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以及《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一)通过对6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的审核,未发现其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及履行非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6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等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我们同意将《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一)通过对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的审核,未发现其有《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二)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等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我们同意将《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