上游产品,连接器组件中的动力传输连接器组件、高压线束总成等为发行人同类或相似产品,在终端产品上所能实现功能较为接近,且宁德时代也是瑞可达新能源连接器产品的客户; (2)与瑞可达其他几类产品相比,新能源连接器与发行人主要产品在应用领域、产品功能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可比性相对较高 | 未披露 | 24.67% | 22.21% |
通信连接器产品 | 通信连接器在4G或5G通信连接系统中的通信基站的天馈部分发挥连接传输作用,发行人主要产品未涉及该领域,差异较大 | 14.81% | 32.38% | ||
其他连接器产品 | 其他连接器产品主要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电力设备等。发行人的非新能源类产品主要在医疗、消费电子、工业等领域,产品应用和功能多而分散,且非新能源类产品占发行人收入比重较小,可比性较低 | 35.39% | 32.83% | ||
得润电子 | 汽车电气系统 | 主要为燃油车电气系统产品,发行人汽车领域产品均用于新能源车,差异较大 | 未披露 | 8.43% | 9.63% |
汽车电子及新能源汽车业务 | (1)该类产品主要用于新能源汽车电气系统,但其中的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管理模块、车联网、安全和告警传感器等产品与发行人产品形态和实现功能差异较大; (2)得润电子未披露该业务中与发行人产品相似的新能源类汽车线束产品数据,无法直接与发行人产品进行比较 | 未披露 | 9.84% | 13.31% | |
消费电子 | 该类产品主要是在电子产品或家用电器中实现器件与组件、组件与机柜、系统与子系统之间电连接和信号传递的作用;发行人的消费电子类产品占比较低,产品应用和功能多而分散,可比性较低 | 未披露 | 18.84% | 18.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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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产品名称 | 与发行人产品可比性 | 2022年 度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沪光股份 | 汽车线束 | (1)沪光股份的汽车线束为传统燃油车和新能源汽车各种电器与电子设备提供电能和电信号的电子控制系统,但较多产品应用于非动力电池相关,包括仪表板线束、发动机线束、车身线束、门线束、顶棚线束及尾部线束等,此类产品市场成熟,竞争激烈,利润率相对较低; (2)应用于新能源动力电池相关的汽车线束如新能源汽车高压线束的盈利情况未单独披露,导致汽车线束整体毛利率与发行人主要产品存在差异 | 未披露 | 9.29% | 15.06% |
徕木股份 | 汽车精密连接器及配件、组件 | (1)主要用于汽车精密电子产品的器件、组件、子系统或电子设备之间传送能量和信号,包含较多新能源汽车领域产品; (2)主要以发行人的上游产品汽车精密连接器为主,在终端产品应用和客户群体上与发行人存在一定相似之处,未披露其细分品类数据 | 未披露 | 27.31% | 27.44% |
汽车精密屏蔽罩及结构件 | 屏蔽罩产品与发行人产品差异较大,不可比 | 30.50% | 29.02% | ||
手机精密屏蔽罩及结构件 | 屏蔽罩产品与发行人产品差异较大,不可比 | 17.64% | 22.57% | ||
手机精密连接器及配件、组件 | 该类产品应用领域与产品功能与发行人产品差异较大,不可比 | 14.97% | 15.27% | ||
模具治具 | 该类产品应用领域与产品功能与发行人产品差异较大,不可比 | 28.17% | 36.41% | ||
其他主营业务 | 该类产品应用领域与产品功能与发行人产品差异较大,不可比 | 20.19% | - | ||
胜蓝股份 | 消费类电子连接器及组件 | 胜蓝股份的消费类电子连接器及组件是其收入占比最大的产品,该类产品可以实现电子产品之间的电流和数据传输,与发行人的消费电子类产品可实现功能相似,但发行人此类产品占比较低,且该类产品的应用和功能多而分散 | 未披露 | 22.55% | 23.11% |
新能源汽车连接器及组件 | 新能源汽车连接器及组件产品主要应用在新能源汽车电池系统上,起到传输电流和信号等作用;胜蓝股份部分连接器组件产品如高压线束与发行人的动力传输组件属同类或相似业务 | 未披露 | 17.44% | 21.40% | |
光学透镜 | 光学透镜产品主要包括折射式透镜和反射式透镜,其应用领域与产品功能与发行人产品差异较大,不可比 | 未披露 | 31.89% | 45.20% | |
东莞硅翔 | 动力电池热管理产品 | 该类产品形态、功能与发行人产品差异较大,不可比 | 未披露 | 20.90% | 3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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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产品名称 | 与发行人产品可比性 | 2022年 度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汽车电子产品 | 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电池模组,能实时监测温度、电压、电流状态,实现信号采集、电芯保护和电池间的动力传输,其中集成母排CCS与发行人主要产品电芯连接组件属于同类产品 | 未披露 | 27.69% | 34.15% | |
苏州西典 | 复合母排 | 运用在变频器、逆变器等功率转换模块中,形态、功能与发行人产品差异较大,不可比 | 未披露 | 31.04% | 32.00% |
电池连接系统 | 通过热压方式实现电芯间串并联,温度、电压等信号采集和传输的电连接系统,与发行人的电芯连接组件属于类似产品,但技术路线不同 | 未披露 | 15.88% | 12.39% | |
大地电气 | 成套线束 | 主要应用于传统燃油车,应用场景、形态、功能与发行人产品差异较大,不可比 | 未披露 | 19.68% | 22.99% |
发动机线束 | 主要应用于传统燃油车,应用场景、形态、功能与发行人产品差异较大,不可比 | 未披露 | 48.19% | 46.80% | |
功能线束 |
新能源高压线束主要应用在电动汽车上,主要连接电动车的电池单元、电机单元、电控单元以及充电单元等,与发行人的动力传输组件产品属于相似产品
未披露 | 37.31% | 32.78% | |||
发行人 | 电芯连接组件 | - | 21.21% | 23.34% | 26.01% |
低压信号传输组件 | - | 19.88% | 22.59% | 22.07% | |
动力传输组件 | - | 15.09% | 18.07% | 17.20% |
注:可比公司数据来源于wind、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招股说明书;可比公司2022年度数据暂未披露。综上,由于可比公司的主要产品在应用领域、实现功能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同发行人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需要从可比公司的主要产品分类中剔除可比性较低的产品类别,保留与发行人主要产品同类或相似的业务进行毛利率对比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产品名称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瑞可达 | 新能源连接器产品 | 未披露 | 24.67% | 22.21% |
胜蓝股份 | 消费类电子连接器及组件 | 未披露 | 22.55% | 23.11% |
新能源汽车连接器及组件 | 未披露 | 17.44% | 21.40% | |
东莞硅翔 | 汽车电子产品 | 未披露 | 27.69% | 34.15% |
苏州西典 | 电池连接系统 | 未披露 | 15.88% | 12.39% |
大地电气 | 功能线束 | 未披露 | 37.31% | 32.78% |
发行人 | 电芯连接组件 | 21.21% | 23.34% | 26.01% |
低压信号传输组件 | 19.88% | 22.59% | 2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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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产品名称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动力传输组件 | 15.09% | 18.07% | 17.20% |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与行业可比公司类似产品的毛利率水平较为相近,且基本呈现逐年下降趋势。可比上市公司主营连接器或汽车线束业务,随着新能源行业的快速发展,可比上市公司均在新能源领域进行了延伸布局,拓展了与发行人业务类似的新能源电连接组件或线束领域的业务,但业务占比相对较小或未公开披露相关数据。上表所列可比上市公司瑞可达、胜蓝股份的大类产品在应用领域、产品功能和客户群体等方面与发行人相对较为接近,整体毛利率水平相当,但在细分产品布局方面仍与发行人存在差异,符合行业特征。大地电气的功能线束产品虽与发行人产品相似,但占比很少,且各期细分产品结构发生变化导致其毛利率出现波动。其他经营发行人同类业务的可比公司,部分年度毛利率波动较大。其中,东莞硅翔2019年10月被高澜股份收购,其2020年披露的业务规模相对较小,随着产品销售量逐步扩大,产品单价出现下降,且大宗商品价格的上涨对其生产成本形成一定的压力导致毛利率波动较大;苏州西典因与宁德时代合作时间较晚,有意采取了较低的报价策略,以相对较低的毛利率水平入围宁德时代T项目,导致其电池连接系统毛利率较低。总体而言,发行人与可比公司同类产品或在应用场景、实现功能、客户群体等方面相似产品的毛利率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由于电连接组件产品为高度定制化产品,产品型号众多,终端客户项目和应用场景广泛,同一大类产品中的不同型号产品会因为规格尺寸、工艺路线、产能规模、客户结构等方面不同而存在差异,与可比公司同类或相似产品也会受到上述因素以及具体项目议价方面的影响,导致产品毛利率水平仍有所差异,符合行业特征。
