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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有效性的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有关措施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公司控股股东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已于2007年5月出具《承诺函》,并在当月与公司签署的《收购协议》(约定2007年公司收购集团资产相关事宜)中进一步承诺,同时于2017年3月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目前不存在违反同业竞争承诺的情形,该等承诺处于正常履行中;上述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具有有效性,能够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刘登清、黄峰、马永强

2023年4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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