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姿股份”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有关材料并听取管理层汇报的基础上,对公司《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核,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证券审计业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审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因此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朱友干、陈丽京
2023年3月30日