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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源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03

股票简称:科源制药 股票代码:301281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Shandong Keyuan Pharmaceutical Co.,Ltd.

(山东济南市山东商河经济开发区科源街)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零二三年四月

特别提示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科源制药”)股票将于2023年4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 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 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本公司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在核准制下,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公司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属于“医药制造业(C27)”,截至2023年3月21日(T-3日),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医药制造业(C27)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6.57倍。截至2023年3月21日(T-3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T-3日股票收盘价(元/股)2021年扣非前EPS(元/股)2021年扣非后EPS(元/股)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2021 年)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2021 年)
603456.SH九洲药业37.880.700.6453.7559.44
000739.SZ普洛药业21.950.810.7127.0731.05
603229.SH奥翔药业24.030.340.3269.7676.27
830946.BJ森萱医药8.380.310.2927.2528.71
603538.SH美诺华25.820.670.5938.6643.73
300636.SZ同和药业14.040.230.2360.6262.10
301211.SZ亨迪药业29.350.510.4357.9068.54
平均值--47.8652.83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3年3月21日(T-3日)。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2:2021年扣非前/后EPS=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日总股本。本次发行价格44.18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1 年扣非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43.72倍,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52.83倍,但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26.57倍,超出幅度约为64.55%,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三)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77,35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18,350,82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2%。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

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另需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在上述期间内,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及所有者权益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国家政策、市场供求变动及上游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价格及毛利率下滑风险

受国家环保核查、原料药关联一致性评价、国家药品集采等政策影响,原料药行业的准入门槛提升,原料药企业在产业链中的地位加强,使得公司主要产品的毛利率在部分年度有所上升。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5.39%、49.94%、41.96%和40.57%,其中主要产品格列齐特毛利率分别为29.45%、35.97%、34.22%和25.14%,盐酸二甲双胍毛利率分别为15.91%、43.22%、32.78%和19.99%,单硝酸异山梨酯毛利率分别为58.89%、59.37%、65.15%以及73.77%,带动公司业绩快速上升。

受上游原材料酰亚胺以及硼氢化钾采购价格上涨影响,格列齐特2022年1-6月毛利率较2021年度下降9.08个百分点;受上游原材料双氰胺采购价格上涨

影响,盐酸二甲双胍2021年毛利率较2020年下降10.44百分点,2022年1-6月由于市场竞争加大,同时叠加上游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等因素影响,毛利率较2021年下降12.79个百分点。若未来原料药行业监管政策发生变化,行业门槛降低,市场竞争者迅速增多,市场供求发生重大不利改变,而公司不能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及时作出调整,或者上游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公司无法及时、完全将原材料价格上涨向下游传导,将面临毛利率波动甚至下滑的风险,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二)下游制剂纳入国家药品集采使得原料药产品价格下降风险报告期内,受下游制剂国家集采、原料药市场供求变动以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公司主要产品的价格呈现一定波动态势,其中格列齐特2019年至2020年,单价由706.07元/kg上涨至792.10元/kg,2021年及2022年1-6月略有回落,分别为775.55元/kg以及757.11元/kg;盐酸二甲双胍2019年以及2021年的单价由46.83元/kg上涨至66.02元/kg,2022年1-6月下降至58.96元/kg;盐酸罗哌卡因2019年至2020年,单价由23,981.53元/kg上升至24,840.83元/kg,2021年至2022年1-6月,单价分别下降至20,851.01元/kg以及10,265.49元/kg;单硝酸异山梨酯单价在报告期内的单价分别为1,525.64元/kg、1,442.40元/kg、2,181.56元/kg以及2,542.20元/kg。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价格波动对业绩影响较大,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核心产品盐酸二甲双胍对应下游制剂盐酸二甲双胍片/缓释片(2020年8月)、格列齐特对应下游制剂格列齐特缓释片(2021年2月)、单硝酸异山梨酯对应下游制剂单硝酸异山梨酯常释剂型(2022年7月)及缓释控释剂型(2021年6月)与盐酸罗哌卡因对应下游制剂罗哌卡因注射剂(2021年6月)陆续进入国家集采范围,部分中标制剂产品的价格降幅较大,未来制剂厂商可能会要求上游原料药企业相应降低产品价格,进而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三)部分客户未中标国家药品集采导致公司客户结构发生变动的风险2020年8月,第三批国家药品集采公布中标结果,涉及公司主要原料药产品盐酸二甲双胍的下游制剂盐酸二甲双胍片及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2021年2月,第四批国家药品集采公布中标结果,格列齐特缓释片纳入集采范围;2021年6月,第五批国家药品集采公布中标结果,单硝酸异山梨酯缓控释剂型、盐

