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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浪奇: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04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名称: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4月3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召开地点:本公司1号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赵璧秋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24,055,798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99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63,077,5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22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60,978,2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7704%。

2、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0,978,2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77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人,代表股份160,978,2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7704%。

3、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住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23,821,8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5%;反对12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2%;弃权10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0,744,3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47%;反对12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4%;弃权10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9%。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的提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对该议案表决时,采用累积投票制等额选举,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选举,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邢良文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52,333,767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9,256,199股。表决结果:当选。

2.02、选举吴振强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52,495,167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9,417,599股。表决结果:当选。根据表决结果,邢良文先生和吴振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云舒、庞艳阳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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