4、说明与下游客户业绩变动的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下游主要客户业绩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营业收入 | 毛利率 | 营业收入 | 毛利率 | 营业收入 | 毛利率 | |
宁德时代 | 32,859,398.75 | 20.25% | 13,035,579.64 | 26.28% | 5,031,948.77 | 27.76% |
小鹏汽车 | 2,685,511.90 | 11.50% | 2,098,813.10 | 12.50% | 584,432.10 | 4.55% |
欣旺达 | 未披露 | 未披露 | 3,735,872.35 | 14.69% | 2,969,230.79 | 14.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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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营业收入 | 毛利率 | 营业收入 | 毛利率 | 营业收入 | 毛利率 | |
发行人 | 275,794.04 | 19.54% | 143,387.96 | 21.69% | 69,877.04 | 23.09% |
发行人收入增长与下游主要客户业绩变动情况较为匹配,与核心客户宁德时代的业绩变动趋势基本一致,随着新能源行业的快速发展,发行人及下游主要客户的收入规模均实现较快增长。近几年发行人毛利率变动情况也与下游主要客户的变动情况较为匹配,呈现一定的下降趋势,主要原因系:(1)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供需关系变化以及宏观经济变动等因素影响下,铜、铝等大宗商品价格以及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整体上涨;(2)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终端产品售价受到市场竞争加剧、产业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上游配套供应商产品售价亦受到一定的降价压力,从而影响毛利率水平;(3)终端市场需求变化也会导致上游配套厂商不同毛利率的产品收入占比发生变化。面对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上涨等情况时,发行人也会积极与客户协商调整产品售价或在客户提出降价需求时调整变动幅度,从而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价格传导机制的作用。下游客户的其他主要供应商也存在类似情形,以向宁德时代销售占比达到60%以上的其他供应商德方纳米、容百科技为例,两家上市供应商的主要产品均为锂电池相关材料,但是细分领域及技术路线有所不同,德方纳米主要向宁德时代供应用于磷酸铁锂电池的纳米磷酸铁锂,容百科技主要向宁德时代供应用于三元锂电池的三元正极材料,上述产品细分赛道的不同导致两家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存在较大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主要产品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德方纳米 | 纳米磷酸铁锂(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 | 未披露 | 28.89% | 10.18% |
容百科技 | 锂电行业产品 | 8.58% | 15.34% | 12.18% |
发行人 | 电连接组件 | 19.54% | 21.69% | 23.09% |
宁德时代 | 动力电池 | 20.25% | 26.28% | 27.76% |
由上表可知,下游客户业绩变动情况会对上游供应商的毛利率变动情况产生影响,但不一定同比例变动,实际由于产品细分领域、交易规模、终端客户项目有所不同,以及不同供应商与客户之间议价方式存在差异,导致毛利率的变动情况有所区别,符合行业特征。
综上,发行人与下游主要客户业绩变动情况较为匹配,终端市场供需情况以及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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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售价变化会影响发行人下游主要客户的业绩,进而对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毛利率水平产生一定影响,具备合理性。
(二)分业务说明发行人各项业务的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基本情况,销售和采购的内容、价格,向各项业务主要客户的销售毛利率情况及差异(如有)的合理性,发行人向宁德时代销售产品占该客户同类产品采购的比例。
1、发行人各项业务的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基本情况,销售和采购的内容、价格,向各项业务主要客户的销售毛利率情况及差异(如有)的合理性
(1)主要客户基本情况及销售内容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各项业务的主要客户基本情况如下:
客户名称 | 各交易主体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 主营业务 | 股权结构 | 销售内容 |
宁德时代 |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11/12/16 | 244,047.1007万元 | 新能源动力电池等生产与销售 | 厦门瑞庭投资有限公司持股23.32%,为控股股东 | 电芯连接组件、低压信号传输组件、动力传输组件 |
江苏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2016/6/30 | 100,000万元 |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 |||
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2019/10/15 | 530,300.49万元 |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79.20%,为控股股东 | |||
时代上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 2017/6/8 | 250,000万元 |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1.00%,为控股股东 | 电芯连接组件 | ||
时代一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 2019/1/31 | 200,000万元 |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1.00%,为控股股东 | |||
时代广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 2018/12/28 | 200,000万元 |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1.00%,为控股股东 | |||
福鼎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2021/1/14 | 450,000万元 |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 电芯连接组件、低压信号传输组件 | ||
Contemporary Amperex Technology Thuringia GmbH | 2018/9/11 | 500万欧元 |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股东 | |||
广东瑞庆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2021/2/8 | 100,000万元 |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 电芯连接组件、低压信号传输组件、动力传输组件 | ||