酸罗哌卡因注射液进入第五批国家药品集采范围;2022年7月,第七批国家药品集采公布中标结果,单硝酸异山梨酯常释剂型进入第七批国家药品集采范围。在上述集采中,公司格列齐特主要客户山东鲁抗医药集团赛特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等未中标,天津君安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等客户中标;盐酸二甲双胍主要客户山东齐都药业有限公司、江苏祥瑞药业有限公司等未中标,重庆科瑞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蓬莱诺康药业有限公司等客户中标;公司单硝酸异山梨酯主要客户山东鲁抗医药集团赛特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红林制药有限公司等客户未中标,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乐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客户中标;公司盐酸罗哌卡因主要客户人福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一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客户未中标,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等客户中标。未来随着格列齐特、盐酸二甲双胍、单硝酸异山梨酯及盐酸罗哌卡因制剂带量采购的持续推行,公司客户结构可能发生变化,客户稳定性可能受到影响。

(四)子公司亏损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风险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发行人子公司力诺制药净利润分别为-2,895.92万元、-1,615.13万元、-784.51万元和50.30万元,前期亏损金额较大,主要原因为力诺制药业务规模较小,仍处于市场拓展阶段,同时为提升产品竞争力,力诺制药大力投入盐酸氟西汀分散片、单硝酸异山梨酯片、单硝酸异山梨酯缓释片一致性评价等研发项目,使得研发费用金额较高。2022年1-6月,力诺制药已实现扭亏为盈。

若力诺制药未来无法成功拓展市场或研发进展不达预期,其经营情况可能持续恶化,短期内盈利情况较差,进而影响公司整体盈利水平。

(五)公司主要制剂产品未能及时通过一致性评价及中标国家集采的风险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两票制”、“国家药品集采”、“一致性评价”、“药品上市许可制度”等一系列代表性政策,旨在整治行业部分价格乱象,提高药品整体质量,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在生产、流通等各个领域都提出了具体规范。

具体来看,控费、控价是我国医药行业改革的重要方向,其中“带量采购”为重要手段,2018 年底,国家开展以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及大连、厦门、西安、广州、深圳、成都、沈阳七个重点城市为试点的带量采购

(以下简称“4+7带量采购”),2019年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对4+7带量采购作出更明确的工作部署,如明确60-70%采购量要求、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中标药品等。从中标情况来看,中标品种价格降幅较大,但同时会带来一定的销量保证,未中标企业的销量和价格均会受到一定影响。

2020年8月,第三批国家药品集采公布中标结果,盐酸氟西汀口服常释剂型纳入集采范围,2021年6月,第五批国家药品集采公布中标结果,单硝酸异山梨酯缓控释剂型纳入集采范围,启动集采时公司相关产品尚未通过一致性评价,因此未取得投标资格,受此影响,2020年度,公司盐酸氟西汀分散片的销售收入为1,700.30万元,销量为695.64万片,单价为2.44元/片,而2021年度收入为515.89万元,销量为542.02万片,单价为0.95元/片,2022年1-6月收入为301.23万元,销量为235.47万片,单价为1.28元/片,均减少较多。

