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拟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证券法》相关要求,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要求,考虑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整体审计的需要,为保持审计工作的一致性和连续性,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姚武强
张 华
王金良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