时代吉利(四川)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 2020/9/1 | 50,000万元 | 时代吉利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持股100% | 电芯连接组件、低压信号传输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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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蕉城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2021/1/13 | 250,000万元 |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 电芯连接组件 | ||
苏州时代新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2021/10/8 | 250,000万元 |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4.00%,为控股股东 | 电芯连接组件 | ||
小鹏汽车 | 肇庆小鹏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2020/2/14 | 800,000万元 | 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与销售等 | 肇庆小鹏汽车有限公司持股100% | 动力传输组件 |
肇庆小鹏汽车有限公司 | 2017/5/18 | 900,000万元 | 广州橙行智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00% | 低压信号传输组件、动力传输组件 | ||
广州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 2016/5/12 | 612,631.578947万元 | 广州橙行智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持股97.94%,为控股股东 | |||
广州小鹏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 2017/4/7 | 15,000万元 | 广州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00% | 电芯连接组件、低压信号传输组件、动力传输组件 | ||
小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2018/1/8 | 350,000万元 | 广州橙行智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00% | 动力传输组件 | ||
广州智鹏制造有限公司 | 2021/1/14 | 30,000万元 | 广州橙行智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00% | 低压信号传输组件、动力传输组件 | ||
欣旺达 | 南京市欣旺达新能源有限公司 | 2019/4/29 | 268,000万元 |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及配件、动力电池等生产与销售 | 欣旺达电动汽车电池有限公司持股72.86%,为控股股东 | 电芯连接组件、低压信号传输组件 |
欣旺达电动汽车电池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 | 2020/9/4 | - | - | 电芯连接组件、低压信号传输组件、动力传输组件 | ||
欣旺达惠州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 | 2017/5/9 | 161,000万元 | 欣旺达电动汽车电池有限公司持股100% | |||
欣旺达惠州电动汽车电池有限公司(已注销) | 2016/10/10 | 5,000万元 | 欣旺达电动汽车电池有限公司持股100% | 低压信号传输组件 | ||
南昌欣旺达新能源有限公司 | 2021/8/26 | 48,480万元 | 欣旺达电动汽车电池有限公司持股99.01%,为控股股东 | |||
尼得科 | 尼得科电控电器(青岛)有限公司 | 2007/8/13 | 198.8万美元 | 电器产品、制冷设备、电机及压缩机等生产和销售 | Nidec Europe B.V.持股100% | 低压信号传输组件 |
尼得科压缩机(北京)有限公司 | 1995/4/30 | 9,415万美元 | Nidec Europe B.V.持股69.18%,为控股股东 | |||
Nidec Motor Corporation | - | - | - | |||
NIDEC GLOBAL APPLIANCE BRASIL LTDA | - | - | - | |||
零跑汽车 | 金华零跑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技术有限公司 | 2021/8/5 | 20,000万元 | 新能源汽车与汽车配件的生产与销售 | 浙江零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 电芯连接组件、低压信号传输组件、动力传输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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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零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15/12/24 | 101,188.6959万元 | 朱江明持股8.10%,为控股股东 | 低压信号传输组件 | ||
浙江零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2018/8/13 | 20,000万元 | 浙江零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 |||
零跑汽车有限公司 | 2017/1/12 | 290,800万元 | 浙江零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 低压信号传输组件、动力传输组件 | ||
浙江凌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2021/12/20 | 15,000万元 | 浙江零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 电芯连接组件、低压信号传输组件 | ||
威睿电动 | 威睿电动汽车技术(宁波)有限公司 | 2017/6/23 | 12,244.898万元 | 电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生产和销售 | 极氪汽车(上海)有限公司持股51.00%等 | 电芯连接组件、低压信号传输组件、动力传输组件 |
吉利四川商用车有限公司 | 2000/1/20 | 135,237.6921万元 | 南充吉利商用车研究院有限公司持股100% | 动力传输组件 | ||
浙江吉利新能源商用车发展有限公司 | 2018/10/16 | 5,000万元 | 南充吉利新能源商用车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00% | |||
浙江吉利远程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 | 2016/2/1 | 50,000万元 |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0.00%,吉利集团(宁波)有限公司持股50.00% | |||
浙江翼真汽车有限公司 | 2016/4/27 | 32,000万元 | 浙江翼真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持股100% | |||
多美达 | 多美达(深圳)电器有限公司 | 1995/3/14 | 3,000万元 | 半导体制冷器、汽车用冷冻箱及相关零部件等生产与销售 | 多美达亚洲控股有限公司持股100% | 低压信号传输组件 |
多美达(珠海)科技有限公司 | 2001/7/27 | 7,400万元 | 多美达亚洲控股有限公司持股84.79%,为控股股东 | |||
多美达(珠海)电子有限公司 | 2017/12/19 | 100万元 | 多美达亚洲控股有限公司持股100% | |||
茂佳科技 | 2003/6/27 | 23,933万港元 | 数字(数码)电子类产品、通讯设备等生产和销售 | TCL MOKA INTERNATIONAL LIMITED持股100% | 低压信号传输组件 | |
威马汽车 | 威尔马斯特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温州)有限公司 | 2021/11/11 | 10,000万元 | 汽车、汽车零配件生产与销售 | 威马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持股100% | 低压信号传输组件 |