单硝酸异山梨酯缓释片于2021年6月纳入集采,公司单硝酸异山梨酯缓释片未中标国家集采,但国家集采的平均中标价为0.94元/片,未显著低于2020年公司单硝酸异山梨酯缓释片配送商模式的销售单价0.88元/片,因此公司单硝酸异山梨酯缓释片的销售单价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2021年全年,公司单硝酸异山梨酯缓释片销售单价为0.54元/片,与2020年度的0.58元/片相比略有下降,主要系经销模式的收入占比提升以及各省中标价格存在一定波动所致,各销售模式的销售单价变化幅度较小。销量方面,由于公司未中标国家集采,因此2021年单硝酸异山梨酯缓释片的销量为1,808.57万片,2022年1-6月销量为

535.26万片,较2020年的2,241.36万片有所减少。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单硝酸异山梨酯缓释片已经通过一致性评价。

公司单硝酸异山梨酯片于2022年7月纳入国家集采,对报告期内的影响尚未及时体现,但根据集采中标文件,公司单硝酸异山梨酯片的集采中标价格为

0.41元/片,显著高于公司2021年的平均销售价格0.15元/片,同时约定的年度采购金额为5,598.62万元(不考虑配送等相关费用),预计将为公司带来一定业绩提升。

(六)公司部分化学药品制剂产品暂未推进一致性评价,导致未来可能无法进行再注册以及无法参加国家集采的风险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

(国办发[2016]8 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 年第102 号)》等相关规定,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凡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审批的,均须开展一致性评价。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含基本药物品种在内的仿制药,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3 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企业经评估认为属于临床必需、市场短缺品种的,可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延期评价申请,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研究认定后,可予适当延期。逾期再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对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原则上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公司单硝酸异山梨酯缓释片、盐酸氟西汀分散片、单硝酸异山梨酯片已通过一致性评价,对于其他非核心化学药品制剂,公司为了突出主力产品,优化资源配置,暂未推进一致性评价,未来可能导致无法进行再注册以及无法参加国家集采,进而使得销售受到影响。

除在开展一致性评价的三个产品外,其他化学药品制剂合计收入分别为1,506.33万元、889.37万元、1,214.82万元和653.96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4.12%、2.43%、2.89%及2.92%,整体占比较小,相关产品的销售下降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七)主要产品集中影响公司业绩稳定性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覆盖降糖类、麻醉类、心血管类及精神类等领域,同时兼营少量中间体业务。公司主要利润来源为化学原料药板块,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77.64%、82.07%、85.97%和71.42%,其中格列齐特对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及毛利贡献较大,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38.78%、

41.71%、42.30%和27.52%,主营业务毛利占比分别为25.16%、30.04%、34.50%和17.05%,存在主要产品相对集中的风险。若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需求短期内发生较大不利变化,或者新产品投放不及预期,将对公司业绩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八)市场竞争加剧导致业绩增长放缓或下降的风险

化学药品原料药及制剂行业有客户黏性大、研发投入高、规模效应明显等

特点,行业潜在进入者规模和技术的不断提高,会进一步迫使行业内企业降低价格、扩张产能。同时,国家集采也进一步扩大了国内原料药企业的市场空间,也吸引了部分新竞争者。

公司主要产品格列齐特、盐酸二甲双胍、盐酸罗哌卡因以及单硝酸异山梨酯的竞争对手包括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富康制药有限公司等老牌药企,以及九洲药业等上市公司以及青岛金峰制药有限公司等部分新进入的原料药生产企业,其中寿光富康制药有限公司的盐酸二甲双胍生产线已处于扩产中。

由于公司主要产品的终端需求相对稳定,如果公司不能适应市场竞争的加剧,未来可能面临在市场竞争中降低或丧失市场份额,进而导致业绩增长放缓或下降。

同时,化学药品制剂相同治疗领域内的产品竞争愈发激烈,若格列齐特制剂、盐酸二甲双胍制剂等产品在同类药品中的竞争力下降,其影响将传导至上游,导致公司格列齐特、盐酸二甲双胍等核心原料药产品需求降低,进而对公司业绩造成负面影响。

