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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恒威: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04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独立董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前提下,公司结合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二、独立董事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为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和防范外汇市场风险,防止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

造成的不利影响。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三、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此次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资金使用需求。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需求,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和长远布局,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满足公司运营需要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能够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方面进行有效的控制,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五、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正常经营状况、未来发展和股东合理汇报等因素,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对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阅候选人简历及审查提名程序,公司董事会的提名资格合法,提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规定。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了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该项议案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提名汪剑平先生、汪骁阳先生、汪剑红女士、徐耀庭先生作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七、独立董事对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经过认真审阅候选人简历及审查提名程序,公司董事会的提名资格合法,提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规定。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该项议案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提名王金良先生、张惠忠先生、姚武强先生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八、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拟自2022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满为止,对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作出具体规定,我们认为,公司薪酬方案兼顾了公正与激励,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的发展情况,可以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该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九、独立董事对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9,5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及资金使用成本,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超募资金的使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规定。综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9,5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2022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022年度,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对外担保,没有发生违反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

十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十二、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了解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背景情况,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的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报告内容公允、客观。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较好地履行其作为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姚武强

张 华

王金良

2023年4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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