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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峰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04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现对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发表如下:

1、《关于聘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同意继续聘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给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提请董事会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宫本高:

王新:

夏洋:

二○二三年四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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