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审计机构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发出《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上市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我们同意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刘晓海 孙传旺 吴文华 叶少琴
2023年4月3日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考核办法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考核办法》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考核办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为公司创造良好的经营业绩,我们同意《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考核办法》。
独立董事:刘晓海 孙传旺 吴文华 叶少琴
2023年4月3日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已建立较为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且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并能够规范有效的执行。我们认为,董事会《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我们同意董事会披露上述报告。
独立董事:刘晓海 孙传旺 吴文华 叶少琴2023年4月3日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证监发[2005]120号《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精神,我们作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以及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对公司2022年度的对外担保情况及执行证监发(2003)56号文件及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情况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经核查,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为晋江七匹狼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堆龙德庆捷销实业有限公司、厦门七匹狼针纺有限公司、厦门七匹狼服装营销有限公司、晋江七匹狼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厦门七匹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泉州分行、工商银行晋江分行、兴业银行厦门分行、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华夏银行厦门分行、泉州银行晋江支行、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招商银行厦门分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加上2022年前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担保合同,2022年公司主要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担保人 | 担保对象 | 授信银行 | 担保类型 | 担保额度 | 担保发生额 | 担保余额 | 授信有效期 | 担保合同 签署时间 | 担保期限 | 债务是否逾期 |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晋江七匹狼服装制造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 泉州分行 | 最高额担保 | 5,000 | - | - | 2020.12.08- 2021.12.08 | 2021年01月12日 | 两年 | 否 |
泉州银行 晋江支行 | 2,000 | - | - | 2022.2.8- 2024.2.8 | 2022年02月18日 | 三年 | 否 | |||
工商银行 晋江分行 | 5,000 | 1,811.60 | 582.40 | 2020.12.28-2023.12.27 | 2021年01月14日 | 三年 | 否 | |||
堆龙德庆捷销实业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厦门分行 | 最高额担保 | 10,000 | 2021.03.01-2021.11.04 | 2021年03月01日 | 两年 | 否 | |||
民生银行 泉州分行 | 10,000 | 2021.07.30-2022.07.30 | 2021年07月30日 | 三年 | 否 | |||||
民生银行 泉州分行 | 10,000 | 2022.6.13- 2023.6.13 | 2022年06月13日 | 三 年 | 否 | |||||
泉州银行 晋江支行 | 7,000 | 2022.2.8- 2024.2.8 | 2022年02月18日 | 三年 | 否 | |||||
厦门七匹狼针纺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 厦门分行 | 最高额担保 | 3,000 | 2,000 | 2,000 | 2022.4.12- 2023.2.22 | 2022年04月12日 | 三年 | 否 |
厦门七匹狼服装营销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 厦门分行 | 最高额担保 | 8,000 | - | - | 2021.01.29-2022.01.29 | 2021年05月20日 | 三年 | 否 | |
光大银行 厦门分行 | 11,000 | 2021.09.15-2022.09.14 | 2021年09月14日 | 三年 | 否 | |||||
厦门七匹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堆龙德庆捷销实业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 泉州分行 | 质押担保 | 5,000 | 4,412.53 | 2021.07.23-2022.7.21 | 2021年08月04日 | 三年 | 否 | |
交通银行 泉州分行 | 质押担保 | 10,000 | 2021.07.23-2022.7.21 | 2021年09月23日 | 三年 | 否 | ||||
交通银行 泉州分行 | 质押担保 | 5,000 | 2021.11.9- 2022.11.20 | 2022年02月16日 | 三年 | 否 | ||||
晋江七匹狼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 泉州分行 | 质押担保 | 5,000 | 4,798.57 | 4,798.57 | 2022.8.30- 2023.3.4 | 2022年09月29日 | 三年 | 否 | |
招商银行 厦门分行 | 质押担保 | 10,000 | 8,699.90 | 8,699.90 | 2022.9.26- 2024.9.25 | 2022年10月19日 | 两年 | 否 | ||
厦门七匹狼服装营销有限公司 | 厦门七匹狼针纺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 厦门分行 | 质押担保 | 5,000 | 5,000 | 5,000 | 2022.7.12- 2023.7.12 | 2022年07月12日 | 两年 | 否 |
堆龙德庆捷销实业有限公司 | 厦门七匹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民生银行 泉州分行 | 质押担保 | 5,000 | 4,000 | 4,000 | 2022.5.20- 2025.1.28 | 2022年05月17日 | 三年 | 否 |
合计 | 87,750 | 30,722.60 | 25,080.87 |
此外,报告期内,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开展票据池业务,由公司及入池的并表范围内子公司共享票据池质押融资业务,以其提供的票据为入池企业履行融资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提供质押担保。其中,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的质押合同质押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3亿元(已分配给子公司堆龙德庆捷销实业有限公司1亿元授信额度),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的质押合同质押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7亿元,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签订的质押合同质押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1.1亿元。但各担保对象在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担保余额”按实际融资的余额计算)合计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项业务涉及的担保余额为293.20万元。
除以上为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外,公司没有发生其他对外担保,公司担保余额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4.11%,不存在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的情况。公司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要求,制定并严格贯彻《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对外担保的流程及风险控制进程,相关对外担保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进行了及时的信息披露,合法合规。相关主体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资产状况良好,盈利能力强,为其提供担保不存在重大风险,也没有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其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2、2022年,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等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行为完全符合证监发[2003]56号文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的规定。
独立董事:刘晓海 孙传旺 吴文华 叶少琴2023年4月3日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根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广大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和了解,基于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2年度实现净利润150,645,121.41元,加上年未分配利润2,833,018,076.29元,可供分配的利润为2,983,663,197.7元;公司按母公司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4,392,607.1元,计提10%的任意盈余公积金14,392,607.1元,未分配利润为2,961,862,418.59元。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核查,我们认为: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趋势、未来发展战略以及经营发展资金需求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2021-2023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晓海 孙传旺 吴文华 叶少琴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