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40号)核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公司”或“发行人”)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首次公开发行45,858.9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8.7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19,819.1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6,612.99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03,206.15万元。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担任中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其对中金公司的持续督导期原定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中金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4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2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配股方案的议案》等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此次配股”)相关议案。基于此次配股工作的需要,中金公司聘请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和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担任此次A股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的联席保荐机构,并于2022年10月27日签署了相关保荐协议。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自中金公司与兴业证券、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东方投行、银河证券对中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未完成持续督导工作由兴业证券、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承接,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中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兴业证券和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以下合称“联席保荐机构”)根据《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保荐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联席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
法定代表人 | 杨华辉 |
联系人 | 张翊 |
保荐代表人 | 张翊、王海桑 |
联系电话 | 0591-38507869 |
2、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 |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11层 |
法定代表人 | 张剑 |
联系人 | 邵凯杰 |
保荐代表人 | 邵凯杰、严鹏举 |
联系电话 | 021-33389801、010-88085886 |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A股) | 601995.SH |
注册资本 | 4,827,256,868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
主要办公地址 |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
法定代表人 | 沈如军 |
控股股东 |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董事会秘书 | 孙男 |
联系电话 | 010-65051166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11月2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间,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中金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如下: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的情况;
7、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8、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中金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4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2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配股方案的议案》等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相关议案。基于此次配股工作的需要,中金公司聘请兴业证券和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担任此次A股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的联席保荐机构,并于2022年10月27日签署了相关保荐协议。
根据《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自中金公司与兴业证券、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东方投行、银河证券对中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未完成持续督导工作由兴业证券、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承接。兴业证券已指派保荐代表人张翊和王海桑、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已指派保荐代表人邵凯杰和严鹏举负责相关具体工作。中金公司已于2022年10月28日对相关事项进行公告。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联席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能够根据联席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均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联席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报告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保荐代表人:
张 翊 王海桑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张 剑
保荐代表人:
邵凯杰 严鹏举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