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处置管理,明确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处置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各企业所拥有资产的报废、报损、转让和置换等行为。
第三条 资产处置的决策权限划分:
资产处置涉及的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含本数),以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之间的资产处置,由公司总裁批准;
资产处置涉及的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至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5%以下(不含本数)的,由公司董事长批准;
资产处置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5%(含本数)至10%(不含本数)之间,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资产处置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10%(含本数)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条 上述第三条所称资产总额以处置资产账面净值或评估值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处置的,以处置资产总额的累计数为计算依据。
第五条 公司在对拥有的股权资产、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债权、无形资产、其他实物资产等资产进行处置
时,对达到董事会以上审议标准的资产处置,依审批权限决策后,原则上应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一)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资产处置,应在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其转让信息公示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二)资产转让信息公示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公示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竞价可以采取拍卖产、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三)当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并满足受让条件时,资产处置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四)公示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不低于评估值90%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产权交易机构信息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仅调整转让底价后重新公示信息的,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条 公司审批机构应严格在本制度授权范围内开展资产处置审批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