威马汽车科技(衡阳)有限公司 | 2019/8/27 | 400,000万元 | 威马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 | |||
威马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 | 2016/5/9 | 404,040.404万元 | 威马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 | |||
威马新能源汽车采购(上海)有限公司 | 2018/7/24 | 10,000万元 | 威马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 | |||
威马新能源汽车销售(上海)有限 | 2018/3/16 | 50,000万元 | 威马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 |
1-100
公司 | ||||||
威马新能源汽车销售(苏州)有限公司 | 2018/3/16 | 50,000万元 | 苏州威马智慧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00% | |||
明美新能源 | 安徽明美新能源有限公司 | 2019/11/7 | 25,100万元 | 锂电池组的技术研发、组装及销售 | 广州明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 电芯连接组件 |
江苏明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2016/12/26 | 11,000万元 | 广州明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 |||
蜂巢能源 | 蜂巢能源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 2019/1/21 | 30,310.2201万元 |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及储能电池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蜂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 电芯连接组件 |
蜂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18/2/12 | 324,318.2011万元 | 保定市瑞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股39.40%,为控股股东 | |||
无锡中汇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013/9/12 | 1,200万元 | 汽车电子零部件及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 | 深圳市汇北川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持股100% | 电芯连接组件 | |
瑞浦兰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2017/10/25 | 216,080.385万元 | 锂离子电池、动力电池系统、储能电子元器件等的生产和销售 | 永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71.76%,为控股股东 | 电芯连接组件 | |
郑州深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 2017/7/7 | 30,000万元 | 汽车能源系统、动力电池系统和电池管理系统的生产和销售 | 郑州宇通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股70%,为控股股东 | 低压信号传输组件、动力传输组件 | |
MERCURTRADE S.R.O. | 2011/7/12 | 5,000欧元 | 五金件、线束、塑料部件的出口贸易 | MERCURTRADE HOLDING K.S.持股100% | 低压信号传输组件 | |
东莞嘉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2001/1/3 | 10,000万港元 | 通讯设备、游艺用品及室内游艺器材制造和销售 | 鸿丰国际有限公司持股100% | 低压信号传输组件 |
注:上述客户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主要产品前五大且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主要客户。
(2)向主要客户销售单价、毛利率情况及毛利率差异的合理性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包括电芯连接组件、低压信号传输组件和动力传输组件,各类产品上述主要客户的销售金额、单价和毛利率情况如下:
①电芯连接组件
A.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同年度向宁德时代销售电芯连接组件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系:a.电芯连接组件中的FPC采样电芯连接组件销售占比提升,由于报告期内FPC组件
1-101
采购价格持续增长,导致向宁德时代销售产品毛利率受FPC组件涨价的影响变大;b.受宏观经济变动、人力成本上升等影响,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人员工资有所提升,电芯连接组件产品单位成本中直接人工成本逐步提升;c.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宁德时代存在产品协商降价的情形,导致部分产品单价下调。上述原因综合导致宁德时代销售电芯连接组件毛利率呈下降趋势。B.2022年,发行人向威睿电动销售电芯连接组件毛利率相对较低的原因系产品结构调整。2021年至2022年,发行人向威睿电动销售模组线束隔离板总成收入占向其销售电芯连接组件收入的比重由8.76%提升至100.00%。为配合发行人产业链布局战略,该产品原材料使用发行人自产的FPC组件,由于发行人FPC组件研发和生产尚处于起步阶段,生产成本较高,因此产品毛利率相对较低。
C.发行人向零跑汽车2022年销售电芯连接组件毛利率相对较低的原因系产品结构调整。由于发行人与零跑汽车建立合作时间较晚,为进一步深入合作,2022年发行人向零跑汽车导入电芯连接组件产品时采取了较低的产品定价策略。此外2022年零跑汽车对于部分毛利率较高的低压信号传输组件需求减少,综合原因导致2022年零跑汽车毛利率相对较低。
D.发行人向欣旺达2022年销售电芯连接组件毛利率相对较低的原因系自2021年起欣旺达采购规模大幅增加,发行人基于建立长期战略合作的考虑,以及配合欣旺达导入终端客户的需求,协商降价产品数量增加,协商降价产品收入增长,因此导致毛利率相对较低。
②低压信号传输组件
A.发行人向宁德时代2020年销售低压信号传输组件毛利率相对较低的原因系受宏观经济变动影响,发行人短暂停工导致生产成本上升,同时宁德时代部分低压信号传输组件产品如箱体间低压线束、高压盒内低压线束等存在协商降价的情形,综合导致2020年宁德时代低压信号传输组件产品毛利率较低。2022年,发行人向宁德时代销售低压信号传输组件毛利率较上年下降的原因系受原材料价格和人力成本持续上升,以及部分产品协商降价的影响。
B.发行人向小鹏汽车报告期内销售低压信号传输组件毛利率较高的原因系向其销售的低压线束总成等主要用于其自产汽车的新能源整车电机、电气系统,原材料规格较高、生产技术难度较大,因此产品毛利率相对较高。2022年,小鹏汽车销售低压信号传输组件毛利率下降的原因系产品协商降价范围扩大,由于发行人向小鹏汽车销售规模和
1-102
产品种类的增长,协商降价的产品数量增多,导致小鹏汽车毛利率下降。
C.发行人向威马汽车2020年销售低压信号传输组件毛利率较高的原因系向其销售的低压线等主要用于其自产汽车的新能源整车电机、电气系统,原材料规格较高、生产技术难度较大,因此产品毛利率相对较高。D.发行人向零跑汽车2022年销售低压信号传输组件毛利率与小鹏汽车相比较低的原因系产品定价策略差异。由于终端车型与市场需求差异,零跑汽车终端车型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发行人为保持与客户进一步深入合作,部分产品采取较低的定价策略,因此毛利率相对小鹏汽车较低。E.发行人向茂佳科技2020年销售低压信号传输组件毛利率较低的原因系发行人向其销售的产品为外购成品数据线,采购成本相对较高,而终端的家用消费电子产品市场成熟,价格竞争较为激烈,定价相对较低。
F.发行人向东莞嘉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022年销售低压信号传输组件毛利率较高的原因系向其销售的工业设备线束生产工艺较复杂,同时客户的成品主要销往海外地区,加之发行人低压信号传输组件产品在其成品中的成本占比较低,客户对发行人产品销售价格相对不敏感。
③动力传输组件
A.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宁德时代销售动力传输组件毛利率较低的原因系向其销售的产品主要为规格相对较低的箱间高压线束,该产品主要应用于商用客车多个电池包之间的电流传输,原材料主要为规格相对较低的无屏蔽非防水连接器以及小线径的2.5mm?XLPE EV屏蔽线,相较于小鹏汽车等客户用于电机、电气系统的充电线束等产品,箱间高压线束结构与生产工艺较为简单,生产难度较小,产品毛利率相对较低。
