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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特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07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和经营开展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至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2022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态度认真、工作严谨、行为规范,结论客观,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地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至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项是根据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能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提供担保事项。

四、《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所需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五、《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应了2022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合法合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六、《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规范执行,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有效,符合公司现阶段经营管理的实际需求,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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