(九)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公司经营的风险

2020年1月以来,我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全国各省、市相继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全国乃至世界疫情防控的形势严峻。发行人已经于2020年2月起陆续恢复生产,制订并执行新型冠状病毒应急防控方案。公司复工后,加大了生产安排和组织力度、加快了生产节奏,生产经营已经恢复正常。并且,公司产品覆盖降糖类、麻醉类、心血管类及精神类等重点疾病领域,受疫情影响较小。

2022年以来,全国新冠疫情多次反复,公司所在济南部分区域受到封控,同时上海等多地的疫情影响较为严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产品的下游需求以及生产销售。

鉴于疫情发展的形势难以预测,后续若疫情有所反复或者政策发生调整,可能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362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科源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科源制药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科源制药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260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科源制药”,证券代码为“30128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18,350,829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3年4月4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3年4月4日

(三)股票简称:科源制药

(四)股票代码:30128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7,35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9,350,000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8,350,829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58,999,171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无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重要承诺及履行情况”之“(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重要承诺及履行情况”之“(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999,171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3%,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5.16%。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项目股东名称/姓名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 (万股)占发行后 持股比例(%)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力诺投资2,660.000034.3891%2026年4月4日
问泽鸿600.00007.7569%2024年4月4日
济南安富450.00005.8177%2024年4月4日
财金科技(SS)365.00004.7188%2024年4月4日
项目股东名称/姓名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 (万股)占发行后 持股比例(%)
济南鼎佑300.00003.8785%2024年4月4日
济南财投(SS)288.00003.7233%2024年4月4日
王琼280.00003.6199%2024年4月4日
鲁康投资(SS)200.00002.5856%2024年4月4日
财金投资(SS)200.00002.5856%2024年4月4日
鲁信资本180.00002.3271%2024年4月4日
云聚投资150.00001.9392%2026年4月4日
倪剑120.00001.5514%2024年4月4日
力诺集团7.00000.0905%2026年4月4日
小计5,800.000074.9838%-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网下发行股份 (限售部分)99.91711.2918%2023年10月4日
网下发行股份 (无限售部分)896.632911.5919%-
网上发行股份938.450012.1325%-
小计1,935.000025.0162%-
合计7,735.0000100.0000%-

注: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的原因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的。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人”)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2.1.2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6,865.14万元和7,817.25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6,220.85万元和7,979.39万元,符合上述上市标准要求。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dong Keyuan Pharmaceutical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5,8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伦立军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4年12月27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9月10日
公司住所山东济南市山东商河经济开发区科源街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新化学物质生产;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属于“医药制造业(C27)”
邮政编码251601
联系电话0531-88729558
传真号码0531-84779766
互联网网址www.keyuanpharm.com
电子信箱keyuanzhiyao@keyuanpharm.com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李春桦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联系电话0531-88729558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5,800.00万股,公司控股股东为力诺投资,共持有发行人2,660.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45.86%。

公司名称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2年11月21日
注册资本43,180.00万元
实收资本43,180.00万元
注册地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0099号
主要生产经营地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0099号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股权投资,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力诺投资的股东构成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4,056.6778.87%
济南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8,273.3319.16%
山东力诺物流有限公司850.001.97%
合计43,180.00100.00%

2、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高元坤。高元坤持有力诺集团80.00%股权,力诺集团直接持有发行人0.12%股权;力诺集团直接持有力诺投资78.87%股权且通过全资子公司力诺物流持有力诺投资1.97%股权,力诺投资持有发行人45.86%股权。因此,高元坤直接及间接控制发行人45.98%股权。

高元坤,1958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72832195802******,硕士研究生学历,住所为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南路103号。高元坤先生于1976年6月高中毕业,1995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本科,专业背景为经济管理专业,2005年取得南开大学EMBA学位。

