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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兴菌业: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07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7,136,437.05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相关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其对2023年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涉诉材料,根据上述材料,沈某英等59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7,136,437.05元(不含诉讼费用),现将上述诉讼事项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59名自然人投资者

被告: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陶军、高博书、刘亮、钱晓利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2、原告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合计人民币7,136,437.05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请求判令其他被告对原告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3、原告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22年04月0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关于对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2022年04月0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甘肃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22-034)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据此,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兰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前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上述诉讼案件已由兰州中院受理,并将于2023年05月08日起陆续开庭审理。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其对2023年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五、其他事项

公司将对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相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04月0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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