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2012 年 4 月 13 日,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发布了《关于
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该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本公司定于 2012 年 5 月 8 日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
2012年4月22日,本公司收到宁波恒益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恒益公司”)提交
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和《关于推荐柳新民、李鹏为公司董事的提案》。有关
情况如下:
一、股东临时提案内容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内容
“本公司作为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股东,持有贵公司1200.07
万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3.48%。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司具有提案权。
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提议增加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名
额。并提议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即将上市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修改为‘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
董事长1人。’
本公司希望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董事会能够接纳本提案,并提交上市公司2011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推荐柳新民、李鹏为公司董事的提案》内容
“本公司作为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股东,持有贵公司1200.07
万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3.48%。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司具有提案权。
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推举柳新民、李鹏为上市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推举李鹏为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推举柳新民为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
本公司希望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董事会能够接纳本提案,并按相关规定履行董事候
选人提名程序后提交上市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提案进行了审核,认为:恒益公司作为持有本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依法有权在本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股东大会
的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公司认为,恒益公司提交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符合前述规定,因此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会决定接纳该提案并提交本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
决。
但是,关于恒益公司提交的《关于推举柳新民、李鹏为公司董事的提案》,根据本
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本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现 9 名董事已经聘满且任
期尚未届满,也未出现任何需要改选董事的事由,因此,该提案不符合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根据本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不符合本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再者,即使恒益公司提交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经本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而需要增选 2 名董事,因为除恒益公司外其它符合规定条
件的股东均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提案,如果本公司接纳了恒益公司推举董事的提案,势
必会损害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综上,为了保护本公司全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公司
及本公司董事会决定不接纳恒益公司提交的《关于推举柳新民、李鹏为公司董事的提案》
作为临时提案提交本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如恒益公司提交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经本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为此需要增选2名董事的,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会将依法履行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
并依法召开股东大会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三、2011年度股东大会变更情况
由于股东大会增加《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本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进行
了相应的修改,具体情况详见《关于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后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除增加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的外,其他事项不变,敬请
广大投资者留意。
特此公告。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