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股东负责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认真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因此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批准之日起12个月,到期归还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贾生华 周宏伟 赵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