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有关措施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公司控股股东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已于2007年5月出具《承诺函》,并在当月与公司签署的《收购协议》(约定2007年公司收购集团资产相关事宜)中进一步承诺,同时于2017年3月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目前不存在违反同业竞争承诺的情形,该等承诺处于正常履行中;上述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具有有效性,能够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刘登清、黄峰、马永强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