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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中拓: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01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以及第八届监事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为进一步盘活账面资产,优化报表结构,提升运营质量,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拟与国内外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预计保理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交易概述

(一)交易双方

1、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范围: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

2、合作机构:国内外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

(二)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标的是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在经营中发生的部分应收账款。

(三)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1、保理类型:应收账款债权无追索权保理及应收账款债权有追索权保理,具体以保理合同约定为准。

2、保理融资额度: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具体每笔保理业务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为准。

3、保理融资费率:根据市场费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

4、保理融资额度有限期:保理业务开展期限自该事项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业务约定期限为准。

二、主要责任及说明

开展应收账款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公司应继续履行服务合同项下的其他所有义务,并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融资对应的应收账款承担偿还责任,合作机构若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收到应收账款、融资利息,则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以及由于公司原因产生的罚息等。

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合作机构承担应收账款债务方信用风险,若出现应收账款债务方信用风险而未收到或未足额收到应收账款,合作机构无权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及相应利息。

三、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1、在保理额度范围内,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理层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保理业务相关机构、确定公司和子公司可以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具体额度、根据市场费率水平及实际业务情况与合作机构协商确定保理费率等,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2、公司资金运营部负责审批应收账款保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做好风险预判及管控。

3、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四、开展保理业务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缩短公司应收账款的回笼时间,提高资金周转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有利于公司经营活动稳健发展,对公司日常性经营有积极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整体利益。

五、备查文件

第八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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