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
二〇二三年三月
3-3-1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刘胜利、武安邦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3-3-2
目 录
释 义 ...... 3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 20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 28
四、关于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 31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32
六、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 33
七、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 34
八、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板块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所作出的专业判断以及相应理由和依据,以及保荐人的核查内容和核查过程。 ...... 35
九、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 37
十、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 39
十一、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推荐结论 ...... 39
3-3-3
释 义在本上市保荐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中信建投证券、保荐人、保荐机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指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发行人、奥瑞金、股份公司
公司、发行人、奥瑞金、股份公司 | 指 | 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本上市保荐书
本上市保荐书 | 指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 |
本次发行、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可转债
本次发行、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可转债 | 指 | 奥瑞金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
可转债
可转债 | 指 | 可转换公司债券 |
报告期、最近三年一期
报告期、最近三年一期 | 指 | 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9月 |
发行人律师
发行人律师 | 指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发行人会计师、普华永道、申报会计师
发行人会计师、普华永道、申报会计师 | 指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新世纪、资信评级机构
新世纪、资信评级机构 | 指 |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 指 | 《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公司法》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亿元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注:本上市保荐书中所引用数据,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差异,或小数点后尾数与原始数据存在差异,可能系由精确位数不同或四舍五入形成的。
3-3-4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 | 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ORG Technology Co., Ltd. |
法定代表人 | 周云杰 |
注册时间 | 1997年5月14日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 |
企业性质 | 上市公司 |
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代码 | 002701.SZ |
股票简称 | 奥瑞金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257,326.04万元 |
互联网网址 | https://www.orgtech.cn |
经营范围 | 互联网信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检测;产品设计;经济贸易咨询;从事节能技术和资源再生技术的开发应用;自动识别和标识系统开发及应用;可视化与货物跟踪系统开发及应用;智能化管理系统开发应用;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电子结算系统开发及应用;生产金属容器、玻璃容器、吹塑容器;销售自产产品(涉及特殊行业项目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危项目除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从事覆膜铁产品的研发及销售;以下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生产覆膜铁产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600063689W |
上市日期 | 2012年10月11日 |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核心技术、研发水平
1、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是一家集金属制罐、底盖生产、易拉盖制造和新产品研发为一体的大型专业化金属包装企业。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为各类快消品客户提供综合包装整体解决方案,涵盖包装方案策划、以各类金属易拉罐为主的包装产品设计与制造、灌装服务、基于智能包装载体的信息化服务等。公司主要产品为金属包装产品及服务,为客户提供满足产品需
3-3-5
求的三片罐、二片罐金属包装及互联网智能包装等创新服务,同时为客户提供灌装OEM一体化综合服务。公司主要服务饮料与食品行业客户,其中,饮料类客户领域包括功能饮料、茶饮料、啤酒、乳品饮料、植物蛋白饮料、果蔬汁、咖啡饮品、碳酸饮料等;食品类客户领域包括奶粉、八宝粥、燕窝、调味品、罐头食品、干果、大米、茶叶、宠物食品等。公司主要服务的快消品品牌有红牛、飞鹤、君乐宝、旺旺、露露、林家铺子、东鹏特饮、战马、健力宝、安利、百威啤酒、青岛啤酒、燕京集团、雪花啤酒、加多宝、可口可乐、百事可乐、元气森林、天地壹号等。产品差异化竞争策略是公司增强核心竞争力的有力保障,公司持续自主研发,提升创新能力,结合市场和客户需求,采用系统化产品设计、开发和配套服务体系,为客户量身定做创新方案,提供综合包装解决方案。公司始终坚持推进智能包装战略,以智能包装为入口,在移动互联网营销、数据服务、企业服务以及其他相关衍生服务领域拓展业务。
2、核心技术、研发水平
公司一直专业从事金属包装的应用技术、前瞻性技术及整体解决方案的持续研发,围绕市场需求,在生产实践中进行经验总结,不断提高产品生产工艺技术,并在各主要产品领域均形成了技术优势。公司拥有国内领先的技术研发中心,经北京市科委认定,获得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称号;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为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以及北京市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公司拥有行业中首家通过CNAS认证的金属包装检测分析实验室,可以从原材料到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未来发展战略,公司已将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检测、自动识别和标识系统开发及应用、可视化与货物跟踪系统开发及应用、智能化管理系统开发应用等业务领域的新技术逐步应用到生产中。公司的主要技术如下表所示:
主要技术 | 应用领域 | 先进性 |
强腐蚀性的功能运动型饮料罐的防腐涂层的研究和应用 | 饮料罐抗电解质的强腐蚀性内涂层、粉末补涂 | 国内外领先 |
番茄酱的防腐蚀性工艺的施工与控制 | 食品罐抗高酸强腐蚀内涂层、粉末补涂 | 国内外领先 |
防伪、缩形文字、高保真宽幅印刷的技术研究与应用 | 奶粉罐罐身外壁印刷 | 填补国内空白、国际领先 |
3-3-6
主要技术 | 应用领域 | 先进性 |
5L啤酒桶的开发 | 啤酒风味的保持、金属材料加工、研究与应用 | 填补国内空白、国际领先 |
液氮灌装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 灌装时材料减薄带来的罐体强度问题 | 国内领先 |
包装产品有害物迁移行为研究 | 彩印金属马口铁板、金属三片罐、包装内容物有害物迁移规律研究,保证产品安全性能 | 国内外领先、建立了国际上第一款金属三片罐有害物迁移规律模拟软件,并获得软件著作权 |
包装产品货架寿命研究 | 研究包装产品货架寿命,为产品质量提供保障 | 国内外领先 |
二次冷轧(DR材)产品的研究与应用 | 材料成圆、制罐、滚筋、封口加工 | 国内外领先 |
覆膜铁材料的研究与应用 | 无双酚A、环保、耐蚀型食品、饮料包装 | 填补国内空白、国际领先 |
二维码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 金属三片罐、二片罐罐底、罐身及拉环内侧等食品、饮料包装 | 国内领先,快消品包装行业第一家能够为客户提供二维码/数字码智能包装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 |
差异化产品的研究开发 | 食品、饮料差异化创新包装 | 开启中国差异化金属包装新时代,涵盖了包装策划、设计、生产、灌装、技术服务等一体化服务 |
个性化印刷在三片罐领域的研发与应用研究 | 金属包装差异化印刷设计 | 金属包装印刷装潢设计创新能力方面达到国际领先水准 |