高元坤先生的主要职业经历如下:1976年7月至1979年6月,任沂南县轴承厂技术员;1979年6月至1981年6月,任沂南县银行印刷厂业务科科长;1981年6月至1984年10月,任沂南县制鞋厂供销科科长、财务科科长;1984年10月至1986年4月,任沂南县工业局供销科副科长;1986年4月至1987年8月,在沂南县经委工作;1987年8月至1992年10月,筹建鲁南医药玻璃总厂并任书记、厂长;1992年10月至1994年9月,任山东省医疗器械研究所副所长;1994年9月,济南三威有限责任公司(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初期主要从事医用玻璃制品业务)成立,高元坤于1994年9月至1997年8月任济南三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并于1997年成为济南三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1997年8月至今,其一直担任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还

同时担任力诺集团下属山东力诺物流有限公司、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同时担任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力诺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力诺双虎包装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直接持股数量间接持股数量合计持股数量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1伦立军董事长2021.9至2024.9-通过济南安富持有47.66万股47.660.82%-
2张忠山董事2021.9至2024.9-通过济南安富持有47.66万股47.660.82%-
3邹晓虹副董事长2021.9至2024.9-----
4王晓良董事2021.9至2024.9-----
5郑海英独立董事2021.9至2024.9-----
6葛永波独立董事2021.9至2024.9-----
7袁康独立董事2021.9至2024.9-----
8赵晓梅监事会主席2021.9至2024.9-----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直接持股数量间接持股数量合计持股数量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9申英明监事2021.9至2024.9-通过济南安富持有158.10万股;通过力诺集团持有439.44 万股,其中1.39万股为申英明通过力诺集团直接持有,8.00万股为通过力诺集团的参股公司鲁康投资有限公司持有,430.05 万股为通过力诺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力诺投资持有597.5510.30%-
10李照文职工监事2021.9至2024.9-通过济南安富持有11.91万股11.910.21%-
11孙雪莲总经理2021.9至2024.9-通过济南安富持有48.01万股48.010.83%-
12冯利副总经理2021.9至2024.9-通过济南安富持有23.83万股23.830.41%-
13李春桦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21.9至2024.9-通过济南安富持有24.01万股24.010.41%-
14王吉兰财务负责人2021.9至2024.9-通过济南安富持有11.91万股11.910.21%-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济南安富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本的7.76%,公司核心人员通过济南安富持有公司股份,增强了员工对公司的认同感,调动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稳定核心人员和提升公司的经营状况,对公司的财务状况、控制权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济南安富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济南安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2015年9月17日
出资额454.005万元
注册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0099四楼401室
主要生产经营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0099四楼401室
出资构成申英明35.13%;孙雪莲10.67%;伦立军10.59%;张忠山10.59%;李春桦5.33%;冯利5.29%;王吉兰2.65%;李建文2.65%;孙妍秋2.65%;程宝建2.65%;李照文2.65%;李先明1.76%;邢辉0.53%;祝振巧0.53%;孟小环0.53%;陈兆伟0.53%;侯宁0.53%;李敦猛0.53%;范旭峰0.53%;万爱振
0.53%;王宗涛0.53%;曹连才0.53%;何方全0.53%;闫希路0.53%;张清华0.53%;刘璇0.53%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公司股份外,无其他实际经营业务

(二)离职后股份处理安排

济南安富《合伙协议》约定,科源制药在中国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有限合伙人(即激励对象)如发生下表所列情形,应当按照下表所列方式处理:

序号具体情形处理方式
1非因本表格第2部分原因被辞退;或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科源制药(或科源制药子公司,本表格下同)决定不再与激励对象续签激励对象有权继续持有合伙份额,或者按照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协商一致的价格,将合伙份额转让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
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激励对象申请离职
激励对象退休或丧失劳动能力
2在职期间,激励对象因严重失职、渎职等原因,被判承担刑事责任或给公司造成1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决定于其决定的时间将激励对象持有的合伙份额清退,退出价格为激励对象支付的激励对价,相关费用及税款由激励对象承担。同时,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追究激励对象的赔偿责任。
在职期间,激励对象违反科源制药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给公司造成1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而被科源制药解除劳动合同
侵占公司财产、实施关联交易、破坏公司形象
激励对象违反与科源制药签署的保密或竞业禁止协议或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活动