B.发行人向零跑汽车2021年销售动力传输组件毛利率较高的原因系当年双方刚建立合作关系,零跑汽车尚未形成大规模采购,产品定价相对较高,毛利率相对较高。
C.发行人向深澜动力报告期内销售动力传输组件毛利率较高的原因系发行人向其销售的液冷同模组低压线束、配电盒线束等产品主要应用于商用客车电控系统内部的高压控制盒,并配备灭火探测等安全配置,产品规格较高,价格竞争相对较小,因此毛利率相对较高。
(3)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
①连接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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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 股权结构 | |
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 1998/9/10 | 810万美元 | 泰连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持股100% | |
安费诺 | 安费诺汽车连接系统(常州)有限公司 | 2016/12/8 | 286.46万美元 | 安费诺(东亚)有限公司100% |
安费诺(常州)连接系统有限公司 | 2005/10/21 | 740万美元 | ||
安费诺(宁德)电子有限公司 | 2016/10/10 | 200万美元 | ||
广州安费诺电子有限公司 | 2008/10/13 | 100万美元 | ||
安费诺-泰姆斯(常州)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 1994/1/10 | 653.54万美元 | ||
安费诺(常州)电子有限公司 | 2010/11/1 | 160万美元 | ||
顺科智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2009/3/30 | 13,573.2102万元 | 广东顺科实业有限公司持股38.71%,为控股股东 | |
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 2014/11/7 | 30,000万元 |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 |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2006/1/11 | 11,315.7052万元 | 吴世均持股28.46%,为控股股东 | |
昆山千金电子有限公司 | 2007/12/4 | 500万元 | 丘敬谦持股92.00%,为控股股东 | |
富昌电子 | 富昌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 2001/8/27 | 240万美元 | Future Electronics Inc. (Distribution) Pte Ltd. 持股100% |
富昌电子(香港)有限公司 | 1995/12/12 | - | - |
②FPC组件
供应商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 股权结构 | ||
苏州紫翔 | 苏州紫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002/8/14 | 79,123.6501万元 | MEKTRON 株式会社持股75.2089%,为控股股东 | |
珠海紫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997/8/18 | 6,000万美元 | 日本机电株式会社持股80%,为控股股东 | ||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03/9/8 | 48,841.0056万元 | 弘信创业工场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7.24%,为控股股东 | ||
安捷利 | 安捷利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 2006/1/19 | 7,500万美元 | 安捷利实业有限公司持股100% | |
安捷利(番禺)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 1994/4/8 | 2,170万美元 | |||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1993/3/9 | 84,725.0298万元 | 深圳市景鸿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34.67%,为控股股东 | ||
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 2008/5/30 | 2,838.935714万元 | 严若红持股34.77%,为控股股东 |
1-104
上海维信东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2020/6/22 | 200万元 |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
浙江近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2004/3/18 | 4,708.05万元 | 黄兆京持股20.77%,为控股股东 |
③电线
供应商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 股权结构 | |
东莞市日新传导科技有限公司 | 2000/10/26 | 16,800万元 |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100% | |
江苏亨通电子线缆科技有限公司 | 2000/4/3 | 13,000万元 |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1.54%,为控股股东 | |
上海福尔欣线缆有限公司 | 2005/4/25 | 1,000万元 | 霍焰持股82.00%,为控股股东 | |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2004/3/5 | 5,523万元 | 宁波新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0.83%,为控股股东 | |
领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999/8/12 | 6,580万元 | 白建功持股54.88%,为控股股东 | |
乐庭电子 | 惠州乐庭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988/1/4 | 12,372.7万元 | 香港沃尔贸易有限公司持股92.89%,为控股股东 |
惠州乐庭电子线缆有限公司 | 2002/4/27 | 1,617.477184万元 | 惠州乐庭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等 | |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04/2/13 | 7,282.39万元 | 卜晓华持股28.84%,为控股股东 |
④铜铝巴
供应商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 股权结构 | |
杭州优格电子有限公司 | 2005/7/14 | 5,000万元 | 浙江优格科技有限公司持股90.00%,为控股股东 | |
上海嘉瑞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 2005/7/19 | 300万元 |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 |
极太汽配 | 常州极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2017/10/20 | 5,000万元 | 苏州聚天合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00% |
北京极太电器有限公司 | 2007/3/22 | 100万元 | 肖新华持股100% | |
今朝联合有限公司 | 2015/3/12 | 10,000万元 | 长兴明扬电气有限公司持股100% | |
温州丰迪接插件有限公司 | 1999/7/16 | 6,000万元 | 黄志生持股50%,黄志才持股50% |
(4)向各主要原材料供应商采购内容、单价
①连接器(含端子、塑壳)
2022年度 | |||
供应商名称 | 金额(万元) | 占该产品采购总额比重 | 单价(元/件) |
泰科电子 | 8,930.00 | 16.96% | 0.48 |
顺科智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6,286.58 | 11.94% | 2.22 |
1-105
安费诺 | 4,372.20 | 8.30% | 11.45 |
