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恒辉安防: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01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经审议,我们认为:

(一)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第一类、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日、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回避表决,由无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七)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设置了以下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2年营业收入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3-2025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分别为40%、50%和100%;公司 2023-2025年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目标值分别为40%、100%和200%。公司业绩指标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及相应的归属比例。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本次公司为下属全资子公司恒越安全防护用品(南通)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担保事项是为了支持下属子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恒越安全防护用品(南通)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

四、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情况所做出的必要调整,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升募投项目的实施效果,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海泉武进锋俞书宏

2023年3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