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海新能科: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07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一、监事会的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出发,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公司2022年度依法运作、财务规范运作、关联交易等情况进行了监督。公司监事列席了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监督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公司章程和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3次会议,相关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序号会议名称召开时间审议内容审议结果
1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022年04月21日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通过
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通过
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通过
关于<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通过
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通过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通过
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通过
关于2021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议案通过
关于拟续聘公司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通过
关于<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通过
关于<募集资金季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通过
2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2年08月29日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通过
关于<公司2022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通过
3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2022年10月27日关于<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通过

二、监事会对公司报告期内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广大中小投资者权益出发,认真履行监事会的职能,对公司的依法运作、财务状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经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董事会的召开及形成的各项决议、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情况以及公司的管理制度等进行检查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规范运作,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有效,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及其形成的决议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诚信义务、勤勉敬业、忠于职守、认真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决策程序科学、合法、合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不存在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和侵犯股东权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财务报表、定期报告及相关文件进行了审阅。

监事会认为:公司会计制度健全,财务结构良好、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未发现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报告内容完整、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是客观、公正、真实、可信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情况

监事会检查了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认为: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相符。公司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与承诺投入项目一致,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用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监管执行情况良好,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四)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经核查,2022年度,公司对外披露的关联交易获批总额为101,076.21万元,已对外披露的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总额为14,008.62万元。关联交易事项如下:

1、2022年03月28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财务资助展期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会议同意申请将海淀国投集团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财务资助额度展期至2023年03月01日,其他条件维持不变。

2、2022年03月30日,公司对外公告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股东参与认购的信托计划成立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1年12月0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股东拟共同参与认购信托计划及公司申请信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三聚绿能科技有限公司(中间级委托人,以下简称“三聚绿能”)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优先级委托人)、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海新致低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次级委托人,以下简称“海新致”)、北京洪泽阳光实业有限公司(次级委托人,以下简称“洪泽阳光”)共同委托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受托人,以下简称“国民信托”)设立信托计划:国民信托受托设立“国民信托·锦富汇2号纾困项目集合服务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或“信托计划”),信托规模不超过人民币575,000万元,公司及三聚绿能以评估值不低于人民币220,100.25万元的应收账款债权认购信托计划中间级份额(其中,公司应收账款债权103,107.55万元,三聚绿能应收账款债权116,992.70万元),海新致以其持有的不少于2亿股三聚环保的股票收益权认购信托计划次级份额,洪泽阳光以其持有的通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50.90909%的股权收益权认购信托计划次级份额。公司向上述信托申请贷款不超过80,000万元,每期贷款的贷款期限均为36个月,贷款固定利率8.5%/年。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召开的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21年12月29日,公司取得了国民信托出具的《第一期成立公告》,获悉上述信托第一期生效,规模435,163.63万元,其中优先级现金出资51,426.25万元,

公司于2022年03月取得了国民信托出具的《第二期成立公告》、《第三期成立公告》,上述信托第二期、第三期均已生效:第二期规模8,585.77万元,其中优先级现金出资8,585.77万元;第三期规模9,373.53万元,其中优先级现金出资9,373.53万元。

3、2022年09月23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会议同意与出租方北京海新域城市更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新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向海新域租赁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大学北路33号院1号楼大行基业大厦9层、10层部分、11层、12层整层作为办公场地,建筑面积4544.82,平方米,租赁期自2022年9月8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租赁金额共计人民币10,762,133.76元。

除此之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2年度未发生其他重大关联交易行为,只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小额关联交易。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任何内幕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除反担保外没有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也没有为除公司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发生的实际担保金额为119,974.66万元,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7.07%,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7.85%。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议,发表如下审核意见: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

了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法人治理结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信息披露管理、内部审计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得到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的业务正常、规范、安全、顺畅的运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公司内部控制组织结构完整,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对公司董事会自我评价报告没有异议。

该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04月06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