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恒股份”)公开发行可转债已于2021 年 9 月 23 日完成,川恒股份聘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公开发行可转债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自证券上市之日起的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满,国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35层 |
法定代表人 | 张纳沙 |
保荐代表人 | 李迪、余志情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002895 |
注册资本 | 50,181.17 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龙昌镇 |
主要办公地址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龙昌镇 |
法定代表人 | 吴海斌 |
实际控制人 | 李光明先生、李进先生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公开发行可转债 |
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时间 | 2021 年 9 月 23 日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 尽职推荐工作
国信证券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对川恒股份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最终顺利完成推荐川恒股份于2021年9月23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160,000,000 元(11,600,000 张)。
(二) 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在持续督导阶段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募集资金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与公司及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培训。
6、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 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川恒股份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川恒股份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在保荐机构对川恒股份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川恒股份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尊重保荐代表人的建议,完善各类制度、决策程序,补充、完善信息披露资料;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为现场检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保证了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掌握发行人经营行为。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川恒股份聘请的中介机构包括: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发行保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川恒股份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及持续督导等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配合情况良好。
八、对川恒股份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在发行保荐期间采取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审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国信证券认为,在履行保荐职责与持续督导期间,川恒股份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各期定期以及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川恒股份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迪 余志情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