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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亚德: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04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为进一步明确及完善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公司着眼于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现状、股东意愿、发展目标、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保证利润分配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并充分考虑、听取并采纳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与诉求,以此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方式

基于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基本原则,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但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一)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不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该年度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配的比例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15%;同时,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此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涉及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事项。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进行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经营业务。

第四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决策机制及调整机制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还应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性。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

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监事表决通过,并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如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或者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第五条 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一、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二、若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

三、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时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第六条 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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