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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能源:关于2023年3月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04

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宁波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3-015债券代码:185462 债券简称:GC甬能01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3月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1、宁波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实业”),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能源”或“公司”)持有其65%股份。

2、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租赁”),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合计持有其46%股份。

3、金华宁能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热电”),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合计持有其100%股份。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2023年3月合计为上述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金额为43,970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82,568.68万元。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能源实业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022年4月19日、5月11日公告)。

(二)担保预计的实际发生情况

序号被担保方担保方持股比例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债权人名称2023年3月担保金额(万元)担保余额(万元)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1能源实业65%82.7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11,7001230.840.28%
2金通租赁46%68.0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9,20000%
3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60000%
4金华热电100%48.1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10,0003691.770.84%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8,4702250.05%
合计43,9705147.611.17%

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及担保余额在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宁波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7-12-13
注册资本1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褚华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30201MA2AGB0E13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滨海南路111号西楼1520室(住所申报承诺试点区)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成品油批发(限危险化学品);原油批发;危险化学品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金银制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橡胶制品销售;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针纺织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五金产

品批发;合成材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棉、麻销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装饰用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品批发;合成材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棉、麻销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装饰用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其65%股权,宁波甬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35%股权
截至2023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55,992.68万元净资产9,636.92万元
负债合计46,355.76万元资产负债率82.79%
营业收入25,826.83万元净利润404.09万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66,328.63万元净资产9,232.83万元
负债合计57,095.81万元资产负债率86.08%
营业收入341,052.34万元净利润152.28万元
公司名称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2-8-15
注册资本8,00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李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30206599469891U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1号办公楼605室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太阳能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运营、维护和转让;太阳能发电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工程设计、施工。(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其21%股份,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持有其25%股份,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其40%股份,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10%股份,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4%股份。
截至2023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195,592.99万元净资产62,434.93万元
负债合计133,158.06万元资产负债率68.08%
营业收入3,763.19万元净利润1,751.53万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192,936.45万元净资产60,690.06万元
负债合计132,246.39万元资产负债率68.54%
营业收入13,349.69万元净利润5,336.84万元
公司名称金华宁能热电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2-12-28
注册资本2,467万美元法定代表人袁世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30700059584645P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罗埠镇延兴路299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再生资源销售;企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固体废物治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其42%股份,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持有其58%股份。
截至2023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40,099.44万元净资产20,784.81万元
负债合计19,314.63万元资产负债率48.17%
营业收入5,495.98万元净利润274.75万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42,565.66万元净资产20,508.29万元
负债合计20,057.37万元资产负债率47.12%
营业收入30,912.84万元净利润3,086.08万元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序号被担保人债权人名称担保协议签署日期担保合同金额(万元)担保方式担保范围保证期间
1能源实业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2023.03.2411,700连带责任保证一、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二、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三、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四、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一、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六、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七、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八、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人确认。

五、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

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 ) 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人确认。 五、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 ) 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2金通租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2023.03.179,200连带责任保证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第4.1条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3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03.224,600连带责任保证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1、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经保证人同意对延长借款期限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

时甲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时甲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甲方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6、每一具体授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7、保证期间,甲方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谨此同意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金华热电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2023.03.2710,000连带责任保证本保证人提供保证保的范围为贵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亿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就循环授信而言,如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本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5中国建设银行2023.03.078,470连带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 (包括复利和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

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责任保证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二、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能源实业、金通租赁和金华热电均为公司子公司,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对上述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上述担保均为同比例担保。

五、 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系为子公司满足日常经营需要而提供的必要担保。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经营实际需求和整体发展需要,担保均按股权比例提供,被担保子公司资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99,635.31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82,568.68万元,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0元,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5.29%、41.42%和0%。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特此公告。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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