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非公开协议转让并收取现金方式向西安大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售持有的众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2%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