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28 证券简称:宜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4号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宜安科技”)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于2023年1月15日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2023年4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经公司控股股东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候选人资格审核,公司董事会选举周述勇先生、刘守军先生、陈小雄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个人简历见附件)。经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宜安实业有限公司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候选人资格审核,公司董事会选举杨洁丹女士、汤铁装先生、曾超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个人简历见附件)。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将以累积投票制对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逐项选举表决。经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将正式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二、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经公司控股股东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对候选人资格审核,公司董事会选举许民利先生、刘建秋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个人简历见附件)。经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宜安实业有限公司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候选人资格审核,公司董事会选举项荣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个人简历见附件)。其中刘建秋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的人数未低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独立董事候选人项荣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已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另外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都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上述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详情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将以累积投票制对独立董事候选人逐项选举表决。经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将正式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三、其他说明事项
(一)拟任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董事职责。
(三)公司现任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已就换届选举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情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四)公司部分董事离任情况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李扬德先生在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完成后,不再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截至目前,李扬德先生通过宜安实业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6,002.70万股股份。其在任职期间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刘祖铭先生、黄利萍女士及张少球先生在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完成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截至目前,刘祖铭先生、黄利萍女士及张少球先生均未持有公司股份。其在任职期间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
行的承诺事项。公司对第四届董事会全体董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4月3日
附件: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非独立董事
周述勇:1974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在职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2010年01月—2015年09月任株洲市科技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其间:2008年09月—2010年11月在中南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习,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10年09月—2010年11月在省委党校处级干部进修一班学习;2015年09月—2019年04月任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总经济师;2019年04月—2020年12月任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2020年12月—2022年01月任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2022年01月至今任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22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述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刘守军:1972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4年4月至2017年4月,任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其间:2009年7月至2015年12中南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学习,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任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长(其间: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株洲市委党校中青班学习);2018年2月至2018年10月,任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部
长,国投双杰智慧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兼);2018年10月至2022年6月,任株洲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其间: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株洲市委党校县处级干部培训班学习);2022年6月至今,任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守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陈小雄:1976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4年8月—2015年9月任株洲市国投健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9月—2017年3月任株洲市国投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7年3月—2017年9月任株洲新芦淞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7年9月—2021年3月任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副经理、湖南中电长城信息技术服务运营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任湖南润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3月至今任湖南中电长城信息技术服务运营有限公司董事;2022年9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小雄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杨洁丹:1973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自1993年以来历任宜安科技部门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公司董事、
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兼任东莞市镁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及东莞德威铸造制品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洁丹女士持有公司1,802,500股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汤铁装:1970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自1994年以来历任宜安科技压铸部主任、生产部经理、生产总监等职务。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生产总监,兼任巢湖宜安云海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汤铁装先生持有公司1,802,500股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曾超辉:1984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研究生学历。自2005年以来历任公司销售工程师、销售主任、销售经理及销售副总监职务。现任公司销售总监兼任宁德三祥液态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曾超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独立董事
许民利:1969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管理学博士。1994年9月至今在中南大学商学院任教,现任中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运筹学会会员、中国运筹学会行为运筹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长期致力于生产运作管理、再制造产业链的行为分析与管理、智能制造、互联网回收、物流管理、供应链管理、企业战略等领域的教学与研究,主持了包括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湖南省软科学重点课题、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湖南省社科基金重点课题等在内的10余项国家级和省部级课题,主持与参与企业咨询课题30余项,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许民利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刘建秋:1972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后。2006年6月至今在湖南工商大学会计学院任教,现任湖南工商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国家一流专业审计学专业负责人。兼任中国商业会计学会常务理事、湖南省财务学会副会长、致公党湖南省财政金融委员会副主任。主要从事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与审计、企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等领域研究。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1项、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等课题10余项,为企业完成横向咨询项目10余项。在《会计研究》、《南开管理评论》、《财政研究》、《财经研究》等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70余篇,出版著作2部。获湖南省社科成果三等奖1项(排名第一),调研成果与政策咨询报告分别获国家领导人、湖南省政府领导的多次批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建秋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项荣:1982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毕业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硕士毕业于清华大学,博士毕业于日本东京大学。曾在日本东京大学任职,历任博士后、助理教授、长聘副教授,2022年2月至今任浙江大学长聘教授、求是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微纳、原子尺度材料的制造、表征及应用研究。发表SCI论文140篇,刊登于Science,ScienceAdv,PNAS, JACS, ACS Nano, Adv Mater等期刊。国际首创了一维范德华异质结,工作被Science、Nature Electronics等多家媒体报道。承担日本学术振兴机构JSPS、日本技术振兴机构JST,中国科技部、基金委、教育部等各级课题30余项。获日本文部科学大臣表彰、获日本文部省纳米科学平台年度优秀成果奖、中国留日同学会功劳赏等奖励。任30余国际顶级期刊审稿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项荣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