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核查意见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诺威、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2023年4月4日行使完毕。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为具体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以下简称获授权主承销商)。
东吴证券就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核查说明如下:
一、本次超额配售情况
根据《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机制,东吴证券作为本次发行具体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已按本次发行价格10.81元/股于2023年3月20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4,489,912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超额配售股票全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部分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整体情况
一诺威股票已于2023年4月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在北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含第30个自然日,即自2023年4月3日至2023年5月2日),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发行人股票,申报买入价格不得高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购买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数量限额(4,489,912股)。
截至2023年4月4日终,东吴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获授权主承销商,已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部分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发行人
股票4,489,912股,买入股票数量与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数量相同,因此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未行使,未涉及新增发行股票情形。本次购买股票的最高价格为10.80元/股,最低价格为9.01元/股,加权平均价格为9.85元/股。
三、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
根据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东吴证券签署的《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本次战略投资者同意延期支付股份的安排如下:
单位:股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实际获配数量 | 延期交付数量 | 限售期安排 |
1 | 东吴证券一诺威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2,993,274 | 2,244,956 | 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2 | 苏州华邦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邦创世启帆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1,073,275 | 804,956 | 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 |
3 | 滨州坤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00,000 | 750,000 | 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 |
4 | 南京磊垚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磊垚新三板点石成金壹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420,000 | 315,000 | 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 |
5 | 临沂和盈医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300,000 | 225,000 | 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 |
6 | 嘉兴懿鑫磊垚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0,000 | 150,000 | 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 |
合计 | 5,986,549 | 4,489,912 |
发行人将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后的3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2023年4月3日)起开始计算。
四、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前后发行人股份变动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来源(增发及/或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 | 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 |
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 | 0899309929 |
一、增发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
增发股份总量(股): | 0 |
二、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
拟变更类别的股份总量(股): | 4,489,912 |
五、对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的意见
2021年12月3日,公司召开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相关议案,明确公司及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15%.
2022年4月26日 ,公司与东吴证券签署了《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主承销协议》,明确授予东吴证券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权利。
经获授权主承销商东吴证券核查:发行人董事会对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的授权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符合《发行公告》等文件中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李海宁 李俊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