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被保荐公司名称: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代表人姓名:柴奇志 | 联系电话: |
010-57615991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爽 | 联系电话: |
010-57617013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53号”核准,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琪酵母”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36,651,936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实际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8.4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09,999,977.9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0,230,727.81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99,769,250.11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验字[2022]2-00054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保荐机构”)作为保荐机构,负责安琪酵母的持续督导工作,现就安琪酵母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2022年度,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尽责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具体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
序号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 |
工作内容 | |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承销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2023年3月对安琪酵母进行了现场检
查 |
,应于披露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安琪酵母未发生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安琪酵母或相关当事人不存在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的情况 |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除本表格第12项所提情况外,无
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规则的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保荐机构对公司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 |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 |
息披露制度体系进行核查,审阅了
工作内容 | |
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详见 |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详见 |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2022年4月18
日聘任刘劲松、杜支红为副总经理,其中刘劲松配偶周春玲于 |
2022年4月22日至5月25日期
700股,杜支红配偶刘小坤于
2022 |
年2月18日至5月5日期间累计买入和卖出公司股
1700股,公司已于2022年8月20日对外披露了安琪酵
母关于高管人员亲属短线致歉公告(临 |
2022-111号),公
,保荐机构通过备忘录等方式提
醒督促公司避免发生类似事项 |
。
上述事项不属于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其他类似情况,已督
,采取措施,避免再发生类似情
况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发生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保荐机构持续跟踪公共传媒关于公 |
司的报道,及时、准确地督导公司开展相关
工作内容 | |
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
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
(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 |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
(五)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持续督导 |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保荐机构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2022年7月底子公司用
于募投项目对外付款的资金,存在被公司资金归集系统自动上划至公司一般户的情形,并隔夜归还,未对公司的募投项目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
安琪酵母 |
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相关法律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机构对安琪酵母2022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
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
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2、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
大;
4、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5、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
事责任;
7、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8、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
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3、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4、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
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5、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