(三)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财务报告均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编号为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0)第10028号、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1)第10028号和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2)第10028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2022年1-9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2021年11月,公司完成收购香港景顺100%股权并完成相关股份转让及股东登记手续,本次收购前香港景顺为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原龙的子公司,因此本次收购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为保证比较式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和一致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因同一控制下合并追溯调整的合并财务报表,并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出具了《审阅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阅字(2023)第0008号)。
3-3-7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书引用的财务数据以公司2019年-2021年追溯重述口径审阅报告、2021年审计报告和未经审计的2022年1-9月财务报表为基础,未考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规定追溯调整事项对2019-2021年财务数据的影响。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09-30 | 2021-12-31 | 2020-12-31 | 2019-12-31 |
资产总计 | 1,728,061.91 | 1,665,186.41 | 1,591,308.08 | 1,562,545.32 |
负债合计 | 880,609.72 | 889,688.82 | 872,800.66 | 1,013,031.07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847,452.19 | 775,497.59 | 718,507.42 | 549,514.25 |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826,390.31 | 755,896.67 | 697,820.67 | 525,079.22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9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营业收入 | 1,086,443.84 | 1,388,498.03 | 1,154,962.69 | 1,034,599.03 |
营业利润 | 77,421.08 | 122,136.61 | 113,795.58 | 92,595.42 |
利润总额 | 76,565.48 | 120,868.11 | 113,319.60 | 92,722.88 |
净利润 | 54,575.76 | 89,699.12 | 75,884.23 | 57,049.71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54,346.69 | 90,511.72 | 75,630.57 | 56,075.17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 | 51,664.69 | 79,849.61 | 52,159.25 | 59,246.35 |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9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5,755.90 | 118,280.95 | 78,152.14 | 163,004.11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6,116.52 | -237.41 | -16,919.80 | -147,690.50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17.74 | -131,845.39 | -10,438.04 | -63,514.46 |
3-3-8
项目 | 2022年1-9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1,329.18 | -14,979.39 | 50,561.50 | -46,169.02 |
4、主要财务指标
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其他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项目 | 2022-09-30 | 2021-12-31 | 2020-12-31 | 2019-12-31 |
流动比率(倍) | 1.10 | 1.07 | 0.97 | 0.69 |
速动比率(倍) | 0.80 | 0.74 | 0.72 | 0.51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50.96% | 53.43% | 54.85% | 64.83%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42.80% | 47.25% | 43.83% | 73.86% |
项目 | 2022年1-9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毛利率 | 12.99% | 15.53% | 19.78% | 22.36%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3.99 | 4.60 | 3.95 | 3.98 |
存货周转率(次) | 5.73 | 5.98 | 5.79 | 6.25 |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股) | 0.10 | 0.48 | 0.32 | 0.69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 -0.01 | -0.06 | 0.21 | -0.20 |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 149,545.81 | 220,636.90 | 219,563.20 | 188,569.80 |
利息保障倍数(倍) | 4.43 | 4.34 | 3.85 | 3.29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54,346.69 | 90,511.72 | 75,630.57 | 56,075.17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 51,664.69 | 79,849.61 | 52,159.25 | 59,246.35 |
注: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
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初存货余额+期末存货余额)/2]
6、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应收账款余额+期末应收账款余额)/2]
7、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8、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
9、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润总额+利息费用+折旧支出+摊销
10、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11、2022年1-9月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已进行年化处理
3-3-9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9月,公司来自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59.14%、61.42%、58.30%及59.67%,对第一大客户中国红牛及其关联企业的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为45.69%、42.03%、35.72%及34.25%,客户集中度较高。尽管公司多年来一直坚持“与核心客户相互依托”的发展模式,与包括中国红牛在内的主要客户已形成长期稳定的相互依存关系,但如果公司主要客户由于自身原因或终端消费市场的重大不利变化而导致对公司产品的需求大幅下降,公司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红牛系列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纠纷的风险
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就红牛系列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提起了一系列的诉讼,因发行人为中国红牛的金属罐供应商,发行人及下属公司亦因红牛系列商标纠纷而被泰国天丝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及下属公司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事项中涉及泰国天丝起诉发行人及下属公司关于红牛系列注册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共3起,涉及金额27,121万元。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红牛系列商标纠纷的判决对中国红牛是否有权继续使用红牛系列商标尚未有最终认定,因发行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取决于红牛系列商标纠纷的生效裁判,发行人前述3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目前也没有生效裁判。从实际情况来看,前述一系列诉讼未对发行人与中国红牛的业务合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就合作纠纷及红牛系列注册商标纠纷得到最终解决且诉讼取得最终判决结果前,发行人将如约履行与中国红牛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按生产订单正常供应产品及履行相应的义务。在红牛系列注册商标纠纷中,若中国红牛最终败诉,无权继续使用红牛系列商标,发行人对第一大客户中国红牛的收入可能会大幅度下降,同时发行人涉及的相关商标侵权诉讼可能会面临败诉,将对发行人未来的生产经营构成潜在风险。