若科源制药未来成功上市,则合伙企业在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市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在二级市场出售所持科源制药的股权,并将税后收益支付给合伙人,合伙人以退伙或减少财产份额等形式完成退出。合伙人按年度享有定期要求合伙企业出售上市公司相关股份的权利,具体时间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确定。

除《合伙协议》规定的上述条款外,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人员离职后的股份处理无其他安排或约定。

(三)员工持股平台股份锁定期

济南安富股份锁定期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

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发行人可以变卖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企业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除此之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员工相关的股权激励及其他相关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股东名称/姓名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万股)占比数量(万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力诺投资2,660.000045.8621%2,660.000034.389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问泽鸿600.000010.3448%600.00007.756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济南安富450.00007.7586%450.00005.817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财金科技(SS)365.00006.2931%365.00004.718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济南鼎佑300.00005.1724%300.00003.878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济南财投(SS)288.00004.9655%288.00003.723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王琼280.00004.8276%280.00003.619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鲁康投资(SS)200.00003.4483%200.00002.585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财金投资(SS)200.00003.4483%200.00002.585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鲁信资本180.00003.1034%180.00002.327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云聚投资150.00002.5862%150.00001.939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倪剑120.00002.0690%120.00001.551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力诺集团7.00000.1207%7.00000.090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网下限售股份--99.91711.291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小计5,800.0000100.0000%5,899.917176.2756%--
二、无限售流通股
股东名称/姓名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万股)占比数量(万股)占比
网下无限售期股份--896.632911.5919%-
网上发行股份--938.450012.1325%-
小计--1,835.082923.7244%--
合计5,800.0000100.0000%7,735.0000100.0000%--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头数为23,244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力诺投资26,600,000.0034.3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问泽鸿6,000,000.007.7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3济南安富4,500,000.005.8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4财金科技(SS)3,650,000.004.7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5济南鼎佑3,000,000.003.8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6济南财投(SS)2,880,000.003.7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7王琼2,800,000.003.6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8财金投资(SS)2,000,000.002.5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9鲁康投资(SS)2,000,000.002.5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0鲁信资本1,800,000.002.3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合计55,230,000.0071.42-

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一)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向其他投资者进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或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情形。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1,935.00万股,发行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02%,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44.18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1)32.1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32.7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42.8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43.7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74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依据本次发行价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不参与战略配售。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初始跟投股份数量96.75万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最终,本次发行不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96.75万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383.55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551.45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28.50%。

根据《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8,396.97080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996.55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938.45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48.5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202666681%,申购倍数为4,934.21019倍。

根据《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9,028,329股,认购金额398,871,575.22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为356,171股。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9,965,500股,认购金额440,275,790.00元,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本次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356,171股,包销金额为15,735,634.78元,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1.8407%。

七、募资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854,883,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64,921,774.32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3月3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3JNAA5B0068)。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89,961,225.68元。根据《验资报告》(XYZH/2023JNAA5B0068),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元

内容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保荐及承销费73,939,470.00
审计及验资费7,450,000.00
律师费4,056,603.77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4,283,018.87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232,133.04
合计89,961,225.68
每股发行费用4.65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4.65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764,921,774.32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6.12元/股(按 2022 年 6 月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01元/股(按2021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权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的财务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XYZH/2022SHAI10345)。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XYZH/2023SHAI1B0006),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审阅报告全文。

公司2022年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相关内容及公司2023年1-3月业绩预计相关内容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五、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经营状况”。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人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监管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937004010139896701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937007010140108903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937003010140128897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937002010140058889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937002010139868892
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15155101040055906
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自贸试验区分行37050161880100002665
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自贸试验区分行37050161880100002666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十三)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常青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联系电话:010-65608237传真:010-65608451保荐代表人:杨慧泽、王辉联系人:杨慧泽、王辉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作为科源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中信建投承诺,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保荐人已取得相应支持工作底稿,愿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杨慧泽、王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杨慧泽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首药控股IPO项目、葫芦娃药业IPO

