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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士达: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06

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核查,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指标,该指标能够真实反映

公司的 经营情况、市场占有能力或获利能力,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的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公司和个人考核指标明确,可操作性强,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兼顾了对激励对象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限制性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徐政、彭建春、杨梅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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