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利润分配事项相关的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情况,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的管理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完善,具有可操作性,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各项制度建立后,得到了有效贯彻实施,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因此,同意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3、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4、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拥有专业胜任能力以及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经验和职业素质,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相关聘用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我们认为本次聘任审计机构的事项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一致同意该议案。
5、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长)2022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2022年度薪酬情况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长)2022年度薪酬事项。
6、关于回购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股份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十三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第六章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及“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结合目前激励对象离职情况以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情况,公司需根据相关规定对1,870,7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前述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事宜。
7、关于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及第九届董事会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换届选举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经认真审阅相关提名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上市公司董事职责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存在《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定中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拟定的第九届董事会薪酬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督促第九届董事勤
勉尽责。我们一致同意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员名单以及薪酬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预计2023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拟于2023年度与关联人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同类业务规模比例较低,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也不会因此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或被控制。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9、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晋勇 刘秀文 赵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