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 3,722.57 | 7.07% | 79.87 |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2,483.62 | 4.72% | 2.06 |
合计 | 25,794.97 | 48.98% | - |
2021年度 | |||
客户名称 | 金额(万元) | 占该产品采购总额比重 | 单价(元/件) |
泰科电子 | 4,999.72 | 15.61% | 0.52 |
安费诺 | 2,959.82 | 9.24% | 1.32 |
顺科智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2,515.61 | 7.86% | 10.32 |
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 2,297.05 | 7.17% | 99.48 |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1,547.07 | 4.83% | 1.90 |
合计 | 14,319.28 | 44.72% | - |
2020年度 | |||
客户名称 | 金额(万元) | 占该产品采购总额比重 | 单价(元/件) |
顺科智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1,078.61 | 7.65% | 7.50 |
安费诺 | 1,072.30 | 7.60% | 1.01 |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1,037.43 | 7.35% | 1.53 |
泰科电子 | 972.32 | 6.89% | 1.30 |
昆山千金电子有限公司 | 902.21 | 6.40% | 0.11 |
合计 | 5,062.87 | 35.89% | - |
注1:安费诺的交易主体包括安费诺汽车连接系统(常州)有限公司、广州安费诺电子有限公司、安费诺(常州)电子有限公司、安费诺(宁德)电子有限公司、安费诺-泰姆斯(常州)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安费诺(常州)电子有限公司;富昌电子的交易主体包括富昌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富昌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注2:2021年发行人向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单价较高的原因系该年度发行人向其采购连接器中基本不包含单价较低的端子和塑壳。
②FPC组件
2022年度 | |||
供应商名称 | 金额(万元) | 占该产品采购总额比重 | 单价(元/件) |
苏州紫翔 | 16,185.64 | 32.32% | 43.66 |
厦门弘信 | 13,200.87 | 26.36% | 64.47 |
安捷利 | 12,800.98 | 25.56% | 27.86 |
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 2,885.10 | 5.76% | 54.72 |
1-106
上海维信东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1,811.73 | 3.62% | 68.93 |
合计 | 46,884.32 | 93.61% | - |
2021年度 | |||
供应商名称 | 金额(万元) | 占该产品采购总额比重 | 单价(元/件) |
安捷利 | 10,574.06 | 51.52% | 25.74 |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024.57 | 24.48% | 45.35 |
苏州紫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4,491.95 | 21.89% | 46.96 |
上海维信东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236.76 | 1.15% | 72.29 |
东莞市溢信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32.69 | 0.16% | 78.72 |
合计 | 20,360.02 | 99.21% | - |
2020年度 | |||
供应商名称 | 金额(万元) | 占该产品采购总额比重 | 单价(元/件) |
安捷利 | 5,439.07 | 61.38% | 25.69 |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90.95 | 23.60% | 22.46 |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863.58 | 9.75% | 22.77 |
苏州紫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99.28 | 3.38% | 47.56 |
浙江近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160.81 | 1.81% | 25.90 |
合计 | 8,853.70 | 99.91% | - |
注:安捷利的交易主体包括安捷利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安捷利(番禺)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③电线
2022年度 | |||
供应商名称 | 金额(万元) | 占该产品采购总额比重 | 单价(元/米) |
东莞日新 | 9,156.47 | 32.41% | 1.20 |
江苏亨通 | 8,377.22 | 29.65% | 0.81 |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2,204.60 | 7.80% | 0.24 |
上海福尔欣线缆有限公司 | 2,202.50 | 7.80% | 0.36 |
领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191.56 | 4.22% | 0.72 |
合计 | 23,132.35 | 81.88% | - |
2021年度 | |||
供应商名称 | 金额(万元) | 占该产品采购总额比重 | 单价(元/米) |
东莞市日新传导科技有限公司 | 3,855.76 | 23.82% | 1.32 |
1-107
江苏亨通电子线缆科技有限公司 | 3,722.66 | 23.00% | 0.93 |
乐庭电子 | 1,527.95 | 9.44% | 2.36 |
上海福尔欣线缆有限公司 | 1,184.04 | 7.32% | 0.28 |
领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167.15 | 7.21% | 0.62 |
合计 | 11,457.57 | 70.79% | - |
2020年度 | |||
供应商名称 | 金额(万元) | 占该产品采购总额比重 | 单价(元/米) |
东莞市日新传导科技有限公司 | 1,733.84 | 26.22% | 2.52 |
江苏亨通电子线缆科技有限公司 | 877.64 | 13.27% | 0.54 |
乐庭电子 | 712.30 | 10.77% | 1.54 |
领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679.68 | 10.28% | 0.45 |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585.19 | 8.85% | 6.65 |
合计 | 4,588.65 | 69.38% | - |
注:乐庭电子交易主体包括惠州乐庭电子线缆有限公司、惠州乐庭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④铜铝巴
2022年度 | |||
供应商名称 | 金额(万元) | 占该产品采购总额比重 | 单价(元/件) |
杭州优格 | 14,753.57 | 47.86% | 1.45 |
上海嘉瑞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 6,274.01 | 20.35% | 1.33 |
极太汽配 | 4,060.04 | 13.17% | 1.93 |
今朝联合有限公司 | 2,400.83 | 7.79% | 1.51 |
温州丰迪接插件有限公司 | 876.63 | 2.84% | 1.53 |
合计 | 28,365.08 | 92.01% | - |
2021年度 | |||
供应商名称 | 金额(万元) | 占该产品采购总额比重 | 单价(元/件) |
杭州优格电子有限公司 | 6,873.16 | 52.10% | 1.14 |
上海嘉瑞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 2,553.42 | 19.36% | 1.19 |
极太汽配 | 1,497.87 | 11.36% | 1.65 |
温州丰迪接插件有限公司 | 815.86 | 6.18% | 1.63 |
顺科智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751.87 | 5.70% | 2.94 |