项目、曲美家居IPO项目、中国铝业集团战略收购云南冶金集团项目、中国中免收购日上上海及海南免税品公司项目、隆平高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荣科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云南铜业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利亚德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国机汽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国国旅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绿茵生态可转债券项目、云铝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

王辉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首药控股科创板IPO、中国电研科创板IPO项目、昆山沪光IPO项目、贝斯美IPO项目、利亚德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利亚德可转债项目、首创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南天信息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西仪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海南橡胶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沪光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重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元坤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就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依法减持的,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发行人可以变卖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5)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2、公司控股股东力诺投资、间接控股股东力诺集团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就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依法减持的,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公司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发行人可以变卖本公司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5)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公司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3、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问泽鸿、倪剑、王琼承诺

本人作为持有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12个月内的新增股东,就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自本人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3)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发行人可以变卖本人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4、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股东云聚投资承诺

本合伙企业作为持有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处受让股份的新增股东,就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发行人可以变卖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企业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5、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股东济南财投承诺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12个月内从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力诺集团处受让股份的股东,就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自本公司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如本公司系在发行人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6个月内从力诺集团受让发行人股份,则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3)如本公司系在发行人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6个月前从力诺集团受让发行人股份,则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

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4)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公司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发行人可以变卖本公司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5)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公司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6、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股东济南安富、财金科技、济南鼎佑、鲁康投资、财金投资、鲁信资本承诺

本公司/本企业作为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就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本公司/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本公司/本企业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公司/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发行人可以变卖本公司/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公司/本企业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7、发行人董事伦立军及张忠山、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孙雪莲、冯利、李春桦及王吉兰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直接持有济南安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部分财产份额的方式间接持有发行人部分股份。就本次

发行涉及的本人股份锁定等事项,本人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经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4)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5)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发行人可以变卖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6)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8、发行人监事申英明、李照文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监事,通过直接持有济南安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部分财产份额的方式间接持有发行人部分股份。就本次发行涉及的本人股份锁定等事项,本人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经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3)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4)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发行人可以变卖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5)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力诺投资、间接控股股东力诺集团、实际控制人高元坤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条件

本公司/本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公司/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公司/本人可依法做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决定。

(2)减持方式

本公司/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数量

本公司/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股份总量不超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公司/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一;本公司/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4)减持价格

本公司/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公司/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本公司/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5)减持期限

若本公司/本人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减持,将配合发行人在本公司/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15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若本公司/本人拟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减持,将配合发行人在本公司/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按该等减持计划减持股份的期限为该等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6)约束措施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6个月内不得减持。若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则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本公司/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公司/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

减持所得的,发行人可以变卖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其他事项

本公司/本人拟减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其他规定的,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本公司/本人拟减持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该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2、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问泽鸿、济南安富、济南鼎佑、财金科技、财金投资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条件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可依法做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决定。

(2)减持方式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数量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股份总量不超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本公司/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本人/本公司/本企业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4)减持价格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在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5)减持期限

若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减持,将配合发行人在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减持前提前至少15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若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拟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减持,将配合发行人在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减持前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按该等减持计划减持股份的期限为该等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6)约束措施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6个月内不得减持。若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则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本人/本公司/本企业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减持所得的,发行人可以变卖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其他事项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拟减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拟减持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遵守该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发行人、力诺投资、力诺集团、高元坤、董事(伦立军、王晓良,不包括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孙雪莲、冯利、李春桦、王吉兰)承诺: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以外,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增持、股份回购、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以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董事会将在股票价格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总额,单次回购股份拟使用资金总额不应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元坤应当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与上市公司股东增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条件,以及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元坤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单一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30%,单次增持拟使用资金总额不应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若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元坤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30%小于1,000万元,增持金额以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元坤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30%为上限。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条件,以及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行为应于公司公告次日起6个月内实施完毕,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单一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50%,单次增持拟使用资金总额不应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2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措施。