3-3-10
(3)业绩下滑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公司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公司盈利持续向好,2019-2021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034,599.03万元、1,154,962.69万元、1,388,498.0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6,075.17万元、75,630.57万元、90,511.72万元。但受马口铁、铝材等原材料价格上涨、宏观经济下行、市场竞争情况加剧及产品结构变化等因素影响,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呈下降趋势,2019-2021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4.85%、21.96%及16.74%。2022年以来,因原材料价格进一步上涨及宏观经济下行,公司业绩有所下滑。2022年1-9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4,346.69万元,较去年同期同比下降33.85%,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至13.38%。若未来公司因下游市场需求减弱或市场竞争加剧导致收入增速放缓、原材料价格持续走高、毛利率进一步下降,不排除公司业绩存在继续下滑的风险。
(4)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主要使用自动化涂印设备、制罐设备和灌装设备,设备高速运转的同时涉及切割、焊接等可能发生安全问题的工艺流程,且在产品打包、叉车转运、堆放等生产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安全意外。公司已配备较完备的安全设施,建立了完善的事故预警及处理机制,整个生产过程均处于受控状态,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较小。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受到3起安全生产方面超过1万元的行政处罚,虽然上述处罚所涉情节及处罚幅度较为轻微,且公司及子公司已经足额缴纳罚款和整改完毕,未对其业务开展和持续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是,随着公司生产规模的扩大,仍不能完全排除因设备及工艺不完善、物品保管及操作不当或自然灾害等原因而造成意外安全事故,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可能。
(5)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95,015.32万元、290,221.27万元、314,069.98万元及412,129.60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8.51%、25.13%、22.62%及28.45%(已年化)。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龄较短,其中一年以内账龄的应收账款占比分别为91.61%、89.46%、94.47%及95.63%。尽管公司应收账款质量较好,但公司应收账款总体规模较高,若公司短期内应收账款出现大幅上升,客户出现财务状
3-3-11
况恶化或无法按期付款的情况,将会使公司面临坏账损失的风险,对资金周转和利润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6)投资收益变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投资收益分别为14,053.58万元、19,470.35万元、25,067.77万元及14,615.40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5.16%、17.18%、20.74%及19.09%。公司投资收益主要为对联营企业中粮包装、永新股份、沃田集团等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如上述企业未来经营情况出现下滑,投资收益可能发生较大波动,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影响。
(7)偿债能力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经营规模、存货备货的扩大,公司经营活动所需资金规模逐渐增加。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0.69、0.97、1.07和1.10,呈上升趋势,速动比率分别为0.51、0.72、0.74和0.80,呈上升趋势,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4.83%、54.85%、
53.43%和50.96%,呈下降趋势。由于债务融资仍是公司目前的主要融资途径之一,公司主要通过增加流动负债来满足公司业务规模扩张带来的营运资金需求,导致公司最近两年负债规模较大,流动负债占比较大,2021年末及2022年9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163,004.11万元、78,152.14万元、118,280.95万元及25,755.90万元,呈下降趋势。若公司未来经营受到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及市场变化等不确定因素的负面影响,不能实现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流入或有效拓宽融资渠道,将导致公司存在一定的偿债能力风险。
(8)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境外地区收入分别为115,509.63万元、109,134.18万元、93,367.65万元及91,643.77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11.16%、9.45%、6.72%及8.44%。公司境外业务主要分布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法国,以澳元、新西兰元、欧元和美元等货币进行交易和记账。因此,相关币种之间的汇率波动,将可能会产生汇兑损益,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影响。此外,汇率的波动还有可能在外币报表折算时,导致净资产人民币数额的波动。
3-3-12
(9)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董事长周云杰先生持有上海原龙78.00%的股权,上海原龙持有公司32.67%的股权。此外,周云杰先生控制的二十一兄弟、原龙华欣、原龙京联、原龙京阳、原龙京原、原龙兄弟合计持有公司0.70%的股权;上海原龙的一致行动人周原、沈陶、章良德合计持有公司0.09%的股权。通过上海原龙及其一致行动人,周云杰合计控制公司33.46%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后,周云杰及其一致行动人仍将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尽管公司已建立起较为完善且有效运作的公司治理机制,但周云杰仍可利用表决权,控制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对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不利影响。
(10)控股股东股票质押的风险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原龙累计质押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共32,995.78万股,占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38.78%,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2.82%,对应融资余额6.10亿元。其中,上海原龙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24,105.99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的28.33%,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9.37%,对应融资余额4.60亿元,其余股票质押融资债务均在未来一年内到期。截至2022年9月30日,上述相关股票质押融资债务均处于正常履约状态,未发生逾期等违约行为。如公司股价因宏观环境、行业政策、经营状况等发生不利变化而大幅波动,上海原龙可能因未及时、足额补充担保物或追加保证金而面临质押股票被强制平仓的风险,从而可能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性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11)向博瑞特、扬瑞新材采购占比较高的风险
博瑞特及扬瑞新材为自然人陈勇控制的企业,报告期内公司向博瑞特及扬瑞新材采购金额分别为71,780.07万元、100,616.29万元、141,367.69万元和105,397.96万元,占公司同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0.95%、11.62%、13.84%和13.50%,为公司前五大供应商之一。同时,报告期内,公司向博瑞特采购铝盖金额分别为59,415.43万元、87,827.60万元、125,833.56万元和94,049.36万元,占公司采购铝盖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4.01%、74.27%、79.66%和76.04%;公司向扬瑞新材采购粉末涂料金额分别为2,860.18万元、2,755.84万元、3,331.78万元和1,830.80万元,占公司同类产品采购比例分别为93.68%、92.26%、94.03%和83.07%。博瑞特及扬瑞新材作为食品饮
