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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01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的有关规定,预案的制定同时考虑了对股东的远期回报和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2023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参照同等规模企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人员的履职情况制定的,方案的制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方案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了行业薪酬水平、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公司薪酬方案的决策程序、业绩考核和薪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方案。

四、《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在以前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恪

尽职守,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其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部控制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公司各项活动的预定目标基本实现,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六、《关于公司2023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计划是为了配合公司子公司做好融资工作,有助于子公司高效、顺畅地筹集资金,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严格履行对外担保审批和授权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相关事项,并且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七、《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实现关联方之间的资源优势互补,是公司以实际业务需求为基础进行的合理预计。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均以邀请招标、招投标定价、市场同类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为定价依据。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预计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中有关日常关联交易的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与华发集团及其关联方前次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公平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前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尚未到期,实际发生额未超过预计金额。其中,向关联人销售产品、商品实际发生额与预计金额存在差异,主要系公司及子公司主要通过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的方式获取项目,实际招标周期与预计情况存在一定差异所致;向关联人购买资产、商品,接受关联人提供劳务、服务,向关联人支付租金的实际发生额与预计金额存在差异,主要是由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基础,择优选取所致。我们同意上述相关事项,并且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八、《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2023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提高资金管理效率,公司2023年拟向银行申请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70亿元授信额度(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授信额度用于办理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并购贷款、票据贴现、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银行保理、信用证等业务,具体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签订的最终授信协议为准。

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及时筹措经营所需资金,保障公司战略目标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上述相关事项,并且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九、《关于预计2023年度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已对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该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与其发生存贷款业务符合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需求。业务内容以市场原则为基础,定价公允,交易对象的经营管理及履约能力情况良好,本次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关于该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相关事项,并且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十、《关于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财务公司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其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为此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并制订了有关风险处置预案,可有效保证公司资金安全。

公司出具的《关于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全面客观地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财务公司各项监管指标符合有关监管法规,经营风险可控;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有利于优化公司资金管理,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十一、《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商业保理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商业保理有利于加快公司应收账款回收,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既满足了公司项目运营需要,解决了公司对资金的需求,又能充分合理地利用关联方所拥有的资源和业务优势,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和本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相关事项,并且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十二、《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接受担保并支付担保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能充分合理地利用关联方所拥有的资源和业务优势,提高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效率。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表决程序合法,交易具有必要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该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公司严格执行了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中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信息披露。我们同意该事项,并且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十三、《关于现金收购控股子公司建泰建设少数股东股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股权收购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增强对控股子公司建泰建设有限公司的控制能力,提升公司整体管理效率,实现公司资源的更有效配置。本次股权收购不会导致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

本次收购股权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相关事项,并且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十四、《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公司名称能够反映公司作为全国化集团的战略布局和当前的主营业务概述,公司名称由“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改为“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与主营业务相匹配的。不存在利用变更公司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变更公司名称,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及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度约定,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报告期内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9,200万元,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对合并范围外公司的担保金额为0万元,无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独立董事:高刚、詹伟哉、张荣芳

二〇二三年四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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