3、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情形

自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将用于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完毕增持股票义务。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届满后停止向其发放薪酬/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其履行完毕增持股票义务。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承诺

考虑到本次发行有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公司拟通过下列措施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降低本次发行后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提升资产质量,提高业务收入,从而增厚未来收益,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

(1)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提升运营效率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治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公司将积极学习国内外知名企业及行业标杆企业的先进管理方法,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持续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重点领域的内部控制防范措施,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营运效率。同时公司通过加强管理,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把控运营成本全过程,不断提高人员节能降耗意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提升经营业绩。

(2)培养、壮大人才队伍,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公司将通过外部引进和内部培养的方式,改善人才结构,增加高学历、管

理型人才所占比重。通过制度化的人才激励和培训机制,培养一大批业务骨干,为其提供继续深造和岗位交流的机会,持续提高员工的文化素养和业务能力,打造组织化、职业化的专业团队。

(3)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严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在条件成熟时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以更好地回报股东。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同时制定了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和投资者意愿,进一步完善股利分配政策,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切实提升对公司股东的回报。

(5)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

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力诺投资、间接控股股东力诺集团、实际控制人高元坤承诺

(1)本人/本公司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以保障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2)若本人/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3、发行人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将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本人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发行上市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股东造成

损失的,本人将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五)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制定回购股份方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回购股份方案;同时,在根据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等的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时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将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回购股份的价格按照二级市场价格进行,且不低于发行价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基准利率所对应利息;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如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若本公司未能完全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諾的情况和原因,并自愿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2、控股股东力诺投资、间接控股股东力诺集团、实际控制人高元坤承诺

本公司/本人确认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公司/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适用)。本公司/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若本公司/本人未能完全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本公司/本人将提请发行人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并自愿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确认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若本人未能完全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本人将提请发行人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并自愿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六)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完成后,如本公司被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相关违法情形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督促本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公司上市后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价格将按照发行价格加股票上市日至购回股票公告日期间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若本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2、控股股东力诺投资、间接控股股东力诺集团、实际控制人高元坤承诺

(1)科源制药符合创业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况。

(2)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完成后,如科源制药被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科源制药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相关违法情形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科源制药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本人作为科源制药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督促科源制药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科源制药上市后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价格将按照发行价格加股票上市日至购回股票公告日期间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若科源制药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七)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在本公司未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公司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公司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的保护本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并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

2、控股股东力诺投资、间接控股股东力诺集团、实际控制人高元坤承诺

一、本公司/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科源制药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如本公司/本人违反就科源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科源制药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暂不领取科源制药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公司/本人的部分;

(3)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科源制药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科源制药指定账户;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科源制药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科源制药、投资者损失;

(5)如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作出另行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约束措施。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将严格履行科源制药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违反就科源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科源制药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暂不领取科源制药应支付的薪酬或者津贴;

(3)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科源制药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科源制药指定账户;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科源制药、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科

源制药、投资者损失;

(5)如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作出另行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约束措施。

(八)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制定适用于本公司实际情形的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并在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予以体现。

为了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承诺上市后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实施利润分配。

(九)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力诺投资、间接控股股东力诺集团、实际控制人高元坤、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泽鸿、财金科技及一致行动人财金投资、济南安富、济南鼎佑、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主要内容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七、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之“(三)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十)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力诺投资、间接控股股东力诺集团、实际控制人高元坤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六、同业竞争情况”之“(二)防范利益输送、利益冲突、保持独立性及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具体安排”。

(十一)关于发行人社保公积金事宜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力诺投资、间接控股股东力诺集团、实际控制人高元坤出具《关于发行人社保公积金事宜的承诺函》,主要内容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六、发行人的员工及社会保障情况”之“(二)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之“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十二)证券服务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发行人会计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本机构及签字评估师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验资机构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三)关于股东相关事项及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就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事宜,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本公司确认不存在下列任何情形:

(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

(三)以本公司的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慧泽 王 辉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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