3-3-13
料金属罐行业内知名的铝盖及涂料供应商,对于保障公司供应链安全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虽然目前双方合作关系较为稳定且存在其他同类产品供应商可供选择,但若未来发行人与博瑞特及扬瑞新材合作过程中出现争议导致合作关系解除或博瑞特及扬瑞新材生产经营出现不利情况导致公司被迫更换其他铝盖及涂料供应商,将增加公司供应商置换的隐性与显性成本,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大宗商品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营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马口铁、铝材,报告期内,全球大宗商品价格波动较大,2020年至2022年初,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涨幅明显。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占比超过80%,原材料采购价格的波动对营业成本和利润的影响较大。尽管公司是国内主要马口铁供应商的战略客户,享有优惠的采购价格。但是,若因宏观经济变动、上游行业供应情况、下游行业需求情况等因素导致相关大宗商品价格上涨幅度过大,公司无法通过与客户的常规成本转移机制有效化解成本压力,公司经营业绩短期内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2)产业政策变化风险
包装工业是作为服务国民经济全领域的重要行业。2016年12月,工信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我国包装产业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消费[2016]397号),提出多措并举,进一步提升我国包装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包装强国建设进程。此后,为进一步促进金属包装产业升级,提高竞争力,国家先后将金属包装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以鼓励外商投资和行业发展。2022年9月,中国包装联合会印发《中国包装工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对我国包装工业发展的整体战略提出了进一步规划。有利的产业政策为金属包装行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但是相关产业政策也对未来包装工业提出了加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链现代化的要求。如果国家对包装工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有所变化,且公司不能适应政策变化,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合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3-14
(3)市场竞争风险
在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环保政策趋严等因素作用下,叠加宏观经济下行及上游原材料价格上行的影响,金属包装企业盈利空间缩窄,部分中小制罐企业在竞争日趋激烈、环保政策趋严以及原材料成本上涨等因素作用下逐步退出市场;与此同时,大中型制罐企业正通过兼并收购等多种方式加速整合,以进一步加大产能布局,提高市场集中度。公司作为金属包装龙头企业,产销规模、综合实力、产品质量和服务均具备竞争优势,但市场份额仍有待进一步提高。随着行业集中整合进程的进一步推进,行业内竞争状况将更加激烈,对核心客户的把握也成为同行业企业的竞争重点。在这样的行业背景下,公司存在因市场竞争加剧而带来的业绩下滑风险。
(4)主要客户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社会对食品安全问题更加关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对食品饮料行业的影响日益凸显。尽管公司主要客户均为食品饮料领域具有较强市场地位和较高品牌知名度的优势企业,但若该等客户由于自身原因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其市场声誉将严重受损,销售收入将大幅下滑,进而导致其对公司产品的需求大幅下降,公司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往往具有连带影响,若公司主要客户之外的其他食品饮料企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公司主要客户的销售也有可能连带受到影响,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环保风险
公司产品生产过程会产生一定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性排放物和噪声。公司自设立以来重视环境保护建设,但报告期内仍存在因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虽然公司已对违规情形进行了整改,并严格按照有关环保法规及相应标准对污染物排放进行了有效治理,使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但随着国家对环保的要求日益严格以及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若公司不能符合节能、减排标准,公司的生产经营将面临风险;另外,为确保符合环保要求,公司可能需要增加环境污染治理成本,从而导致公司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利润水平降低。
3-3-15
3、其他风险
(1)本息兑付风险
在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内,公司需按可转债的发行条款就可转债未转股的部分每年偿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并承兑投资者可能提出的回售要求。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没有带来预期的回报,进而使公司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可能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及对投资者回售要求的承兑能力。
(2)可转债到期不能转股的风险
进入可转债转股期后,可转债投资者将主要面临以下与转股相关的风险:
(1)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可能因为多方面因素发生变化而出现波动。转股期内,如果因各方面因素导致公司股票价格不能达到或超过本次可转债的当期转股价格,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2)本次可转债设有有条件赎回条款,在转股期内,如果达到赎回条件,公司有权按照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如果公司行使有条件赎回的条款,可能促使可转债投资者提前转股,从而导致投资者面临可转债存续期缩短、未来利息收入减少的风险。
(3)本次可转债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价格达到一定条件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可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但由于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可能对原股东持股比例、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潜在摊薄作用,可能存在转股价格向下修正议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批准的风险。
(3)可转债价格波动的风险
可转债是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赋予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其二级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向下修正条款、投资者的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上市交易、转股等过程中,可转债的价格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资价值严重偏离的现象,从而可能使投资者遭受损失。
3-3-16
(4)可转债转换价值降低的风险
公司股价走势取决于公司业绩、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总体状况等多种因素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如果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可转债的转换价值将因此降低,从而导致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蒙受损失。虽然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但若公司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或者即使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股价仍低于转股价格,仍可能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换价值降低,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5)利率风险
在债券存续期内,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可转债的价值可能会相应降低,从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公司提醒投资者充分考虑市场利率波动可能引起的风险,以避免和减少损失。
(6)流动性风险
