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年7月18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年7月18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年4月3日,公司收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的(2022)浙03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静
公告编号:2023-002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年7月18日,原告以被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的其产品技术参数不真实、对比信息存在误导性、相关披露信息构成商业诋毁和不正当竞争等为由,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1. 被告在温州日报、被告官网和微信公众号连续3日发布公告,以消除其行为对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合理开支合计500万元。
事实与理由:2022年5月16日,被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第106页载明“在产品规格方面,发行人的二复合铆钉型电触头产品系列更加丰富;在公差指标上,发行人的产品精度高于温州宏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上述描述不真实、不准确、不客观,系误导性宣传。被告作为行业一员,以及2017年行业标准的修订单位之一,知悉电工行业技术标准的演变过程,却故意用20年前的技术标准作为原告技术参数,进行两家公司的产品性能比对。被告关于产品的不合理、引人误解的对比和描述直接指向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原告,严重贬低了原告产品,诋毁了原告的声誉和商誉,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被告虽在2022年10月向深交所申请撤回上市申请,但被告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等申请文件仍挂在深交所、证监会的网站,对原告商业诋毁的行为依然存在,被告应消除对原告的不良影响,同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告编号:2023-002
的 (2022)浙03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46,800 元,由原告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已判决,判决结果对公司经营方面未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已判决,判决结果对公司财务方面未产生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依照判决结果执行。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22)浙03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
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