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文件及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后,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2022年末总股本494,685,81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元(含税)。
独立董事意见:经认真审阅公司制定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以上议案需经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考核方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的规模、所处的行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聘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与能力。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恪尽职守,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公司关于聘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四、《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公司法人治理、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基本实现了预定目标。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部控制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2023年4月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与子公司拟相互提供担保。独立董事就上述担保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及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
范围之内。
2、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3、本次担保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经核查,我们认为:2022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七、《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上述募集资金使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包括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
项目建设的前提下,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广大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进行现金管理。
八、《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书》 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提交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书》及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内控制度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以规避汇率及利率波动风险、锁定汇兑损失为目的所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掉期、期权合约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均与公司日常经营紧密相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依据《金融衍生品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衍生品投资行为符合公司谨慎、稳健的风险管理原则,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及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拟开展衍生品交易合约量不超过5千万美元(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国内产生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远期、掉期合约等)的业务。同意将《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书》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宫本高:
王新:
夏洋:
二○二三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