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拟审议的各项议案和相关材料,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公司明确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分别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的原因,公司编制了《关于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我们认为前述更新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公司明确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分别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的原因,公司编制了《关于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前述更新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业务的开展有利于确保本公司原材料采购的稳定与持续,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较好地履行了双方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独立董事陈玉宇高 琦林 涵202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