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方”、“公司”或“发行人”)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截至2022年12月31日,京东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葛小波 |
住所 | 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00号中国物联网国际创新园F12栋 |
保荐代表人 | 吴宜、金城 |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公司名称 |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000725.SZ、200725.SZ |
公司简称 | 京东方A、京东方B |
股本 | 38,196,363,421股(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中路12号 |
法定代表人 | 陈炎顺 |
董事会秘书 | 刘洪峰 |
联系电话 | 010-64318888转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1年7月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8月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年报披露时间 | 2023年4月4日 |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277号文核准《关于核准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3,650,377,019股,发行价格为5.5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2,033,260.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1,986,950.74万元。该项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7月30日全部到位,并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100934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五、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华英证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保持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使用情况,持续关注公司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规范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文件。
6、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内,京东方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十、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
京东方按照监管部门批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开披露的文件所承诺用途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 | ||
吴宜 | 金城 |
法定代表人: | _______________ |
葛小波 |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