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和评价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方面的作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公司各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
(一)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二)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
(三)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四)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五)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六)其他必要的实践经验和相关职业经历。
第九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各种培训机会,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开展工作,更不能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本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等;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或提供有关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合同以及其他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料,有权监督盘点资金、有价证券、重要票据以及实物资产等;
(三)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计算机系统、电子数据等资料;
(四)有权就相关法律、法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业务规范的执行情况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进行测试;
(五)在对与审计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调查和提供证明材料;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有权就审计事项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经营管理、健全内部管理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对公司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十一)有权列席公司重要经营、管理会议;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及审计委员会的临时工作安排,针对被审计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审计计划,并确定审计组成员,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二)对公司内部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进行审计时,内部审计部门可以申请抽调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合适人员,组成审计组,一起完成审计项目;
(三)实施审计前,应事先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要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五)审计终结,审计组应在10日内写出审计报告,提出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建议;
(六)对主要的审计项目,要坚持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
(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收到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审计委托人提出,审计委托人应尽快作出是否复审或者更改的决定。复审期间或作出更改决定前,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二十条 审计终结,内部审计部门应在20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按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档案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董事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审计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有关审计会议的记录;
(九)其他应保存的审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挡案的保管工作,建立、健全保管、检查、借阅等制度,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五章 审计范围和内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进行财务收支和经营审计时,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
(二)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和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三)各类工程、服务及物资的采购;
(四)各项合同的签订;
(五)各种款项的支付;
(六)营销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的开支;
(七)销售价格的确定及执行;
(八)税款的计提与缴纳。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或董事会的安排,适时组织对以下内容进行专项审计:
(一)对投资项目进行后续评估、论证,审计和评价投资项目成本和效果;
(二)对各项目进行营销价格专项审计,评价价格政策的制订及执行;
(三)对各项目进行成本专项审计,评价成本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四)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五)对公司及各项目其他舞弊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六)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的其他专项审计。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如有) ;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如有) ;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如有) 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第三十六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的,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如有)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纪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机构(含分支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
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内部审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内部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