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由于上市核准事宜需要在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且依赖于主管部门的审核,发行人目前无法保证本次可转债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且具体上市进程在时间上存在不确定性。此外,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活跃程度受到宏观经济环境、投资者分布、投资者交易意愿等因素的影响,发行人亦无法保证本次可转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能够随时且足额交易其所持有的债券。
因此,投资人在购买本次可转债后,可能面临由于债券不能及时上市交易而无法出售其所持有的债券份额,或由于债券上市交易后交易不活跃而不能以某一价格足额出售其希望出售债券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7)未提供担保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未提供担保措施,如果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可转债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加风险。
3-3-17
(8)审批及发行风险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上述审核以及注册能否取得、最终取得时间以及取得注册后能否成功发行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结果将受到A股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认可程度等多方面影响,存在不能足额募集所需资金甚至发行失败的风险。
(9)募投项目实现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市场供求、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等综合因素做出的。虽然本次募投项目经过了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预期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较于发行人现有业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关键参数整体优于原工厂,虽然上述差异主要系募投项目与原工厂在客户结构、运营模式、地理位置、生产效率之间存在一定差异所致,但在募投项目实际投产的过程中,募投项目在成本管理、产品售价及产品销售增长等方面可能不及预期,可能导致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关键参数实际情况整体与原工厂持平甚至劣于原工厂。同时,如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延迟,或者受市场需求变动或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募投项目可能无法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
(10)资产折旧摊销增加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用于奥瑞金(枣庄)包装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6亿只(一期9亿只)易拉罐配套项目和奥瑞金(佛山)包装有限公司迁建水都项目,项目实施后每年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将有所增加。尽管公司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严密的论证,但如果募投项目实施效果未达预期,在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增加的同时,无法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11)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将在可转债存续期内逐渐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但是本次发行后,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对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
3-3-18
(12)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未能及时消化的风险
募投项目的实施对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盈利水平的提升有着重大的影响。虽然公司对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并对新增产能的消化制定了相应的应对措施,但项目达产后,仍存在产品的市场需求、生产成本、销售价格及竞争对手策略等不确定因素与公司预期产生差异的可能,从而影响本次募投项目的产能消化和预期收益的实现。
(13)募投项目土地尚未取得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之“奥瑞金(佛山)包装有限公司迁建水都项目”实施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江跟村委会安溪村地块。该迁建项目用地尚需履行用地申请审批,土地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不动产权证书办理等相关手续。发行人正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投资协议的谈判,后续将紧密跟踪募投项目所用地块的招拍挂流程。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尚未取得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虽然该项目用地符合所在地区产业政策、土地政策和城乡规划,且根据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函》,本项目不存在用地落实方面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如本项目无法按计划取得拟选址范围内用地,发行人将与当地政府协商寻找替代性用地,但未来仍存在政府土地指标不足,无法在短期内获得替代性用地的可能,导致未来募投项目用地的取得进展晚于预期或发生其他不利变化,本次募投项目可能面临延期实施或者变更实施地点的风险。
(14)搬迁资产减值风险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涉及对山东奥瑞金、佛山包装所属工厂设备进行搬迁,尽管公司已对搬迁进行了较为完善的规划,且相关设备的产能利用率较高,整体经营情况良好,减值风险整体较小。但公司对于相关设备的搬迁尚存在不确定性,若在搬迁的过程中导致相关设备出现损坏,亦或者搬迁计划不及预期,则可能导致相关设备出现减值情况,对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15)产能过剩风险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新增产能的预期消化情况是基于公司二片罐产能趋于饱和的现状、结合宏观行业供求背景得出的,虽然该情况经过
3-3-19
了充分的研究论证,但如果受市场需求变动或行业竞争加剧的影响,募投项目新增产能可能无法得到有效的消化。
(16)订单或客户流失风险
公司与众多客户已合作多年,也已签署一年或数年的框架协议,订单及客户较为稳定,但若未来食品饮料市场的竞争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面临订单或客户流失的风险,公司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较大影响。
(17)募投项目受到大气污染行政处罚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之“奥瑞金(佛山)包装有限公司迁建水都项目”实施主体佛山包装共受到2笔环保行政处罚,处罚事由均为“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虽然针对厂界臭气浓度超标相关问题,佛山包装已进行了聘请第三方进行检测、对产生异味的各个环节进行针对处理以及更新完善废气处理设施管理制度等整改措施,相关处罚因素已消除,且随着佛山包装搬迁,佛山包装将持续采取措施以保障污染物排放量低于标准限值。但随着佛山项目的投产运营,若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出现工人未按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对相关设备操作不当的情况,仍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大气污染,导致募投项目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3-3-20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及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万元(含100,000.00万元),在考虑从募集资金中扣除3,000.00万元的财务性投资因素后,本次拟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规模将减至不超过人民币97,000.00万元(含97,000.00万元)。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3-3-21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A: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B: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C: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D: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E:公司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3-3-22
