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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刚控股: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相关规定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04

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相关规定的说明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非公开协议转让并收取现金方式向西安大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售持有的众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德环保”)52%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自查论证后认为: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众德环保52%的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行为涉及相关方的审批或备案事项,已在《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并对审批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属于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购买资产或企业股权的情形,不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3、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发展,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能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且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出现同业竞争的情况。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增强公司独立性并严格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做出相关承诺,将继续保持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聚焦主业,增强持续发展能力及抗风险能力,不会导致公司新增同业竞争及非必要的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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