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3年4月3日(星期一)14:30
2、 召开地点: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嘉企路16号华是科技园A座一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俞永方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5,017,0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4,040,000股的65.78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4,996,9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4,040,000 股的
65.76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4,040,000股的0.0176%。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07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4,040,000股的6.20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7,05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4,040,000股的6.183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4,040,000股的0.0176%。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独立董事张秀君女士和独立董事张红艳女士通过视频参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4,997,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7%;反对1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14%;反对1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97,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7%;反对1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14%;反对1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刘秀华、汪节云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