(八)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九)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且不得向上修正。
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3-3-23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3-3-24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A: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B: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3-3-25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3-3-26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有当期股利,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A股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和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十六)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关条款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拟修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4)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重整或者申请破产;
(5)担保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3-3-27
(6)公司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7)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8)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9)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0)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拟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万元(含100,000.00万元),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金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1 | 奥瑞金(枣庄)包装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6亿只(一期9亿只)易拉罐配套项目 | 36,473.53 | 24,500.00 |
2 | 奥瑞金(佛山)包装有限公司迁建水都项目 | 88,000.00 | 75,500.00 |
合计 | 124,473.53 | 100,000.00 |
在考虑从募集资金中扣除3,000.00万元的财务性投资因素后,本次拟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规模将减至不超过人民币97,000.00万元(含97,000.00万元),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金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1 | 奥瑞金(枣庄)包装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6亿只(一期9亿只)易拉罐配套项目 | 36,473.53 | 24,500.00 |
2 | 奥瑞金(佛山)包装有限公司迁建水都项目 | 88,000.00 | 72,500.00 |
合计 | 124,473.53 | 97,000.00 |
项目总投资金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金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若不能满足上述全部项目资金需要,资金缺口由公司自筹解决。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最终确定
3-3-28
的本次募投项目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十八)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九)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二十)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且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方案为准。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指定刘胜利、武安邦担任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
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刘胜利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同有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威电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同有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国检集团主板IPO、城市纵横创业板IPO、运达科技重大资产重组、瑞泰科技重大资产重组、渝三峡重大资产重组、博瑞传播重大资产重组、天津物产集团破产重整暨融诚物产收购浩物股份、物美集团要约收购新华百货股权等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无。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3-3-29
武安邦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IPO,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镇江赛尔尼柯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等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无。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辛鹏飞,其保荐业务执行情况如下:
辛鹏飞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北陆药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奥瑞金公开发行可转债收购Ball中国、东贝集团换股吸收合并东贝B股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高铁电气科创板上市、中航泰达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国风塑业非公开发行股票、同有科技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高新凯特重大资产重组、皇台酒业恢复上市、融诚物产收购浩物股份财务顾问、乐普医疗收购恩济和财务顾问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方立、廖凌霄、尹笑瑜、莫凡人、杨轩、杨俊、郭炜、柳鹏阳、芦安、李振宇。
方立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谷数科技IPO项目、星湖科技重大资产重组、运达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瑞泰科技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廖凌霄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北陆药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大庄园IPO项目、济高控股收购玉龙股份财务顾问、融诚物产收购浩物股份财务顾问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尹笑瑜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歌尔微创业板IPO(在审)、北陆药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奥瑞金公开发行可转债、光环新网向特定对象发行
3-3-30
股票、丰林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恒拓开源北交所IPO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莫凡人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青岛西海岸新区海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项目、青岛西海岸新区海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项目、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0年可续期公司债券项目、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融诚物产收购浩物股份财务顾问项目、大庄园IPO项目、比特技术IPO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杨轩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五洲特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项目,安妮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九强生物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融诚物产收购浩物股份财务顾问项目、信中利宝信收购惠程科技财务顾问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杨俊先生:保荐代表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项目(在审)、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项目(在审)、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板IPO项目、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项目和和舰芯片制造(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郭炜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钢银电商、立方控股、华岭股份、创远信科、同惠电子等北交所上市项目;西部超导科创板、铂力特科创板、德龙激光科创板、锋尚文化、顾家家居等IPO项目;中威电子非公开再融资项目;杭州高新收购、小商品城重组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3-3-31