合计 | 12,492.17 | 94.70% | - |
2020年度 |
1-108
供应商名称 | 金额(万元) | 占该产品采购总额比重 | 单价(元/件) |
杭州优格电子有限公司 | 4,126.76 | 71.46% | 0.99 |
上海嘉瑞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 595.04 | 10.30% | 1.36 |
温州丰迪接插件有限公司 | 400.47 | 6.94% | 1.83 |
极太汽配 | 361.99 | 6.27% | 1.32 |
顺科智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170.14 | 2.95% | 2.16 |
合计 | 5,654.40 | 97.92% | - |
注:极太汽配的交易主体包括常州极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北京极太电器有限公司。
2、发行人向宁德时代销售产品占该客户同类产品采购的比例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宁德时代销售产品占其同类产品采购的比例情况如下: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电芯连接组件 | 50% | 50% | 65% |
低压信号传输组件 | 55% | 50% | 50% |
动力传输组件 | 70% | 70% | 75% |
注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向宁德时代销售非热压工艺电芯连接组件,上述电连接组件占比统计中不包含热压工艺产品;2022年,发行人向宁德时代销售电芯连接组件占宁德时代电芯连接组件整体采购金额(含热压)占比约为35%左右。
整体来看,报告期内发行人各主要产品占宁德时代同类产品采购的比例较高,系宁德时代电连接组件产品核心供应商。
(三)结合发行人主要客户其他供应商的产品、同行业芜湖侨云相关产品毛利率情况,说明发行人各类型产品毛利率水平的合理性、认为发行人毛利率与可比公司不可比的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作为宁德时代电连接组件产品的主要供应商,主要产品在宁德时代同类产品供应商体系中的占比较高,报告期内向宁德时代供应同类非热压工艺电芯连接组件的其他供应商还有如安费诺(宁德)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安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这些企业目前规模相对较小,起步较晚,且主要是非上市公司,暂未披露相关数据信息。苏州西典主要向宁德时代供应热压集成方案的电池连接系统,虽然在技术路线上与发行人存在较大差异,且对应终端客户产品也与发行人存在较大区别,但是与发行人电芯连接组件产品功能相同,属于类似产品。可比上市公司瑞可达和徕木股份也是宁德时代的供应商,但是向宁德时代销售占比相对较小。此外,东莞硅翔、惠州金日等被上市公司收购的企业主要向宁德时代竞争对手如中创新航、国轩高科、欣旺达等供应同类或相似产品,但惠州金日相关产品毛利率数据未披露。向宁德时代及其竞争对手供应同类或相似
1-109
产品的可比公司情况详见本题“一、(一)、2、发行人与可比公司之间差异情况分析”。发行人主要客户宁德时代及其竞争对手的其他供应商以及芜湖侨云相关产品毛利率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产品名称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东莞硅翔 | 汽车电子产品 | 未披露 | 27.69% | 34.15% |
苏州西典 | 电池连接系统 | 未披露 | 15.88% | 12.39% |
瑞可达 | 新能源连接器 | 未披露 | 24.67% | 22.21% |
徕木股份 | 汽车精密连接器及配件、组件 | 未披露 | 27.31% | 27.44% |
芜湖侨云 | 非动力电池相关低压线束 | 8.86% | 10.79% | 6.99% |
发行人 | 电芯连接组件 | 21.21% | 23.34% | 26.01% |
低压信号传输组件 | 19.88% | 22.59% | 22.07% | |
动力传输组件 | 15.09% | 18.07% | 17.20% |
注:数据来源于wind、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招股说明书。
其中,苏州西典电池连接系统毛利率较低主要系其与宁德时代合作时间较晚,有意采取了较低的报价策略,以相对较低的毛利率水平入围宁德时代T项目;其他可比公司毛利率水平与发行人同类或相似产品较为接近,东莞硅翔毛利率下降幅度较大主要系其2019年10月被高澜股份收购,2020年业务规模相对较小,随着产品销售量逐步扩大,产品单价出现下降,且大宗商品价格的上涨对其生产成本形成一定的压力导致毛利率波动较大。芜湖侨云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差异较大主要系产品类别存在差异,导致盈利能力不一致。芜湖侨云主营汽车(包括燃油车和新能源车)非动力电池相关低压线束的生产和销售,具体产品包括仪表线束、地板线束、门舱线束、底盘线束、顶棚线束等,该类产品市场成熟,市场竞争激烈,产品价格与利润率相对较低。发行人应用于新能源汽车领域的产品主要为动力电池系统相关,向宁德时代、小鹏汽车、欣旺达等多家知名企业供应的均为附加值较高的新能源动力电池相关电连接组件产品,毛利率相对较高;报告期内发行人仅在2019年向比亚迪销售的低压信号传输组件中存在与芜湖侨云相似的非动力电池相关低压类产品,交易金额为1,566.54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仅为
2.15%,占比较小,主要应用于比亚迪自产汽车的座椅、车灯等部位。该部分产品2019年销售毛利率为12.94%,与芜湖侨云非动力电池相关低压线束的毛利率水平较为接近。随着新能源行业的不断发展,发行人基于公司产品定位、产品毛利率、投入产出比等方面的综合考虑,在2020年暂时中止了与比亚迪的上述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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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芜湖侨云2020年、2021年存在经营亏损的情形,主要系2020年因工厂搬迁造成短期停产,且搬迁至新厂区后,芜湖侨云新增厂房租金且厂房装修及购置设备较多导致2020年以来成本上升。上述情况导致芜湖侨云的主营业务毛利率进一步降低,从而与发行人存在较大差异。综上,发行人主要客户及其竞争对手的其他供应商存在销售同类或相似产品在应用场景、实现功能、客户群体等方面与发行人较为接近的情形,毛利率水平与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差异。但定制化产品以客户具体需求为导向,发行人主要客户及其竞争对手承接的终端客户项目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会导致发行人与可比公司生产所需材料、产品规格尺寸、工艺路线、产能规模等方面存在差异,项目议价方面也会受客户合作年限和合作规模的影响,导致产品毛利率水平仍有所差异,符合行业特征。芜湖侨云相关产品在产品形态、应用场景、实现功能、客户定制化需求等方面同发行人存在较大差异,导致与发行人的主要产品毛利率水平并不具备可比性。
若剔除掉可比公司与发行人差异较大的产品或业务,重点比较可比公司业务体系中与发行人在应用场景、实现功能、客户群体等方面较为相似的产品,详见本题“一、(一)、
3、结合上述发行人及同行业可比公司各主要产品的差异情况分析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合理性”的相关回复,可知同类或相似产品与发行人的主要产品毛利率水平较为接近,且整体也存在下降趋势,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产品名称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瑞可达 | 新能源连接器 | 未披露 | 24.67% | 22.21% |
胜蓝股份 | 消费类电子连接器及组件 | 未披露 | 22.55% | 23.11% |
新能源汽车连接器及组件 | 未披露 | 17.44% | 21.40% | |
东莞硅翔 | 汽车电子产品 | 未披露 | 27.69% | 34.15% |
苏州西典 | 电池连接系统 | 未披露 | 15.88% | 12.39% |
大地电气 | 功能线束 | 未披露 | 37.31% | 32.78% |
发行人 | 电芯连接组件 | 21.21% | 23.34% | 26.01% |
低压信号传输组件 | 19.88% | 22.59% | 22.07% | |
动力传输组件 | 15.09% | 18.07% | 17.20% |
