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025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来的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现金流情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保证公司长久、持续、健康的经营能力。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遵循的原则
(一)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
(二)公司应本着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的原则,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四)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两者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在公司当年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若满足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应当优先考虑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在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发生,公司原则上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是指以下任一情形出现时: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一次性或累计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交易涉及的资金支出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一次性或累计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交易涉及的资金支出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3)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制订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决定的,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该征询监事会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切实保障股东的利益。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的变更或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
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应经董事会审议过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以上通过。
四、其他事宜
(一)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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