柳鹏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同有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芦安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歌尔股份分拆歌尔微至创业板IPO项目、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融诚物产收购浩物股份股权财务顾问项目、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江苏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李振宇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在审)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四、关于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一)截至2022年9月30日,保荐人合计持有发行人股票393,000股。保荐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自营业务账户为指数化及量化投资业务账户,上述账户投资策略是基于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开数据,通过量化模型发出股票交易指令。此类账户的交易表现为一篮子股票组合的买卖,并不针对单只股票进行交易,属于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等范畴,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除保荐人自营业务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外,不存在其他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保荐人已建立了有效的信息隔离墙管理制度,保荐人自营业务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不影响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3-32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基于上述事实,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存在对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可能产生影响的事项。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在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本项目前,通过项目立项审批、投行委质控部审核及内核部门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了审慎核查职责。
1、项目的立项审批
本保荐机构按照《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规则》的规定,对本项目执行立项的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立项于2022年6月24日得到本保荐机构保荐及并购重组立项委员会审批同意。
2、投行委质控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在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简称“投行委”)下设立质控部,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实现项目风险管控与业务部门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同步完成的目标。
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于2022年11月21日向投行委质控部提出底稿验收申请;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18日,投行委质控部对本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并于2022年11月21日对本项目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3-3-33
投行委质控部针对各类投资银行类业务建立有问核制度,明确问核人员、目的、内容和程序等要求。问核情况形成的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在提交内核申请时与内核申请文件一并提交。
3、内核部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包括内核委员会与内核部,其中内核委员会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为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负责内核委员会的日常运营及事务性管理工作。
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内核申请后,于2022年11月24日发出本项目内核会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2022年12月1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7人。内核委员在听取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回复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内核会议审议通过本项目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项目组按照内核意见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经全体内核委员审核无异议后,本保荐机构为本项目出具了发行保荐书,决定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正式推荐本项目。
(二)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六、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中信建投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3-3-34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信建投证券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自愿接受深交所的自律监管。
七、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就本次发行的批准程序,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和相关公告等文件。
2022年6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采
3-3-35
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出具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制定<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2022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出具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2023年2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
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发行可转债的相关议案。2022年6月2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相关议案。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2023年3
月1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发行可转债的相关议案。经核查,奥瑞金已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履行了《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八、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板块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所作出的专业判断以及相应理由和依据,以及保荐人的核查内容和核查过程。
3-3-36
(一)发行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理由及依据
1、发行人不属于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
