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各项议案和相关材料,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编制的《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编制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编制的《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四、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保持与福建申远新材料有限公司、孚逸特(上海)化工有限公司、南京福邦特东方化工有限公司、福建恒申寰宇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日常交易合作有助于公司采购渠道的稳定和生产经营的可持续性。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日常经营、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范围,符合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实际需要;是基于业务开展进行的初步判断,较难实现准确预计,因此与实际发生情况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交易安排合理,定价原则公允,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存在利益输送及有损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董事会对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诚信状况良好,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审亚太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用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聘期一年,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陈玉宇高 琦林 涵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