发行人动力传输组件毛利率水平相对较低主要系向宁德时代销售动力传输组件的占比较大且毛利率较低所致。发行人向宁德时代销售的动力传输组件如箱体间高压线束、电柜高压线束等使用的原材料主要为连接器和电线,不包括平均单价相对较高的FPC组件和铜铝巴;产品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多个电池包之间的电流传输,与主要应用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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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以及储能系统的电芯连接组件相比,精密化和集成化要求较低,在产品技术难度、用工工时、管理成本、产品附加值等方面也相对较低,定价方面也是电芯连接组件更具优势,因此毛利率水平较低,符合实际经营情况。综上所述,发行人主要产品毛利率与可比公司同类或相似产品的毛利率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具有合理性。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收入、成本明细表,复核各产品各期毛利率及波动情况;
2、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等公开资料,比较发行人毛利率的变动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异常;从产品及其功能、应用领域、主要客户和原材料情况等维度,分析发行人与可比公司毛利率差异的合理性;
3、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查询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工商信息,了解其基本情况、股权结构情况;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销售明细,核查向不同客户、供应商销售或采购的内容、交易金额、数量、单价等,分析各产品主要客户毛利率情况及部分客户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通过邮件、访谈等方式向宁德时代了解发行人向其销售的产品收入占其采购同类产品金额的比重;
4、查阅主要客户及其竞争对手其他供应商的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等公开资料,取得关联方芜湖侨云的财务报表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访谈,了解其经营业绩和产品毛利率的变动情况。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主要客户及其竞争对手的其他供应商存在与发行人销售部分同类或相似产品的情形,但国内鲜有在各细分产品领域均与发行人具备较高可比性的上市公司;发行人与可比公司同类产品或在应用场景、实现功能、客户群体等方面相似的产品毛利率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具备合理性。但由于电连接组件产品为高度定制化产品,产品型号众多,终端客户项目和应用场景广泛,导致按不同客户需求生产所需材料、产品规格尺寸、工艺路线、产能规模、项目议价等方面存在差异,与可比公司同类或相似产品也会因为上述因素而存在差异,进而影响发行人与可比公司的产品毛利率水平,符合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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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2、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均为真实经营的实体,与发行人之间各项业务的交易情况真实、无异常;发行人报告期内各项业务部分客户毛利率与其他客户存在差异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具备商业合理性;发行人各主要产品占宁德时代同类产品采购的比例较高,系宁德时代电连接组件产品核心供应商。
3、芜湖侨云相关产品在产品形态、应用场景、实现功能、客户群体等方面同发行人存在较大差异,毛利率水平并不具备可比性。
(三)中介机构质控、内核部门就上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1、保荐人质控、内核部门对上述问题所采取的复核程序及相关复核意见
保荐人质控、内核部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保荐人内部规章制度,针对上述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就项目组关于问询函的回复、项目组执行的核查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复核,并执行了相应的质量控制工作及核查程序:
(1)在项目申报前,保荐人内控部门对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在质控、内核审核阶段,保荐人质控、内核部门均重点关注了发行人毛利率变动以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与项目组沟通关于发行人行业竞争格局和可比公司的选择依据;
(2)复核项目组对本问题的回复内容,并通过进一步问询,了解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应用领域、功能、客户等方面的差异;
(3)查阅项目组获取的有关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收入、成本明细表,分析性复核项目组关于发行人各产品各期毛利率波动情况的说明;
(4)查阅项目组获取的有关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基本情况的资料;复核项目组与主要客户及芜湖侨云相关人员之间的访谈、问询记录;
(5)查阅项目组提供的同行业可比公司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等资料,了解发行人所属行业现状,分析性复核发行人可比公司(包括主要客户及其竞争对手其他供应商)与发行人毛利率差异的合理性。
(6)审阅了项目组提交的历次对外报送文件及相关底稿,对申报材料中涉及客户及毛利率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关注、审阅和问询。经复核,保荐人质控、内核部门认为:(1)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部分业务存在重合或相似的情形;(2)发行人与可比公司同类产品或在应用场景、实现功能、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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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等方面相似的产品毛利率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但电连接组件产品的定制化属性会在材料、产品规格尺寸、工艺路线、产能规模、项目议价等方面影响发行人与可比公司的产品毛利率水平,符合行业特征;(3)芜湖侨云相关产品在产品形态、应用场景、实现功能、客户群体等方面同发行人存在较大差异,毛利率水平并不具备可比性;(4)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均为真实经营的实体,与发行人之间各项业务的交易情况真实、无异常;发行人报告期内各项业务部分客户毛利率与其他客户存在差异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具备商业合理性;(5)保荐人项目组针对上述问题回复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尽职调查程序充分恰当,核查意见发表适当。
2、申报会计师质控部门复核意见
申报会计师质控部门已履行了必要的复核工作,认为申报会计师项目组执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依据核查程序形成了恰当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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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田 奔
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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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君华 楼 剑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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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函回复报告的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问询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问询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