公司是一家集金属制罐、底盖生产、易拉盖制造和新产品研发为一体的大型专业化金属包装企业。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为各类快消品客户提供综合包装整体解决方案,涵盖包装方案策划、以各类金属易拉罐为主的包装产品设计与制造、灌装服务、基于智能包装载体的信息化服务等。公司主要产品为金属包装产品及服务,为客户提供满足产品需求的三片罐、二片罐金属包装及互联网智能包装等创新服务,同时为客户提供灌装OEM一体化综合服务。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奥瑞金(枣庄)包装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6亿只(一期9亿只)易拉罐配套项目、奥瑞金(佛山)包装有限公司迁建水都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生产产品均为公司既有的二片罐产品。
发行人主营业务及产品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所列举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不属于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制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中的禁止准入类,涉及许可准入类的,发行人已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国家相关政策支持金属包装行业有序发展
2016年12月,工信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我国包装产业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消费[2016]397号),提出多措并举,进一步提升我国包装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包装强国建设进程。此后,为进一步促进金属包装产业升级,提高竞争力,国家先后将金属包装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以鼓励外商投资和行业发展。2022年9月,中国包装联合会印发《中国包装工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对我国包装工业发展的整体战略提出了进一步规划。有利的国家政策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金属包装作为兼具金属特性优点和绿色可循环发展优势的包装形式,将会具有更广阔的发展机遇。
相关政策对金属包装行业发展形成有利的促进环境,对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支持与保障。
综上,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3-37
(二)保荐机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市场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情况及行业主要的商业模式。
2、访谈发行人供应链、生产部及销售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业务模式,并与行业商业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发行人业务模式是否成熟。
3、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将发行人业务模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分析发行人业务模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4、分析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变动情况,分析发行人经营业绩是否稳定。
5、获取Euromonitor数据及发行人市场份额情况,分析发行人业务规模情况及是否具有行业代表性。
6、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发行人主要产品及行业的相关产业政策;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国包装工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关于加快我国包装产业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主要产业政策文件。
九、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将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事 项 | 安 排 |
(一)持续督导事项 |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机构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 1、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的决策机制,协助发行人执行相关制度;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部控制制度;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
3-3-38
事 项 | 安 排 |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 1、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和程序做出相应的规定; 2、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中有关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回避的规定; 3、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告关联交易事项; 4、督导发行人采取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
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在发行人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2、要求发行人定期通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因不可抗力致使募集资金运用出现异常或未能履行承诺的,督导发行人及时进行公告; 4、对确因市场等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关注发行人变更的比例,并督导发行人及时公告。 |
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行人担保行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重大担保行为与保荐机构进行事前沟通。 |
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和业务状况、股权变动和管理状况、市场营销、核心竞争力以及财务状况 |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发行人的相关信息。 |
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 1、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可以要求发行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 2、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 3、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可以列席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4、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等。 |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 发行人已在保荐协议中承诺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协助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协助保荐机构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及时向保荐人及主承销商提供真 |
3-3-39
事 项 | 安 排 |
实、准确、完整的资料、文件和数据,以便双方能及时完成有关工作,并对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协助保荐机构组织协调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等。 | |
(四)其他安排 | 本保荐机构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要求对发行人实施持续督导。 |
十、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代表人: | 刘胜利、武安邦 |
联系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 |
邮编: | 100010 |
联系电话: | 010-85156465 |
传真: | 010-65608451 |
十一、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推荐结论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奥瑞金本次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3-3-40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辛鹏飞
保荐代表人签名:
刘胜利 武安邦
内核负责人签名:
张耀坤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刘乃生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